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徽: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古代中国“无讼”论
原载:陈景良主编《文化底蕴与传统法律》,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摘要】“无讼”是古代中国国家极力倡导的政治与法律思想,“无讼”只能是一种道德理想,从现实层面上讲,“无讼”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想追求,一开始就是被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中国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流行几千年,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讼害”的影响、避免或减少诉讼影响农事的要求、“和谐”价值取向的要求、政府治理社会的现实需要,等等。“无讼”思想对古代中国司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诉讼制度设计和案件处理手段两方面。
【关键词】国家治理;无讼;和谐
“无讼”或“息讼”是古代中国国家极力倡导的政治与法律思想,追求“无讼”或“息讼”是中国的主流法文化传统或者说官方法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所谓“无讼”或“息讼”,是指“减少诉讼活动,引申为一个社会因为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是法律搁置不用的理想状态”[1],或者说,是一个社会最好没有诉讼,有了纠纷“不挠官府”不打官司,优先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的司法境界。“无讼”是对诉讼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否认。
但是没有争讼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清代知县崔述指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2]“无讼”只能是一种道德理想,从现实层面上讲,“无讼”只能是国家治理的一种理想追求。
一、“无讼”思想被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
无讼思想由来已久,确切的形成时间无法言明,大抵最迟在春秋时期,无讼思想已成为古代中国上流阶层的共识。《论语·颜渊》中记载有孔子对息讼思想的论述,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学派的开创者孔子的思想根源于“六艺”,六艺由前人所做,经由孔子等大儒整理、修订而得到推广,由此可以推断在孔子之前息讼思想有可能已成为当时社会一部分精英分子的共识,并载入六艺之学。
除了儒家学派,春秋战国兴盛一时的诸多学派如道家、法家等也提出过类似观点。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提倡通过建立“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清静社会来实现“天下无讼”的理想。为了实现这种理想,老子提出“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3]庄子的思想在老子的基础上更突显出法律虚无主义的色彩,在“无讼”“息讼”的问题上更为激进。另一方面,曾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印记的法家学派则主张通过以刑去刑,通过罗致严密、近乎残酷的法网来使百姓万民各守本分,或耕织或军功,压制过多的利益诉求,以此实现息讼的目的。
总之,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形成时期,息讼思想已经牢牢地占据了一席之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此后千余年官方的正统意识形态之后,息讼思想被吸收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于司法、立法、教化、礼制、宗法伦理等领域。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来保障其实行。如唐《杂令》规定,“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
二、古代“无讼”思想的社会成因
“无讼”思想在古代中国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流行几千年,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讼害”的影响
康熙年间知县章获鹿曾说:“讼告一事,最能废业耗财。……无论呈状入公门,每为贪墨居奇,即使清官廉吏听断无私,而提解待审,道路之跋涉,居停之守候,断不能免;在未审之前,胜负难料,忧惧谋昼,不但自巳焦劳,凡系亲属皆累挂念;乃临审之际,处处仰面事人,凡胥书役隶,无不输情尽礼,嘱托帮衬照管;到既审之后,幸而偶胜,则前此焦心劳身,费财失业,将来家道,定就艰窘。若理亏坐罪,则破家荡产身受刑系,玷辱家声,羞对妻子,虽悔无及,良可悯恨。”[4]美国人柯恩(Jerome A.Cohen,1935-)总结出四点:“第一,一审法院都被设在各县城和各郡,远离大多数民众居住的村落,出庭的旅费和住宿的费用很高……。第二,民众对法官有不信任感。凭良心、有能力的法官凤毛麟角,法官大多数堕落、残酷无情、怠慢、武断,并容易为个人感情所左右……。第三,上述不称职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离不开书记员、听差、秘书的辅佐,但是这些人贪恋酒色,腐败堕落、无能而且傲慢,而臭名昭著。他们总是巧借名目来收取各种手续费,直至被称之为‘虎狼’、‘祭坛下的老鼠’,但是不管胜诉或败诉百姓都要耗费巨额资金这一点却没有任何改变。第四,民众在法院往往遭到侮辱性的白眼。私事被暴露,受小官吏的欺侮。为了使这些小官吏欢心,就必须不断给他们送钱,这样百姓的金钱就被官吏们贪婪地卷走;加上长期受拘留、被拷问,为逃脱这忍无可忍的非人待遇,就只好行贿;而且当事人和证人在法庭上都必须跪在手持棍棒的卫士眼下接受审判,根本没有辩护律师。即使胜诉也得不到充分的救济,不用说胜诉者和败诉者之间,甚至连他们的后代之间,也会长时间关系冷漠。”[5]
(二)避免或减少诉讼影响农事的要求
古代中国的经济基础是农耕文明,在法律思想层面有必要倡导“息讼”,抑制老百姓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其利益诉求,以此减少司法、诉讼活动对农事的影响。正是因为这类原因,自宋代开始有务限法和放告日、听讼日制度。
(三)“和谐”价值取向的要求
国学大师季羡林讲:“中国文化的精髓就是‘和谐’。‘和谐’这一概念,这是我们中华民族送给世界的一个伟大礼物”。[6]中国古代强调“和气生财”、“政通人和”、“家和万事兴”等等。作为中华民族普遍追求的一种社会秩序或崇高理想,“和谐”主要表现为“天人合一”的天道和谐观、“政通人和”的政治和谐观、“家和万事兴”的社会和谐观。毫无疑问,民众“无休止、过度的”诉讼活动是对这种理想社会治理模式的破坏和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冲击。于是,儒学家们在理论层面对于好讼的行为进行批判,通过构建一整套完备的理论体系来论证息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引导人们接受息讼、无讼的理念并付诸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官方基于诉讼会产生诸如双方撕破脸皮、反目成仇等重大恶果而视争讼为恶行,在道德上贬抑诉讼,所谓“恶人先告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里对“先告状”的原告来讲,无论他们出于什么动机,基于何种理由,只要率先告状,就被置于道德上的不利地位。清代《圣谕广训》露骨地肯定说“打官司总算不是好人”[7],主张“世上百事可做,第一不好的是做状子”[8],“善良百姓总是远离法庭”。《易经》中讼卦的卦辞是“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孔子当鲁国司寇时的工作原则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9];明清时期《(朱子)治家格言》强调“居家戒争讼”;《增广贤文》劝人“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四)政府治理社会的现实需要
古代中国的基层地方政务机构一方面实行“政法合一”的“大行政”体制,兵刑钱谷、立法设制等事务全部集中于州县衙门,州县衙门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基层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实行“小政府大社会”体制,知州知县的辅佐官很少。明清时期的州县官在司法方面的法定职责却是“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10],也就是说勘验要亲临现场,断案要亲自审问,裁判要自己起草、宣判,其讼狱事务之繁忙超乎今人想象,通常每年处理的案件在千件以上。山东邱县(今属河北)知县张琦一年审结案件2000多件,被《清史稿》称为“能干”;湖南宁远县知县汪辉祖办公10天,其中7天判案,2天催征钱粮,1天处理公文。清代根据冲、繁、疲、难这四项标准来划分政务的难易程度,其中“难”指“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而当时全国州县符合这一标准的接近50%,可见案件多在古代是中国基层政府面临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如此繁重的工作量使州县官们“苦不堪言”!
所以州县官想方设法“息讼”,“息讼”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让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社会纠纷的解决向民间分流或回流。清代地方官沈彤说:“里有长,乡有约,族有正,择其贤而才者授之,然后县令之耳目股肱备也。……讼狱盈庭,簿书矻矻。县令日□而不暇食焉,极于囹圄充塞、赭衣半道,而不知谁之为之也。其亦疏失其本哉!”[11]地方官徐栋“悟得一法似属可行。如到一县,遍谘所治士耆之方正者,以折记之,注明某人居某里,以其折囊系于绅,每行乡村有所得即补记。遇民来诉,批所知相近之士耆处释,即令来诉者持批词给之,立言剀切,足以感人,必有极力排解,以副官指者。此或息讼之一端也。”[12]“无讼”因此成为古代中国官方解纷话语体系的主旨,在宣传和实践中加以强化和放大,把“讼庭无鼠牙口角之争,草野有让畔让路之美,和气致祥”[13]作为治世目标,把“讼端尽息,官清民闲,熙熙嗥嗥”视为“太平之世”的理想境界。[14]
三、“无讼”思想对古代中国司法的影响
无讼思想作为治国理论在司法领域内的具体表现,自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正统意识形态起,便对传统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在诉讼制度设计、案件处理手段两个方面。
(一)无讼思想对诉讼制度设计的影响
首先是规定了严格的起诉制度,明确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受理权限,禁止民众越诉。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实行国家主动追诉和利害关系人自诉两种并行的起诉模式,在赋予民众起诉权的同时也设置了诸多限制,最典型的是就是严禁越诉,违背国家规定的案件受理、管辖体制,越级诉讼,将不予受理,且起诉者将受到刑罚制裁,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越级及受者,各笞四十”[15]。通过强化案件受理的层级和管辖规定,使得民众诉讼自由受到一
其次,将职业法律人边缘化,打压讼师参与诉讼。例如《大明律·刑律》规定了“教唆词讼罪”,强调对恣意教唆挑起诉讼的相关人员进行刑罚制裁。此条罪名为清代所沿袭。
(二)无讼思想对案件处理手段的影响
受儒家德主刑辅、无讼思想影响,古代司法官为了实现无讼、息讼的理想,常常采取拒绝受理案件或是虽受理案件却拖延审理的方式来人为减少诉讼。具体而言,采用拒绝受理或拖延审理的案件处理方式主要针对以卑告尊、以幼告长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官往往拒绝受理,并对起诉者予以刑罚制裁,以此警喻世人恪守“亲亲尊尊”的儒家宗法伦理传统。地方官及其幕府们把“息讼”作为首务之一。康熙时河北省灵寿县知县陆陇其每次接到民事诉状都要劝当事人撤诉:“尔原被告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煮,不能忍耐,致启讼端。……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16]知府裕谦专门编制《戒讼说》印发所属州县劝民息讼:“本府为尔民好讼者计,与其伺候公庭,受隶卒之呵斥,何若优游井里,乐妇子之团圆。平得一分心,便积得满家福;忍得一分气,便省得几分财。”清代知县黄六鸿也撰有《劝民息讼》官文:“地方官纵能听讼,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夫息讼之要,贵在平情,其次在忍。以情而论,在彼未必全非,在我未必全是。况无深仇积怨,胡为喜胜争强。我之所欲胜,岂彼之所肯负乎?以此平情,其忿消矣,而何有于讼?以忍而言,彼为横逆,从傍自有公论,何损于吾?或别有挑唆,无如息气让人,便宜自在。彼即受辱,吾宁不费钱乎,以此为忍,其念止矣,而何至于讼?虽然
*陈忠徽(1988年—),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1]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355页。
[2][清]崔述:《无闻集》卷二《讼论》,载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701页。
[3]《老子·道德经》第三章
[4]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之十一“刑名部一”。
[5]Jerome Alan Cohen,Chinese Mediation on the Eve of Modernization. 54 California Law Review(1966).P.1214. et seq.
[6]卞毓方:《季羡林建议奥运开幕式将孔子“抬出来”》,《人民日报(海外版)》
[7]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410-411页。
[8]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121页。
[9]《论语·颜渊》。
[10]《明史·职官四》。
[11]《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第二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0-282页。
[12][清]徐栋:《息讼之法》,《牧令书》卷十七。
[13][清]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14]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7、20页。
[15]《唐律疏议·斗讼律》,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82页。
[16]吴炽昌:《续客窗前活》卷3。
[17][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之十一“刑名部一”。
[18]汪辉祖、张养浩著,胡学亮编译:《从政心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