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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的正式名称是《钦定大清刑律》

 

[清末修律所成]《钦定大清刑律》……人们更习惯称之为《大清新刑律》,其实,此种称谓并不准确。[1987年]李贵连教授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沈家本与清末立法》一文的注释中提到了《钦定大清刑律》。[①]

[1999年]朱勇教授认为《大清新刑律》应称为《大清刑律》。[他说:]“关于《大清刑律》的名称,学界一直多称为《大清新刑律》。经查,其[这样称名的]依据有二:第一,清末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初一日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中,《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多次提及‘新刑律’。宣统二年(1911年)十二月十七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修正宪政逐年筹备事宜》折’,也多次提及‘新刑律’。第二,宣统二年(1910年)在正式颁布《大清刑律》的《上谕》中,也有‘新刑律'字样。”[但]朱勇教授进一步指出:“《刑律》之前冠以‘新'字,仅是在表述中为区别于当时正实施的《大清现行刑律》所用。该《刑律》从制定到正式颁布,其正式名称中均无'新'字。……宣统二年(191O年)颁布的该刑律以《钦定大清刑律》为正式名称。”[②]

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诚如朱勇教授所言,无论是官方的奏折、上谕还是人们的习惯,大多称《大清新刑律》,但据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所藏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刊印的殿本,[《大清新刑律》]的确[应]以《钦定大清刑律》为正式名称

——周少元:《中国近代刑律的肇端——<钦定大清刑律>》,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4页(转载时格式有改动)。



[①]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与清末立法》,载北京大学《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或参见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月第1,286页注

[②]参见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9月第1版,第482页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