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变革与中国法制西化的开端》一章教学纲目
(仅供陈会林课堂上的同学参考)
说明:
本纲目将全章内容分为上、中、下三编。
上编与中下编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上编包括中下编的内容;中下编带有专题性,是上编第三节“新政”中的内容,其中中编是“新政”中的预备立宪,下编是“新政”中的修律。
中编与下编是交叉关系,下编“新政”中的修律,内容包括“新政”前期的修律和后期预备立宪(中编内容)的修律。
总目
上编 开放改革(近代70年/1842-1912总论)
第一节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第二节 19世纪后期的“变法”运动与法制改革
第三节 20世纪初期的“新政”:改革官制、启动修律与仿行宪政
中编 仿行宪政中的预备立宪(1905-1911)
第四节 预备立宪:中国启动宪政的尝试
下编 “新政”中的修律(1902-1911)
第五节 概况
第六节 实体法的修订与近代化变革
第七节 诉讼法的制订与诉讼制度近代化
第八节 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与近代审检体制的建立
第九节 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的建立
第十节 监狱法的制定与监狱制度的改良
第十一节 官制改革立法与司法行政制度近代化
第十二节 修律评析: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细目
上编 开放改革(近代70年/1842-1912总论)
第一节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一、近代条约制度的形成
二、条约制度对法制的局部破坏(1842-1901)
(一)割地与租界制度:侵夺领土主权
(二)协定关税制度:破坏关税主权
(三)外籍税务司管理海关制度:侵夺海关管理权
(四)治外法权制度:破坏独立司法权
1.领事裁判权制度
2.租界会审制度.
3.条约制度破坏司法主权小结
三、条约制度对法制的全面冲击(1901-1912)
四、条约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双重影响评析
第二节 19世纪后期的“变法”运动与法制改革
一、洋务运动(中体西用)中的局部法制改革
(一)近代国际法的输入
(二)教育制度的近代变革
(三)选官制度的变化
二、戊戌变法与资本主义法制改革
(一)变法的主旨
(二)变法的举措
(三)变法的局限
第三节 20世纪初期的“新政”:改革官制、启动修律与仿行宪政
一、庚子国变与变法谕和新政诏
二、俄国败于日本与“新政”转行宪政
三、十年新政:改革官制、启动修律与仿行宪政
中编 仿行宪政中的预备立宪(1905-1911)
第四节 预备立宪:中国启动宪政的尝试
一、背景
二、目标、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准备、决策与规划
四、丙午官制改革:三法司蝶化新生
(一)官制改革的再次启动和指导思想
(二)中央官制改革与三法司的蝶化新生
1.中央官制改革原则
2.组建十二部
3.三法司改革
(1)刑部改为法部,再成司法行政机关
(2)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再成审判机关
(3)都察院职能改革
(4)司法独立改革中的“部院之争”
(5)丙午中央司法机构改革简论
(三)地方官制改革与地方近代司法体制的初建
(四)官制改革总评
五、宪法性文件的制定
(一)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二)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六、类宪政机构的规制与成立
(一)1907年《谘议局章程》与谘议局
(二)1909年《资政院院章》与资政院
(三)1911年《内阁官制》与责任内阁
七、《地方自治章程》与地方自治
(一)《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三)地方自治制度评析
八、对预备立宪的评价
下编 “新政”中的修律(1902-1911)
第五节 修律概况
一、如何理解“清末修律”
二、修律的缘起与动机
三、修律的决策与规划
四、修律的指导思想
五、主要以日本为学习对象
六、修订法律馆
七、立法体制变化☆
八、修律的内容☆
九、修律的主要主持者沈家本
第六节 实体法的修订与近代化变革
一、刑法的变革
(一)1910年5月:《大清现行刑律》
(二)1911年1月:《大清刑律》
(三)1906-1911年:礼法之争
二、民法的制定
(一)指导思想与体例
(二)内容及其特点
(三)简评
三、商法的制定
(一)官方版本
(二)民间团体(商会)版本
(三)商事立法特点
四、行政法的制定与行政制度改革
(一)《内阁官制》与中央行政机关改革
(二)《各直省官制通制》与地方行政组织改革
(三)选官立法与官吏管理制度改革
(四)户籍立法与户籍制度改革
(五)《违警律》与治安制度改革
(六)报律与有限新闻自由制度形成
五、经济法制变革
第七节 诉讼法的制订与诉讼制度近代化
一、190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二、191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三、1911:《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第八节 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与近代审检体制的建立
一、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
(一)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二)1909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三)1910年《法院编制法》
二、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三、近代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建立
(一)审判机关改名
(二)四级三审制的确立
(三)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案件
(四)刑事诉讼审判特别制度
1.刑事诉讼的检、审分离制
2.刑事预审制
3.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制
4.刑事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的制度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
(六)合议廷制的创立
四、近代检察制度的建立
(一)检察机构的设置
(二)最高检察机关:审录司和总检察厅
(三)地方检察机关:各级检察厅
(四)检察机关的职权
五、法官与检察官的考试、任用与管理
(一)三级:特简官、请简官、奏补官
(二)初任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与任用
(三)第一次考试的资格与科目
(四)对法官的特别限制与权利保护
第九节 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的建立
一、时贤主张
二、诉讼律的规定
三、司法机关组织法的规定
第十节 监狱法的制定与监狱制度的改良
一、改良监狱制度的提出
二、监狱立法及《大清监狱律草案》
三、监狱制度的改革
(一)实行看守所与监狱相分离
(二)改革监狱管理体制
(三)建立新式监狱
(四)设置监狱学科,培养新型监狱管理人才
第十一节 官制改革立法与司法行政制度近代化
一、专门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
二、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的确立
第十二节 修律评析: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一、清末修律(法律移植)的模式
二、清末修律的实质
(一)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二)尽量借资产阶级法律形式确认君主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
确保统治阶级私有财产和政治特权的“中兴之策”
(三)以法律确认列强在华特权
(四)促进民族资本主义发展
(五)促使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发展轨道。
三、清末修律的特征
(一)中西结合、西化为主
(二)效仿日本和大陆法系
(三)移植抄袭痕迹明显
(四)以上因素决定清末法制的特点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一)为中国加入近代“国际”秩序提交投名状
(二)奠定中国近代法制框架
(三)确立中国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四)为民国法制奠定了基础
(五)促进中国的社会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