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教授谈法律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提问6:朱老师,我想问一个问题。您好像是学法律史出身的,(苏力:对)而且我们好多法学家也是学法律史的。但是我最近看的一篇文章——美国二三十年代的一篇文章《法律教育中的社会目标》(Social
Objectives in Legal Education)——表明,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几乎都没有将法律史列为一个必修课程。作者认为,历史它只有在用来评价现今的特定的目标时候才会有作用,除此之外它一无用处。那么您觉得历史在我们的法律教育中应当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苏力:我觉得美国法学院没有历史课,但实际上处处都有历史,因为她的案例法都是从历史上来的。你看美国宪法,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始——那是1804年的案件,这么一个案例下来就是一个法律史。因此它既是学法律,也是学法律历史,同时也是学法律理论,这三个是不可分割的。而我们中国分的太细,我们在学法律历史的时候要么是一种考据主义的法律史,要么就是脱离史实的空泛议论,缺少一种强大的理论力量将我们所掌握的材料进行解释,因此会觉得挺枯燥的。
实际上学历史——你如果真的有一种理论能力的话,在历史当中学到的东西有可能比一个纯粹的学理论的人明白一点,因为他很接触到的是活生生的东西。就是像梁祝这样的故事,我在这里实际上谈的就是历史,要用理论的力量将历史当中真正对我们有启发的东西提炼出来,这就是理论,所以不要说学历史就没有出息或者其他的。
* 本文系北大法学院苏力教授2002年4月2日晚在渐江大学法学院与部分研究生的对话实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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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理与判例网(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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