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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完卷后有话说

——致湖北大学法学专业  本部(政法学院)、分校、双学位2002级同学 

 

(陈会林)

 

    七月流火。

    整整6天,(几乎)足不出户,空调日夜运转,评阅了240份作业和3种、244份试卷。

    有一个考场(某班)的监考老师交试卷给我时 对我说,该考场“成排成片的人有违纪舞弊嫌疑”,建议我改卷“从严”。

    我坚持了“疑罪从无”、“标准答案面前人人平等”和从宽的评卷原则。《劳动法学》考试答案

   

    大家应该感谢官方“政策”:“90分以上不得超过20%,不及格率不得超过10%”。

    大家应该感谢此类“活法”:“学生分数高,说明老师水平也不错!”

    (执行“政策”,遵守“活法”,这本来很容易做到,因为是老师自己上课、自己命题、自已定标答、自己阅卷,一切操之我手。我害怕上述规则,但我有无法自我超越 的责任(或良心),所以阅卷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

 

  这次共有四个班244人参加 劳动法学 课考试,最后成绩 最高91分,最低38分,不及格者18人。

   

    最后成绩的算法,我在课堂上讲过。它是这样算出来的:

    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其中平时成绩中 考勤20%,作业80%。所以:

    总成绩 = 考勤6% + 作业24% + 期末考试70%

   

    关于期末考试,我只想说:改完卷后回头登分,发现不及格者大都是平时不大上课的人(有点名记载为据)。

    考勤,一般都给了满分 6分(100 * 20% *30%)。

    作业的成绩差别就大了。(作业题见:http://www.huilin.info/jxzx/assignment/123.html

    以下四类作业,大家评评,该给多少分?

   

    1、如此从网上DOWNLOAD:

   

    如何解决民工欠薪?

4月28日人民网   “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一经劳动部门裁定,不仅要在限期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还要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陈会林省略)

    ………………(陈会林省略)

    在河北省,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恶意欠薪的企业老板今后将无处藏身。他们将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为A、B、C三个不同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将实行重点监控。

  

    以上是某同学的作业全文。

    请点开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1885/1071037.html看看。

    (大家想必还记得,我在课堂上专门就这篇作业不点名地点评过,说有同学下载时连网名、网址、网载时间等都一起下载了,好象怕别人不知道他是在下载似的(大家都笑了),并请这位同学重写。)

   

    2、抄袭同学的作业。

    我能肯定的有4起完全抄袭案,其中两宗是二人完全相同;另两宗是三人完全相同。

    有抄袭嫌疑的不计其数,但都按“疑罪从无”方针办。

   

    3、两个人的作业一人写

    有三份用题头为“武汉理工大学”字样信纸写的作业,内容(除姓名之外)完全相同。其中两份抄自另一份,而且这两份笔迹完全相同,显然为同一个人所写。

 

   4、复印同学的作业。

    有一人作业的内容是复印的,姓名、学号是手写的(一般是要么全部打印,要么全部手写),内容似曾看过,我顿时产生异样感觉。回头翻看前面的作业,果然发现有一篇作业 的内容雷同且有明显折痕——为了只复印正文,将写有姓名、学号的地方折叠过去。

    我立刻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以上四类作业,我几乎都给了0分。

    这次不及格者很多是因为作业得了0分。  

   

    请大家记住:陈会林老师是看作业的(上一届有5位同学的作业全部重做),而且每篇都看,而且能看出三五九等,能看出是否下载从哪里下载,能看出是不是抄袭抄袭谁的,能看出是不是复印如何复印的!

   

    我还请大家欣赏一样东西:《关于***同学此次学年论文成绩的说明》(我指导的某同学学年论文成绩不及格,在上交的“成绩评定表”后面,我附了 上面这样一份情况说明。现在 除隐去标题中的姓名之外,其余一字不改)

   

    “你为什么和我们过意不去?”

     因为我是老师!老师有老师的责任!

     因为我是陈会林!陈会林有陈会林的原则!

    

     如果我对上面四类作业和学年论文“过意得去”,

     那就是在侵犯大家的权利,

     那就是在亵渎法学!

                                                                     (20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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