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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为纲,团结为本” 

——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3年学术年会纪要

 

(陈会林执笔,下面所涉报告或讲话内容,均为笔者会后根据现场笔录整理,未经演讲者审阅

 

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03年学术年会,于1116-18日在孔孟之乡、著名泉城济南召开。这次会议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承办,与会代表103人。

 

一、基本会况

16日上午全体与会代表参加山东大学法学院建院20周年院庆大会。

16日下午三项议程:开幕式。在山东大学邵逸夫科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陈鹏生执行会长主持。山东大学副校长王琪龙致欢迎辞,徐显明执行会长致开幕词。邱远猷教授作为学会老前辈发言。听取并通过理事会秘书长徐立志教授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总结报告。学会领导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第七届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16日晚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了执行会长和秘书长。执行会长:夏勇、朱勇、王立民、陈金全、郑定; 秘书长:马小红。

17日上午三项议程:

宣布学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工作人员宣布选举结果之后,老会长韩延龙教授代表“老服务班子”讲话。韩会长指出,五年来,本学会形成了“重学术、重团结、重创新、重奉献”的优良传统,凝炼出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精神力量。“老班子”对全体同仁、各会员单位的信任、支持和理解,心存感激。本次会议是本学会重要的、有历史意义的会议,“新班子”是一个有朝气、有能力的新的集体,“老班子”对学会的未来充满希望。

新一届常委理事会工作开始。

老新两代执行会长陈金全教授宣布新的常委理事会工作开始。

朱勇执行会长代表第七届理事会和夏勇会长“就职演说”,表示第七届理事会将继承往届优良传统——“学术为纲,纲举目张”的学术传统和“团结为本,本固会宁”的团结传统,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的学术原则,让学会保持理解、谦和的轻松环境和人际关系。新领导班子将拓展工作领域,提高工作实效,如:改变会员们的工作各自为阵的现状,加强学者们个人信息、重要成果等资讯交流;针对大多会员身处教学一线的实情,加强学会活动与会员本职工作的结合,多关注法律史学的教学工作,加强有关人才的培养、教学计划与教材的编写、教学方法的研讨与指导,等等。新一届学会领导班子将以百倍的的信心与努力,兢兢业业、尽忠职守,开拓创新,使学会工作更上一层楼。

王立民教授宣布常务理事会的几点决定,其中未来五年学术活动的承办情况初定如下:2004年年会由人民大学承办,于海南举行;05年年会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承办,于湖南举行;06年年会由华东政法学院承办,于新疆举行;07年年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于北京举行;08年年会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于重庆举行。

学术研讨,由执行会长郑定教授主持。

17日下午,两项议程:

学术研讨,执行会长陈金全教授主持。主要听取了北京大学杨时教授关于“原创文化与人类的法律精神”的学术报告。

闭幕式,执行会长郑定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讲话。执行会长王立民教授致闭幕词。关于学会以后的工作规划,王会长指出学会将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工作:继续出版《法律史论集》、《法律史论丛》;创建中国法律史学会网;增加《法律史通讯》的出版频率;举办除学术年会之外的专题研讨会;扩大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

18日两项议程:参观山东大学法学院图书馆。②到“东方圣地”曲阜进行文化考察。

 

下面就两个会议两大主题内容的具体情况专门加以介绍。

 

二、2003年学术年会学术研讨的主要内容

    本次大会学术研讨的主题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变迁与社会进步”。徐显明会长在开幕词中对这一主题作了说明:该主题可涵盖法律史研究的多个领域和方向。历史上的法律大致有三种:革命的法律、变革的法律、稳定的法律。革命的法律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变革的法律要求改革现有的生产关系,稳定的法律要求维持现有生产关系,三者都要促进社会进步,社会进步是法律史研究永恒的主题。

10多位代表在大会作专题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在“与各位同道交流感想”的发言中,主要就法史学会的现状与前景、法律史学的定位与使命等问题作了言辞简短但意蕴厚重的演讲。范教授指出:法律史专业招生不如部门法火爆,这些现象应该说都是正常的。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理论贡献不被充分重视的现实环境下,我们如何向中国的法制建设展示自己的贡献?法律史研究如果仅致力于与中央“保持一致”,那只能使法律史学科形如浮萍,居无定处,影响自身的发展。法律史研究应有自己的定位!定位法律史研究必须首先认识到两点:第一,法律史研究对法律现实有“敲打意义”;第二,“法律理性素养的培养靠法律史”。

 

杭州商学院胡桥在关于“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考察”的专题发言中指出:判决理由的出现表明法律不再只是外在的强制规范形式,而还是国家政治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变迁和社会进步的标志,现代司法中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正义的具体体现。中国古代判词中虽然没有“判决理由”的单独称谓,但相关制度相当发达,并且其判决理由经过了从“天意”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混合”,从“政治借口”到“道德教化”的变迁。中华民国时期的判决理由是“新瓶装旧酒”——形式上的西方法制,实质上的传统法律精神。新中国在上个世纪的“泛政治化”时代(从50年代的“表格式”判决书到6070年代的“最高指示式”判决书),要么是用“政治理由”取代“法律理由”,要么干脆不讲“理”。当今的“填充式”判决书也表现出说理不足、判决理由简单化、程式化等缺陷。判决理由制度的实施是塑造新的法律精神,是中国当代司法改革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高汉成在“法理派眼中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发言中指出:流行的观点认为:清末在修律是不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上,法理派认为中国只要改良法律而与各国列强齐一,各列强就会按照条约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因而修律必须采撷西法;而礼教派认为领事裁判权能否收回,关键在于国家实力的强弱,不单单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否与外国相同的问题,因而修律应以我为主,不必全袭西法。流行观点并因此认为礼教派“清醒”,法理派“轻信”。我们认为问题没有如此简单,纵观清末修律和礼法之争的全过程,可以发现,法理派也深刻认识到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的价值的情况下,只好“托洋改制”——拿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也就是说,在法理派那里,主张修律收回领事裁判权不过是手段,促进法律的近代化才是目的。

 

北京大学杨时教授作了题为“原创文化与人类的法律精神”的专场报告。(杨教授所说的原创文化主要有三个:中国自己的文化、西方希腊文化和希伯莱文化)。杨教授指出:原创文化研究与法史研究的角度不同,但思考的问题非常接近,例如:

第一,哲学的产生与法律起源分不开。

法律起源于现实生活,民间纠纷、国际争端能否根据人的意志来判决?如果能,法官或君主的意志又是根据什么?这里就有法律与智慧的关系问题。

古希腊的智者们认为解决人间纠纷只能依靠神的智慧进行判决。因为这种判决的结果总是要站在某一方立场上的,这就难免受利益、感情等因素影响,从而不会有真正的公平。判官产生于人间而又解决人间问题这里存在尖锐的冲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人间之外的神的智慧。苏格拉底“自知无知”也就是在说人的智慧不如神的智慧。

希伯莱文化中的判决依据也是神的智慧,也就是摩西带领在埃及为奴的犹太人迁回迦南的途中,耶和华在西奈山上授他的“摩西律法”。

中国法律的根源最初也是天命,天命在人间的体现就是圣人代天说话,所谓人道即德,是人类从天道中得到的那一部分。但后来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有什么神的启示,而只在日常生活中追究事理。

第二,中国文化的复兴,必须从原创文化中吸收营养。

现在中国经济大发展之后一定是文化的大发展。文化如何发展?季羡林先生提出“三十年河西,三十年河东”,即东方文化将取代西方文化而居于世界主导地位的观点,我们不赞同。中国传统文化从清末到近代变了一百多年,现在与主流文化还有较大差距。

1中国文化需要复兴。

中国人有两个很难改的毛病,这就是缺乏求真的精神和缺乏自由的精神。也就是在关键时候往往不讲实时求是而是讲人情,不是讲自由民主而重经验尚权势。

    当然,任何民族的文化都是有缺陷的,如以古希腊文化为源头的西方文化比较骄傲,特别是苏东事件之后;以希伯莱文化为源头的犹太文化比较固执,小小的中东打的一塌糊涂。

    苏格拉底说“自知无知”,孔子讲“三人行必有我师”,一个民族只有在不断的反思中认识自己,认识到自己“无知”即是有智慧的民族。中国是一个原创性的文化大国,有很深的文化底蕴,中国的原创文化既是财富又是包袱。中国的文化需要复兴。

2、中国文化需要进行更新式复兴。

    这里有一些成功的先例,如韩国什么都学,现在是传统的外在,西方的内在,其文化在汉字文化圈中走在前列。

    我们认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和复兴,主要是要吸收众家之长,进行精神的拓展。中国的新文化大厦应有两根柱子,一根柱子是中国的,另一根柱子是西方的,只要是我们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拿来,以此撑起一个大的精神空间。

    为此,“中体西用”的观念必须改变。文化角度的“体”是指精神智慧,它是文化中最高、最核心的东西。中国现实文化中最深层(骨子里头)的东西落实下来其实都是中国传统的东西,即人伦道德(所谓讲情面、情大于法之类)。“中体”即把人伦之道甚至宗法人伦之道作为“体”。

      3、中国文化的更新式复兴需要回到原创文化,从源头吸收营养。

    传统是一种“流”,如中国的“孝”,西方的基督教、天主教等。海德格尔说:“传统常常遮蔽真理”。传统一方面维持我们的生存,但同时也异化了我们的智慧,并使人隔膜,难以交流。任何一个大的文化系统都是有源头的,改变其传统,必须回到源头,回到人类智慧的起点,从源头吸收营养。

中国的原创文化是宗法文化。中国最重视人伦之道,重视人伦之道并没有错,但不能是一维的。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文化深层仍是一维性的。中国文化的复兴主要是将“体”扩大,改变一维性,吸收西方的“自由”、“求真”的精神。

古希腊文化的源头重自由、民主,西方至今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自由的,中国人没有这样的认识,如认为没有“孝”则不能算人。《摩西石经》一开始就说不能崇拜任何偶像,所以西方的君主做错了事是要做检讨的,在西方什么都可以是权威,什么都不是权威,人人都有批判精神,认为批判就是创造。希伯莱文化认为人是上帝创造的,人只有听上帝的话才能是人,人之为人的意义、标准是神定的。西方的智慧观、天道观与中国不同,西方的“法”与中国的“法”在本质上也不是同一个词,西方的法治靠民主,而中国的法治靠圣人。

4、新文化构建是一个过程,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

如果中国文化以开放的态势,在批判自我、自我反省的基础上,把世界其它文化的精隋学进来,使外来的文化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起化学变化,中国文化是可以摆脱困境后来居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季先生讲的中国文化走到世界前列是有可能的。

西方经过了几百年才有现代文化,中国人学佛教也是从汉至唐学了一千多年才真正引进来。中国新文化的构建是一个过程,我这里没有也不可能提出一个完成的时间表。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王盛国教授以孟子之言“‘徒法不足以自行’”为题发言,认为中国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时出现了新的偏差:法律万能主义。中国今天许多法律形同虚设,与重法而轻德的倾向是有一定联系的。秦朝因片面强调以法治国而走向灭亡的教训必须记取。虽说当时法与现在法有质的不同,但在形式上是一致的。林肯说“法律是凸现的道德,道德是隐蔽的法律”,所以正确的治国方略应是德法并重。

    王盛国教授的发言犹如一石击水,引发了学者们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热烈讨论,把学会研讨推向高潮。范忠信教授认为,中国现在远没有达到“法律万能主义”的境界,不仅如此,实际的情况反而是法律低能主义或法律无能主义,所以现在不是要批判“法律万能主义”,而要批判法律低能主义、法律无能主义。王涛副教授认为,现在合同法无法实行和法院判决无法执行,都与诚信道德原则的缺失有关,法律在这方面似乎已无能为力了。徐永康教授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不宜并提。谷春德教授就法德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理论出台的背景作了说明。大会最后初步达成两点共识:第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第二,对这类问题的研讨要用学术的标准、学术的话语、学术的形式,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此外,法史学界的老前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谷春德教授作《略论儒家人权理念及其对现代人权思想的深刻影响》专题发言;华南师范大学王涛副教授就“西方的重商主义与法律制度关系”、江西师范大学吴永明副教授就“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等问题作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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