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为纲,团结为本:2003年中国法律史年会纪要
“学术为纲,团结为本”
——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3年学术年会纪要
(陈会林执笔)
说明:此文是我2003年参加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时的笔记整理稿,记忆中我从未上传网络,但约在2005年我偶然在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官方网站“中国法律文化网”上看到此文,甚是惊异!现在该网正在调整中,整个互联网上也查无此文。作为一点历史信息(似乎不见另有对此次会议的综述报道),现在对原稿稍加调整后发布于此。
(下面所涉报告或讲话内容,均为笔者根据现场笔录整理,未经演讲者审阅)
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3年学术年会,于11月16-18日在孔孟之乡、著名泉城济南召开。这次会议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承办,与会代表103人。
一、基本会况
(一)参加山东大学法学院院庆大会
16日上午全体与会代表参加山东大学法学院建院20周年院庆大会。
(二)开幕式和换届
16日下午三项议程:(1)开幕式。在山东大学邵逸夫科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陈鹏生执行会长主持。山东大学副校长王琪龙致欢迎辞,徐显明执行会长致开幕词。邱远猷教授作为学会老前辈发言。(2)听取并通过理事会秘书长徐立志教授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总结报告。(3)学会领导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第七届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16日晚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了执行会长和秘书长。执行会长:夏勇、朱勇、王立民、陈金全、郑定;秘书长:马小红。
17日上午三项议程:
(1)宣布学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工作人员宣布选举结果之后,老会长
(2)新一届常委理事会开始工作。
老新两代执行会长
朱勇执行会长代表第七届理事会和夏勇会长“就职演说”,表示第七届理事会将继承往届优良传统——“学术为纲,纲举目张”的学术传统和“团结为本,本固会宁”的团结传统,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的学术原则,让学会保持理解、谦和的轻松环境和人际关系。新领导班子将拓展工作领域,提高工作实效,如:改变会员们的工作各自为阵的现状,加强学者们个人信息、重要成果等资讯交流;针对大多会员身处教学一线的实情,加强学会活动与会员本职工作的结合,多关注法律史学的教学工作,加强有关人才的培养、教学计划与教材的编写、教学方法的研讨与指导,等等。新一届学会领导班子将以百倍的的信心与努力,兢兢业业、尽忠职守,开拓创新,使学会工作更上一层楼。
(三)学术研讨
17日下午第一单元,执行会长陈金全教授主持。主要听取了北京大学杨时教授关于“原创文化与人类的法律精神”的学术报告。另有自由发言。
(四)闭幕式
17日下午第二单元,执行会长郑定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讲话。
执行会长
(五)考察
18日两项议程:
1.参观山东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2.到“东方圣地”曲阜进行文化考察。
二、学术研讨
(一)研讨主题
本次大会学术研讨的主题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变迁与社会进步”。徐显明会长在开幕词中对这一主题作了说明:该主题可涵盖法律史研究的多个领域和方向。历史上的法律大致有三种:革命的法律、变革的法律、稳定的法律。革命的法律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变革的法律要求改革现有的生产关系,稳定的法律要求维持现有生产关系,三者都要促进社会进步,社会进步是法律史研究永恒的主题。
(二)专场报告
北京大学
第一,哲学的产生与法律起源分不开。
法律起源于现实生活,民间纠纷、国际争端能否根据人的意志来判决?如果能,法官或君主的意志又是根据什么?这里就有法律与智慧的关系问题。
古希腊的智者们认为解决人间纠纷只能依靠神的智慧进行判决。因为这种判决的结果总是要站在某一方立场上的,这就难免受利益、感情等因素影响,从而不会有真正的公平。判官产生于人间而又解决人间问题这里存在尖锐的冲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人间之外的神的智慧。苏格拉底“自知无知”也就是在说人的智慧不如神的智慧。
希伯莱文化中的判决依据也是神的智慧,也就是摩西带领在埃及为奴的犹太人迁回迦南的途中,耶和华在西奈山上授予他的“摩西律法”。
中国法律的根源最初也是天命,天命在人间的体现就是圣人代天说话,所谓人道即德,是人类从天道中得到的那一部分。但后来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有什么神的启示,而只在日常生活中追究事理。
第二,中国文化的复兴,必须从原创文化中吸收营养。
现在中国经济大发展之后一定是文化的大发展。文化如何发展?
(1)中国文化需要复兴。
中国人有两个很难改的毛病,这就是缺乏求真的精神和缺乏自由的精神。也就是在关键时候往往不讲实时求是而是讲人情,不是讲自由民主而重经验尚权势。
当然,任何民族的文化都是有缺陷的,如以古希腊文化为源头的西方文化比较骄傲,特别是苏东事件之后;以希伯莱文化为源头的犹太文化比较固执,小小的中东打的一塌糊涂。
苏格拉底说“自知无知”,孔子讲“三人行必有我师”,一个民族只有在不断的反思中认识自己,认识到自己“无知”即是有智慧的民族。中国是一个原创性的文化大国,有很深的文化底蕴,中国的原创文化既是财富又是包袱。中国的文化需要复兴。
(2)中国文化需要进行更新式复兴。
这里有一些成功的先例,例如韩国什么都学,现在是传统的外在,西方的内在,其文化在汉字文化圈中走在前列。
我们认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和复兴,主要是要吸收众家之长,进行精神的拓展。中国的新文化大厦应有两根柱子,一根柱子是中国的,另一根柱子是西方的,只要是我们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拿来,以此撑起一个大的精神空间。
为此,“中体西用”的观念必须改变。文化角度的“体”是指精神智慧,它是文化中最高、最核心的东西。中国现实文化中最深层(骨子里头)的东西落实下来其实都是中国传统的东西,即人伦道德(所谓讲情面、情大于法之类)。“中体”即把人伦之道甚至宗法人伦之道作为“体”。
(3)中国文化的更新式复兴需要回到原创文化,从源头吸收营养。
传统是一种“流”,如中国的“孝”,西方的基督教、天主教等。海德格尔说:“传统常常遮蔽真理”。传统一方面维持我们的生存,但同时也异化了我们的智慧,并使人隔膜,难以交流。任何一个大的文化系统都是有源头的,改变其传统,必须回到源头,回到人类智慧的起点,从源头吸收营养。
中国的原创文化是宗法文化。中国最重视人伦之道,重视人伦之道并没有错,但不能是一维的。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文化深层仍是一维性的。中国文化的复兴主要是将“体”扩大,改变一维性,吸收西方的“自由”、“求真”的精神。
古希腊文化的源头重自由、民主,西方至今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自由的,中国人没有这样的认识,如认为没有“孝”则不能算人。《摩西石经》一开始就说不能崇拜任何偶像,所以西
(4)新文化构建是一个过程,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如果中国文化以开放的态势,在批判自我、自我反省的基础上,把世界其它文化的精隋学进来,使外来的文化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起化学变化,中国文化是可以摆脱困境后来居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西方经过了几百年才有现代文化,中国人学佛教也是从汉至唐学了一千多年才真正引进来。中国新文化的构建是一个过程,我这里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一个完成的时间表。
(三)专题发言
10多位代表在大会发言。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胡桥: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考察
杭州商学院胡桥在关于“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考察”的专题发言中指出:判决理由的出现表明法律不再只是外在的强制规范形式,而还是国家政治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变迁和社会进步的标志,现代司法中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正义的具体体现。中国古代判词中虽然没有“判决理由”的单独称谓,但相关制度相当发达,并且其判决理由经过了从“天意”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混合”,从“政治借口”到“道德教化”的变迁。中华民国时期的判决理由是“新瓶装旧酒”——形式上的西方法制,实质上的传统法律精神。新中国在上个世纪的“泛政治化”时代(从50年代的“表格式”判决书到60、70年代的“最高指示式”判决书),要么是用“政治理由”取代“法律理由”,要么干脆不讲“理”。当今的“填充式”判决书也表现出说理不足、判决理由简单化、程式化等缺陷。判决理由制度的实施是塑造新的法律精神,是中国当代司法改革的关键。
3.高汉成:法理派眼中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高汉成在题为“法理派眼中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发言中指出:流行的观点认为:清末在修律是不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上,法理派认为中国只要改良法律而与各国列强齐一,各列强就会按照条约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因而修律必须采撷西法;而礼教派认为领事裁判权能否收回,关键在于国家实力的强弱,不单单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否与外国相同的问题,因而修律应以我为主,不必全袭西法。流行观点并因此认为礼教派“清醒”,法理派“轻信”。我们认为问题没有如此简单,纵观清末修律和礼法之争的全过程,可以发现,法理派也深刻认识到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的价值的情况下,只好“托洋改制”——拿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也就是说,在法理派那里,主张修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不过是手段,促进法律的近代化才是目的。
4.王胜国:“‘徒法不足以自行’”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5.其他发言
法史学界的老前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