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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硕《中国法制史》模考试题及答案

(来自 法律史学术网  新浪网)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 

  1.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商鞅  D.赵盾

  3.下列哪部律曾得到张裴、杜预两位律学家先后作注,而被称为“张杜律”?(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4.下列哪部律确立了“死、流、徒(耐)、杖、鞭”五刑体系,从而为隨唐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奠定基础?(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魏律》D.《北齐律》

  5.那个朝代的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 )  A.西晋  B.曹魏  C.北齐  D.南齐

6.系统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是( )。

A.五十三条格  B.开元律疏   C.唐六典    D.大中刑律统类

  7.“十恶”中破坏封建家庭秩序的是( )。  A.内乱  B.不道  C.谋大逆  D.大不敬

  8.“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是指(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故旧  C.皇帝的客人  D.前朝国君的后代

  9.唐代中央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御史台  C.大理寺  D.门下省

  10.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刑罚制度方面的一项新规定是( )。

     A.折杖法  B.盗贼重法   C.重法地法   D.刺配之刑

11.凌迟入律典作为法定刑始于?。

A.《唐六典》  B.大明律  C.《庆元条法事类》  D.宋刑统

  12.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元典章》  D.《风宪宏纲》

  14.首次采用七篇体例—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的法典是( )。

      A.吴元年的《大明律》  B.洪武六年的《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  D.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

  15.发遣,是指发往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这种刑罚是( )特别独创的。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16.在清朝,通政使参加下面哪个审判活动?( ) 

A.九卿会审   B.热审   C.秋审   D.朝审

17.《大明律附例》中的“例”是指( )。

A.《<钦定律诰>条例》B.《问刑条例》

C.《<真犯、杂犯死罪>条例》D.《<充军>条例》

  18.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

      A.《商人通例》  B.《破产法》  C.《公司律》  D.《大清商律草案》

  19.最早确立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 )。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B.《中美望夏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       D.《中美续约附款》

20.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

A.大革命时期    B.土地革命时期   C.抗日战争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0题) 

  21.“昏、墨、贼,杀”中的“贼”是指盗窃。( )

  22.“三刺”是西周时期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程序。( )

  23.汉代下诏“除肉刑”,是汉武帝改革刑制的一次措施。( )

  24.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

  25.皇帝亲自录囚,始于汉武帝。( )

  26.“刺配”是五代后晋初创的。( )

  27.《大业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 )

  28.贵族、官员犯十恶罪,不准享受议、请、减等优待;虽遇大赦,官爵仍需革除。( )

  29.《宋刑统》的体制、篇目与《唐律疏议》完全相同。

  30.北宋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事务。( )

  31.明清时期,在刑罚适用上仍然遵循唐律“从旧、从轻主义”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不溯及既往,不以新制定的重法为准。( )

  32.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是“重其所轻,轻其所重”。( )

  33.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审判厅。( )

  34.清末筹建的咨议局具备了资本主义制度地方议会的性质。( )

  35.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解释例是指由司法院按一定的程序对法律或者判例提出的疑难问题、分歧等做出的解释或者决议。( )

  36.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是主要由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构成。( )

  37.《十九信条》在相关条款中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权力。( )

  38.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的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39.解放战争时期,审理土改运动案件的人民法庭有权批准死刑的执行。( )

  40.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影响最大的刑事法规是《中华苏维埃政府惩治反革命条例》。( )

三、分析题(每题10分) 

  41.《唐律疏议》中说:“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请就此予以分析。

  42.《唐律疏议》中说:“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请就此予以分析。

  43.《唐律疏议》中说:“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请就此予以分析。

  44.《宋刑统》中说:“(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物,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请就此予以分析。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D 2.B 3.B 4.D 5.D 6.C 7.A 8.C 9.C 10.A

  11.B 12.C 13.A 14.C 15.D 16.A 17.B 18.A 19.A 20.D

  二、判断题

  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

  三、分析题

  41.这是关于同居、亲属相为隐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渊源于西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但有所发展(1分)。这个原则是孔子提出来的(1分),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体现(1分)。

  根据这一规定(每点2分):(1)勿论情形,要对“同居”、“大功”作出相应解释;(2)减罪情形,对“小功以下”作出适当解释;(3)不用此律情形,对“谋叛以上”作出适当解释,并指明国家利益和君主专制于亲情相比,更为重要。

  42.这是关于老幼残疾者减刑的规定(1分)。这在西周时就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而存在(1分)。汉武帝后,法律儒家化,这一规定作为儒家“德治”思想的体现,进一步得到继承(1分)。这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宣扬的“恤刑”精神(1分)。

  根据这一规定:(1)老幼残疾,分为两个档次,一是70~80岁、10~15岁以及废疾的人,一是80岁以上、10岁以下和笃疾的人(1分);(2)前者,对所有的犯罪,均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只对特定的犯罪:反、逆、杀人、盗及伤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2分)(3)对前者,死罪不减,流罪以下收赎;对后者,“应死”的情况下,享有“上请”特权,即由皇帝最终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至于盗及伤人,只是收赎;其他罪,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3分)。

  43.这是关于亲属相谋杀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1分)和儒家“尊尊”思想(1分)。“准五服以制罪”首先明确规定于《晋律》,其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长犯卑幼者,处刑越轻;反之,处刑越重。服制越远者,以尊长犯卑幼,处刑相对加重;反之,相对减轻(2分)。这些都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1分)。对于“一准乎礼”唐律也不例外,遵循了这些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1)卑幼谋杀尊长,血缘关系越近,处刑越重:谋杀缌麻、小功尊长,分“谋而未伤”、“已伤”、“已杀”,而分别处刑;而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不分首从,一列处斩刑(2分);(2)“尊长谋杀卑幼”比“卑幼谋杀尊长”处刑较重,体现了“尊尊”原则。

  44.这是关于户绝财产处理的规定(1分)。户绝,是指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1分)。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讲是人,但在《宋刑统》上,与资财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1分)。

  这一规定,规定户绝资财按照下列顺序处理:(1)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理(1分);(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近亲办理丧葬事(1分);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1分);没有女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1分);没有亲属的,归官府(国家)所有(1分)。这个规定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女子的继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制度(1分),但是必须看到,女儿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才享有继承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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