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有关中国古代传统司法方面的书籍,看了徐忠明教授的著作《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以及一些明清时期的司法审判相关论文,了解到明清时期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矛盾的时期,“无讼”和“息讼”的理念贯穿司法官员的司法理念中,同时民间因社会变迁的影响,实际的司法状况是“健讼”、“嚣讼”甚至“刁讼”的境况盛行。诬告案件盛行,问题是这些诬告案件被最终还原真相后,对审判官员又可能缘引“诬告反坐”受到追究责任,但对于被诬告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失,官府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弥补呢?明清时期有没有类似于今天国家赔偿的法律相关规定呢?官府又如何保障赔偿执行的呢? 我检索发现对这个问题做相关研究的论文和文章似乎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