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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学院法学专业2000级《行为法学》参考答案

(20030523)

 

一、名词解释:4*5 = 20

1、      法律(外国行为法学中的)

法律(law as behaviors)是国家适用法律的规范性行为,其核心是法官的审判行为。

2、      法律运作行为

法律的运作行为即法律数量和样式的变化。

3、      分层 

分层(stratification)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指财富或物质资源的不平等的分配状态。

4、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83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二、举例说明。5* 8 = 40

 

1、 法律数量与分层数量的关系。

布莱克认为,法律的数量与分层成正比。即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其法律也就越多。

例如,原始社会分层很少甚至没有分层,所以原始社会的法律很少甚至没有。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法律首先出现在贫富差异甚大的城镇,而传统势力强大、财富分配相对平均的边远地区最后也最少出现法律。在刑事案件中,逮捕、起诉、判决、刑罚等都和罪犯与受害人之间的分层成正比。

 

2、 法律数量与纵向位置的关系。

布莱克认为,法律的数量与纵向位置(等级)成正比。即当其他因素不变时,较低等级的人们比较高等级的人们拥有的法律少;人们的地位越高,他们的法律也就越多,地位越低,他们的法律也就越少。

例如,在同一等级的人们内部,贫困等级中人们拥有的法律较少,他们处理相互之间的争议时诉诸法律的可能性较少,而且即使诉诸法律也较少成功。在19世纪美国南部,对黑人冒犯黑人的处罚就比对白人冒犯白人的处罚要轻,有关当局也更少可能公正地听取关于黑人之间的犯罪的控告。如果一个穷人在汽车肇事中撞死或撞伤了另一个穷人,较少可能发生诉讼。

 

3、 法律数量与纵向距离的关系。

布莱克认为,纵向方向向下的法律的变化与纵向距离成正比,纵向方向向上的法律的变化与纵向距离成反比。也就是说,地位较低人对地位较高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随着双方财富差距的增大而加重;而地位较高的人对地位较低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随着双方财富差距的增大而减轻。

例如在现代美国,商店指控低等级的人或黑人为窃贼的可能性,要大于指控白人的可能性。又如,受害者越富有,受到的损害也越大,得到的赔偿也越多,以致美国西北印地安人规定“重要人物的死亡或受伤所要求的赔偿高于普通人受伤所要求的赔偿;首领的性命大约需2-3个人的性命来赔偿。”

 

4、 法律数量与分化数量的关系。

布莱克认为,法律和分化的关系是曲线型的。也就是说,法律的变化与分化开始成正比,达到某一点之后,则成反比变化。

例如,在简单社会如游牧社会中,劳动分工不发达,财产和劳动交换也很少见,即使有也是人际交往和经济交往同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合同法。随着劳动分工的产生,法律出现并随之增加,而且随着分工的增加,法律的严厉性也增加。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下,即彼此互相需要、同时又有其他选择的条件下,法律就有可能更多。当社会生活的发展超出相互依赖而达到共生状态时,法律就开始减少。

 

5、 法律数量与半径方向的关系。

布莱克认为,离心方向的法律多(或重)于向心方向的法律。这意味着边缘人对结合人的犯罪要比反方向的犯罪性质严重。

例如:如果受害者是雇员、已婚、已为人父或社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而侵害人是一个孤独的流浪汉并且没有明显的生活来源,这种侵害就要比反方向的侵害严重得多。

 

三、简答:4*5 = 20

 

1、 中国行为法学对法律行为的分类。

中国行为法学对法律行为的分类:(1)积极的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不作为);(2)有意识的外部行为与单纯的外部行为;(3)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犯罪行为;(5)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6)国家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个人法律行为;(7)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形式法律行为;(8)单务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等等。

 

2、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可分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前者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后者主要指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 行政行为的特点

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而言的。特点有:(1)是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3)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或者:(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效力先定性。

 

4、 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功利的诱惑;(2)管理的漏洞:(3)约束的失度;(4)欲望的放纵;(5)价值观的错位;(6)个性的缺陷;等。

 

 四、论述题20

    中外“行为法学”之比较。

1)共同点:①都研究法律行为;②都以行为科学作为理论来源和方法论基础。③目的都是为了对法律行为进行预测和控制,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中外行为法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方法上都有很大不同。不同点:

①研究对象不完全相同。外国行为法学主要研究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法律适用行为),重点是法官的审判行为,而且主要是离开定罪量刑前提的主观臆测和自由心证的行为,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受外部环境条件刺激后作出反应的行为。中国的行为法学主要研究人类宏观社会行为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公民的法律行为)。

②理论基础和本质目标不同:

外国行为法学主要建立在心理学行为主义和政治学行为主义的基础之上;坚持价值中立,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空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之中的法律的运行轨迹。布莱克宣称:“我们需要这样一种理论,它不仅适用于美国法,也适用于纳粹法,不仅适用于颇费猜详的传统的中国法,也适用于殖民地法和革命法”。

中国的行为法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社会相统一、实践与历史相统一的思想”。“它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以推动进社会主义法学事业为任务,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最终归宿”。

③方法论不同:

外国行为法学坚持客观主义方法,从“纯科学”出发,强调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是“活的法”、“真正的法”,只重视具体行为的研究而轻视法规则、法规范的研究;强调严格的定量规律,只重视实验论证方法而不涉及法学的价值研究,排斥定性分析;强调一切按方法程序进行,热衷于设计假想——演绎模式,创设各种法行为的定理,而忽视法本质的研究。

中国的行为法学强调行为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立足动态研究但同时兼及静态研究,把定性分析方法贯穿于研究过程,同时又坚持运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实证法等等;重视法学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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