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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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9月09日
1.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2.
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3.
公安机关可按违法嫌疑人自报姓名作出处罚
4.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
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5.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6.
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当场处罚
7.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1、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 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扣押的程序。按照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按照这一规定,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对这些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这一程序还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按照这一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按照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3、公安机关可按违法嫌疑人自报姓名作出处罚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不过,公安部有关负责人重申,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 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还强调,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 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这是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的明确要求。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对个人当场处以20元以上(不含本数)、50元以下,对单位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水上、旅客列车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办案人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办案人员则被要求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交来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规定还明确,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 步。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6、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当场处罚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日前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 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按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7、公安机关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这一规定还明确,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按照这一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违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讯问笔录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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