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日说法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原告变被告
2000年11月2日星期四
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
主持人:(撒贝宁)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刘教授您好,这个中国人有一句古话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见这个在日常民事纠纷当中可能欠债还钱的事是最常见的。但是有的时候,欠债还钱这样一个天经地义的简单的事情引出来的纠纷可不小,我们的记者前不久碰到这么样一个案子,我们来看看他带来的相关报道。
去年春节期间,大年初五的那天,还是农村春节最热闹的时候,在河南省武陟县的秦厂村,村里大街上忽然出现了四五处红纸黑字的大字告示,这在村里引起了一阵不小的骚动。据看过告示的村民讲,告示的大字标题是好消息,“王新社被逮捕了!”
河南省武陟县秦厂村信贷员王新社:“写的什么坑害人民血债,吸血鬼,害人虫,断了脊梁的癞皮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王新社是乡信用社设在村里的信贷员,多年来一直为村民们办理存款贷款的业务。而贴大字告示的就是同村的村民冯金利。说起来冯金利和信贷员王新社还带着一点儿远亲。
河南省武陟县秦厂村村民冯金利:“这是公开的,大家都知道是违法的。”
那冯金利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辱骂信贷员王新社呢?这事儿起因于一笔贷款。1997年冯金利从信贷员王新社那儿借了一笔1000元的贷款,这笔贷款是用于建房的信用贷款,利息是千分之18,贷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贷款到期,信贷员王新社找冯金利催还贷款。可让王新社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冯金利竟不认帐了。
冯金利:“他说你还有一笔贷款。我说我不是还过了嘛?”
王新社:“你能拿出还款证据证明吗?你把款还了,你拿不出还款证据,我这儿现在还有你的贷款手续,这只能说明你没有还这贷款。”
冯金利:“还了本和利息,我说那个证据他不是得给我嘛,贷款单嘛,他说贷款单在信用站里面,不在他手。他说我拿过来或是给你或是给你撕掉。我说那可以,那你记好。对这法律的手续认识,我是非常简单马虎的。”
王新社手里拿着冯金利借款的凭据叫还钱,冯金利却说钱已经还了,而王新社却没有给他办还款的手续。为此,两人竟争吵了两个多月。1998年8月5日这天,冯金利又来到王新社家,要求查看王新社的贷款帐目,两人再一次发生了争吵,继而相互推搡撕扯到了一起。
王新社:“后来就在这个位置用拳头碓下两块砖,手拿两块砖要砸我
,被人拦住了。”
冯金利:“我说你想打我就到大街上去,到大街上他就迎面打了我一拳,一拳把我这儿也打烂了,这儿也有点儿问题。”
结果两人大打出手。这样一来,两人的纠纷就演变成了一桩刑事案件,最后闹到了武陟县法院。冯金利由于受伤较重,作为原告还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1998年12月,武陟县法院对这一起村民打架的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任利红:“将人致成轻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伤的按民事诉讼处理。”
因为被告王新社把冯金利打成了轻伤,而他本人只是轻微伤,所以王新社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信贷员王新社拘役2个月零15天,并赔偿原告冯金利医疗费1800多元。此后不久,由于最终也拿不出还款的证据,在王新社的一再要求下,冯金利只好将那笔1000元的贷款连本带利还给了王新社。
主持人:刘教授,像这样一件事引发到现在这个地步,我觉得我们应该从头开始分析起,就是从这个1000元钱的贷款。双方就是因为这件事儿争执了两个月,最后导致后面这一连串的事情出现。那么您觉得这1000元的贷款到底还和没还,双方谁说得有理?
刘凯湘:从这个《民事诉讼法》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你向法院主张什么,你就得举出证据,这是最基本的一个举证规则的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像这种借款合同当中这种字据或者借款合同,就是说法院认定了是不是存在借款关系,是不是还钱了,惟一要看的就是你的证据,看你的借款合同跟那个还款的那些证明。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是以证据证明的。所以说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惟一的一个依据。它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我们讲的一种真正的客观事实,法院只能用证据证明了事实。
主持人:而且当时留的时候也一定要留一个非常清晰的证据,因为我经常看见有人借钱的时候写着某某借某某多少钱,那么到底是谁借谁?
刘凯湘:像这种民间借贷就是个人之间,私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来说不太可能出现专门的一个借款合同,一般都是借据或者是打一个欠条。所以作为借款人来说,他如果还款了,他应当向这个出借人把这个欠条或者收据要回来。作为出借方来说,如果你把钱借给人家了,你应当持有这个欠条或者是借据。当你向人家催债,催他还款的时候,你必须出示这个借据或者是欠条。
主持人:所以这个欠条对于不管是出借方来讲还是借钱的那方来讲都是同等重要。现在从这个情况来看,显然是这个信贷员一方有比较强的优势,因为他手里有这个借贷的合同。但是他却没有去找法院,而是通过这个拳头的方式,两个人当街大打出手,这一方因为打人而被判了2个月零15天,这一边最后也把钱给还了。而且也由于自己可能确实是拿不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还过钱,所以最后也是老老实实把1000元钱欠款给还了。事儿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大家高高兴兴过年,可是又出了一档子事儿,我们来看看这个事情是怎么发展的?
就在村里人高高兴兴过年的时候,冯金利把刚刚拿到手不久的判决书和事先写好的大字告示在村里四处张贴。
冯金利:“他在村里吹牛说他在武陟法院有人,说没有在里面住,钱也没给我,把这个叫社会都明白,他在里面住着,住了有多少天,赔了我有多少钱。”
另外,法院虽然判决信贷员王新社赔偿冯金利1800多元医疗费,但实际上王新社并没有及时交付这笔赔偿金。
冯金利:“我想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叫他把这个钱给我。”
看到大字告示后,王新社当然不肯善罢甘休,扭头儿就去借照相机。当他拿着照相机回来的时候,却只拍到了这些字迹已被撕去的大字告示。那么这些字迹是谁撕掉的呢?
冯金利:“后来不知道谁把它撕掉的,就不是我撕掉的。”
记者:“也不是你家里人撕的?”
冯金利:“后来说是我的妻子把它撕掉的?”
冯金利的妻子:“是我撕的。”
记者:“那你当时为什么把这大字报又撕了呢?”
冯金利的妻子:“我说俺经济困难,我也怕事。”
即便如此,王新社还是拿着这些照片以人格侮辱侵犯名誉为由把冯金利告到了武陟县法院,要求冯金利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这一回原来的被告王新社成了原告,而冯金利却站到了被告席上。此时冯金利矢口否认他的大字告示中有辱骂信贷员王新社的内容,并坚持说他只是把上一次法院的判决书抄写了一遍。
冯金利:“主要内容就是说,王新社不是说没有在里面住着吗?他被逮捕了,关了多长时间,赔了我多少钱等等。”
那大字告示中到底有没有辱骂信贷员王新社呢?作为主要证据,告示上的字迹已被撕去,而看到告示的村里人对此也是说法不一,有人出庭为信贷员王新社作证。
河南省武陟县秦厂村村民:“我记不清了,反正写的都是骂人的话。”
河南省武陟县秦厂村村民:“这个墙上不应该乱写这个东西,这是对个人攻击。”
当然也有人出面支持冯金利的说法。
河南省武陟县秦厂村村民:“他那不是一个大字报,他那是一个法院的判决书。”
记者:“我听说在判决书旁边他还用红纸写了一个内容。”
河南省武陟县秦厂村村民:“他那个内容和那个内容一样。”
而法院对这一事实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建全:“如果原(被)告贴那大字报对被(原)告没有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不会马上把它撕下来。再一个大字报上没有对原告进行侮辱的言辞,他就没有必要和判决书在一起张贴。”
武陟县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被告冯金利以告示形式侵害王新社名誉事实成立,并作出了判决。
王建全:“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同时在秦厂村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主持人:冯金利一直在讲法院都已经公开判决了,你确实是打伤了我,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我用这种贴告示的形式把事情公布出来,有什么不对吗?
刘凯湘:如果他仅仅是张贴法院所制作的这种判决文书,司法书的话,那还是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但是如果他在同时又加了些自己的话,尽管没有羞辱性的话,比如说某某某判刑了,到处去张贴。这种情况的性质会有所不同,至少他是违反了咱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你仅仅把法院已经制作好的文书去进行张贴,肯定是不构成的。当然你在张贴的同时,又去敲锣打鼓那就又不一样了。
主持人:所以说这个人在日常生活当中的行为准则稍微偏差一点儿,可能性质就不一样了。那您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在我们国家的这个法律当中对于一个公民的这种名誉权的侵害到底是怎么来认定的?
刘凯湘:名誉一般就是指一个自然人他所享有的社会对他的这种道德、操行、品行的一种公正的客观的评价,这就是名誉,并且受到一种保护,不受到侵犯
,不受到贬损,这种权利就是名誉权。那么侵犯名誉权这种方式,一般就是像侮辱、诽谤,比如说故意捏造事实,散布事实或者当众进行羞侮的方式。像这种贴告示的方式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一种公开的方式来侵犯公民的名誉。所以就本案当中来看,尽管说被侵犯的人也是一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他的民事权利,包括他的名誉权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现在以这种方式把他被判了刑作为好消息来加以宣传,显然是一种讽刺挖苦,显然对这个被告这一方来说有一种名誉上的贬损。
主持人:您觉得通过这个案子,由一个1000元的贷款,引出了两个案件,一个刑事案件,一个民事案件,那么您觉得这当中能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
刘凯湘:已经受到法院判决的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变成了一个执行的问题。法院判决人家应该赔偿你的,他没有自己履行,你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你不要通过自己的一点私力救济的办法,甚至是违法的行为来做。
主持人:实际上在这个案件当中,借贷双方都是没有相信法律。如果说这个信贷员一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这1000元钱的话,而不是通过拳头的方式,他也不会被判这2个月零15天的拘役。换一个角度讲,如果这个冯金利能够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把这个法院判给他的这1800元钱赔款要回来,而不是通过贴告示的形式羞辱这个信贷员的话,他也不会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所以如果大家都能够知道通过合法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去解决问题的话,就会给自己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非常感谢收看本期《今日说法》,也感谢您来到演播室参于我们今天的节目,谢谢!明天同一时间,我们《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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