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会林:
在“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
注:2008年10月23-25日,“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8年年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大会在范忠信、贺卫方、(台湾)林端等教授的主题发言之后,进行了为时两天、四个专场的研讨:一是“传统司法文化及其现代化”研讨专场;二是“历代司法制度”研讨专场;三是“司法运作实践与民间法律实态”研讨专场;四是“民族法律生活与多元纠纷解决”研讨专场(“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专题研讨会”)。第四场研讨的情况由陈会林在大会上作总结发言,下面是该发言的文本内容(一字不改)。
有关报道参见:
http://www.swupl.edu.cn/mweb/mzfyjzx/content.asp?cid=813418586&id=911342720
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3404
各位前辈、各位老师、各位同道:
下面我受第四分会场“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专题研讨会”的指派,将本分场的研讨情况向大会作简要汇报。这个分会场研讨的主题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本分会场是唯一挂有横幅的分会场,横幅上写的就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专题研讨会”。下面我从研讨的进程与方式、研讨的主题与内容、学术砥砺与切磋、研讨的特点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研讨的进程与方式
从本次大会的总体安排来看,本分会场两天的研讨有一个序曲、三个正式单元。这里的“序曲”是正式研讨单元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会议议程》中没有安排的内容,主要是聆听几位特邀少数民族的官员与博物专家的报告,主要是两位:一位是湖南省凤凰县的苗族博物馆龙文玉馆长(他原是湘西州副州长,是苗王的后代)所作的《关于屈原族别问题的探讨》,提出屈原是苗族人而不是汉族人的结论。另一位是湖南省永顺县文物管理局向渊泉副研究员介绍创建“土家族文物馆”和“土家族民俗文物馆”的情况。龙馆长还送给本分会场每位一个精美的苗族小布包作为纪念;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原县长隋嘎老先生向会议赠送了自己编写的著作。
三个正式单元的研讨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的曾代伟教授、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和中央民族大学李鸣教授的主持。研讨的方式或程序主要有三种:一是主题发言,共有11位老师或专家作了10个主题的发言;二是专家评议与发言人回应,四位评议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曾代伟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的李鸣教授、苏钦教授、重庆大学张晓蓓教授;三是自由发言,有台湾大学林端教授等多位专家作了自由发言。
二、研讨的主题与内容
(一)主题范围
从内容涉及的民族来看,发言的主题比较集中于少族民族法文化研究,11位主题发言人中有9位的发言是关于少数民族的,涉及土家族、瑶族、佤族、苗族等民族。只有2位的发言内容是综合性的。
从法文化的内容来看,有大半(6位)的发言主题是关于纠纷解决的,这就是《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初探》、《佤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清代黔东南地区社会变迁与苗民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清代半官方性质的民事纠纷调解初探》;有3位是关于习惯法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研究》、《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当代表现》、《苗寨民间契约的特征与内容》;有1位是研究宪政问题的,即《试析清末资政院少数民族议员的产生及其意义》;1位是研究法律适用的,即《清代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二)研讨的内容
1、关于少数民族法文化的研究:9位发言,8个主题
(1)中央民族大学苏钦教授的《试析清末资政院少数民族议员的产生及其意义》,论述了清末仿行宪政运动中,有关蒙回藏资政院议员的法律规定、“外藩王公世爵”议员参加资政院的基本情况,以及少数民族议员参加资政院的历史意义,如它标志着边疆少数民族第一次开始有自己的代表参加中国国家政权机关,开始正式参与对国家事务的决策。
(2)湘潭大学刘泽友博士的《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初探》,考查了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的司法依据、机构和程序、惩罚手段。
(3)云南大学胡兴东副教授的《清代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以乾隆朝刑部档案为中心考察对象,认为清朝对少数民族的法律适用是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又是区别轻微刑事案件与重刑案件;少数民族的重刑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大多采用特别法,但在适用程序上与非少数民族没有太大差异。
(4)西南政法大学的严文强博士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研究》,主要考察了凉山彝族等级内婚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5)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的《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当代表现》,主要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帮家屯互助建房为考察对象,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瑶助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存在因素和发展变化,以及市场经济对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影响。
(6)(昨晚给我们带来神奇美妙歌声的)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原县长隋嘎老先生和云南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吕垠松法官的《佤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关于他们对佤族习惯法所作的田野调查情况,以及运用习惯法(如“1赔2”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习惯)解决部落之间、宗族之间纠纷的情况。
(7)贵州黔东南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易尊发村长,结合自己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考察和分析了《苗寨民间契约的特征与内容》。
(8)广东省法官学院的梁聪教授《清代黔东南地区社会变迁与苗民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主要以贵州省锦屏县文斗村解纷文书为分析材料,考察了黔东南苗族地区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发展演变情况。
2、关于综合法文化的研究
主要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位老师的主题发言:
(1)春杨副教授的《清代半官方性质的民事纠纷调解初探》,认为清代半官方性质的民事纠纷调解是介于诉讼内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解纷方式,具体是族长、乡正、约长、保长、里正等人主持的调解,它起到了沟通官方与民间的桥梁作用。
(2)陈会林副教授的《“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主要考察了清代至民国时期长江流域——主要是川渝地区和江南地区——“吃讲茶”这样一种民间专门的解纷习俗,认为“吃讲茶”是一种有调解程序夹杂其间的民间审判解纷方式,它作为民俗在今天已经消失,但其解纷的精神与方法值得弘扬。在今天这样一个追求法治的时代,我们必须非常清醒地明了非诉讼解纷方式与法治的关系,明了非诉讼解纷方式与法治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相得益彰、相反相成。法治社会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不是说一切都是“天下事无小大皆有法式”,一切依赖法律的社会并不一定是法治社会,所以说“国家单边主义”并不是法治的全部。
三、学术砥励与切磋
学术需要相互砥砺,切磋琢磨,否则就难有长进。本分会场的这种砥砺、切磋琢磨主要是通过专家的评议与发言人的回应,以及自由发言来实现的。
四位教授作了具体到位的精彩评议。比方说,李鸣教授认为苏钦教授的《试析清末资政院少数民族议员的产生及其意义》选题很有意义,但本应更精彩的结论没有写得更好;认为云南大学胡兴东副教授的《清代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所采用的“案例类型”方法很好,很多具体问题的研究发人深思;认为严文才博士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研究》中所说的法律人类学方法,在论文中体现不充分,与其成果本身还有距离。张晓蓓教授认为刘泽友博士的《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初探》把主题说的很清楚,但在家、房、族作为解纷主体在解纷时,在程序上是否有先后顺序,应该交待但没有交待。苏钦教授认为春杨副教授的《清代半官方性质的民事纠纷调解初探》没有把官方与民间的区别得很清楚,在总结中也只有宗族的情况,而未涉及乡里保甲等其它半官方解纷主体,因此稍欠完善。
在自由发言中,曾代伟教授深有感触地说:研究民族法文化一定要走出书斋,深入民族村寨进行田野调查;
苏钦教授提出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要注重民族之间的比较研究,考察其中的共性与差异性。台湾大学的林端教授对针对陈会林的《“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发言,提醒作者在考量“吃讲茶”,除了注重它的民间裁决性质之外,还可以从从休闲、游戏的角度来考量,“吃讲茶”实际上是在休闲娱乐中解决纠纷的,其所依据的规则不是冷冰冰的法律。西华师范大学的吴佩林副教授告诉陈会林一个重要的学术信息,这就是有一位在美国的华人学者王笛有一本研究茶馆的专著《茶馆:成都的小商业、日常文化与公共政治》可能涉及“吃讲茶”。
上述学术交流,应该说对所的主题研讨都起到了纠编正误、升华提高的良好效果。
四、研讨的特点
总特点是民族特色。
1、内容方面比较集中于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11位主题发言人中有9位是关于少数民族的。另外还邀请到了几位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官员与博物专家来会场作报告。
2、研究方法方面注重田野调查和实务研究。与会代表中有许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实务工作者,他们有原部落王子、行政官员、村寨的村长、法院的法官等。
3、研讨形式上注重相互切磋、平等交流。
以上是我的汇报内容。这一汇报来不及请本分场全体人员审议,不知能否能准确反映本分会场的基本情况,如果不能,请大家纠正和补充;也不知有无冒犯本分会场各位专家学者的地方,如果有,请大家谅解!
好,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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