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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璐:权利的获得需要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

白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905班;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

本文是作者在2012年学习《西方法律思想与流派》课程时撰写的读书报告。

《为权利而斗争》:[]鲁道夫·耶林著,中文译本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鲁道夫··耶林,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1818822生于德国一个法律世家。先后在海德堡、慕尼黑、格廷根与柏林接受法律教育。1842年在柏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45年获得巴塞尔法学教授席位。此后,曾受聘于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1871年自奥地利回德。1872年接受格廷根邀请,在此任教直至1892917去世。在维也纳期间,获得奥地利皇室授予的贵族头衔。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获得满堂喝彩的告别常说而出现的。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这部作品都介于《罗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论》之间。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处于中间位置。该书一经出版,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这部作品获得的国际承认非同一般。

 

前些天里,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感触很深。这本书的主要观点就是号召每个国民为权利而斗争。而他是通过五个板块来阐述为权利而斗争的原因,即“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最后他提出了与主题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即现代罗马法在这些方面的缺陷和需要做的改进,人们要意识到“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下面,我就来具体阐述一下对这篇文章的理解和感想。

一、法起源于斗争。作者指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以正义女神为比,指出健全的法律状态即为衡量权利与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平衡。不同的人会对为权利而斗争有不同的见解,因为每个时代、每个阶层,甚至每个人的背景与环境都不同,所以正如“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对法律的理解的侧重点不同。

作者指出这一词应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两方面去理解,前者是指抽象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个人权利。历史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诞生无不伴随着各种形式的斗争。例如美国之《独立宣言》、法国之《人权宣言》的产生无不经历了战争的洗礼。而在我国历史上自商鞅变法至清末修律每一次法律的产生或变革也无不遭受到各种阻力甚至付出巨大牺牲也未收到多大良效。所以便有人怀疑法究竟是像“萨维尼-普夫达说”所指一样,是与语言的形成相似,自发而自然,还是斗争而得呢。法与语言有相似之处,即有机的内在的发展。但法的本质与语言是有区别的,法规或制度之所以形成问题,就是因为它是对于那些既得利益的宣战书。法会牵涉到自我保护本能作用下双方对自己利益的争夺,而语言不会。对于法自身,“法只有靠摒除自己的过去才能新生”。法的思想、法的信念需要靠行动即探索、角逐、斗争等艰苦的努力才能发展。人们拥护并主张自国法的激情强度取决于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就像我们所说,越难以得到,得到了之后才会懂得珍惜。

二、斗争是法的生命。权利总是面临着被侵犯的危险,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而在其活动过程中是无法避免的与他人的利益会产生摩擦和冲突。推广至集体、国家,这些斗争从私法到公法、国际法,几乎所有领域都涵盖。

而在这些斗争中,人格与人格的直接交锋便成为了这些斗争的真义。正如决斗。人们在争取自己权利的时候会衡量利益和损失,或许有些时候,人们会甘愿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仍然会有人为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而诉讼,即单纯的利益变化为主张人格或是放弃人格的问题。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人格的延伸,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人格受到侵犯。例如农民为了几个苹果而对簿公堂,是否大家会觉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者仅认为这是他睚眦必报的性格使然。但是在这几个苹果的背后所蕴含的首先是农民对于自己劳动果实所怀的强烈的所有权概念。更重要的是权利人不惜代价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也正如现在越来越多的的“一元钱官司”,人们不会为掉入水中被冲走的一块钱而耗费这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当他人故意侵害自己利益之时,他会选择去诉讼,当然他获得的利益比花这段时间去劳动要少很多,然而它所体现的是为主张人格、主张尊严的骨气,而不是好事的小人习性。

三、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众所周知,任何生物都有保护自己的本能,不管任何生存条件、任何层次,这一本能是不可改变的,这是大自然的法则。而对于人,在权利上,人所具有的生存条件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人们的生存条件不能仅靠形式性的法来获得保证,更重要的是具体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保护自己。当一个人完全放弃自己的权利时,就无异于精神上的自杀。人们只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反对侵害自己的不法行为,才能保护自己,因此“主张我的人格是我的义务”。

权力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正如我们在商店买了东西,可是这样商品却是不合格的,我们首先感到的不是我们损失了多少钱,而是受到欺骗和侵犯的愤怒感受。所谓的法感情,就是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而正是这种依赖的产生,这种信仰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毫不犹豫地对法的侵害付诸行动,以阻止他感情力主维护的法次序。“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充物。” 诉讼和纷争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而就像我们的俗语“得寸进尺”一样,如果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抑制这种法感情,那么当他人肆意掠夺你的所有、肆意侵犯你的人格时,你已经很被动。只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也就是把它当做自己的义务),才能真正获得这种权利。

四、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耶林指出具体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这使我联想到法律的各种形式,成文法—观念法—现实法之间的关系。具体的权利实际就是现实的法,上升为权利观念,才会被人们真正的接受,从而成为形式的法,继而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这就像是血液循环一样。

“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这在我看来,更侧重于法的实施与社会效应。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法作支撑,而一次斗争便会让人们更深刻的领会到法的内涵。正如现在越来越多的“一元钱官司”让人们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力量强的一方会更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力量弱的一方会更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样的发展也会促使人们完善法制度,从而人们会团结起来维护法,敬仰法。

作者提到的另一点是关于道德、法理念的关系,“我们攀登上为权利而斗争的理想巅峰,从利益这一低层次的动机出发,经由人格得到的自我保存的认识,最终到达为实现有利于社会的法理念而每个人都要同心协力。” 权利人对法的态度不仅仅应是片面的、被动的。而应是由法获得的利益应全部返还给法。即权利人负有这一协助的使命。个人的为权利而斗争即是社会法发展的缩影,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恢复了自己的人格,也恢复了法的名誉,更让更多的人包括使用公权力的人认识到法的重要。这是人们的思想升华的过程,也是促进社会制度和法发展的过程。

五、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所谓国民不过是所有个人的总和。没有勇敢地保护自己权利习惯的人更不会迫于冲动心甘情愿地为了全体现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只能是在私法上播下的种子,在公法和国际法上结下果实。当人们形成为自己权利斗争的习惯时,人们不仅会在自己的生活范围里生活得更美好,更会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罗马人结束王政、中国那么多的起义等等都说明了国民若是有了健全的法感情,国家的各个方面也会更加健全、强大。我觉得美国就是一个例子。而思考我们自身,我觉得中国人似乎更会寄希望于别人特别是伟人而不是想到健全自己。遇事时希望有包青天,可自己还是会去找后门。我们引进别人的思想、制度,却没有办法好好融合而导致混乱……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面临而又急需解决的。

在这三部分当中作者所提及的让我形成一种想法,即法、个人与社会之间也存在一种三角关系,个人的斗争产生社会效应,社会的要求会上升为法,法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的行为又影响个人的行为……这种循环也像法的运行,如果一直是良性的运行,国家就会越来越完善,离法最终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近。

六、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现实中的法与健全的法感情的正当要求相去甚远,正如“金无足赤”。并且即使有好的理论与思想,也无法全部实现。因为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会权衡太多利弊,而主持正义的人在适用法律时考虑的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正义。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似乎已经分层,学者与普通人对各种制度与法的感觉和感情都不同。正如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在于社会的、劳动的,人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耶林指出,斗争是法的本质,人必须每天不停的开拓生活,用自己的汗水获得的面包(即用自己的斗争获得的权利)才能带给自己美好的享受。

读完这篇文章,我感触最深的有以下两点:1、我们作为公民应当更注重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虽然法的最终目的是和平,但不是说我们一味退让就能达到和平;并且我们自身要有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我们作为社会的人不只是给自己生活。2、我们要广泛涉猎,了解更多的知识,否则思想会变的片面;并且要有研究意识,多思考,多联系现实。当我们完善自己的同时,也是在完善这个社会,完善我们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