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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today 今日说法  Leg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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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今日说法    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车祸引出的行政官司

20001012 星期四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

 

  主持人(撒贝宁):各位好,欢迎您进入本期《今日说法》,参与我们今天节目的讨论。范教授您好,我们都知道这个交警除了日常维护交通秩序之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那就是处理交通事故,如果交警队对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得不好的话,很有可能被当事人抓到把柄。前不久山东济宁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就是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推上了一个行政案件的被告席。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带回的相关报道。

   20009月,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济宁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即将坐上被告席。然而在开庭前夕,被告却已预料到将要到来的判决结果。

   济宁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胡广仁:“对这起案件来讲,我们估计我们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那么是什么事让交通队明知会承担责任而去做呢?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他叫盖磊,他的妻子在一场车祸中当场死亡。

   当事人盖磊:“那天早晨上班,230下班,这么近,等不来了。”

   2000219日,正是农历元宵节,山东省济宁市的街头也同样笼罩在节日的热闹与繁忙中。济宁市中医院护士李秀娟中午下班后,骑着自行车刚出单位100米到路口,一辆公交车迎面驶来。

   司机张元善:“当时听到了我的侧面,驾驶员的位置已经过去了,不是撞的我前头,是撞的我侧面,听到之后,我从倒车镜一看,人向后仰过去了。”

   司机下车看了看伤者,鲜血正从躺在地上的这个人的鼻孔中喷出,慌乱的司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处理电话,几分钟后,急救车和警车相继赶到。 

  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赵趁:“基本上当时只要是脑干损伤,颅脑损伤。出现这些就是死亡了。”

   李秀娟颅底骨骨折,当场死亡。随后济宁市交警支队开始现场勘查。

   胡广仁:“到达现场以后,当时公共汽车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停在路的右侧,自行车停在路中心线偏东一点,右一点。”

   事故大队经过现场分析得出结论,公交车是沿路线正常行驶,李秀娟是横穿马路,拐弯时为了躲避另外一辆车,车把与公交车侧面相刮,导致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在地上。事后法医鉴定李秀娟系因车祸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秀娟的死让本来一个美满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

   盖磊:“空空荡荡的,看哪哪里都难受。这都是俺对象一手亲自操办的。”

   然而更让盖磊痛苦的是,他还必须得振作起精神来面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2000226日,济宁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侦察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张元善和死者李秀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胡广仁:“按照第7条第2款,过那个路口的时候,作为他来讲,他应该注意观察。”

   鉴于司机在行驶中没有违章行为,但事发地点是一个热闹的丁字路口,司机应注意观察路况,因此对车方和死者均适用的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其具体规定是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胡广仁:“如果说实事求是地定那就是同等责任,作为我们定同等责任,这个是对的,是正确的。同等责任意味着死者方不会得到太多的经济赔偿,责任认定作出后,交通队把事故双方召集到一起,就经济赔偿问题开始调解。”

   盖磊:“他车在后头,俺对象车在前头,直接碰上的。”

   济宁市中医院王主任:“人跟汽车相撞,应该说车是占主要责任。”

   调解刚一开始,死者方并未提赔偿的具体数字,而先是对交通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表示了极大的不满,要求车方负全部责任,可没想到更不满的是车方。

   张元善:“我是干线,她是支线,这是一。”

   济宁市公交公司安保科科长:“第一,非机动车应该让机动车先行;第二,转弯车应让直行车;第三,支线应该让干线。”

   车方认为自己本来就没有任何责任,承担同等责任已很勉强,死者方的态度让他们接受不了。就这样第一次调解工作根本未谈赔偿问题便不欢而散。33日,盖磊聘请律师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交通队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济宁市援正法律事务所胡冬:“他违背了交通法规,再有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此期间,交通队把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第二次调解,第一天下来跟上次一样,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约好双方第二天再来,当晚盖磊回家却发现又一个悲剧发生了。

   盖磊:“孩子说‘爸爸,我就这么几条路,第一我跟妈走,第二爸爸你跟妈好吗?你要跟妈好咱俩一块找妈去。’”

   盖磊和李秀娟16岁的儿子留下一封信离家出走了,盖磊真的是妻离子散。他再也没有去上班,而是经常来到妻子出事的路口。调解工作在几天之后才得以重新进行,刚一进门,盖磊便哭了起来。

   盖磊:“对象出了这个事以后,一直到现在,一天到晚光在家里,光很痛苦了,孩子这一走……”

   济宁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调解员李传平:“在他哭的情况下,我当时我也很受感动,因为我这个心脏有毛病,我也没吱声,从我抽屉里拿出一个硝酸甘油,含化了以后我也没吱声。”

   济宁市公交分司安保科科长:“我也觉着确实也是,把驾驶员喊出来了。”

   张元善:“不管怎么说这个情况,责任大了小了,我当时觉着,从我本身来说,人,她已经死亡了,从我本身也很内疚这个问题,当时我也很同情他。”

   盖磊的惨状不但打动了车方,也打动了事故大队的调解员,对峙的局面土崩瓦解,车方愿意作出让步。

   胡广仁:“如果多拿钱,那你这个责任就必须要变,你不变,你没法给人拿钱。”

   队长告诉记者,要想让车方多拿钱就必须改变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同等责任变为主次责任,而主次责任就会牵扯到要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胡广仁:“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应该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怎么既能让死者得到更多的赔偿,又不会让车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车方提出建议。

   济宁市公交公司安保科科长:“要是说都诚心诚意地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在不增加驾驶员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在这上面让一成。”

   胡广仁:“在不追究驾驶员其他责任的前提下,变原来的同等责任为主次责任。”

   这个建议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交通队制作了重新责任认定书,适用的依据依旧是72款,责任变为主次责任。

   胡广仁:“主要前提还是想考虑照顾到盖磊这个角度上,这样双方协商,对单位说一下,你看怎么样,他也同意。所以说目的就是为了照顾死者。”

   最后经过几次协调,确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盖磊在赔偿书上签了字。队长告诉记者,交通队的工作历来秉承让双方都满意的原则。

   胡广仁:“在我们调解处理这起案件过程当中,我们本着就是尽量叫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满意。”

   记者:“成文的法律依据有吗?按照咱们的处理规则?”

   胡广仁:“按照规则来讲,这没有成文的规则。”

   原以为此案就此可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没承想没过几天,司机张元善突然收到了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通知书。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邹燕:“就说是公共汽车3路车撞死人后,公安机关自己对这个问题没处理。”

   原来,失去妻子的巨大痛苦仍牢牢占据着盖磊的脑海,很快他就反悔了。6月,他以主次责任为依据到检察院进行举报,要求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盖磊:“它们公交公司跟事故处理中心它们都是和稀泥,都是和稀泥,没有真的。”

   邹燕:“肇事方就说是行人负肇事的主要责任,他这个行为就说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20008月,在公安机关对司机执行逮捕时,司机一纸诉状将交通队告上法庭,要求撤消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责任。目前检察机关已中止了对司机的逮捕,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主持人:范教授,这个案子显得有些与众不同,这个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负责同志一开始就向我们的记者表达了,说在这个案件当中,事故处理大队败诉的可能性很大。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事故处理大队这个问题存在在什么地方?

   范愉:正常的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上是有几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中承担的是不同的职能。比如说处理现场、责任认定、进行行政处罚和调解。其中前边几个职能都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这样一种行政职能,那么后者就是民事调解这一部分,实际上是就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那么它属于公安机关的一种附带性的民事纠纷解决的职权,那么这种职权实际上要求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是依据责任认定之后,就是责任认定已经作出之后,依据责任认定进行。而且并不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得达成调解,因为调解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上可以达成调解,也可能达不成调解,那么无论哪种情况,公安机关都没有一种义务必须要完成调解程序。所以当事人双方如果对赔偿的数额发生重大的分歧的时候,可以终止调解,然后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说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的,那么当事人也仍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所以说整个交通事故无论它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还是最后到法院打官司结束,它都要依据这个责任认定书,因此这个责任认定书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不能随随便便地根据一些主观的情况就给它改变过来。

   范愉:所以我们看本案中间之所以混乱,就在于公安机关把前面的行政的责任认定程序和后边附带性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混在一起了。

   主持人:等于公安机关没按照你刚才所说的那几个步骤来办。首先这个事故发生了,而且事故处理大队也制定了这样一个责任认定书,一开始是同等责任,五五开。

   范愉:结果后来呢,事故处理大队开始进行调解了,涉及到调解的问题以后,发现双方对这个责任认定不同意。然后就是由死者一方,死者的家属提起了复议。那么在行政复议中,改变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但是这里边有几个前提,第一就说你在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首先要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比如说有新的事实或者在一开始责任认定中忽略了哪些事实等等,或者有些什么新的事实。此外就是法律依据,比如说在最初的责任认定中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当等等。那么如果在本案中在复议过程中并没有认定任何新的事实,也没有变更援引的法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充分解释的情况下就可能是一种违法,那么就潜在着公安机关败诉的可能性。

   主持人:如果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最初的一种设想,他们输了这场行政官司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是法院会判定他们对这个交通事故责任作出重新认定,那么责任很可能回到最初的五五开。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当然这只是我们的设想,最后这个行政案件的结果怎样,司机的命运又会如何?我们将会在以后的反馈版节目当中再来把结果告诉您。

   好,感谢各位收看本期的《今日说法》,也感谢您来到演播室参与本期节目,谢谢。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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