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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举引发的官司
 (20030117)

父母患病 邻里帮忙  热肠 却成被告

  主持人:肖晓琳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

 

  主持人:我国有这样一句俗话,叫“滴水之恩当涌泉向相报”。可是我们今天看到的这起官司当中,一位河南的小女孩在父母双双去世之后,却把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乡里乡亲都给告上了法庭。我们先来通过记者报道看一下官司的来龙去脉。

  1998年底,10岁的小女孩常敏芝度过了一个无比漫长而寒冷的冬天。那一年,她的父母常同林夫妇先后身患重病卧床不起。母亲是瘫痪,无法活动;父亲是淋巴癌、咽喉癌、肺癌,只能躺在床上。常敏芝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曹营村。她的父亲除了种地还靠打铁补贴家用。她的母亲李秀英因中风瘫痪在床,加上这几年打铁的生意不好做,她们家早就一贫如洗,所住的房子还是常敏芝父亲的侄子的房子。

  常敏芝的父亲患癌症后,更是让这个家立刻陷入了困境。常敏芝的父亲看到自己的病治疗无望又无人照顾,为了不拖累孩子只求以死解脱,他一口气吞下了大量安眠药。经抢救,常敏芝的父母脱离了危险。可是常敏芝父亲的三个侄子常红伟、常显红、常先锋都觉得叔叔和婶子两人一个重病一个瘫痪,是个拖累,谁都不愿意照顾他们。

  村民们所说的常红伟是常敏芝的堂兄,作为常敏芝的亲戚,常红伟却表示他只能抚养常敏芝,而不愿赡养她的父母。看到常敏芝一家无依无靠的窘困境况,常敏芝的邻居常同欣经常到她家来探望。每次常同欣一去,常敏芝父母的父母都会伤心的向他哭诉自己的苦命。而常敏芝的堂兄常红伟也几次找到常敏芝的邻居常同欣,劝说他赡养常敏芝的父母。

  在常敏芝父亲和堂兄的劝请下,常同欣决定担负起赡养常敏芝一家的义务,无论如何都要照顾他们。常同欣靠务农为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还在上学,家里并不富裕。即使这样,常同欣还是照料起常同林一家的生活。村民们经常看见常同欣夫妇一天到晚为常同林夫妇洗衣做饭,打针吃药。对此,常敏芝也予以认同,她承认常同欣对自己的父母不错,买过药端过饭,还专门安排人在屋里照料二位老人的生活。

  除了端茶倒水外,为给常敏芝的父母治病,常同欣还拉着他们四处找人看病吃药,花了不少钱,不久就拉下了一大笔亏空。看着实心实意伺候赡养他们的常同欣父子,常敏芝的父母被感动。据常同欣说,常敏芝的父母决定把他们的房子、铁匠铺等家产送给照顾他们的常同欣父子,并想请大队村长常中怀和几个证言人写个字据。

  于是1999年2月24日晚,常同欣把村长请来,同时还请了常红伟等共8位村民,在常同欣家的这间房子里,经过协商,签订了"关于常同林本人及妻、女全家赡养及后事的协议书",研究制定了8项条款。这8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常同欣父子负责常敏芝父母的生活、医疗和后事,常敏芝父母的3间瓦房、铁匠铺及所栽种的树木等财产归常同欣所有。常敏芝由堂兄常红伟抚养,并由他耕种常敏芝家的土地收入归常红伟所有,并由他负责上交相应的粮款。常敏芝以后不能继承和追要任何家产。

  但是记者在这份协议书上没有看到常敏芝父母的签字,而只有常同欣、村长等8人的签字。村长认为协议上写的很清楚了,再让证人们一个一个签上名字就可以了。而常红伟对这份协议有异议。尽管如此,常红伟仍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另外其他在场的人也签字证明这份协议是按照常敏芝父母的意思签订的。

  有村长和这么多人作证,常同欣也放下心来尽心尽力的伺候常敏芝父母,认真履行了协议的要求,这些村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常敏芝的父母由于病情过重,先后于1999年5月和11月病故。常同欣按协议的要求,给二人做了棺木办了丧事。但是在下葬那天,常红伟始终没有露面。

  办完了丧事,常同欣也按协议履行完了他的义务。村民们对他的善始善终赞扬不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两年后,他竟被告上了法庭,而告他的却是常敏芝。记者来到常敏芝现在的住处,她在父母病重及去世后住在堂哥常红伟家。她的床就放在这个卖肉的房子里。面对记者,常敏芝改口说常同欣对自己和父母并不好,也没有像她当初说的那样尽心照顾自己一家。

  不知是否有其它原因,常敏芝的话总是前后矛盾。为了解她的想法,记者找到一个和她单独说话的机会。在谈话中,常敏芝又说常同欣为父母花钱治病,而且自己也十分感激他。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小女孩前后说话差别这么大呢?我们不得而知,只知道她现在辍学在家。问及她为什么不去上学了,她说一会说是开庭审理耽误了,一会又说是自己不想上了。那么,常敏芝不上学到底是因为开庭还是因为有别的原因呢?常敏芝的邻居认为,是常敏芝的堂兄常红伟怕花钱才不让常敏芝上学的。他心里一直怨恨常敏芝在他家吃住给自己带来不少的麻烦。

  常红伟对协议中替常敏芝交粮款一事持有异议,认为自己抚养常敏芝费了很多心血,花了很多钱,就不应该在承担交粮款的责任。于是,常红伟的爱人便以监护人的身份同常敏芝一道于2001年10月1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常同欣等8人于1999年2月24日与常敏芝父母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常敏芝不能继承财产的条款无效。做点好事还落个犯法,常同欣和群众都气不忿,想当初辛辛苦苦的做好事,现在却成了被告。而当初常红伟什么都不管,最后还有理由起诉,这让常同欣怎么也想不通。

  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法院认为,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中,认为8位被告在原告父母病重,原告又是未成年人,没有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照顾了原告父母的生活,为他们治病,死之后为他们埋葬了,花了大部分金钱。8位被告确确实实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法院认为此协议是在常敏芝父母身患重病,而其女儿又年幼无力料理家务的特殊情况下做出的。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经村里大多数村民们见证,该协议是经常敏芝父母同意的,法院认为该协议应予以采纳。但该协议部分条款侵害了未成年人常敏芝的合法权益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留有一定的遗产份额。

  2002年8月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凡协议涉及侵害常敏芝合法权益的条款,如不能继承和追要遗产等无效外,其余部分有效。常敏芝父母生前财产中3间瓦房归常敏芝所有,铁匠铺和树木仍归常同欣所有,法院判给常敏芝的3间瓦房因为在给常敏芝父母治病时常同欣拿来向别人借钱做了抵押,而今被拆得只剩下这些断墙残瓦了。而常敏芝仍辍学在家。

  主持人:李教授,在我们记者报道当中,常敏芝她之所以作为原告把她的乡亲们都告上法庭,是因为她父母在临终前的一份协议所引起的。我想问问,这份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协议?

  李显冬:首先它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说被继承人也就是将要去世的人或者说感到自己有一些生活困难的人,他以自己生前要求那个帮助过自己的人或者是接受遗赠的人必须要在他活的时候对他进行抚养,而且要在死后承担起埋葬的义务为前提条件。在他死后,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实际上就是把一个房屋把它(遗产)赠予给受遗赠的人的一份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用老百姓的话就是一份合同。同时在本案中间一定要注意,它除了这样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以外,它还有一个委托监护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他(常敏芝的父亲)和他的一个亲戚约定了在死后他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给他的亲戚来享有,让他承担起把常敏芝将来要养大成人,而且一直到出嫁这么一种合同。我们把这个合同叫做委托监护合同。

  主持人:但是在我们记者采访当中,我们看到这份协议当初并没有常敏芝她父母的亲笔签字。如果没有亲笔签字,法院还能认定这份协议有效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吗?

  李显冬:那就是需要有证明人证明当时的确是常敏芝的父母作出了这个意思表示。而在本案中间有村长,有其他的邻居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已经证明当时的的确确是常敏芝父母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在我们中国的《合同法》中间是这样规定的:一个合同即使没有最后签字,只要合同业已履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什么责任的话,这个时候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的。

  主持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物证还有人证有人证也可以视为有效。那么目前常敏芝把她的乡亲们告上了法庭,是因为她认为在这份协议里侵犯了她的权益。那么就这份协议的两部分内容来看,协议本身有没有不合法之处?

  李显冬:有。根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它明确规定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本案中间,常敏芝是一个未成年人,她是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所以这个时候你不能剥夺人家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维持一个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的遗产份额。那么当然对于什么叫做当地的最低的,保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遗产份额,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如果要是像我们条文(协议)中间它写的那句话,就是说以后常敏芝就不再能有继承的权利,这种提法起码是不恰当的。

  主持人:我们看到这个常敏芝的邻居常同欣毕竟是按照协议或者说合同负责了她的父母的生养死葬。那么如果从行为本身来说,他是遵守了协议的甚至是尽到了一种诚信的这种原则的。那目前法院的判决似乎又对常同欣并不是很有利,对原定的这份协议或者是遗嘱进行了一些变更。那么您怎么看待这种变化?

  李显冬:民法的基本原则讲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尽了我的义务,我就应当享有我的权利。诚实信用这是我们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则。我们把它叫做合同中间的“帝王条款”。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特殊的情况是不能轻易地变更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生养死葬的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如果要改变的话,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经过我们法院就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认为当时不能够保证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一下适当的调整。

  主持人:看到最后,李教授,我真心地希望常敏芝不会因为这场官司和她的邻居们结下怨恨或者是隔阂。因为的确当时大家是帮助过他们的。虽然利益如果真有分配不当之处,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进行调整。但是一人有难四邻相帮的这种美好的道德风尚是永远应该予以保护和发扬和传承的。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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