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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cctv.com/life/lawtoday/lawtoday.html
飞来之祸
2000年9月16日星期六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小能
主持人(撒贝宁):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王教授您好,我想您平时也可能经常打出租车,今天我们谈到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乘客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实际上以前这类的案子并不少见,但是今天这个案子非常特别,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带回的一个相关的报道。
今年29岁的吕慧芳是湖北人,1994年到深圳打工。没想到在去年的一次乘车时,竟被窗外飞来的寻呼机砸伤了眼睛。从此,她的左眼就失去了光明。那是1999年8月的一个凌晨,吕慧芳和朋友在老乡家聚会之后,就近打了一辆出租车,准备返回自己的住处。
受害人吕慧芳:“从边检二院上车就说去莲塘,我跟司机讲好价钱是20块,而且上车之前,他一直都没有打下去那个‘米表’(计价器)。”
出租车在深圳市沿河南路向前行驶,大约行驶了几分钟之后,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吕慧芳:“当时我靠在座位上,跟我的女朋友两个人在聊天,就感觉一个东西打进来,眼睛很痛,我就拿手去摸,一摸眼睛上都是血,那血一直不停地往下流,流到身上,一身都是血,我当时都吓昏了。那个朋友就从车座下面找到一个BP机出来。”
由于出租车没有停下来,事发当时没有抓到扔寻呼机的人,是谁扔的寻呼机也不得而知。
记者:“当时那个BP机是谁扔的?”
吕慧芳:“我自己没看见,但我旁边的那个女的,那个孕妇看到有两三个人,可能是我们的那个车计价器没有打下去,所以别人就以为是空车,就拦车,但司机结果不停,他们可能就气愤,可能是为了砸司机,没有砸到就砸到我了。”
在吕慧芳及其朋友的强烈要求下,司机将她们送到了深圳市流花医院。由于当时情况严重,流花医院不具备做手术的条件,司机又将她们送到了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治疗,吕慧芳的伤情终于得到控制。当时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无光感,泪管断裂,晶体脱位,角膜缺失。吕慧芳在人民医院法医鉴定科,进行了法医鉴定。
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科朱一明法医师:“那肯定是残废,无光感那种还不算残废,什么算残废?这是根据深圳市这个劳动力鉴定标准来确定的。”
法医鉴定结论是吕慧芳左眼挫伤,构成7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几个星期后,她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出院返回家乡,吕慧芳当时觉得这是天灾人祸,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她在家又住院一个多月,出院后一边吃药,一边休养。
吕慧芳:“花了3万多块钱,就是药费带那个交通费和杂费,包括别人照顾我护理用的那些钱全加在里边。”
在休养期间,吕慧芳还是没有想到赔偿问题,她考虑的是如何治好她的眼睛。她去北京等多家医院咨询,医生告诉她要保住右眼,就必须做左眼摘除手术,而且要很大一笔费用。在朋友的提醒下
,吕慧芳又返回了深圳,找到当时乘坐的出租车,要求其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吕慧芳:“我觉得它作为一个出租车公司的话,我坐在它的车上,司机没有安全送我到达指定地点,在中途出了事后,它们公司怎么样都应该对我负一点责任。”
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认为,这是飞来横祸。吕慧芳的眼睛不是司机砸伤的,公司赔钱没有道理。
记者:“那么你认为这个司机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也是很冤枉的?”
吕慧芳:“我也知道他跟我都是受害人,但是我坐在他的车里,我觉得我始终是乘客。作为消费者,我不一定要对他司机,或对他的公司怎么样。但是因为我坐在那个车上,始终都是他公司的车,他始终就要承担一点责任。”
去年12月,吕慧芳先后向深圳市交通运营中心、深圳市信访办、沿河派出所等部门投诉,但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因为眼睛残疾,吕慧芳也失去了原有的工作。春节过后,吕慧芳得到了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2000年2月份,她又投诉到了深圳市消协,开始了新的调解。
深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熊汉东:“消费者可能是当时要求9万多块钱,那么中南小汽车公司它认为这个数接受不了。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当时谈的是1万块钱以内它可以考虑,在1万块钱以内它可以解决,当时显然这个差距比较大。”
调解再次失败后,吕慧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今年4月6号,深圳市福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吕慧芳又追加了赔偿金额,要求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30万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余伟斌律师:“本案的吕慧芳她坐在车里,自己本身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那么她受到的伤害,就是由承运公司,由那个承运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诉讼代理人陈君亮律师:“你要出租车公司来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最起码我们抛开法律来讲,不太妥当也不太公平,毕竟这个BP机是从外边打进来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余伟斌律师:“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法》规定的,乘客只要在车上造成损害,他(承运人)只有在3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一个是不可抗力;第二个是乘客自己故意的;第三个是乘客自己重大过错造成的。只有这3种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被告诉讼代理人陈君亮律师:“就是说把的士车改装成一个装甲车,按照原告那边的这种逻辑,那也不一定能保证乘客的安全。”
被告律师还提出,合同法是199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吕慧芳的眼睛被砸伤的时间是1999年8月25日,当时这部法律还没有施行,因而不能适用本案。
原告诉讼代理人余伟斌律师:“这个可以参照适用,但是即使不适用合同法,但他们违反合同是明显的。”
据了解,由于未能及时向派出所报案,扔寻呼机的肇事者一直没有被抓获。
原告诉讼代理人余伟斌律师:“作为受害人吕慧芳来说,她可以有选择权。她可以选择中南汽车公司,或者选择那个肇事者,她选择哪一个要求赔偿都是可以的。”
2000年7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吕慧芳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租汽车客运合同成立。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而本案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原告自己承担40%,被告承担60%。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和履行,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而不能适用《合同法》,最后判令被告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支付吕慧芳人民币39000多元。
吕慧芳:“我会继续上诉,不管告到哪里去我都要继续告,有一口气我都会告下去。”
由于吕慧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太少,目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持人:那么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吕慧芳要求赔偿,当然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眼睛失明,丢失了工作,那么今后前途未卜。不过她告的是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对她进行赔偿。从她和出租汽车的关系来看,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王小能:他们俩之间肯定是一种运输关系。属于客运合同,就是运输合同。按照《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肯定他的主要义务是把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乘客的主要义务就是付钱了。作为司机来讲,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我个人理解应该是按照现有的技术手段、车况以及防范事故、防范风险的能力,按照正常的标准来履行义务。
主持人:那么路途当中一旦发生了这种意外的事故之后,是不是意味着他没有把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要承担责任?
王小能:客运合同中,如果没有不可抗力的存在,那么还要看情况,就是看这个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因为乘客自身的健康原因。比方说,他本来身体就不好。
主持人:一些急性病突然一下发作了,在这种情况下。
王小能:虽然是在运输过程中,坐在别人的车上,但是由于你自身的身体原因、健康原因造成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排除运输方的责任。如果说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乘客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你把脑袋伸出来,把手伸出来造成了伤害,由于他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话,那么承运人也不负责任。
主持人:如果说在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是乘客自己的原因的情况下,司机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是现在这个案件当中,本身乘客自己是没有任何过错的,那么它是不是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呢?
王小能:所谓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就叫做不可抗力。比如说天灾人祸、自然灾害,这是不可抗力,发生战争这是不可抗力。举极端的例子很容易。但具体到个案中,比方说在本案中,这算不算不可抗力,我个人是这么想,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要想鼓励出租车行业,就说让这样的企业能够经营得下去,从经济成本上更多地考虑,那么就把这个事件,作为不可抗力来考虑。
主持人:也就是说适当减轻司机这一方的责任。
王小能:对。如果对这种偶然发生的事件,根本意想不到的事件,要承担责任,势必就会让出租车公司,来把这个玻璃装成钢化玻璃、防弹玻璃。我们一般说企业是以追求盈利为它的最高目标。最小的投入,最大的产出,这是它的目标。那么如果说让它投入这么多,这一定是要阻碍一个行业的发展的。在这一点上我突然就想到保险是多么重要,如果说把这种谁都没有错—司机也没有错,乘客也没有错,把这种意外的伤害转化给社会,消化于无形。那么通过这么一种制度来进行补救的话,我相信对弱者也有保护了,而经营者也能继续经营了。
主持人:而且通过保险这样一种制度,同样可以促进整个社会建立这种保险的意识,保险行业也会发展起来。在片子里我们看到,最后法院的判决出租公司是向受害者赔偿了将近4万元钱,虽然她要求的是30多万元,但是最后并没有全部支持,对于这个判决您怎么看?
王小能:我个人觉得判得很合适,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前面说,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讲,是不可抗力呀,或者说意外事件呀。但在我们的保险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是很发达的时候,在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之间谁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说比照着这个公平责任吧,大家来分担一下这个损失,我觉得目前在保险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是很发达的时候,这个判决可能是解决类似这种案子比较合理的一个结果了。
主持人:她还能有什么其它的什么途径来得到一些补偿或者是赔偿?
王小能:那就是谁往这车上扔东西,谁扔的呼机,真正的肇事者,真正有过错的一方,找着他由他来赔偿这一切。
主持人:那么刚才在这个案子当中,您一直强调要对行业进行保护,但是我想有一个很必要的前提:就是行业自身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你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乘客或者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你一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说你如何尽到自己的职责,使自己做到没有过错,不仅对于乘客来说是一件好事,对于你自己来讲,也是有好处的。好了,非常感谢各位收看本期《今日说法》,也感谢您来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节目,谢谢!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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