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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丽 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

——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

 

原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5期;收录于倪维尧主编《金融理财风险防范与监控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王春丽、王森坚*

 

摘要:阿里余额宝的成功上线,是对传统金融理财的一次重大挑战,也改变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在金融领域的战略格局。本文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对其特点及所处困境进行阐述,并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进行监管与规制的建议。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背景

2013613,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正式推出“余额宝”功能。支付宝用户只需要将支付宝帐户内的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能够像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帐、缴费等支出,并且其最大特色在于能够购买货币基金进行投资收益,以获资金增值。这是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定制的一只兼具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即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简称“余额宝”),用户投资的收益变化则视天弘基金经营业绩而定。[①]从支付宝的用户角度来看,余额宝是一个让支付宝用户获得余额增持的现金管理工具,是一项增值服务;从货币基金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余额宝是一个借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货币基金支付功能的平台。[②]截止618,余额宝公布的年化收益率为4.676%,比银行活期存款收益高出十倍,并且更引人注目的是参与投资余额宝理财产品的用户已达百万——这无疑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重要里程碑。

支付宝、财富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公司,过去一年多来一直被基金公司简单视作网上直销的支付方式,客户并不能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站购买基金,销售渠道仍然是基金公司网上直销,只是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比以前更多。[③]此时,余额宝的成功“突围”,一方面改变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金融理财领域的战略格局,另一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变得风起云涌。继阿里余额宝之后,财富通、易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将纷纷抢占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受到的关注前所未有。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金融理财

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迅速转暖升温,金融市场和产品日趋成熟和丰富,居民金融消费观念、模式逐渐转变,理财意识日益强烈,各种金融理财机构及产品应运而生,金融理财在我国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④]。金融理财是金融业中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它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即由专业的理财人员通过评估客户各个方面的财务状况、明确其理财目标,最终帮助其设计出合理、可操作的金融理财方案,使这个方案能够满足人们在不同人生阶段的需求,实现其在财务上的自由。[⑤]

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理财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它并不像其他金融服务,有固定的模式和严格统一的要求,而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为客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理财方案。[⑥]金融理财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信托四大部分,除此之外也包括基金、税务、期货等。

金融理财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这些专业性的金融理财受托人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包括未经审批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财务咨询公司等。受托人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事项均应在金融理财合同中列明,并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同时其经营行为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在我国,金融理财的受托人大多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原因就在相比于其他金融理财机构,这些商业银行资金规模大,信用度也较高。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在传统金融理财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媒介(分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两种方式)实现的金融活动。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中,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余额宝),还是通过电商平台,其理财产品主要还是针对第三方理财机构。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是对传统理财模式的有效补充。它将金融理财活动与互联网技术充分结合,以实现潜在投资用户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直线交流,有效地提升了理财活动的便捷性,降低了理财主体双方间的理财成本。

而在传统理财模式中,理财用户若选购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则往往需要由银行介入操作并以此向理财机构收取手续费。这无疑加重了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成本负担,并且这些费用最终也将会由理财用户分摊买单。所以,这也促使理财市场上的投资主体大多会选购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该部分约占理财市场总量的70%)。

无论是在金融理财市场还是互联网领域,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所体现的创新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具有业务创新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以互联网络为支撑,以潜在网络投资用户为对象,是一项新型化的理财业务;另一方面,它还具有市场创新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开辟了新的理财渠道,使得以客户为中心的网络理财理念,得以在国内数亿网络用户间传播并得到进一步宣传,并且理财市场的战略增长点也逐渐由实体市场转移至虚拟市场。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现状分析——以阿里余额宝为例

在阿里余额宝正式上线之前,国内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金融理财活动早已有之。例如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互联网络向理财用户提供“一站式”(银行、保险、投资等)的服务。但这些“一站式”的金融理财服务与传统的理财服务相比,其特色也并不明显,受到理财用户的关注极其有限。而阿里余额宝则彻底改变了原先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一站式”格局,它借助于支付宝平台背后庞大的用户群体,并衔接专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使得余额宝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抢占发展先机。

(一)余额宝的特点

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第三方专业理财机构(天弘基金)合作搭建的产物,余额宝拥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第一,与传统货币基金不同的是,天弘增利宝的销售起点是一元而非一千元,适合于在支付宝中留剩小量余额的客户。[⑦]按照支付宝约8亿注册用户来计,若平均每位支付宝用户往余额宝内转存1元闲置资金,那么余额宝将会有8亿元的资金沉淀。这对于公募基金而言,8亿数额不可谓不大。作为货币基金的余额宝,它极大地降低了用户参与货币基金的投资门槛,调动了他们的理财积极性;同时余额宝所获得的庞大沉淀资金将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因而,余额宝具有用户多、数额少、作用大的特点。

第二,余额宝具有“能随时消费支付”的特点。在这方面,它与银行活期存款颇有相通之处。只要用户能够随时随地地使用电脑上网,均可以从余额宝内提取余额进行消费或者支付其他费用。对于余额宝用户而言,余额的随时消费、支付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影响用户对余额宝基金的使用。

第三,余额宝收益当天结转,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余额宝用户对其余额的收益情况享有法定知情权。用户能够随时查看余额宝帐户内的余额以及收益等事项。与此同时,余额宝也会定期公布存入基金的沉淀资金总额以及收益率变化等情况,以充分实现透明化理财的阳光环境。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论,传统金融理财产品的运行周期(按月计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往往不能及时送达理财用户,而作为投资主体的理财用户也不能随时随地地了解其投资所获收益或者所负亏损等情况。

(二)余额宝的困境

余额宝是专业理财机构与海量支付宝用户在互联网上实现成功对接的基金平台。它的成功“突围”,一方面改变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金融理财领域的战略格局,另一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变得风起云涌。然而,抢占互联网市场先机的余额宝,其未来发展之路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第一,余额宝作为一款上线不久的货币基金产品,其发展命运还有赖于央行相关政策的决定。尽管支付宝方面宣称只是提供基金支付服务,但余额宝已经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实际效果。[⑧]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并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一旦余额宝这一打“擦边球”的行为遭遇政策的严管,那么两者必将受罚,余额宝的命运也无从而知。

第二,目前余额宝实行的是T+0模式,主要投资国债、银行协议存款等理财项目。从投资标的看,余额宝理财产品的范围仅限于基金产品,其风险极低。所谓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现今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钱荒”困境是导致余额宝收益在近期较高的主要原因。面对余额宝获得的大量沉淀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天弘基金享有6个月的排他权)应如何配套合理的理财产品组合进行管理,以实现投资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基金公司自身三者的互利共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而在6个月排他期过后,支付宝公司将会准入其他理财机构进入,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良性竞争,而如何准入其他理财机构以及准入的标准等均存在诸多未知因素。

第三,余额宝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现扎堆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无法支付事先垫付的赎回资金。[⑨]据统计,余额宝的客户群体中女性占大多数,性别结构单一化比较严重。由于其客户群体的特殊性,以及余额宝“随时消费支付”的特点,会出现在节假日、网站购物促销时期引发大面积赎回的可能性。面对此种情况,基金管理的风险较大,此时若回赎资金链发生断裂将会引发客户对基金公司的信用危机,这对基金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与规制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型衍生理财产品,将成为互联网发展与金融理财业的创新驱动力。同时,余额宝代表的碎片化金融,将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与规制也将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原则

1.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无论是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是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均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通过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界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行业规章、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监管机构等。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机构的具体立法,还相当欠缺。例如,我国中央银行早在2005年便公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加以规范,但由于监管问题的复杂性和监管措施对相应产业将造成的巨大影响,该《办法》至今仍处于讨论中。[11]传统金融领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往往出现“政出多门”的混乱现象。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12]从法律层面来明确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机制,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2.公平原则

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信托是传统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也是金融理财领域的重要部门,它们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行“分业监管”。而同属金融领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均非金融机构,因此,受到的重视明显不够,如两者的监管机构以及相关配套监管措施也不明确。在新型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上述两者的地位同样如此。因此,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应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严格贯彻市场公平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规制措施

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天弘基金)两者间相互合作的金融产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有效监管,也应围绕上述两个主体进行展开。

1.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中,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加强企业自律。一方面,为确保企业自身稳健的发行人资格,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采取低风险的投资政策。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资金回赎的相应条件,同时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支付公司应有义务将相应的法定货币存入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金融帐户。

在准入第三方理财机构进入基金管理平台时,第三方支付公司应依法审核理财机构的相应资质、业务范围、资产运行等基本情况,审慎决定拟准入名单,并通过向社会公开的形式寻求多元化监督。同时,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应定期对理财机构基于互联网操作的理财业务进行严格监督,切实核查理财资金的流动方向以及管理状况,以提高合作双方间的管理透明度,提升资产管理效益。

2.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规制

第三方理财机构作为投资用户的受托人,应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管理资金的安全性和品牌影响力,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强化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信誉,从而扩大客户规模,并提升业绩和服务[13]

其中,确保互联网理财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以及透明性,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抑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至关重要。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就在于投资用户理财资金管理的高度透明性。因而,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规制,应继续要求加强理财管理的透明性:理财人员应严格贯彻有关理财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任意挪用、转借;理财机构内部应加强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管,对于理财资金的流向、动态等状况应及时予以内部备案,必要时向投资用户公布。

五、结语

金融理财作为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一种创新理财的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除了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与规制外,政府部门更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带来的挑战,探索应对路径,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治环境,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促进我国金融理财活动向着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王春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森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①]李隽:“余额宝概念股冲高回落,相关基金公司或面临竞争”,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9日

[②]梁春丽:“余额宝动了银行的奶酪吗”,载《金融科技时代》2013年第7期。

[③]王艳伟:“余额宝意外变身高富帅,公募集体焦虑四处挖角”,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15日

[④]郝艺青:《金融理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⑤]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金融理财原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⑥]雎洁:《中国金融理财业发展现状及前景探究》,载《经营管理者》2012年第20期。

[⑦]王艳伟:“余额宝意外变身高富帅,公募集体焦虑四处挖角”,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15日

[⑧]宋滟泓:“支付宝染指基金销售,证监会认定余额宝有问题”,载http://ec.iresearch.cn/e-bank/20130711/204595.shtml,2013年7月19日访问

[⑨]胡润峰:“余额宝带来的创新启示”,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10日

[⑩]胡润峰:“余额宝带来的创新启示”,载《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10日

[11]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帐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载《金融与经济》2009年第6期。

[12]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载《法学》2011年第7期。

[13]徐松林:《试论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原则与措施》,载《金融经济》(理论版)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