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官及法官等级
一、法官的组成
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和助理审判员。
二、法官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周年;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分四级。
法官法官分五级。
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四、法官等级的评定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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