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日说法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害他还是救他
2000年10月18日星期三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东
主持人(张绍刚):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李教授,不久前呢,在江苏省东海县发生了一次车祸。在车祸之后呢,这个受伤的司机很快就被自己的两个朋友送到医院去了。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事后这个受伤的司机,却把两个朋友告上了法庭。我们先来看一下,记者带来的调查。
这是一辆拆散了的手扶拖拉机,它被停放在院子的荒草中,当作了晾衣架。它的主人失去了左臂,呆呆地看着它发愣。这是我们的记者在江苏东海县农民张金城家看到的一幕。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张金成的父亲:“你说我到底怎么办呢?32岁呀,我一辈子,这下可怎么办呢?”
事情还要从1999年11月16日晚上8点多说起。当时司机张金成开着自己的拖拉机回家,车上坐着顺路搭车的村民周立干和刘正刚。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他是拉货的车回家,我搭他车回来的。到这边大桥,刘正刚也一起搭车,刘正刚是回老家。”
交警陈树芳:“事故现场就在这个地方。”
由于当时公路上没有路灯,再加上对面来车的灯光非常亮,使张金成没能看清前方路边停靠的正在换轮胎的大货车,致使他的拖拉机撞到了大货车上。事故发生后,司机张金成当场受重伤昏迷不醒,同车的村民周立干和刘正刚也被摔出了车外。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发生事情以后,我们两个人也从车上摔下来了,昏过去了。我们两个人一醒过来,我们就做到人道主义,两个人把他送到县医院抢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医生付元贵:“当时这个病人来的时候,情况比较危急,左上臂不完性离断伤,整个上肢鲜血淋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周宏:“整个骨头血管已经全部离断,仅剩皮肤还有一点粘连。”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医生付元贵:“这种情况是远端血供消失,(无端的)指头已经发紫、发黑、发冷,没有感觉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周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做截肢手术。”
医院决定为张金成实施手术后,遇到了一个难题。由于张金成的车祸是突发事件,到此时还没有来得及通知他的家属,因此没有人能够在张金成的手术议定书中的病人家属栏内签字。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周宏:“按照医疗规章制度,那么就是所有的手术病人,术前都要签字。”
由于病人的伤情每拖延一分钟,都会对他的生命构成威胁。于是医院找到了张金成同来的周立干和刘正刚。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周宏:“因为现在,你们也知道医疗纠纷很多,如果术前不签字,很可能术后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纠纷。所以我们就要求他来的陪人,或者他们单位的同事签字,实际上这属于一种见证,属于一种见证,证明当时这种情况需要手术。”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医生叫马上签字、输血、抢救,我们又不是亲属,只是朋友。”
搭车的村民刘正刚:“不应该我们签字,但我们也不懂这个。医生说,如果不签字他就有生命危险。我当时和周立干抱着一条态度,不管有什么情况,我们要救他,先救他,把他救好再说。”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我们两个,我跟刘正刚两个人就签了字,给他马上输血,抢救他生命。”
随后医院迅速为张金成实施了左臂截肢手术。13天后,张金成伤愈出院。同时,江苏省东海县交警大队为这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了判定。
交警陈树芳:“手扶机追尾相撞,应该负主要责任。前面的大货车厢式货车,是负次要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截肢后的张金成被定为五级伤残,同时智力严重受损,再加上他住院时的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及车辆损失费等,共造成了10多万元的损失。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判定,负次要责任的货车司机,赔偿给张金成3万元。余下的7万多元损失,由张金成自己负担。这一切的损失张金成一家认为,是截肢造成的。而造成截肢的原因,是同车村民周立干和刘正刚在手术书上签字。由于车祸同时还使张金成的大脑严重损伤,记者只得采访了他的家人。
张金成的父亲:“按理来说,张金成这个手术签字,我跟他的父母都不应该签字,应该由他家属(妻子)来承担签字。包括我们俩都不能签这个字,为什么呢?(因为)他的家属(妻子)可以抚养他一辈子,他这是残废。像刘正刚和周立干签这个字,那是不符合道理的,那就要他们来负偿他的经济损失。”
随后,张金成一家将村民周立干和刘正刚告到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他由于不该截肢而截肢造成的损失费50477元。
张金成的父亲:“膀子断了不会影响生命关系。”
张金成的亲属:“没有生命危险,不应截这个肢,不应该签这个字,关系不到他的生命。”
张金成的父亲:“他俩签字后就截肢了,对不对?他们要不签字能截这个肢吗?”
张金成的亲属:“伤在肢部地方,没有一点生命危险,就不可能截肢,截肢根本不必要。他们就签这个字,他们就应当负责任。”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我们不该赔这个,我们是实行人道主义抢救他,我们就不应该赔偿这个事。”
搭车的村民刘正刚:“引起了官司,我们没话说啦,这叫好心不得好报啦。”
刘正刚的委托代理人高立举:“这个行为并不违法,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一方认为自己是实行人道主义、见义勇为,而另一方则坚决要求对方赔偿。争论的焦点就是手术议定书上的病人家属签字。如果没有人在手术书上签字,医院面对着张金成这样的病人,会不会实施手术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周宏:“有的病人来了以后,是110送来的车祸或是外面的老百姓送来的,送来时他身边就没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本着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该手术一定要手术,否则你错过了这个手术时机,他就有生命危险。”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即使当时我们知道他以后得告我们,我们还是要签字把他生命救活。”
记者:“为什么?”
搭车的村民周立干:“这是我们保证人的良心问题,良心上过意不去。如果他死了,以后再怎么说,我们也不好受。”
主持人:李教授,您看到了,现在呢就是围绕着这个家属签字,展开了很大的争论。那么刚才您也听到了医生的另外一个说法,医生说有时候没有家属签字,没有任何人签字,比方说110送来的,在需要手术的时候,也要马上实施手术。那么签字到底是为了干吗?
李显冬:这个大夫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说这个签字呢,在这儿只起一个见证作用。也就是说,它是起一个证明人的,起一个证据作用。说明当时呢,他的这个伤势的紧急状况。
主持人:那您就觉得这个时候的这个签字,不是家属所签的,那种同意手术的那种授权书。
李显冬:对,它是起一个证据的作用。
主持人:如果这么来推断的话,那么好像我觉得医院的行为,就应该仔细地来考察一下了。
李显冬:对。所以我觉得这个家属在这个逻辑推理中间呢,有一个毛病。就是说,他认为呢,如果这两个人不签字,那么这个手术就不可能进行,那么他是不了解这个医院的规定。
主持人:其实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来考虑一下,这个医生的这个职责行为。
李显冬:这是一个职务行为,对于一个大夫来讲,他是以救死扶伤为他的天职的。那么遇到一个病人,不能够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的时候,这个时候大夫完全可以根据他的专业知识,根据他的职务来确定,这个病人需要不需要进行一个救助手术。那这个是非常专业化的问题,而且正如我们的话来讲,这个时候时间就是生命。那么因此呢,法律和这个医生的职业它就授予了在这个情况之下呢,这个大夫可以有权作出,进行手术的这么一种职务行为。那么只要法律和他的职业是允许的,他又没有超越了自己职权的范围,这个时候他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任何损害后果。当然你说截掉了一个人的胳膊,那是对人的身体权的一种侵犯,但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讲,他就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侵权。
主持人:您刚才也听到了,村民们在议论的时候也有很多的说法。很多村民都觉得说,没有必要切。就是觉得切了之后,其实就切这么一截儿就可以了,不用全部都切掉。
李显冬:那这个需要切和不需要切,这个问题是由医生来证明,这是属于个医疗的东西。即使将来你发生诉讼,这时候你只能去告医院,你不能告签字的人,和签字的人没有关系。
主持人:如果医院要是有过错的话,医院可不可以拿这个签字来摆脱自己的过错?
李显冬:不可以。因为这个截肢不截肢,这是医院或者说是大夫的一种职务行为,并不能因为有人来证明了,当时是处于某种紧急的状况,就免除了这个大夫的责任。所以就是告错了对象。两个人讲得很清楚了,他们当时的情形,仅仅是觉得在救人的这个必要中间,既然需要我们签字,那么我们作为朋友,我们就应当签字。他既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对吧。那么是需要进行手术,还是不需要进行手术,应当说这个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技术问题,只能由医院来解析。在一个大夫告诉你说,你的朋友需要进行手术,而这个时候又需要你进行签字的话,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毫不犹豫地去签字。
主持人:这么说的话,这两个朋友其实是并没有构成侵权。
李显冬:没有任何的过错,而且应当是一种鼓励的行为。就是在紧急的状况下,应该及时去对别人进行救助,而且需要作一些证明行为的话,应该是勇于承担责任,相信我们的法律,相信我们的社会。
主持人:那如果要是从法律角度来衡量这两个朋友的行为呢,就是首先他们没有主观的一些恶意。
李显冬: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那么这个胳膊掉和不掉,和他们两个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是他自己把车开到人家的货车上面,主要的过错在他自己。那么这个事情没有造成损害的后果,这个损害后果不是因为他的胳膊掉了,而是说如果要是他们不签字,而影响了这个手术不能及时进行的话,那么会给他造成更大的损害。不一定是胳膊掉的问题,也不一定是现在智力受到影响,可能生命都还会有危险。
主持人:那么按照您的这种说法,这两个朋友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那我们看一看最后法院,对这个事情到底怎么样来认定。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明哲:“被告在家属一栏进行签字,但我们认为两被告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在原告最危急的时候为他签字。我们是这样判决的,我们是驳回原告张金成的诉讼请求,被告周立干和刘正刚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主持人:好,我们看到最后法院呢,也是认定这两个朋友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显冬:我们的法律呢,他把这个权利和义务是规定得非常清楚的,也就是一个人只有在他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他的违法行为给别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并且他的违法行为,和这个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并且呢,他在这个行为中间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之后,他才承担责任,如果他要是没有这样的故意和过失,那么呢,我们的法律就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中间,大胆地去进行各种行为。
主持人:我们今天谈的这个案子中间,不管是两个朋友还是医生,当他们在面对紧急事故的时候,都能够很镇定地进行处理,并且最终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应该说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值得鼓励,值得提倡的。当然我们也非常同情这位伤者,因为毕竟是他自己的身体承受了那么大的损害。就是希望能够在家人的帮助下,这位伤者迅速地恢复自己生活状态。但是最重要的是在正常的生活状态下,希望你和那两位朋友,仍然是好朋友。感谢各位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感谢李教授参与现场讨论,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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