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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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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讲义

(2001年11月)

 

 一、调整范围(在第一章 总则)

1、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活动(第二条)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3、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三条第二款)

二、劳动者的求职与就业规定(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1、求职: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定条件;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2、失业登记:第六条规定:1)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失业保障: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规定(权利和义务)

   1、原则:第七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2、途径:第八条、第九条:

    1)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2)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3、禁止行为:第十条、第三十四条: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贴着“急聘”不见招人,店家求财拿人开涮

贴着“急招”、“急聘”的广告,但求职者来了又左推右挡。江城街头一些店家的这一做法,令人生疑。昨日,一位程姓打工妹说,前不久她看见六渡桥有两家服装店招营业员,想到自己的条件样样相符,便去应聘。老板均告之人已招满。过了几天,那两家又贴上了新启事,再去问时,老板支支吾吾半天未置可否。

在劳动力市场,记者经“内行”指点,方知商家招人是假,意图以此制造人气,常见于同行竞争比较激烈的地方。据了解,时下搞这种“创意”的店家还有不少。为此,记者专门来到六渡桥请教好家服装店的老板,他以此并不否认,并反问:作为一种生意手段,又不犯法,有何不可?

果真如此?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工严禁提供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而且招工须经审批,不得私自张贴招聘广告。做生意固然要些方法,但这种违规又损人的招儿,还是不用为好。(楚天都市报01-10-18[3])

   4、对招用职工的其它要求:1)第11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2)第12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3)第13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管理:1)第9条第3款: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2)第14条第1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3)第14条第2款: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35条:用人单位违反上述(2)(3)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权利和义务)

         (一)概述:

        1、定义: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2、分类:(第15条)

      1)按区域分:境内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二者都是设在境内的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外商投资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是培训、中介一条龙服务)

   2)按性质分(国内的职业介绍机构):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一般规定:

     1、设立/开办:

     A设立/开办条件: (第16条)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设立过程(行政许可制度):(第1718条)

   1)申请与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2)登记注册: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违反本上述AB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C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

      2、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应到原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有关手续。             19条)

   3、业务范围: (第202123条)

   1)可以的: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2)禁止行为: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2)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工作规范:(第2224条)

   1)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2)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38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2)(3)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案例:武昌维多利亚酒店内的“大学城勤工俭学(连锁)服务中心”无证经营被查。(见《楚天都市报》01-11-1[3])

  案例:大学生伤心“中介所” (见《楚天都市报》01-10-5[16])

 

    五、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特别规定: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

     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第28条)

  1)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4)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29条规定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第30条)

 2、工作规范: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案例: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就业局)授权新闻媒体发布的武汉市招聘岗位薪酬参考:

《楚天都市报》01-09-28[28]:

文案创意      1000-2000元+提成

市场调研      700-1000元+提成

喷漆工        800元以上,包食宿

导购员        650元+提成

平面设计      800元以上

销售经理      1000元以上

文员          400-500元+工作餐+车贴

会计          800-1000元+工作餐

水电工        600-800元,提供食宿

装饰监理      700元+奖金

保安          600元以上,提供食宿

出纳          700元+工作餐

调酒师        600-800元,包食宿

园林工        500-600元

配菜          300-400元,包食宿

 

案例:深圳市劳动局一年四次向社会公布年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今年第四季度:硕士研究生月薪高、中、低位分别:5900元、3500元、2400元。高级钳工分别是:6600元、4300元、3200元。

 

   五、劳动部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规定(权利和义务)

 1、公共就业服务的提供与管理:(第26条)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于它们公共就业服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服务内容:(第30-32条)

  1)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所以及综合性服务场所: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2)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与公共职业介绍所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3)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3、经费支持:(第33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案例分析:暑期打工受骗记·江汉区劳动局捣毁两非法职介窝点(案情材料参考《湖北法制报》01-7-27[6])

        现在武汉市的中介所的职业中介服务和有些用人单位招工不太规范。通过下面的案例分析来了解一些违法违规服务的表现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今年7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局不断得到举报和投诉,反映有些职介所和用人单位骗取求职人员中介费。其中出现的频率特别高的职介所是位于汉口航空路一带的长吉职业介绍所,以及用人单位武汉市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其中一封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的举报信反映的案情如下

我暑期想留在武汉打工,挣点生活费。在汉口航空路众多的“诚聘”中介信息中我准备选做兼职工作。长吉职介所工作人员诚恳的向我们推荐了一个送货员的工作。

我随他来到一居民区巷内很偏僻的办公室,里面有电话、办公桌和执照的复印件,桌上文件夹里整齐的摆放着档案袋,看起来很正规。先填登记表(收10元填表费,存档用,不退费),再谈工作情况,工作人员给我们电话联系了用人单位——昌盛公司,我们也与单位通了电话,了解了部分情况。双方同意后开介绍信和交信息介绍费50元(面试不上可续用,不退费)。

辗转到了招聘的用人单位昌盛公司的一个办事处,里面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招用人员简章(实际上只有岗位名称)。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我,看了职介所给我开的收条,在介绍信上签了一句“同意报名应聘”,再要我填简历表和体检表(收体检费20元)。然后要我回去等电话通知,又说可能过两天就能上班。两天之后我打电话询问什么时候可以上班,对方说我体检不合格已被淘汰,我问体检淘汰的标准是什么,对方很不耐烦地挂断了电话。

我回去找长吉职介所,说那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招人,要求退还中介信息费,但对方一反前态要打人,我只好答应他们的“重新介绍”。

(注:现在的职业中介服务大都是“三部曲”:一是铺天盖地的“诚聘”中介广告信息。二是收费,大都附有面试不上可续用,重新介绍,不退费的条件;三是到打发应聘者到用人单位去应聘/招。这里每个环节者可能有陷井,不是“假”就是“骗”。)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局劳动监察人员通过假扮求职进行摸底和暗访,证实了上述举报的情况属实,于是捣毁了长吉职介所,查处了昌盛公司。在查处中又发现了以下事实:第一,长吉职介所是假职介所,并没有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是拼凑的,档案袋里面装的全是废报纸)。第二,武汉市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主营交通信息服务的民营企业,案中求职者所去的地方是企业批准设立的一个招聘办事处。

 

请大家从法律(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角度分析上述案情,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或者说有哪些地方违法,违法者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当事人主要有三方:求职者(学生)、长吉职介所和昌盛公司。

1求职者:学生打工(勤工俭学)不是正式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学生暑假求职并不违法(虽然有的学校规定不提倡学生兼职或假期打工),其权益受民法保护(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属民事纠份,处理不适用《劳动法》)。本案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显然到了侵害。

2职介所:

1)主要在两个方面违法:①违反了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该依法设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长吉职介所显然属一家假的营利性职介服务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下面简称《规定》)第15-18条规定:法人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举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但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特别是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然后持批准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②违反了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该依法经营的有关规定。《规定》第21条规定:禁止职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本案中有虚假信息、胁迫(要打人)、欺诈等情节。

2)处罚:①《规定》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②《规定》第37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21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包括退还中介服务费),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①停止职业介绍活动,退还中介服务费;②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③因有违法所得,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罚款;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第10条。《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但第10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如何处罚?《规定》第34条: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包括退还非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本案中的所谓“体检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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