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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讲授纲要

 

湖北大学法学院 陈会林  2003年2月,5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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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导论

 

一、为什么要学习理论法学——兼说学习行为法学的意义

1、为什么要学习理论法学?第一、丰富法律思想,提高民主法治意识。第二、理解法律:对法律制度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第三、为部门法学(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

     2、开设和学习《行为法学》的特别意义:(1)别开生面的法理学。(2)展示西方法学风景与法治状况的一个窗口。

 

二、行为法学概述

(一)什么是行为法学Behavioral Jurisprudence):

1、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行为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人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规范。 从行为法学学科现实来看,分为中外两个版体的行为法学;从法理的角度看,外国行为法主研究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法律行为),中国行为法学主要研究公民受法律调整或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方法论:行为科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学等理论来研究人和动物行为的一般规律的综合性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释、预测和控制动物、个人和群体的行为。

(二)两个“版本”的行为法学

1、两种“法律”与两种“法律行为”

1)两种“法律”:①法律law as rules)是国家制定和或认可、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实施的行为规范或社会规范的总和。——“规范论”,传统法学和中国行为法学的法律观。②法律(law as behaviors)是法律实施主体(国家)和法律主体(公民)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且仅局限于人们能够观察、测定和分析的行为——“行为论”,外国行为法学的法律观。

  (2)两种“法律行为”①公民的法律行为——中国的行为法学研究对象。②国家适用法律的的法律行为——外国行为法学研究对象。

2、外国(美国、日本)的行为法学(资本主义行为法学)

外国的行为法学是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尤其是司法行为(法官的审判行为)。

主要内容:①司法政策制定论。②结构功能主义的法律社会控制理论。③计算机审判过程论。⑤法律运作行为理论:法律的数量和样式随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包括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的变化而变化。

3、中国的行为法学(马克思主义行为法学)

应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宏观社会行为中的各种法律行为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心理现象,旨在通过这种研究来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进行预测、调整和控制,探索法制行为、法律机制、法治目标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及其规律的一门新的独立的科学。

4、中外行为法学之比较

  (1)共同点:①都研究法律行为;②都以行为科学作为理论来源和方法论基础。③目的相同:对法律行为进行预测和控制,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不同点:①研究对象不完全相同。:主要研究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法律行为(法律适用行为),重点是法官的审判行为,而且主要是离开定罪量刑前提的主观臆测和自由心证的行为,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受外部环境条件刺激后作出反应的行为。:主要研究人类宏观社会行为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及其相应的心理现象。②理论基础和本质目标不同。③方法论不同。

 

三,参考书目与网站

    1.      《行为的法律调整》何士青著,红旗出版社,1999年12月

    2.      《行为法学》谢邦宇等著,法律出版社,1993年4月

    3.      《法律的运作行为》[美]布莱克著,唐越 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404

    4.      《犯罪行为控制论》黎国智、马宝善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

    5.      中国行为法学会:http://www.behaviorlaw.com

    6.      huilin 法律教学网:http://www.huilin.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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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国行为法学概论

 

第一节  国外的行为法学是什么

一、概念: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司法行为(广义的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包括警察行为、诉讼行为、审判行为等,主要是法官的审判行为)。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研究,发现法律行为的规律,解释和预测并进而控制人们的法律行为,以形成一种理想的法律秩序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主要特征1、研究对象:注重行为的研究,而且仅可观察到的法律行为。2、研究方法:崇尚“纯科学精神”3、研究内容:热衷于勾划法律行为的模式和研究法律行为(法律运用)的变量

三、主要代表及其著作:

美国:①舒伯特(G.Schubert):《司法行为的量的分析》,《司法政策的制定》,《司法行为:理论与研究,司法政策制定和法院的政治角色》;《最高法官的法律思、态度和意识形态》,《行为主义法理学》)②劳勒(R.Lawlor):《计算机能做什么:司法判决的分析和预测》③达勒斯基(D.Danelski):《比较司法行为》④罗林格(L.Loeringer)⑤布莱克(D.Lawlor):《法律的运作行为》

日本:① 川岛武宜《法社会学和法律学》,载《法社会学讲座》第3卷,1972-1973年②宫原守男《计量法学和审判》,载《理论法学的课题》,1971年③沙村里《现代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汐文社,1967年日文版)

四、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外国行为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与世界法律现实不相适应

1、世界法律现实的重大变化:资本主义法律的危机

2、资本主义法学的危机

二、美国实用主义文化传统之惯性的结果

三、美国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与相互渗透

 

第三节外国行为法学的理论源渊

一、直接的理论来源1、行为主义心理学 2、行为科学  3、行为主义政治学

二、间接的理论来源1、(经验)实证主义 2、结构功能主义 3、现实主义法学4、与法社会学

 

第二章  司法政策制定论

     一、“司法政策制定的整体模型”

     1、输入结构的内容是司法人员主观上对于有关案件的客观事实供给)的选择(需求),它作为传授和调节的信息而进入输入过程;

    2、转换结构是司法人员借助自身的价值观念认识案件中的问题或争端之所在,它作为一种见解和决定的信息而进入输出过程;

    3、输出结构是司法人员借助法律规范(供给)而作出处理案件的判决(需求)。

    4、反馈过程:至3,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便基本结束,但又没有完全结束,因为还要在判决的执行和案件重审的反馈过程中验证判决的正确性,进而验证法律规范的正确性。

   二、评析

    1、司法政策制定论与审判过程模型论是两种目的不同的模型体系。

    2、司法政策制定论有“综合法学”倾向。

    3、关于“司法政策制定的整体模型”论的适用范围(阶级性质)问题。

 

第三章 结构功能主义的法律社会控制理论

 一、两种法律行为模型

1、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型(法的控制模式)

   1 = K1 + K2 + K3 + …… + Kn

        n

1 = Σ Ki

        i=1

2、法律纠纷模型

       n

    Σ Ki 1

        i=1

        n

     ΣKi + Ci =  1

       i=1

 二、简单评析

1、形而上学性。2、采取所谓“第三条道路”。3、社会有机体论和社会连带主义观点。4、平衡论和改良主义。

 

第四章 计算机审判过程论

    一、基本主张

    把审判中的不能直接观察(经验)的法官心理活动过程,变成计算机的活动过程。人们向这架“自动探测仪”输入有关案件的法律规定(规范)、事实以及不确定的信息,然后从那里获得法律决定(判决、裁定等)。进而,再从输入-输出关系上,作出数量处理的模型,即作出解决各类案件的典型方案。

   二、评析

    1、积极意义/可行之处。

    2、错误之处。

 

第五章 布莱克的法律运作行为理论 (法律运行论)

        (法律的运作行为 = 法律的运行 = 法律的变化)

 

第一节 法律运行理论概述

首先明确:

1、核心命题:

法律是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社会控制。(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法律行为)

法律的运作行为即法律数量和样式的变化。(运作行为 = 运行 = 变化

法律运行论的主题是对“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即探讨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亦即法律随社会要素变化而变化的规律,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函数

④法律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

 

2、译者对书名The Behavior Of Law)译文的特别说明:

原书名The Behavior Of Law直译为“法律的行为”(变化),但这样的译名极易造成中文的误解,误解为“法律上的行为”(legal act),将Behavior译作运作行为更符合原意。英文中Behavior of Law(或of law, of science)与legal (或artistic, scientific) behavior 意义很不同。前者指法律(艺术和科学等)作为独立主体的自身的行为或规律;后者则是指人的法律上(艺术上的、或科学上的)行为。这种区别在英文中比较明确,但译成中文都是法律的(艺术的、或科学的)行为,完全无法传达愿意。为防止误解,酌情将原文中的behavior(行为)译作运作行为。

 

一、布莱克其人与著作

二、法律运行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一)目的/主旨: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空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ial space)之中的法律的运行轨迹。

(二)方法论:1、对法律(行为act)进行宏观研究,即宏观研究法律的运行/变化规律。2、所谓“纯科学研究”,即遵循实证主义、价值中立主义。3、定量研究。总之,作者只是想对法律现象中可以量化的那一部分进行纯科学的研究。因而他最关心的是法律的增减而不是法的功过。

 

三、行为behavior)

(一)什么是布莱克所说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behavior)不同于act,它是指运行或变化(change)。布莱克在书的一开始(导论)就说: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不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社会生活——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社会生活是主体,即社会生活在变化)。

(二)行为的内容

行为包含两个变量:一个是事物的数量(quantity)变化,二是某事物在数量变化上独特的风格即事物在样式或类型(style)上变化。法律运行理论即探讨法律在数量和样式方面的变化规律。

 

四、社会生活

(一)社会生活有若干变量 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

1、分层stratification):

分层的变量有:

①分层的量(层数);

②纵向位置(vertical  location);

③纵向方向(vertical direction);

④纵向距离(vertical distsance)

 

2、形态morphology):

1)分化differentiation)或分工division of labor)。变量是社会分化的量。

2)交际intimacy亲密),交际网/圈(networks of interaction)。变量是关系距离(relational distance)。

3)社会一体化(integration):有所谓结合人(integrated people)和边缘人(marginal people)。变量有:

①社会参与环(半径圈)数(rings of participation);

②半径位置(radial location);

③半径方向(radial direction);

④半径距离(radial distsance)

 

3、文化culture):主要是对真、善、美的表现形式。变量有:

①文化的量;

②文化方向(culture direction)

③文化位置(culture status/location)

④文化距离(culture distsance)

 

4、组织(organization):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或集体行动的能力。变量有:

①组织的量;

②组织地位(organizational status)

③组织方向(organizational direction)

④组织距离(organizational distance)

 

5、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表现为对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反应。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它通过规范和体面(respectability)反映出来。变量有:  

2、社会控制的要素:

①社会控制的数量和样式(类型)

规范/体面的等级数

③规范位置(normative status)

④规范方向(normative direction)

规范距离(normative distsance)  

(二)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用来解释其他方面

 

五、法律

(一)什么是法律

1、内涵:布莱克说:“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 可见他认为:法律是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社会控制行为

2、外延:大体分为刑罚的、赔偿的、治疗的、调解的四种。“本书所展现的法律的概念的核心是强制,而合意及其制度保障的重要意义被忽略了。”

(二)法律的数量

指法律的有无和多少。1、法律可以增减。2、法律的数量是不断变化的

(三)法律的样式(类型)the style of law)

四种样式: 刑罚性、赔偿性、治疗性、和解性。

 

六、法律的运作行为及法律运行理论

(一)法律的运作行为the behavior of law法律的运行/行为/变化)

    法律有它自己的数量和样式,而法律的数量和样式又都是不断变化的。布莱克把法律数量和样式的变化称为法律的运作行为。——即政府对公民的社会控制的量和样式的变化。

(二)法律运行理论

布莱克法律行为理论,简单地说就是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的理论。具体说来,就是阐述法律的数量和样式如何随着社会的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的变化而变化的理论。它由一系列的例题构成。

   法律的运作行为与社会生活是函数关系。法律是社会因素的函数社会生活是自变量(包括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法律是因变量。

 

第二节 法律与社会分层的关系

一、社会分层是什么

分层(stratification)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它是物质生存条件的不平均分配。从广义上讲,分层就是财富的不平等。

二、法律与分层的量的关系: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

三、法律与社会分层纵向位置的关系: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

四、法律与社会分层纵向方向的关系:向下指向的法律多(或重)于向上指向的法律

五、法律与社会分层纵向距离的关系:向下的法律的变化与纵向距离成正比

六、社会分层也可以预示和解释法律的样式

1、法律样式与纵向方向:(1)向下的法律比向上的法律更具刑事性。(2)向上的法律比向下的法律更具赔偿性。(3)向上的法律比向下的法律更具治疗性。

2、法律样式与纵向距离:(1)向下的刑事律与纵向距离成正比,向上的刑事法律与纵向距离成反比。(2)如果违法者比较富有,则适用赔偿和治疗性法律的可能性与其财产成正比。

3、和解性法律和分层成反比变化  

 

第三节  法律和社会形态的关系

一、社会形态是什么

形态(morphology)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社会关系在人们相互间的分配,包括人们的分工、交际(网)、和社会一体化(integration)三个层次。

二、法律与社会分化(的量)的关系:法律和分化的关系呈曲线型

三、法律与交际中关系距离的关系:法律与关系距离的关系呈曲线型

四、法律的量与社会一体化的关系(半径位置、半径方向、半径距离)

1、法律与半径位置的关系:法律的变化与半径位置(社会一体化程度)成正比。

2、法律与半径方向的关系:离心方向的法律多(或重)于向心方向(向心)的法律。

3、法律与半径距离的关系:离心方向的法律与半径距离成正比;向心方向的法律与半径距离成反比。

五、社会形态也可预示和解释法律的样式

1、交际中的关系距离预测并解释了法律的样式

2、社会一体化(半径位置、半径方向和半径距离)与法律样式的关系

 

第四节 法律和文化的关系

第五节 法律和组织的关系

 

第六节 法律和社会控制的关系

一、社会控制是什么

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normative aspect),它是对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反应。社会控制即规范,其变量主要是“体面”,体面反映了社会控制的效果。体面(respectability)是指一个人受别人尊敬的程度,也就是一个人所受规范(即社会控制)的多少。

社会控制量的要素:有五个变量:

1)社会控制的总量(包括法律的量和其它社会控制的量)

2)规范/体面的等级数

3)规范位置(体面程度)

4)规范方向

5)规范距离

二、法律与其它社会控制的量的关系: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三、法律与社会控制(规范)的效果(体面)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与规范位置的关系:法律的变化与规范位置(体面程度)成正比

(二)法律与规范方向的关系:向下的法律多于向上的法律

      (三)法律与规范距离的关系:向下的法律变化与规范距离成正比

 

 第七节 法律的反面:无政府状态

一、无政府状态概述

(一)什么是“无政府状态”?

1、定义:无政府状态是没有法律也即没有政府社会控制的社会生活,它是法律的反面

2、特点:(1)无政府状态是一个变量。 2)无政府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见于所有社会。(3)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也预示和解释了无政府状态的量。

(二)两种无政府状态:公社型无政府状态和情势型无政府状态

二、无政府状态中的社会控制

(一)公社型无政府状态:

1、简单社会:(1)嘲弄和取笑(2)复仇(世仇)、赔偿。(3)放逐和刺杀:(4)自杀,(5)调解:

2、现代社会:嘲弄、忠告或斗殴,道歉、送礼物或握手、和解,流放,脱离关系或投反对票;排斥,“冷淡”;离异或“关系破裂”;自愿放逐;刺杀、自杀……

(二)情势型无政府状态

1、简单社会:眼神、手势、斗殴、战争

2、现代社会:解释、道歉、嘲笑或取笑、咆哮、打斗。

三、法律的演化与无政府状态的回归

(一)法律的演化

法律在总的趋势上是不断增加的,同时也说明法律之外的社会控制减少了。但如果这其中的一些趋势持续到将来,直到它们支配了原先的趋势,那么法律不再增加的时刻就会来临,在这一刻法律开始式微。持续到将来某个时刻,无政府状态就会回归。

(二)无政府状态的回归

表现的方面:1、分层;2、形态(分化);3、文化;4、组织性;5、社会控制

 

结语:布莱克法律运行理论评价

一、布莱克对行为主义的运用与发展

二、布莱克法律运行理论的特点:与其它行为法学相比:1、研究对象异趣;2、研究方法上的多元主义;3、重视预测的可能性。

三、布莱克法律运行理论的贡献:1、在许多方面加深了我们对法的理解,增强了法学的科学度。2、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充实而可靠的精确的证明材料3、从实践来看,为法律现象的科学预测和法律决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布莱克法的行为理论的局限性:1.布莱克的法律运行理论在研究对象、目的及方法上都主张“超阶级性”。2.布莱克运用定量分析和实证等纯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具有局限性。3、构筑的理论模型复杂但并不十分精巧。

 

第六章  外国行为法学评析

 

第一节  外国行为法学的特点

一、研究对象上注重法律行为(法律运行)的研究

二、研究原则上崇尚“纯科学精神”。

三、研究方法上实证方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第二节 外国行为法学的价值与作用

一、从法律行为的新角度来研究法学,扩大了法学研究的领域

二、采用实证和定量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

三、外国行为法学在许多方面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

第三节 外国行为法学的局限与误区

一、研究对象:太注重具体的法律行为,以至达到琐碎的程度

二、研究方法:过分强调定量分析,而忽略了定性分析

三、价值取向:价值中立是根本不可能的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的新路子、新探索,不能用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语境加以否定。对这种方法简单地、粗暴是加以否定,就等于抹杀现代的最新科学成果。其错误丝毫不在于采用的这种方法本身,而在于把这种方法予以绝对化。

 

 

下篇 中国行为法学

(参见谢邦宇《行为法学》和何士青《行为的法律调整》

 

第七章 中国行为法学概述

强调两点:

一、两种“行为”:

外国行为法学研究的行为是法律本身:国家适用法律的的行为,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法律是一种行为。

中国行为法学研究的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主体(主要是公民)的权利义务行为,包括如个体行为、群体行为、组织行为、领导行为、决策行为、市场经济行为,也包括立法行为、审判行为、检察行为、诉辩行为、侦查行为、司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等等;法律是一种规范。富勒:行为是法律的载体。 

二、中国的行为法学能否成为独立学科存在争论

 

第八章 中国行为法学中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特征、要件与分类

一,法律行为的界定legal behavior/act)

法律行为:由法律所调整、所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是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合同,产生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如参加选举、故意杀人等。性质:这个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同属于法律事实

二、特征

1、具有法律意义,是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行为;

2、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与不合法。合法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承认、保护;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否定、惩罚和制裁。

三、成立要件

须具备三个条件:

1、须出于行为人自觉的作为与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胁下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2、须基于行为人的意思并具有外部表现的活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如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举动)不能视为法律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没有外部举动也是法律行为。

3、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1、积极的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不作为)

 (1)作为(act,action,behavior;feasance):通过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刑法学家:“所谓作为,就是犯罪人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不作为(nonfeasance;omission):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或对一定行为的抑制。如不作为地役权(negative easement)、不作为的过错(error of omission)、不作为的违法行为(malfeasance of nonfeasance)、不作为的义务(duty of abstention)。刑法学家:“所谓不作为,就是犯罪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所应当实施的行为。”

2、有意识的外部行为与单纯的外部行为

3、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4、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有分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违法行为是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中性行为是指法律既不禁止又不提倡,一般属道德规范调整(如大学生恋爱/同居行为)。

5、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犯罪行为

6、角色法律行为、非角色法律行为 

7、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

8、国家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如单位犯罪)、个人法律行为

9、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形式法律行为

10、单务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

11、其它分类:如权利行为与义务行为,等。

 

   第二节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的界定、特征和分类

           广义: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即非法行为);

  狭义: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制约因素:主体、环境、法制。

二、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构成要素 

   (二)违法行为的种类

1、从侵犯对象来看:违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违约与侵权)、经济违法行为

2、从调整方式来看: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二者的区别 一般违法行为:违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三)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肯定性的和否定性的)

1、法律责任(否定性法律后果)

     (1)法律责任的定义、特点和种类。

     (2)法律责任制度。

     (3)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①一般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自负、不搞株连的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③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④公正原则。

2、法律制裁

      (1)界定和特征。

      (2)种类。①民事制裁;②行政制裁;③刑事制裁;④违宪制裁(撤销…;罢免…)。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

 (一)概述:1、定义2分类;3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1、绝对无效的;2、相对无效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制(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二)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所引起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形态:

     1、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2、违法的作为与违法的不作为

  (二)民事责任:

1、              1、定义

2、             2、构成与免除

3、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十章 经济法律行为

 

一、经济行为与经济法律行为 

二、经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十一章 行政法律行为

        一、行政行为

        (一)定义和特征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三)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5、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受动)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四)效力:

               1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

               2拘束力。

               3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必要性

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阿克顿爵士: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

   (二)途径

            1、宣布无效行政行为无效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3、正确适用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犯罪行为

      一、犯罪行为概述

       (一)犯罪行为的界定与特点

          (二)犯罪行为的分类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 功利的诱惑

                      (二) 管理的漏洞

                      (三)约束的失度

                      (四)欲望的放纵

                      (五)价值观的错位

                      (六)个性的缺陷

      四、犯罪行为的法律矫正

      (一)特点

      (二)依据

      (三)手段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四)途径

 

 (陈会林2003年2月发布,5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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