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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today 今日说法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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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今日说法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如此广告 

 2000125星期二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林

 

  主持人(张绍刚):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叶教授,前两天我们的记者在下面采访的时候,就听说了这么一件事情,就是有一位妇女下班回家,然后打开门之后呢,首先看到的就是通过门缝塞进来的那么一张小广告,结果这个妇女拿到了这个小广告这么一看,马上就开始痛哭失声。于是我们大家就很关心,说这个广告上到底写的是什么呢?先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2000420日,家住江西萍乡市沿河路的胡可香下班回家,一份从门缝里塞进来的小广告,首先映入她的眼帘。

   胡可香:“我看到那个广告我就悲伤,心里好难受。”

   小广告缘何让胡可香泣不成声?原来小广告上写有这样一段话——一个叫陈桂熊的人在家中被窃贼杀死,陈桂熊如果拥有该公司的任何一种防盗产品,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陈桂熊”正是胡可香的丈夫。

   胡可香:“我老公死后几天吧,过了几天,就是那个做防盗门的那个,又打我老公的广告,我当时气得不得了,我本来就是心情非常悲痛。”

   原来胡可香的丈夫陈桂雄在10几天前刚刚去世。46日零晨200,一名窃贼顺着排水管,爬到了陈桂雄三楼的卧室。

   胡可香:“从这里爬水管上来的,上来的,然后跳下来了,就砰一下。”

   熟睡中的陈桂雄和胡可香被惊醒。

   胡可香:“然后我老公就讲,你是谁?你是谁?干什么?干什么?然后我老公就跟我讲,胡可香快下去叫人。”

   胡可香冲下楼去,喊保姆和住在楼下的弟弟。陈桂雄与窃贼开始搏斗,穷凶极恶的窃贼对陈桂雄连砍了几刀后,顺着排水管仓皇逃跑。

   胡可香:“上来的时候我老公就倒在地上了,我就跑过去问他,说为什么?为什么他就不会讲话了?”

   陈桂雄死后,陈家通过警方悬赏5万元捉拿凶手。由于陈桂雄是萍乡颇有名气的商人,还是市政协委员,他的死在萍乡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媒体争相报道。一个星期后凶手被捉拿归案,悲痛欲绝的家属们稍微得到了一丝安慰。但就在此时,突然出现的这张小广告,又使他们悲愤不已。

   陈桂雄的大姐陈竹菲:“太欺负人,人刚刚死了才几天。”

   陈桂雄的弟弟陈萍雄:“你为了赚钱,我们死了人,你还在旁边拼命地在吵在闹,为了你的产品不顾我们的痛苦。”

   自己的家人死于非命,竟然被人用来做广告,陈桂雄的“雄”还被写成狗熊的“熊”,又伤心又气愤的陈家人,决定向发布广告的人讨个说法。在萍乡市一家宾馆的二楼,他们找到了广告的发布者,萍乡市建设路祥龙九营销部。该公司代销福州某公司的一种防盗防暴产品,营销部负责人看到陈桂雄被杀案的新闻报道后,突然来了灵感。

   祥龙九营业部业务经理许琳娜:“当时《萍乡日报》跟萍乡电视台做了报道以后,正巧我们公司销售这个产品呢,跟防盗是有很大的联系。”

   祥龙九营销部认为被窃贼杀死的陈桂雄,在萍乡也算名人,用他来做广告,效果应该不错。于是他们马上印制了近万份小广告,由业务员挨家挨户散发到了萍乡市的大街小巷。

   许琳娜:“反正是大街小巷都有,就是我们那条街,开发区那个地方,每家每户都收到了这个传单了。”

   四处散发的小广告,给祥龙九营销部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许琳娜:“它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打了这个传单以后,它生意也特别好,赚了一笔钱。”

   4月底,陈桂雄的家人与祥龙九营销部进行了交涉,要求祥龙九营销部立即停止散发小广告,并赔礼道歉。

   许琳娜:“接到这个电话以后,我们就马上停止了散发,这个广告的任何业务人员都没有带出去了,就等于停止了。”

   虽然停止了散发小广告,但祥龙九营销部拒绝向陈家赔礼道歉,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事情,更没有理由道歉。

   许琳娜:“我不排除就是为了增加我自己这个产品的销量,但是还有一点,我们觉得这个安防意识,在当今的社会是很重要的。而且这个案例是更能够体现,更能够提醒大家,所以需要这样一些大的案子。就是人的生命这种代价,能够唤醒人家对这种产品的注意,仅此而已。”

   随后陈桂雄的家人又向祥龙九营销部提出了赔偿。

   许琳娜:“她就提出要25000元的赔偿,当时我认为我不能接受。”

   祥龙九营销部拒绝向陈家支付任何赔偿。

   胡可香:“我说他们为了挣钱,什么面子都不要了。我说我要去告他们,我大姐跟我弟弟就这样讲的。她说行。就过了两天的时候,我们就起了诉到安源区法院。” 

  20007月,胡可香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祥龙九营销部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000830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认为祥龙营销部借死者的悲剧大做广告,还将陈桂雄的“雄”篡改为“熊”,侵犯了死者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告方辩称,“雄”写为“熊”纯属笔误,因为公民的姓名权从公民死亡之日起消失,所以不存在侵犯死者的姓名权。广告文中也没有对陈桂雄贬损之意,所以也不存在侵害名誉权。双方就死者是否具有姓名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主持人:一种防暴产品为了证实自己的功效确实很好,用了一个刚刚发生的凶案来做广告。而凶案的死者的家属就觉得没有办法来承受。您刚才也看到了,在法庭的整个辩论当中啊,原被告双方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原告觉得是侵犯了自己已经逝去的丈夫的姓名权,您觉得这种说法是不是成立?

   叶林:人在活着的时候是享有自己的姓名权,享有荣誉权,包括你的名誉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人身权利都是有的。但是人死以后呢,应该说这个权利本身的享受权利的人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对这个人来说,已经无所谓权利了。但是确实我们注意到这么一种现象,就是很多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当中,存在着的人们,活着的人们,他们实际上是因为种种的关系而存在着的。比如说他们在享受着祖辈给他们带来的这种好的名望,人们在享受着祖辈给他们留下的遗产,人们在享受着祖辈给他,比如封建社会显赫的家势。所以我们说不能抛开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去单纯地讨论一个人。比如某一个环境下,你说你侵犯的是一个死者的姓名权,我觉得不妥当,但是确实侵犯了死者的姓名,而损害到了活着的人的权利,这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主持人:您认为这种提法应当这么提,就是侵犯了死者的姓名,而侵犯到了活着的人的权利。那么除了我们谈到的姓名,刚才我们知道,被告方有一个观点说,你活着的时候你可以拥有这个姓名,那么你死了之后,这个姓名就不再是你的姓名了。

   叶林:一般地来说呢,姓名确实是从比如说你命名的那天开始,比如一出生父母给你起了个名字,那么然后在生活的过程当中,你可能会不断地更改你的名字,也可能会利用你的名字去做广告。不管你怎么样,你总有一个命名的权利,更改自己名字的权利,以及使用自己名字的权利。但是当人死了的时候,支配这个名字的人已经不在了的时候,这个权利确实终止了。但是这种姓名而给后代,或者给他的亲属们、亲人所带来的利益,并不因为人死了而就消失。

   主持人:我们知道有的时候人的姓名确实是可以牟利的,我们都非常熟悉的一个广告——百年润发,就是用周润发的后两个字的谐音嘛,但是因为有了这位影星的同意,所以这个广告就是合理的。那么如果是一个死者他的姓名有商业价值,那么有人想用他的商业价值来牟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什么人可以授权?

   叶林:一般来说的话,我们要求首先应该近亲属,这是一个大范围。你不能够说其他比较远的亲属也有这样的权利授予某一个人去使用别人的名字,这好像不合适,首先所以必须是近亲属。

   主持人:大范围是近亲属,那在有人授意了之后啊,不管是具体的谁授意,真正最后得益的人是谁?

   叶林:我觉得应该是所有的那些有权利授予别人去使用死者名义的一些人,比如说近亲属全部都可以。

   主持人:我们今天看到的只是一个个案,那么在这里面涉及到的是死者的姓名。那么您所接触过的很多的这种案子里面啊,您觉得最经常被侵犯,或者说死者他最应该被保护的,是什么样的内容?

   叶林: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因为几乎活着的人所有的权利,在那些去世的人们的过程当中都会保留着,而这些利益都往往与他的后人的生命啊,生活啊,便利啊都是连在一起的。比如说名誉权、著作权,和我们刚才说的姓名权,实际上还包括比如说荣誉权,比如这个父亲是一个老模范,然后在老父亲去世以后呢,这个儿子管家的过程当中,这个老模范的名字或者这个荣誉被取消了,而且不明不白地被取消了,这种情况对于他的子女来说,也应该有一定影响。

   主持人:现在不就是有那么一个事嘛,很多人也特别关注。本来好像是一个英雄人物,然后突然某一天,在一个小说里面,就翻案了,不知道就被什么人翻案了,他就一夜之间变成了叛徒。假设我们是那个英雄的后人,挺可怕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能够用经济来衡量的这种概念,这种损失又怎么来计算?

   叶林:所以在法律上我们始终讨论两种损失,一种是说对于你的物质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另外一个呢,就是我们经常要讨论的精神上的损害。那么对生者来讲,是精神上的损害,对死者来讲来说是他的名誉受到了诋毁,或者他的名称或者他的姓名被滥用,那么这种情况对活着的人都是精神上的损害。

   主持人:这时候造成的精神损失,又该怎么样来衡量?

   叶林:因为首先一个这个精神损害,比如说,你得看这个行为人,就是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态度到底怎么样?比如说这个案件,还必须要考虑时间的长和短。这个是死者刚刚入土,那么生者呢,就在利用这样一种方式去做宣传广告,这个时间非常的短,不能够不使家属极大地惊慌,刚刚平复的心境突然又再次受到创伤。我觉得某一个特定案件当中,案情使得我们要考虑,要多赔一点或者应不应该赔的问题。

   主持人:按照您的这个观点,就是针对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子,因为它侵犯了死者的姓名,而导致了生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您觉得赔偿是必须的,也是非常应该的。那么最后法院会怎么判决?我们们先来看一下记者的后续报道。

   经过法庭的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主持人:最后的结果果然是由这个做广告的这一家公司对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赔偿。那么其实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为活人制定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规范活人之间的正常的社会交往。但是在人与人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我想有一个原则是不变的,就是我们一定要给所有死去的人以恰如其分的尊重,因为只有我们提供了这种尊重,才能让活着的人活得更幸福。感谢您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感谢叶教授参与现场讨论,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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