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坚:当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研究述论
王森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引论
自明清以绛,闭关锁国逐渐成为古代帝制中国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外交策略,并日益削弱了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的潜在生命力。因此,即使在明末时期出现的所谓资本主义经济萌芽,或许也只能是昙花一现,终究无法破茧而出。与此同时,拥有着上千年历史的农本社会一直延续着自身固有的保守性色彩,因而其农业长期为当时社会主导的经济产业,无数农民不得不依附于土地之上以维持生存。在如此典型的“重农抑商”政策下,作为帝制中国上层建筑的法律,相比于同时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它一直充当着统治阶级维持秩序与维护利益的工具,并且是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法律”。
当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无情打开清政府大门之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然先于大部分民众认识到了西方列强先进的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理念。在开明的有识之士对于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理念的大力宣传与号召下,以及受到清政府与西方列强交战(包括两次鸦片战争)中惨痛失利教训的影响,早期的“西学东渐”逐步演化为深一步的“西法中移”。
尽管清政府一次次开展了法律移植运动,但是结果却是:原本迫切用以解决社会矛盾以及其他领域的新型纠纷的初衷已经早与事实相违悖。面对严重的社会动荡以及西方列强的入侵,清政府不但没能有效地解决这些摆在统治者面前的问题,反而因法律移植运动衍生出了更多大量的法律难题与实践困难。清王朝即将分崩离析,封建制度已经开始瓦解,“民主、自由、平等”新思想的涌入,加速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续下来。[1]此时,社会脱节与文化断裂现象的浮现已经不可能避免,而且愈发呈现出严重恶化的趋势。之后,不管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现代社会,依旧面临着法律移植带来的法律现代化问题。至今,法律现代化问题依旧十分严峻。
近代以来,法律现代化已经是一个热点问题。这得益于,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理念均将经历一个由稚嫩转为成熟、不完善转向比较完善的缓慢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必然会不经意地产生处于初级阶段的法治国家借鉴或者移植处于成熟阶段的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理念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其研究成果还是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苏力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研究
在众多关于法律现代化问题研究的著作中,北京大学
二、徐忠明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研究
无独有偶,中山大学
三、何勤华与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研究
为了实现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
四、许章润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研究
对于近代我国“西法中移”运动下的法律现代化问题,许章润先生拥有着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旨在探求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及其法律信仰的建立所应实现的独特路径的他,曾在书中写道:“晚近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意味着对其背后的知识、学理乃至于道德和信仰因素的有选择继受,同时亦是一个将它们与中国人文善加调和的过程。此一建设现代中国法制与法意的过程,迄今未止。百年间现实法制建设的顿挫,‘有法不依’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的不仅是规则的无效,同时并彰显了意义的危机、世道人心的紧张。由此,对于基本法理的阐释,关于规则的道德关切和信仰因素的追索,总之,对于法意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考问,依然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更为急切的课题。”[9]许章润先生认为,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制与法意的关系。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制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依照其现实背景与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法律意义(即法意)。因此,相较于法意而言,法律制度的移植相对容易,很大情况下是在对所移植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范围的损益。正因为此,诸多国家在进行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往往会出现以法律制度为载体的法意无法真正有效地处理或者应对该法律制度所调整的事实关系。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演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经由一步一步的历史演变而逐步达致现有的效果;我国则不同,近百年的法律制度,引自或者照搬外国法律制度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这些制度历经了修改与磨合,但是始终不能真正实现本土化的效果。“正因为此,一时间不遑细究,仓促拉郎配,遂出现了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乃至于‘现代’与‘后现代’在特定时空联袂登场、同时聚合,而当事人不明就理,内忧外患中无以措手足却又横冲直撞的场景。”[10]所以,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将法意注入制度之中的同时,必定须将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它预调整事实的可操作性联系于一起。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均须考虑其在社会中的接受度,而不能盲目进行移植。注重社会的法意,也是尊重民意的体现。
五、梁治平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研究
六、田涛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研究
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有关法律移植的历史状况,著名学者田涛先生指出:“其实这不是从毛开始的,我知道从中国清朝开始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时,采用的态度就具有实用主义的特征,往往是有用的东西就引进,不能引进的就说与中国国体不合,强调中国特色。凡是和中国国体不合的东西,不能引进也不能采用,以确保中国之国体。到民国之后这样的说法仍然没有变化,将爱国主义推向狭隘化,甚至将爱国主义和先进的思想学习对立起来。总之,我们学习外国所有法律和法律思想过程中确实是在前进,在发展,也吸收、移植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取舍标准不是法学家的取舍标准,而是由国家政权来确定取舍的标准。”[13]从这一方面来讲,我国近代法律移植在标准上存在的不恰当取向是法律现代化进程负面影响产生的重要起因。因而,明确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移植标准,是成为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因素,也能够尽最大限度减轻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面对的严峻挑战。因而,从法律移植角度分析,关于法律现代化问题的研究也须注意移植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以及移植标准。
七、邓正来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研究
邓正来教授无论是对中国的法学建设,还是对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都曾作过详细的研究与调查。其中,在法律现代化问题方面,邓正来教授指出:“在我看来,任何一种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都不可能仅仅根据其自身而得到正当性解释,同时因为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绝不能逃避对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因此,法律哲学必须在很大的程度上依凭某些高于现行法律制度和秩序的原则,也就是我所说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更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和秩序与某一国家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或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更为深刻的是,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在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14]这一论断指出,在我国法律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面对着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与完善法律理念的驱使或者诱惑,立法者需要认真考量我国社会秩序的走向以及性质,也需要更加注重制度的人文关怀以及沉淀在历史背后的文化需求。因而,法律移植过程中的谨慎与多方面的考量,会加快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也能够促使依法所立之法迅速融入社会的运作之中,并易于为社会所接受。
结语
近代“西法中移”运动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西方先进的制度及其背后一系列法律理念,而且也带来了普遍存在的社会脱节与文化断裂。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根植于中国固有的传统才能够存活生长,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使传统得以创新的能力,恰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深刻体现。因此,关于法律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均具有十分深远的促进意义;加快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也必将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上述学术观点,不仅明确了我国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理念现代化的基本方向以及具体路径,而且从进一步启发了国内关于法律现代化思潮的扩展、深化。“法律的本土化不仅要使引进的法律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相协调,更主要的是在保持引进的法律本身的先进性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适合中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形式,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调整效能,并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新的制度和原则。”[15]这或许就是当代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深刻含义。同时,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过度的西方化反而会事倍功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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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何勤华、贺卫方、田涛. 法律文化三人谈[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8.
[14] 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 政法论坛, 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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