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日说法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网上贩黄
是罪非罪
2000年10月25日星期三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
(公安部信息与网络管理司监察处处长) 赵世强
主持人(撒贝宁):各位好,欢迎您进入本期《今日说法》,参与我们今天节目的讨论。赵处长您好,马教授您好,现在翻开报纸杂志看到最多的一个词可能就是网络。实际上进入网络时代不光是我们的技术方面要做好准备,同时我们的法律、我们的道德观念、我们的种种价值取向等等都要跟新的网络时代要结合上。前不久我们的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就碰到了在河南商丘有这么一个案子,就是跟网络有关的,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一些报道。
1999年秋季,河南省公安厅计算机监察处在对国际互联网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该省的商丘信息港下隐藏着一个名字叫作《酷美女网际乐园》的淫秽网站。该网站里面内容全部都描绘性行为的淫秽图片、黄色小说和色情小电影,包括“酷美女”、“性爱天堂”、“色情艺廊”、“六库全书”、“全球色情引擎”等6个黄色网页。而且作案人员还在不断地更换主页,更新淫秽内容,其传播速度也相当的惊人。
河南省公安厅计算机监察处处长丁士显:“短短的50多天时间,就有30多万人次,其中最多的一天有57000人次。从网上访问了商丘信息港。”
这是河南省查获的首起网上贩黄案件,由于首先是在商丘市发现这个“酷美女”网站的,所以河南省公安厅就把调查取证工作交给了商丘市公安局。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尹卫东:“我们迅速进行了侦查,发现该网站隐藏在商丘信息港个人主页内。”
警方发现,作案人在商丘信息港申请的个人主页,其表面内容都是合法的,但作案人切断了这个合法的人个主页和淫秽网站之间的链接,就使得网络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容易漏过隐藏着的淫秽网站。而且,为了防止被警方查获,作案人在申请个人网页时用的身份证和姓名都是捏造的,这些都加大了侦破此案的难度。
尹卫东:“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的查找上也存在较大的困难。”
作案人员难以查找,证据又难以搜集,是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的显著区别。由于网络传播迅速,用户遍及全球,网上犯罪影响巨大,尤其是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其消极影响远远大于一般的贩黄案。为了尽快清除黄源,公安机关加大了侦查力度。
尹卫东:“经过了20多天的守候,在网上进行跟踪,终于查到了犯罪嫌疑人上网作案用的电话。”
警方发现,查获的电话号码是郑州的,而且是居民个人家用电话,也就是说
作案人是在自己家中上网建立这个“酷美女”网站的。但是为了逃避侦查,他们把这个黄色网站安在了郑州之外的商丘信息港。在确定了作案人的住址后,商丘市公安局在省厅的指挥下采取了抓捕行动,在郑州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还从二人家中起获了大量用于制作淫秽网站的黄色光碟。警方没有想到,制作淫秽网站,制造了河南省首起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案的作案人,竟是两个还不满25岁的年轻人。
何肃黄,24岁,高中毕业,郑州人。
杨柯,23岁,大专文化,郑州人。
两个人都没有前科,他们的家长直到案发时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据了解,何肃黄高中毕业后自学电脑,曾办过电脑培训班,是个电脑迷。杨柯毕业于郑州市黄河科技大学计算机系。两个人都没有固定职业,由于同样迷恋电脑而成为好朋友。1999年初,两个人用自家电话上网,成为网民,他们经常浏览各种网站。
犯罪嫌疑人杨柯:“接触这些网站的同时也接触到了黄色不健康网站。”
犯罪嫌疑人何肃黄:“那段时期,我印象中除了吃饭、睡觉,就是上网。”
但是电话上网的费用却不少,这对于没有工作的何、杨二人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二人琢磨着能否从网上弄点钱。
何肃黄:“听说可以在网页上做广告,赚钱。”
杨柯:“当时就做了一个网站。”
而要争取到广告客户,网站的访问量是很关键的,但是要在短时期内迅速提高网站的访问量,靠办正常的网站是比较困难的。为此,他们决定另想办法。
何肃黄:“在网站内加入了色情的成分。”
杨柯:“1999年7月到11月左右,我建了《全球色情引擎》、《性色写真》两个黄色网站。”
据公安机关调查,何、杨二人通过国际互联网,采取从国外网站上下载淫秽图片,剪辑淫秽光碟等手段,在他们的黄色网站上共存有黄色图片7200余幅,淫秽小说94篇,色情小电影两部。他们把这些东西分别隐藏在河南商丘、安阳、湖北武汉、四川雅安等信息港上。两个人还在不断地更新淫秽内容,这样网站的访问量也逐渐增长,一些国外的网络商也开始在他们的网站上做广告了,他们也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广告费。
杨柯:“3张支票,一共是500美元。”
但是这笔钱还没有到手,二人就已双双落入法网。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为了维护黄色网站,何、杨二人在家中的上网时间每天都不少于7到8个小时。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的家长对此居然没有任何警觉。
记者:“你每天忙忙碌碌的状态有没有引起家人的怀疑?或者问你,你最近干什么啊?”
杨柯:“问了,我就说确实在学习,在学习网络,在学习知识。”
何肃黄:“像我父亲这个年纪的人,他对电脑这个新生事物了解非常有限,他觉得这个东西学了总比不学好。”
好东西却被何、杨二人用来干了坏事情,这是他们的家长所始料不及的。其实这种事情并不是个别的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和互联网相伴而生同步发展的。而目前网上犯罪的趋势还在不断加剧,如何预防和控制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网上为非,同样受罚。何、杨二人的案子给广大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的家长们再次敲响了警钟。但是这件事从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却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2000年9月1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这是河南省首起开庭审理的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法庭对此十分慎重,不公开审理了该案。控辩双方对于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下载、更新淫秽图片等基本事实并没有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何肃黄、杨柯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63条。按照该条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辩护人对此却提出了不同看法。
被告方辩护人:“《刑法》第363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物品’是指淫秽的图书、黄色扑克牌、录音带、光盘、录像带、软件,而1997年3月24日新《刑法》修订时,国际互联网尚未在我国得到发展,所以当时并未将通过英特网传播列在其范围内。”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柴伟:“作为《刑法》,它所规定的犯罪手段,是其犯罪手段的共性,它不可能列举所有的犯罪手段,也就是说一一列举每种犯罪手段,如果这样的话,那《刑法》条文就没法规定了。”
被告方辩护人:“但是《刑法》上没有作明文规定,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请法庭考虑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此案的审理应当适用宽容的原则。”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落在了如何理解“法不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问题上。控辩双方争执不下,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庭审期间,一名被告的家长一直站在审判室门口听完了庭审,当记者要求采访时,他拒绝了。
2000年9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何肃黄、杨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主持人:马教授,我想问您一下,《刑法》363条里面并没有提到,利用互联网来传播色情内容是一种犯罪,没有明确的这样的字样。公诉方却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不知道您是怎么来看这种问题的?
马登民:《刑法》363条一共规定了5种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实行这5种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我们法律没有具体限定传播用什么方式,那也就是说你用什么方式传播淫秽物品都在法律规定之列。比方说我有淫秽物品,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我出租。出租本身就带有营利的目的,你出租这个自身就是传播,我也可以在网上(传播),你们谁访问我的网站那就是传播,点击进入就是传播,就构成犯罪。
主持人:实际上除了传播的行为这外,还有一种行为,比如说在家里自己浏览这些非法站点,或是从这些非法站点上下载一些非法的信息,留给自己用。虽然你不进行传播,但是你这种下载和浏览的行为,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还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赵世强:现在看起来,由于网络广泛地应用,很多的一些传统的犯罪在网上都已经出现了。像一些恐吓他人,敲诈勒索的,还有诈骗,以后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诈骗这类的犯罪会越来越多。
主持人:进入网络时代以后,怎样通过法律来控制这样一个虚拟社会。
马登民:《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诈骗、盗窃、贪污,利用计算机进行这些犯罪的,按照有关条款来处理。比方说利用计算机进行诈骗,我们有个诈骗罪,最后定罪就定诈骗罪;利用计算机盗窃,我们有盗窃罪;利用计算机传播淫秽物品,那么有传播淫秽物品罪。
赵世强:我们国家在1994年就出台了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我们公安部根据计算机信息的保护条例还出台了一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应该说法律上也有一些规定,套用也是可以。但是现在看起来,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可能这样在司法实践当中就更容易。从刑事诉讼程序法这个角度,从计算机网络上我们获取的证据,它的法律效力,这需要从法律上来予以规定。第三个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的法规。我们从一些案件反思来看,就是由于犯罪分子利用我们管理上的漏洞才使他得逞。
主持人:是管理的疏忽给他们提供犯罪的机会。
赵世强:技术也绝不可少,因为毕竟这是一个高技术领域的犯罪,技术防范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现在在防范一些黄色淫秽方面,咱们国家现在也有一些软件,就是家庭上网。现在在家里那个机器上就可以装一个小的防火墙,家长就可以设置一些站点让孩子不能访问。
主持人:看来网络这个东西真是一个有着双重性的东西。一方面你利用得好,它就是一个无尽的宝藏;如果利用得不好,它可能就会危害社会。就像本案一样,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我想我们的法律还是应该不断地来完善,来跟上社会的脚步。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我们的管理,使得网络成为一个人人共享的、健康的、有用的资源。
好了,非常感谢各位收看本期《今日说法》,也感谢两位嘉宾来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节目。
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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