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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与回赠:陈会林回复学生的春节祝愿

(陈会林 2008年2月23日)

 

     春节照例收到很多学生的贺卡、短信和邮件,下面经 写信人同意,选登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法学专业2005级彭敏同学的贺信(括号中文字为我所加),同时以我的老师、同学们的太老师(注1)范忠信教授的一段教学感言回赠包括彭敏在内的同学们。

     祝同学们永远健康、进步、睿智、快乐,!

                                            

 

一、法学专业2005级彭敏同学致陈会林的信

     

     (陈会林按:常言说,“初一拜年,尽管好话说”,彭敏同学的拜年信自然都是良言美意,但这封信还是让我别有一番感动。除了有些溢美之辞让我有些难为情之外,更多的感触是,在现在师生关系越来越“契约化”、师生之间的“代沟”越来越深的大环境下,我的教学 ,特别是法律史的教学,能得到部分同学(我无法知道是多数还是少数)的认可,我非常知足!关注法律思想、敢于对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进行追问的法科学生都是档次非常高的学生!我希望我的课堂能保持信中所述的状态和境界,并争取做得更好、 做得越来越好!)

 

陈老师:您好!

 我是您的一名学生,聆听过您给我们讲授过的课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也向您请教过许多问题,我的课程笔记也得到过您的指点和赞赏,非常的感谢您在过去的几个学期里对我的学习的指点和帮助!

 拜读过您的许多文章和您主编的教材<法学精品课程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纠正:此教材名为《中国法制史》,我只是参编而不是主编,而且只写了一章,八万字),觉得您对法律史的研究很精深,另外您也对与法学前沿有关的问题给予了热切的关注,您对于物权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提出了新颖的看法,对劳动法的研究也 有独特见解。这让我真正的明白了博闻广见对于一个法律人的重要性,您的治学态度和治学效率也让我十分的敬仰。您也总是无私的在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向我们介绍您所接触到的珍贵的学术理念和研究成果,您也总是诲人不倦的给予我们最完整的学习资料和学习方法,您在我们知行学院的授课让我真正的体验到了一种只有重点学校的学生才能体会到的自信和自由(我也和我的高中同学到中南财大首义校区旁听过一些课程)。在我的记忆里您是极少上课迟到和随便调换课程的老师,并且以极大的宽容态度来对待课堂上少数同学的不自觉或开小差,相比起一些老师放任不管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觉得这或许是真正的(专业)老师和兼职老师之间的差距和沟壑;您也是用公平的考试方式(注2)让我们能够最大的发挥自己的水平,与其他老师的直接划范围相比,(这种方式)更(能)为我们所接受。一切的一切在记忆中被感恩和感激所占据。“天地君亲师”,(是)古代读书人在家里要树的五个牌位,我觉得前三者可以抛开一边了,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而老师却给予我们以灵魂,让我们成长和成熟!

  也许学生对于老师最好的回报和感谢便是更努力的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和进步,也许这些才是作为师长的你们更希望看到的。最近在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此课即将为大家讲授)的时候,觉得它和外国法制史有许多重合的地方,并且划分的阶段也十分的相似,有一种多余和赘述的感觉 。您认为哪些法律学派的思想与同时代中国法律人的思想有一些暗合与联系呢?

  好了,就让这封信以这个问题作为结尾吧!今天是我们中国人举国欢庆的元宵节,祝福您全家春节快乐,团团圆圆!

                         您的学生:(法学专业2005级)彭敏

                                2008年2月21日 

    

 

二、范忠信教授的一段教学感言

 

    (陈会林按:“切入主流、干预社会”,这是范忠信教授对我们这些学生的教导。下面这段话正是他这一教研理念的真切体现。 这段话同时也是对德国著名哲学家费希特那段关于“学者使命”的名言的 一种诠释与实践。1794年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一文中说 :“学者的真正使命是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学者的使命主要是为社会服务,他要优先地、充分地发展他本身的社会才能、敏感性和传授技能,真正用于造福社会。”范忠信教授所做的, 也是我在教学中想做、正在学着做、争取做好的事情。让我与大家共勉!)

 

范忠信教授在论文《中国司法传统与当代中国司法权力潜规则》的开头说:

    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十几年,我习惯于将今天的一切与古代比较,这大概就是所谓“职业性思维”吧。这种比较,虽不是什么深刻的学术课题,但意义重大,且常被人们忽视。为鼓励学生好好学法制史,我常在课堂上说:学法制史,难是难点,累是累点,或者说比学别的课程苦一些;但是,这一较大的智力和精力“投入”很值。试想,孙悟空如果没有被太上老君放到炼丹炉里炼那个七七四十九天,受那个别人受不了的炼狱之苦,他哪里会有火眼金睛?法制史就是一门想帮大家炼出一副法律人特有的火眼金睛的学问。学过法律史的人,或者说,法律史学得好的人,应当会有孙悟空一般的火眼金睛。今人所创设的好些制度,好些法律,好些做法,表面看似乎非常先进,但若拿法律史的透视镜一照,就会发现并非如此,美丽的“现代制度”里面往往隐藏着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旧东西。当然,这不是说学了法律史就有多聪明,而是说,法律史学能让我们保持一份学术纯真,不容易被眼前的一些现象所迷惑。我们不会人云亦云,盲目地跟着别人一起去歌颂“皇帝的新装精妙绝伦”,我们会一眼看出那皇帝原来“什么都没穿”

     (参见: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文化与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19页。)

    

    注1:太老师即老师的老师。顾炎武在 《生员论》中说:“座师、房师之谓我,谓之门生,而门生之所取中者,谓之门孙。门孙之谓其师之师谓之太老师。”

    注2:这里的“考试方式”中,有些是要求学生在课外完成的内容,如:辑录国家司法考试中相关问题的考试题目 和答案,辑录国内外法典对某一问题(如“亲亲相隐”)的专门规定,抄录、标点、译述传统法典的重要条款(每人完成一条或数条,学生之间不重复),评述观看过的影像资料,考察分析现实中的法律传统(判别优劣 、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自拟题目撰写小论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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