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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today 今日说法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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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今日说法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无爱的婚约

20001115 星期三

 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小能

 

  主持人(肖晓琳):您好,观众朋友,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收看我们的节目。在18年前,江西吉安有一对小伙伴因为一起偶然的事故,双方家长为他们订下了一份婚约。今天,正是由于这份婚约他们走上了法庭,成为原告和被告。好,我们先看看记者的采访。

   江西省吉安县高塘乡社前村是一个典型的江南小村庄,人们世世代代在这里过着宁静的生活。200029号正月初六是社前村男青年熊土林结婚的大喜日子,熊家沉浸在一片欢乐之中。

   熊土林的父亲熊土光:“你找对象,讨老婆,你也要摆这个门户酒。”

   熊家的喜宴吃得热热闹闹,但是这件喜事对于生活在吉安市的黄健梅一家来说却不啻是一个晴天霹雳。

   黄健梅的父亲黄桂生:“我一听就很急,我说我们都有协议在这里,他要结婚了,怎么连我们这里告诉都不告诉一下,这是明显地欺负了我们这些人。”

   黄健梅父亲所说的协议是一个签于18年前的结婚协议,协议规定熊土林长大成人后须娶黄健梅为妻。而今28岁的熊土林撕毁协议另娶他人,黄家认为他们受到了愚弄。

   原告黄健梅:“我现在好像就被人遗忘,被人抛弃的感觉,我心里可能是不太舒服,想起来就心里很难受。”

   黄桂生:“现在分析起来,他当时要签这个协议是个圈套,叫我们上了当。还好是有这么个协议,要不然这个事情真说不清楚了。”

   黄健梅一家决定拿出协议向熊家讨个说法。那么黄熊两家当初为什么要给两个小孩子订结婚协议呢?事情还要从18年前说起,1982年元月份,年仅7岁的小女孩黄健梅从吉安市来到横江镇光明街外婆家。

   黄健梅:“我去外婆家,因为放假,我在外婆家读小学一年级。”

   熊土林当年10岁,是黄健梅外婆邻居家的小男孩。元月3号黄昏时分,熊土林和黄健梅都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熊土林在玩一种铁钉做成的飞镖。

   熊土林:“她看见我在那里玩,她开始在旁边看,在那里玩。她说我来帮你,她觉得很好玩就跑过来。”

   黄健梅跑过来帮熊土林去拔钉在木板上的飞镖。

   熊土林:“当时我也是很远丢的,掉到她眼皮上,她的头一动就掉下来了。”

   熊土林投出的飞镖刺中了黄健梅的左眼。

   熊土林:“当时也没看见什么,发生什么事,我们小孩子也不知道什么。”

   惊恐万状的两个孩子跑回各自的家中,黄健梅回到家里没敢吱声。

   黄健梅的舅舅李佐芳:“我问你干什么?她就不停地这样擦眼泪,当天晚上就发高烧到40度,又呕又吐,到了第二天早上眼珠就成脓痂了。”

   随后,黄健梅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黄健梅的左眼因蜂窝组织炎导致失明。一个月以后,两家人坐下来商谈如何处理这件事情,黄家提出让熊家赔偿,但熊家在付清了黄健梅在吉安地区医院花费的260元钱医疗费后,就再也拿不出更多的钱来。

   熊土光:“我们没有钱。”

   熊土林一家拿不出钱来,无力赔偿。黄健梅的外婆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法,给两个孩子结亲。

   李佐芳:“前一辈子给她造了孽的,我们中国有个这样的传统美德,冤家宜解不宜结。那就按照我爸爸妈妈的意思,就是说还是以结亲的形式为好。”

   黄桂生:“如果是这样两家结亲的话,这个小孩她将来有个依靠,而且特别是眼睛有不方便的话,找工作找对象各个方面都很困难的。出于这种考虑,我就同意了,我和我家属就同意了我岳父岳母的意见。”

   熊土林的母亲吴宝珠:“我们同意不同意你也知道,钱我们也没有,我们不同意也没有办法。”

   216日,由双方亲属作担保,熊黄两家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熊土林长大成人后娶黄健梅为妻,长大后若女孩另嫁,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男孩另娶,须付给黄健梅终生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0元钱。协议签订之后,黄健梅回到了吉安父母家里。黄健梅一家已经把熊土林看成了自家的女婿,他们经常主动与熊土林一家联系。

   黄桂生:“每年过年我都会问到这个孩子怎么样了?长有多高了?1992年,1994年,1998年,1996年都给他们寄过信,叫那个孩子到我们家来玩一玩,看一看。他就一直不过来。”

   黄健梅:“只是我们在不停地找他,而他在不停地回避我们。”

   协议签定两年之后,熊土林一家从横江搬到了几十里外的社前村,一家人忙忙碌碌地过着自己的日子,从来没有主动和黄家联系过。随着岁月的流逝,两个孩子已经长大成人,虽然黄健梅的眼睛给她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她还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一所中专学习财会,并在几年前学成毕业,在吉安城里找了一份工作。熊土林初中毕业后,就没有再上学,但他并不满足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1996年他外出打工。

   吴宝珠:“ 1996年去到广东打工。”

   转眼间18年过去了,双方始终没有见过一面,直到今年春节黄健梅回外婆家拜年,才得知熊土林马上就要结婚。一家人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气愤。黄健梅在此之前从没有谈过恋爱,他们一直把熊土林当作自家未来的女婿,如今熊土林却不声不响地与别人成了亲。

   黄桂生:“ 我一直以为对方会严格地按照协议执行。”

   黄健梅:“你这样好像欺骗了我们,好像躲着我们,当时我们听了很生气。”

   吴宝珠:“我儿子不会愿意娶她,没有见过。婚姻自由,没有感情怎么会娶她?”

   原来熊土林在广东打工期间就找到了女朋友,双方既然已经无法结亲,黄家便向熊家提出了赔偿。

   黄桂生:“我就提出来是要20元钱一个月,另外就是30元钱的继续治疗费,这些加起来大概也就是3万元钱的样子。”

   黄家提出的解决方法,熊家无法接受。

   熊土光:“就是这个每月10元钱。除了这个10元钱,我们什么都不同意。”

   黄桂生:“像这种态度,我就没有再商量的余地了。我在38日请了个律师写了个诉状,就到了吉安县法院民事庭。”

   200039日,黄健梅向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熊土林及其当年监护人熊土光、吴宝珠赔偿继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57352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经法医鉴定,黄健梅左眼失明,伤残四级且已影响右眼。2000628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健梅与熊土林相隔18年之后在法庭上再次相见。

   黄健梅:“我当时应该说我心很痛,我很伤心。”

   熊土林:“现在她纯粹是一种敲诈,想敲诈我一笔钱。”

   黄健梅:“我可以明显的说,钱能弥补我什么?我现在只想问他一句,你钱能弥补我什么?我只想问问他,他摸摸良心,他过得去吗?”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熊家认为事情发生在18年前,早就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原告黄家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熊土林中断协议另娶之日算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赔偿问题上,熊家坚持按协议规定的每月10元钱执行,黄家认为应按照现在的生活标准,每月300元执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主持人:王教授,我们看到这个婚约确实是一份非同寻常的婚约,它不是说双方大人本来是世交,然后给孩子们指腹为婚,结为秦晋之好。

   王小能:当然也不是那种特别典型的青梅竹马,俩人在一起长大,自由恋爱,然后订了一份婚约。

   主持人:最后这份持续了18年的婚约,因为这个小伙子娶了别人,他追求这个自由恋爱,致使两家走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说来说去,起因还是这个婚约。这个婚约在我们法律上来看,它是合法有效的吗?

   王小能:如果仅仅是把它当成一种婚约的话,那肯定是无效的。实际上它真正的意思是赔偿,你给这个孩子造成了这种终生的残疾。作为对方来讲,对方的监护人就要有赔的问题。

   主持人:因为这份婚约非同寻常,它的性质也不仅仅说是两人感情的一种契约,而是一份有个赔偿合同的性质在里边了。

   王小能:对。它是以这种赔偿为基础,就是说有这么一个基础在支撑着。所以那两人就结婚,订个婚约来解决问题。在这份合同中,实际上它真正的意思是想让这个男孩娶这个女孩。但是这个家长也知道,因为当时一个10岁,一个7岁,这种东西未知数太多。所以说如果将来你不娶我们的话,那就是从你结婚那天起进行赔钱的了。

   主持人:这就更明确了这份婚约具有一个赔偿合同的性质了。我们现在确定这个婚约是关于婚姻方面的约定,它是无效的。关于赔偿这方面,我们视为是合理的,绝对构不成欺诈,也构不成什么敲诈。那么人家说了,这份合同这么长时间了,它是不是还在这个追诉期?

   王小能:如果不是合同,那肯定是过期了。人身伤害一年就过诉讼期。但现在它是合同,是一个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主持人:从这份合同来看并没有过诉讼期。

   王小能:就是说,因为这个男孩是刚刚结的婚,所以一般这种合同权利的时效是2年。

   主持人:当时发生这件事的时候,当事双方都小,都没有行为能力,他们还要执行吗?

   王小能: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他肯定是没有能力来赔偿由于他的行为造成的这种损失,是家长作为一个监护人他来赔偿。就是赔偿的是家长,接受赔偿的实际上也是家长。

   主持人:我们看那个合同里写的是说男孩结婚之日起每个月赔付10元,可是后来他们起诉的算是不到6万多元。这10元怎么就会到6万多元。

   王小能:所以这10元钱,我个人认为它并不是一个确定的量上的东西,而是说给这10元钱足以弥补你给我们家的孩子的眼睛扎瞎带来的这种损失。那么在当时赔的话,10元钱够了。但是他的合同是说等你结婚那天起开始赔。那么到他结婚那天,该实施这份合同的时候,当然它的基础也是说这10元钱已经远远不够了。社会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你赔的钱也应该让我们家的孩子能够得到补偿,所以10元钱不足,那么就进行了一个合乎情理的变更。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个合同上的赔偿金可以是个变数。好,那我们现在来看看最后法院究竟是怎样判决的。

   吉安县法院审判员肖传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被告熊土林赔偿原告黄健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3680元(260/月×12月×14年=43680元),继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61680元,由被告熊土林(熊土光)、吴宝珠承担连带赔偿之责。”

   如今,熊土林已经返回广东打工,黄健梅下岗在家,正在复习功课,为明年的会计师考试做准备。

   主持人:最后法院判决熊家要赔偿黄健梅一共是6万多元。

   王小能:所以这个案子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我相信大多数人都能够认同。作为这个赔钱的熊家来讲,尤其是这个熊土林来讲,赔了钱,自己的幸福生活也是理所当然了。如果不赔这笔钱,我想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讲,会一辈子都觉得有一个人我欠着人家的。

   主持人:最终这个法律是要给人们一个公道的,我希望官司到此结束了,两个年轻人追求幸福的生活由此开始。尤其希望这个黄健梅能够勇敢地面对生活,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真正的幸福。

   好,感谢观众朋友收看本期《今日说法》,也感谢王教授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明天同一时段《今日说法》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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