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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家庭财产纠纷
2000年10月23日星期一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范愉
主持人(张绍刚):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范教授,一般人们平常习惯聊天的时候,都会说一句话:说孩子就是父母的心头肉、掌上宝。其实这种说法,所描绘的情景就是父母疼孩子,怎么疼都疼不够。但是,最近我们的记者在河南洛阳采访的时候,却看到了父母把亲生的孩子推上法庭的一幕。先来看一下记者的相关调查。
1999年7月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一位60多岁的老大妈,坐在被告席上的却是大妈的亲生儿子。母子二人为何对簿公堂呢?我们到洛阳调查了此案,大妈名叫索秀英,今年69岁,大妈的老伴胡中和今年70岁,夫妻俩是洛阳市城郊乡的农民,他们有1个女儿、3个儿子。女儿出嫁,老大老二成家后,也分开单过,夫妻俩就和小儿子胡宝民小两口一块儿生活。
李秀英的二儿子胡克敏:“我那弟弟性格不行,那脑子是闯祸由头。也是挺愁人的,从小打架斗殴,挺愁人,这人。为啥我父亲把他护得很严,一直让他跟着老人,就是怕他出事,对他好一点,怕他出事。”
索大妈的老伴胡中和有着一手修电机的好手艺,1982年老父亲胡中和在洛阳市中州路上自家的4间门面房内,开了一个电机修理铺。随着生意做大,1989年电机修理铺逐渐扩大成一个家庭经营的建材商店。小儿子胡宝民两口子,也在店中工作,小儿子跑业务,儿媳妇符秋霞管财务。生意十分红火,挣的钱以小儿子胡宝民的名字存在银行,父母也没多想什么。眼看二老年事已高,1994年在小儿子胡宝民的要求下,老两口立下遗嘱,遗嘱上是这么写的:我们在百年之后,中州路上这所宅基地由小儿子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我们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胡宝民负责。老两口还到洛阳市公证处做了公证,对此哥哥姐姐并未提出异议。
李秀英的女儿胡桂芳:“俺们想着就是说小兄弟、兄弟媳妇跟着老父亲在一块过,只要他们对老人好,老人老了不受罪,父母挣的钱都给他。只要他(弟弟)不闯祸,不给一家人丢人,这就是俺们最大心愿,所以说父亲的财产俺们没有争过。”
由于老父亲胡中和善于经营,1996年老父亲用家里攒下的40万元和小儿子贷款的20万,以及借来的10万元,共花了70万元,扒掉了开建材商店的2层楼,重新盖了一座6层的大楼。大楼竣工后就出租给了一家公司做寻呼台,年租金50万。有着这么丰厚的收入,老两口也可以安度晚年了。可就在此时,意外的事发生了。
李秀英的二儿子胡克敏:“我父亲在1994年犯脑血栓,但是1994年不是太严重,到去年脑血栓又加重了,脑血栓加重以后就不会说话了,当时人事不省。”
老父亲由于患脑血栓没能治好,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同时也丧失了说话能力。看着老伴受病痛的折磨,索大妈心如刀绞。而此时小儿子胡宝民,又在大妈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索秀英:“老头夜里尿湿了8回,我黑夜白天伺候,小儿子就不管,他不管。”
李秀英的女儿胡桂芳:“从俺老父亲一不会说话以后,弟弟就彻底变脸了。他不伺候,住院不拿吃饭钱不送饭。”
自从老父亲瘫痪后,小儿子不但不伺候老父亲,而且开始打骂父母。小儿子为何对父母的态度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呢?我们多次到小儿子胡宝民家采访,他却躲着我们。而此时索大妈夫妇不得不搬回二儿子胡克敏家,同时索大妈又到洛阳市公证处,取消了遗嘱。自从父母取消遗嘱后,小儿子就再也不给父母一分钱的赡养费,而二哥胡克敏夫妻俩都下岗在家。大哥胡学敏大脑先天有问题,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这时大妈就找到了承租她家6层楼的寻呼台。
洛阳市国浩寻呼股份公司副经理李向东:“他们认为这个楼,因为撤销遗嘱之后,这个楼所有权就归二老所有。所以就跟我们谈到这个事情,因为当时我们签协议的时候,包括整个我刚才前边讲的,谈到这个盖楼的情况,是一直跟胡宝民和胡宝民的爱人符秋霞在接触。所以我就把具体的情况,全部告诉了二位老人啦。从那儿以后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再接触过。”
记者:“听说这个楼从去年1999年开始以后,每年咱们都要付给胡宝民50万元的租金,是吧?”
李向东:“对,应该是这样的。”
由于出租合同是小儿子胡宝民与寻呼台签的每年50万元的房租,索大妈夫妇却拿不到一分钱。眼看老伴的病一天天加重,家里却无钱给老父亲治病。1999年6月,万般无奈的索大妈,只好到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儿子胡宝民,要求小儿子返还中州路上这座6层楼,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官:“大楼总投资多少?”
索秀英的三儿媳符秋霞:“总投资我的合同全体框架,合同是70多万。”
法官:“70多万?你的资金来源讲清楚。”
符秋霞:“资金来源,我借款贷款还有我本人的。”
法官:“本身存款多少?”
符秋霞:“本来存款20多万。”
法官:“贷款多少?”
符秋霞:“贷款22.4万。”
在法庭上儿媳妇符秋霞称,6层楼是他们盖的,并拿出了当时贷款借款的证明。而索大妈却说当时开建材商店时,儿媳妇是商店的会计,挣的钱都由儿子儿媳掌握。
洛阳市城郊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建民:“作为两个原告人交给被告多少钱建房?有数没有?没有数。在他儿子口袋装着,都在他口袋装着,我都没留,都给他了。你问问俺们邻居街坊,看钱是不是他掌握着?”
索大妈只能拿出建房时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当时开电机修理铺和建材商店的营业执照,却拿不出盖6层楼投资40万的证据。而小儿子胡宝民也说,房子是他自己盖的。
李秀英的小儿子胡宝民:“房子是我投资建的,我应该享受我的权利,我就是这个观点。”
虽然索大妈拿不出证据,但村民们对此事却有自己的看法。
邻居:“不是他和老人共同生活了31年,是老人养活了他(小儿子)31年。他(小儿子)1986年结婚,1987年盖的2层房,是不是他(小儿子)挣的钱。在老人挣的钱的基础上,盖这6层楼。老人不挣钱,他(小儿子)用啥盖这6层楼。”
邻居:“谁给谁的孩子还打条子?老人给孩子钱还会给给他打条子?不可能,任何人都没有。”
邻居:“人都是指望孩子,啥都分给孩子,可是有病应当照顾好,不应当不叫煎药,不应当打骂。”
1999年12月,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6层楼是胡宝民和父母一起生活时共同所建。索大妈夫妇享有多少份额尚不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眼看父母辛辛苦苦拉扯弟弟长大成人,到头来却落得如此下场,大姐再也按耐不住。在判决之后,大姐和弟弟吵了起来。
李秀英的女儿胡桂芳:“你干一辈子盖不起,那200平方(6层楼),你能挣几个钱?”
一审判决之后,索大妈不服判决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主持人:我们看到现在这个事情,是子女不赡养老人,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就是这么一个局面。那么应该说,所有人在看到这个案子之后,他们的同情心都一定会放在这两位老人身上。但是为什么老人所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最后会被驳回?
范愉:这个老人提出的诉讼,是主张这个楼全部归老人所有。也就是说,等于对这个所有权进行确认,并且返还。那么经过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有一些证据证明,儿子确实有投资。那么至少这个楼的全部所有权,不是完全属于老人个人完全独有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法院不超越她(索大妈)的主张,但是同时她(索大妈)也要为自己主张提供证据,这就叫谁主张谁举证。结果她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她这个诉讼主张的时候,所以法院就驳回了。
主持人:就是老人现在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是这个楼都归她,然后但是证据表明,其实确确实实她的小儿子也进行了一部分的投资,所以不能都归她。那么这会儿驳回的是针对她提出的要求,这个楼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驳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人对这栋楼没有自己的权利。您也看到了,刚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来的决定呢是终审判决。那么再往下走,老人可以怎么样?
范愉:那么老人当然可以重新再提起财产分割的起诉。法院已经确认这个财产并不是完全属于她儿子所有的,那么老人当然拥有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所有权,所以老人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同时也可以要求分割由财产所产生的这些收益,比如说租金等等。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一审和二审中,因为这个老人提不出来足够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讼诉请求,也就是6层楼全部归自己所有。那么现在老人已经重新起诉了,而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就变成了要求分割财产。那么现在这个时候的证据是不是就已经足够了?那么其实现在呢,老人也确实有所行动,我们看一下记者的后续报道。
终审判决之后,索大妈经过咨询,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起诉,要求对中州路上6层大楼,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主持人:范教授,您看到最后这二老也重新起诉,而且就是要求分割财产。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对法律一定是最了解的,那么在这种前提下,是不是也能够给当事人提些适当的建议?
范愉:法院可以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之下,同时也为了提高效率,避免过多的重复诉讼,在适当的情况下给当事人一定的帮助。所以这种做法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地根据实际的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主持人:我们在回想很多年以前,很多人所崇尚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就是几世同堂这种的生活方式。而且在农村很多人家,特别忌讳谈“分家”这个词。
范愉:不错。而且我们古代的法律就是禁止在老人健在的时候,儿女们分割家财,就叫做“父母在,不能别籍异财”,就是不能分家。就这个案子来讲,首先老人最初是希望跟儿子,就是养儿防老嘛,希望通过一种附条件的,这种遗嘱的方式,使自己以后老后赡养的问题等等,通过这种协议来解决。但是由于儿子以后发展的过程证明,他(老父亲)的有病,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首先这一点是绝对错误的。不管什么前提下,就是跟这个财产毫无关系的情况下,儿子没有任何理由或者权利拒绝赡养老人。拒绝赡养老人是既违法,也违反道德的。另外一个就是在我们国家这种特定情况下,个体经营户也好,还有农村承包户也好,它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那么这时候,家庭的成员对财产往往是拥有共同的权利的,那么为了保证事后不要发生纠纷,其实最好的办法是对经营方式,包括双方的出资,包括经营的这种状况,应该最好有个简单的约定。哪怕是个简单的约定,这样的话就使这个财产内部的,将来分割也好,发生纠纷的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但是即使是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那么这种亲情,诚实信用,也永远是一个家庭、一个经营单位中所必需的一个更重要的东西。
主持人:那么虽然现在这个案子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都是儿子胜诉。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他可以不去履行他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相信法律一定会针对现有的财产给老人一个合理的说法。同时小儿子这种行为,也必然会受到某种道德上的谴责。
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感谢范教授参与现场讨论,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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