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的生成
作者:陈会林
原载:《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基金项目*
[摘要]“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官方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最新表达,“优势明显、特色鲜明”成为各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制胜法宝与攻坚战略。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本土特色形成中,体现历史底蕴、反映资源优势、承载人才价值理念的三大生成机理,以及遵循法律人才培养规律、本土传统与规范化要求有机对接、凝练与建设相结合的三大生成规律,具有普适意义。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本土特色;生成
法律教育家霍宪丹指出:“法律人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体制、培养共体)则可谓是中国法治的造型基因。”[1](3)近年来我国在发展教育的顶层设计中把发展高校本科教育的重点放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本科质量工程”计划和第2期陈会林: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的生成“本科教学工程”计划[①]。“本科教学工程”计划中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计划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的问世,表明“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我国官方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新表达与新要求。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国家既有普适性的规范要求,也有责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具体要求。本土特色成为当下各培养单位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将在解读“卓越法律人才”的基础上,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下简称“中南大”)为实例[②],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生成的机理和规律。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提出及规范性要求
2011年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本科教学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有五大项: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共享、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第二项“专业综合改革”中有一个叫“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培养模式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其中5项子计划之一[③]。为了有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另外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强调“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确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根据上述“实施意见”的表述,卓越法律人才特指本科层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其普适标准或规范性要求是:思想品德方面“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结构方面“知识丰富”;创新实践能力方面“本领过硬”。其外延包括三类法律人才:一般性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它强调以培养一般性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重点、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突破口、以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为着力点。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特色:以“中南大”为例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落实到具体的教育培养单位,应该是各有其具体内容或特色的。以中南大——中国的法学教育重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引领者和示范者——为例,中南大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特色是:以“明德”“新民”为职业精神的内容,以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为知识传授的模式,以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为人才培养的目标[④]。
(一)信念品德方面的特色:养成“明德”“新民”的“大学精神”
“信念执著、品德优良”是国家对卓越法律人才思想品德方面的要求,这里“信念”和“品德”的一般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相关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责任感和使命感[2]。具体到中南大,其特色内容是“明德”和“新民”所体现“大学精神”:培养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思想意识,学好法学理论,练好法务技能,准备为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明德”“新民”出自中国儒家经典《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新)民,在止于至善。”[3]这里“大学”是指人格修养和治国平天下的大学问。“明德”即“明明德”,即“内圣”,是指一个人通过习得与修养,通晓赖以安身立命、修己治人的天理人情,具备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高尚品质;“亲民”即“使民新”(这里“亲”“新”二字相通),即“外王”,是指在“明德”驱动和指导下,练好本领,立业建功,齐家治国平天下。“明德”和“新民”可以用作大学生职业精神的传统表达。前清华大学校长
(二)知识丰富方面的特色: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
“知识丰富”是国家对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方面的要求,亦即“厚基础、宽口径,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2]。复合型知识结构本是法律职业的内在要求。面对纷繁的法律关系和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不仅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法律为什么如此,在此基础上,还要求进一步创新思维,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5]。法科学生要“既懂法律,又懂经济、人文、社科知识;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其他专业科学知识;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既懂中文,又懂外文,完全能够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6]。
“知识丰富”的中南大版本内容是“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以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为知识传授模式”是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知识结构方面的特色。
(三)本领过硬方面的特色:造就纠纷解决专家
“本领过硬”是国家对卓越法律人才在创新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亦即卓越法律人才应具有“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实务技能”“能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2],“本领过硬”在中南大的指向是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以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为人才培养目标”是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创新实践能力方面的特色。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生成的机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是如何生成的?就中南大来说,其上述特色的生成内含一定的机理与规律,这些机理与规律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其中形成机理主要有3个方面。
(一)体现教育培养单位的历史底蕴
中南大以“明德”“新民”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思想品德方面的特色内容,其原因除了大学生使命的要义原本就可以表述为“明德”和“新民”之外,更主要或直接的依据是中南大的校园文化已经全面承载了这种“大学精神”。
中南大的人文地理和办学精神都有儒家文化的传统底蕴。例如,走在中南大的校园里,随处可见“格物路”“致知路”“诚意路”“正心路”“修身路”“齐家路”“治国路”“天下路”等道路名称,整个中南大的校园道路主要是以儒家“大学”之“八目”命名的。此外,中南大的办学精神是“砥砺德行、守望正义、崇尚创新、止于至善”,也体现了“大学”之“三纲”的主旨,前三项属于“明德”,最后的“止于至善”是其要达到的状态,学校官方的解释是“修身育人都必须达到完美的境界而毫不动摇”[7]。总之,中南大校园文化全面承载了“明德”“新民”的“大学精神”。
(二)反映教育培养单位的资源优势
中南大之所以把“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和“造就纠纷解决专家”分别作为中南大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在“知识丰富”和“本领过硬”方面的特色,主要原因是在全国各高校中,中南大在这些方面具有资源优势。
第一,中南大的学科结构以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中南大是介于综合性大学与专科性大学之间的准综合性大学,其学科以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将法律知识与经济、管理知识相融通的天然优势。事实上,长期以来,中南大一直坚持着以“经、法、管”三大学科领域相融互通为主要内容的“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复合性人才培养模式。中南大法学本科教育的“知识复合”教育,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高等教育语境下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复合”。通识教育课程如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谈判语言谋略、国际关系基础知识、逻辑学、中国传统民间习俗与礼节、文献检索与利用,等等;专业教育课程即以法学本科现行16门核心课程为主的法学专业课程。法科学生必须学习这两方面的课程,且各有其学分要求。二是专业语境下的法律知识与非法律知识的“复合”。法科学生除了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之外,还要必修《经济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并且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兴趣或职业规划,另外再选修至少3门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课程。这一特别规定的目的是要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既懂法学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通才”。
第二,中南大是“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南大在第一轮“质量工程”建设中(2009年),成功申报和获批建设国家级“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创新实验区”),已经将整个中南大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培养纠纷解决专家型人才的教育”。仅此一情,便没有理由不把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作为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创新实验区的“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是以培养解决纠纷能力为主旨的本科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模式强调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突出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其核心内容是,以对各类社会纠纷的充分调研、分析、理解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政策、社会道德伦理习惯、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关于纠纷解决的资源与技术为重点教学内容,以有利于培养纠纷解决事务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为基本教学手段。解纷专家型人才必须具备三大专门素质:一是具有以防止纠纷、减少纠纷、解决纠纷为主旨的工作理念;二是能较好地吃透法律规范并兼顾政策、道德和风俗习惯;三是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宗旨明、见识广、点子新、办法多,能让纠纷双方心服口服。这种人才同时也重点具备3种特别能力:较强的沟通和说服能力,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较强的领悟法律精神、适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三)承载教育培养单位的人才价值取向
中南大将“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在“本领过硬”方面的特色,原因除了中南大本身是“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高度认同“法律之学即解纷之学”的学科理念,以“法律人才即纠纷解决专家”为人才价值取向。
中南大在“创新实验区”申报书中提出,法律之学,归根结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技术之学,对法律之学的把握应该体现为解决纠纷能力的养成;法务能力是以解决纠纷能力为中心的综合能力;纠纷解决能力即利用法律手段或非法律手段预防或化解社会纠纷的本领,包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能力,对纠纷的观察与分析能力,对纠纷要害的提炼和把握能力,对纠纷解决办法的选择和使用能力,对纠纷的预防或控制能力,等等。基于这些认识,中南大认为:法律职业人员,特别是基层法律职业人员,都是以解决纠纷为基本职责或使命的。无论是从事侦查工作、起诉工作、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还是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事务,都是在解决纠纷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活动,至少是在进行纠纷预防的活动,甚至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编纂工作的专业人员,也与纠纷预防有关。
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生成的规律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的生成,不能漫无边际地任性作为,而必须遵循必要的规律,从中南大的情况来看,这些规律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遵循法律人才培养规律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无论有什么样的特色,都必须遵循法律人才培养规律。这一规律是什么?我国法学家孙晓楼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法律教育家应当从这三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从这三方面着眼,来陶冶法律学生。这种法律学校的学生毕业后,虽不能望其个个都成为社会服务的有用之才,至少也不至于在社会上,拿了法律的工具来敲诈人家、欺侮人家,使社会上添一害群之马吧!”[8]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辉得(AndrewD.White)在该校法学院创办之日致辞说:“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7]这里,中外法学家们都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是使之具备专门的法律思维与学问、广博的社会知识与经验、高尚的道德3个方面的素质。
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特色正体现了这一规律。第一,培养法律人才的核心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不仅仅只是培养学生如何理解条文,而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9](3)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0]的过程,法律人才培养所要训练的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职业者(法律人)观察社会现象、认识社会规律所具有的独特思维方式[9](1),这种思维的核心是司法过程中围绕裁判所进行的思维,即法官所独有的职业思维。美国哈佛大学所确立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法学教育风格[11],已在全球发生标杆效应。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造就纠纷解决专家”的特色,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第二,法律人才必须具有比其他专业人才更为广博的知识。这是因为法律工作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外国、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1](9)。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的特色,便是这一规律的体现。中南大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相融通的教学模式产生了很好的实效,法科毕业生以角色转换快、应用能力强而得到社会各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普遍欢迎。第三,法律人才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最近发生的德国A320客机坠毁事故[⑤]中,副驾驶卢比茨故意驾机撞山事件再次表明人之心性品德的重要性,而“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俗谚,则形象地揭示出社会上存在法律人缺德或司法腐败的严重不良现象。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养成学生“明德”“新民”之“大学精神”的特色,是“法律人才必须具有正常乃至高尚的道德”这一规律的体现。
(二)本土传统与规范化要求有机对接
特色是比较出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特色之所以是特色,一是表明其培养模式与其他培养单位不同,二是表明其培养方式和内容与一般规范性要求或普适性要求不同。对于后一个方面,必须在坚持规范化的基础上追求特色化,必须将本土传统与规范化要求有机对接。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特色都是可以与“卓越法律人才”的规范性要求有机对接的。其中以“明德”“新民”为职业精神的内容,与“信念执著、品德优良”对接;以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为知识传授的模式,与“知识丰富”对接;以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为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本领过硬”对接。
(三)凝练与建设相结合
本土特色必须是“真实”的,这种真实表现为合宗旨、接地气,不是空中楼阁、想象虚构,不是抽象推理、无根游谈。从方法维度来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本土特色的生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概括凝练,二是创新建设。概括凝练是将已经存在的特色或可能成为特色的内容,在探清、发现之后加以凝练、准确表达,按要求纳入培养模式的过程,这类特色是直接“长”出来的。创新建设是打造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这类特色是重新“种”出来的。在中南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三大特色中,前两个特色——以“明德”“新民”为职业精神内容,以融通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为知识传授模式——的生成中概括凝练因素的居多,而以造就“纠纷解决专家”为人才培养目标这一特色的生成中,创新建设的成分居多。
特色不可复制,但特色生成的机理与规律是可以普适的。中南大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其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之本土特色的生成机理与规律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意义,本文讨论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后者也能产生示范效应。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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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熹.四书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1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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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11](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阎亚林,李新成,付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1.
*[基金项目]2013 年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法学专业”(教高函〔2013〕2号)
[①] “质量工程”计划和“本科教学工程”计划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分别在2007年和201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
[②] 之所以以“中南大”为实例,其原因除了避免讨论的空泛之外,主要是因为中南大是中国的法学教育重镇,其法学院的班底是原中南政法学院(2000年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有“亚洲最大的法学院”之称;中南大是2012年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三大基地———“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全部同时入选者,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引领者和示范者之一。
[③] 这5项子计划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④] 这些特色的文字表述主要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任务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申报书》等申报材料中。
[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