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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璐:规范的来源

 

——《规范性的来源》读后感

白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905班;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

本文是作者在2012年在学习《西方法律思想与流派》课程时撰写的读书报告。

《规范性的来源》,[]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著,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

《规范性的来源》作者简介: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1952年生于芝加哥,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她在哈佛大学取得哲学博士学位,师从当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先后执教于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道德哲学、心灵哲学、个体同一性理论及形而上学等;主要著作有《规范性的来源》、《创造目的王国》等。

《规范性的来源》内容简介:义务在人类生活中无处不在,伦理学即是一门指导人们行动的学说。一般来说,一切伦理学说都应当是规范性的,但是,这些规范性要求对我们具有的权威来自哪里?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分析了现代道德哲学家所主张的关于规范性来源的四种不同的解释:唯意志论、实在论、反思性认可、诉诸自律的理论,并以自己修改了的康德主义解释作为全书的结论。

《规范性的来源》出版背景:本文是作者在1992年于剑桥发表的关于人类价值的泰纳讲座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同时收录了G·A·柯亨、雷蒙德·戈伊斯、托马斯-内格尔和伯纳德·威廉斯对她讲演的评论,以及她对这些评论所做的回应。这种以论争的形式出现的著作风格很好地体现了“在相互辩驳中寻求真理、在相互碰撞中推进学术的发展”这一学术的本质。

 

本书作者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是美国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道德哲学、心灵哲学、个体同一性理论及形而上学等,主要著作有:《规范性的来源》和《创造目的王国》等。

作者所研究的规范性的来源的问题属于元伦理学的理论,元伦理学是道德哲学理论之一,是以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道德概念、判断的性质和意义,研究伦理词句的功能和用法的理论。一般来说,道德的规范性有两种:一种是外在规范性,即一种道德要求或命令是由道德行为者之外的主体提出来的;另一种是内在规范性,即道德要求和命令是由道德行为者自身提出来的,是出自行为者自身的理性或情感。作者所研究的就是第二种。

作者在文中所探讨的规范性的来源的问题首先是一个如何确立道德基础的问题。她认为有关道德之基础的争论早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这一争论的目的是要证明道德是“实在的”或“客观的”。塞缪尔.克拉克、理查德.佩雷斯等早期理性主义者就是这么看待道德的。然而霍布斯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区别正当和错误的问题,“正当性”是人的一种纯粹发明或一种管理,根本不是真实的东西。霍布斯想表达的意思是,个人没有在君主不能将社会合作的法律强加于他们的情况下遵守这种法律的义务,而理性主义者则指责霍布斯仅仅把德行堪称是政治家出于控制被统治者的目的而发明的一种东西。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的看法是:纵然德性是一种“发明”,那也不能证明它是不真实的东西;作为一种社会动物,人必须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来行动,因为那些准则不仅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因为他们时时刻刻在规范着我们的行为。

作者认为我们在探求道德的哲学基础时必须看到道德准则的规范性——“他们不仅描述我们实际规范自己行为的方式,而且向我们提出要求。他们命令我们、强迫我们、提出建议或引导我们的行为。或者至少在我们利用它们的时候,我们对彼此提出了要求。”因此,人们的道德观念中行为是正当的,那么应当完成,如果认为行为是“善”,那么即是希望这件事物值得人们选择。我们用于探求道德的哲学基础的其他概念也具有同样的用途。诸如知识、美、意义、公平、正义之类的概念都具有规范性的一面,因为他们告诉我们考虑什么、喜欢什么、说什么、做什么和成为什么。规范性要求正是我们在探求道德的哲学基础时需要理解的东西。

在作者看来,如何理解上述规范性要求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紧迫问题,因为道德的命令、强迫或建议总有难以奏效的时候,我们甚至可能对我们身边的人失去信心。我们为什么要过道的生活?这是对哲学提出的问题,因为哲学就是一门审查人类生活的学问。即使那些坚信“它是正当的”本身就构成了行为的充分理由的人也可能要求解释他们相信的“正当性”。当然,在探求道德的哲学基础时,我们不仅希望获得一种关于道德习惯的解释,而且希望知道为什么到的能够像我们提出要求。她将这一问题成为“规范性问题”。大多数到的哲学家都试图通过解释“道德”来回答这一问题,但“规范性怎样得到确立的”这一问题能得到直接回答或单独回答。因此,作者试图通过她的研究来解释现代道德哲学家努力论证道德规范性的各种方法。

道德要求我们的有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怎样做是对的或者是错的,但是这种应该或者不应该、对或错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来予以说明,也就是说道德理论必须面对他们对于我们自己的期望和彼此间的期望来说仍然具有说服性。因此,道德要求必须得到辩护。作者说“道德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真实的力量,任何真实的东西都是可以解释的”。

道德规范性问题是一个第一人称的问题——当道德主体必须实际地按照道德的要求做某事的时候,这一问题就会出现。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答案必须是针对某一个出于上述立场的人。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答案必须是一种“我们自己”需要的答案。(2)由于“我们自己”既是提出规范性问题的人,也是回答这一问题的人,因此我们诉诸的规范性理论必须具有“透明性”。如果一种理论在解释我们的道德动机的时候没有成功的解释它的来源和本质,那么这种理论是一种缺乏“透明性”的理论。“一种规范性道德理论必须让我们在完全知道什么是道德、为什么我们受到道德影响的情况下行动,并同时使我们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辩护的、有意义的行为。”(3)答案必须以深刻的方式诉诸我们对自己的感觉,即对我们自己的身份的感觉。道德可能向人提出困难的要求,有时甚至要求人们为他牺牲性命。这为回答规范性问题的答案施加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它必须证明有时候做坏事情和死亡一样坏或比死亡更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道德要求我们做和死亡一样或超过死亡的事情即道德要求是值得以死亡来满足的时候,我们已经不是我们自己了,我们必须超越对自己的感觉。

道德规范性来自何处?作者认为西方哲学传统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四种答案,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唯意志论。根据这种观点,义务是某种凌驾于道德主体之上,能够为后者制定法则的合法权威命令的结果。例如,在基督教伦理观里,正当的事情都是上帝规定的。规范性产生于立法者的意志。这是霍布斯等人的观点。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人们的行为,因为人们习惯做事后反思而并未首先考虑权威。并且这样追问容易导致无限追溯,得不到结果。

——实在论。根据这种观点,如果道德观念是真实的,那么它们具有规范性;如果它们是内在的规范实体或者是道德观念正确描述的东西,那么它们是真实的。实在论者试图通过论证价值或义务的实在性或通过反驳各种形式的怀疑论来确立伦理学的规范性。这种观点早在18世纪的理性主义的直觉主义者那里就已经出现,后来得到了克拉克、佩雷斯、摩尔、普里查德、托马斯.纳格尓等人的发展。

——“反思性认可”理论。这一理论的倡导者是那些认为道德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道德哲学家。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解释人性为什么可以成为道德的来源以及我们为什么要使用道德概念,并受道德概念的约束。一旦解释了我们的道德本质,他们就会提出这样一个规范性问题:从各方面考虑,我们是否有理由接受或者拒绝出于我们自身的道德本质的道德观念呢?这一问题不同于实在论者追问道德观念是否真实的问题。这里所说的“理由”是“实际的理由”,其目的是要证明道德是我们需要的一种善。这类观点主要见于哈奇森、休谟、密尔等传统哲学家以及波拉德威廉姆斯等当代哲学家的著作中。

——诉诸自由意志的理论。这种理论见于康德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建构主义者的著作中。康德主义者相信道德要求的规范性来源于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他们尤其相信道德法则就是根据道德主体自己的意志产生的法则,因此道德要求就是道德主体向他自己提出的要求。道德主体具有沉思其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赋予道德主体一种控制和约束其自身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给到的观念注入了规范性。

作者认为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规范性的来源,但它们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她决定提出一种新的规范性理论。不过,她的理论受到了康德伦理学的深刻影响。正如她自己所说:“这一理论是从康德那里获得灵感的,但我对康德的观点进行了一些我认为必要的修正。”

与康德一样,作者也是以探讨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为起点的。在她看来,“人的思想是一种自我意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的思想或意识具有内在的“透明性”,尤其是人的思想或意识并不能对“自我”提供确定无疑的“知识”。事实上,“我们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和活动的认识和我们对其他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是不确定的。”因此,人的思想所具有的自觉性仅仅是指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反思能力。这是人与动物根本上由于人具有反思能力,他们才不得不面对一个动物不可能遭遇的问题,即“规范性问题”。“反思”一方面使人能够关注他们自己的精神活动,另一方面也使他们能够与他们与自己拉开距离,并对他们自己的精神活动提出疑问。由于人是一种理性动物,因此他们总是要追问事物产生和发展的“理由”,找到了理由即意指反思的成功。作者还认为那些从情感欲望出发的行为不能成为道德的行为,她认为,这些是外在于自由意志的东西,只有通过反思,通过反思形成的距离,人们才能理性的决定自己的行为,才能根据理性的规范去行动。而这种来自理性自身的规范性就是人的自身同一性。人总是要保持自身的同一性的,如果他不想成为他人的话。因此,人总是应当去做合于他自己身份的事。

作者的观点是由康德的观点生发出来的,不过作者也批判了康德的某些观点。“由于理由出自原则,因此自由意志必须有一个原则。”这样的原则就是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作者批评的是康德没有严格区分“绝对命令”和“道德法则”。康德把他的“绝对命令”确立为自由意志的法则,而把“道德法则”确立为“目的王国”的法则。也就是说,康德没有把道德法则与自由意志法则的关系确立。具体地说,我们收到了绝对命令的制约,担着并不意味着我们也受到了“道德法则”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者认为唯一的办法是“主体必须把她自己当成是目的王国的一个公民来看待。”作者看来,要成为“目的王国”的公民,要注意:首先,人的思想中内在具有的反思机制不仅可以使人产生“自我意识”,而且能迫使人产生“自我观念”(及关于自我身份的观念)。我们所具有的实际身份不仅使我们结成了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而且是我们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关系。另外,人除了拥有一定的“实际身份”还有一种与之身份紧密联系的“整体性”——人之为人的整体性。由于人拥有一种实际身份,同时还必须保持其“整体性”,因此人必须承担无条件的义务。“义务总是表现为人对丧失其身份的威胁的一种反应。”“义务”意味着我们的行为受到规范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某种法则或原则。“它要求你成为你自己的法则,这就是规范性的来源。”

作者还进一步指出,一旦我们产生道德义务观念,我们也就从“实际身份”过渡到了“道德身份”。“道德身份”的获得意味着我们能够把自己当成人来加以重视,意味着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了我们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意味着我们能够对他人承担道德义务”。

这样一来,作者的思路可以归纳为:人类思想或遗失所具有的反思机制使他们不得不面对规范性问题,而由于规范性问题的存在,人类总要追问行为理由,这就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将其自身视为人的观念,而且要具有将其自身视为“道德人”的观念。人的“道德人”身份是人之为人无法回避的一种身份,因此只要人作为人而存在,那么他们就要承担道德义务。“把你作为人的身份看成规范性的身份和理由、义务的来源就是拥有我所说的‘道德身份’。”然而,人的道德身份并没有凌驾于人的其他身份之上;道德义务要求也不是一种武断的要求。在接受和服从道德义务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具有自由意志。因此,在道德生活方面,我们自始至终都是自己的“道德权威”。

作者写作过程中十分注重区分科学事实和道德价值,强调概念分析在伦理学研究中的基础地位,并致力与探讨道德规范性产生的原因及其作用机制,她在探讨规范性的来源的问题时并没有直接用一系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来解释道德的规范性,也没有试图确立一整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她仅仅着重笔墨于能够约束人行为的原因。这些特点使她的理论具有很强的集中性和逻辑性。这也是她的论述方法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并且能使我们了解到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简单地拿来论证她的观念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