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UILIN.info 法律教学在线 延伸课堂 服务社会

    中国法律思想史
<<返回主页

湖北大学法学专业2001级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律思想史》A卷试题及参考答案(闭卷)

(2005-1-15)

论述题,每题20分。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线索。 

二、孔子的德主刑辅论。 

三、韩非的“法”、“术”、“势”理论。 

四、董仲舒的“原心定罪”思想。

五、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

 

参考答案要点:

评分说明:(1)答案与下列要点表述不同,但内容切题,言自成理,也可得分。(2)答案与下述要点相同,但没有展开论述,扣5分

 

 一、(以下每点4分)

1、起源时期:夏、商、西周。神权法和礼法思想。

    2、争鸣时期(轴心时代):东周(春秋战国)。为封建法律制度寻找精神支柱的探索阶段。

3、整合时期:两汉、魏晋、隋到唐代中叶。先秦诸子思想统一为礼法结合、法主刑辅之正统思想。《唐律疏议》颁行是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最后形成的标志。

4、定型时期:唐代后期、宋、元、明、清代前期。①道统思潮。②异端思潮:从批判思潮到早期启蒙思想;③明君清官法律思想。

5、变革时期:清后期至“五四”运动:①变法思潮。②近代启蒙思潮。③革命思潮。

 

 二、

    1、定义:“德”指先王礼仪、内在的行为规范;“刑”指法规政令、外在的制裁手段。“德主刑辅”指以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的治民方略。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5分)

2、原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10分)

3、内容:(1)重视道德教化;2)宽猛相济;3)“以德去刑”。(5分)

 

 三、

1、韩非的治国方略。“法”是统治者制定和颁布、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规范;“势”指权威,权势、势位、威势;“术”指统治者制驭臣下的阴谋权术、策略或手段。(10分)

2、“以法为本”,即治国必须制定与公布成文法,并且要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抱法处势”,即法的实施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法术“不可一无”,即实行“法治”不能没有一套驾驭臣下的阴谋权术。(8分)

3、“法”、“术”、“势”理论为专制集权主义统治方法奠定的理论基础。(2分)

 

四、

1、“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说,定罪量刑应主要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而不是犯罪的行为、后果。董仲舒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其论轻”。(5分)

2、内容:(1)“本其事而原其志”:“本其事”是指定罪科刑要从犯罪的事实出发,“原其志”是指追究犯者的动机。董仲舒认为审理案件应将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结合起来进行考虑。(2)“志邪者不待成”:对于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和最后实现犯罪,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3)“本直者其论轻”: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虽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属于过失犯罪,可以从轻论处。(10分)

3、董仲舒注意到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给以不同的处理,有合理的成分,但他过分强调行为人的思想动机,这种倾向又带有消极因素。(5分)

 

   五、

1、孙中山的宪政学说。“权”指人民掌握的“政权”(“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能”是从“政权”引伸出的、由政府行使的“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10分)

2、孙中山主张“权能分立”,即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5分)

3、“权能分立”理论闪耀着民主主义光辉,但也有理论上的缺陷或糟粕。(5分)

 

<<返回主页

(C)All Copyright 2000-   陈会林 版权所有

HUILIN设计制作  IE1024*768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