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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2000级《劳动法》考试参考答案

2003年6月16日)

 

一、选择题

(一)单选:1C   2A  3A  4C  5C  6B

(二)多选题:1AB  2AC   3ABC   4ABD 或ABCD   5AD  6BD

 

二、法律咨询:

1、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签订,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协商情形。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哪怕职工是平生第一次求职,只要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法定情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单位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如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

2、解答: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据此我们认为,职工改变工种的需要重新订立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三、计算

社会保险费共有5项。其中:

    (1)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8% = 2000* 8% = 16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总额:本人工资的11% = 2000 *11% = 220元

    (2)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每月缴纳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的6% = 2000*1000*6% = 120000元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本人工资的2% = 2000* 2% = 40元

        个人帐户每月保险费 = 自己缴纳的 + 单位缴费按30%划入的

                           = 40 + 120000*30% / 1000 = 76元

   (3)失业保险费:

        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 本人工资的1% = 2000 * 1% = 20元

        失业保险金全部实行社会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综上所算:

    职工个人每月缴纳保险费

           =  应缴养老保险费 + 应缴医疗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

           =  160 + 40 +20 = 220元

   职工各种个人帐户每年保险费储存额

           =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 +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月储存额)*12

           =  (220 + 76)*12 = 3552元

 

四、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案件1

分析:本案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梅某等人“出再就业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解除。

按国家政策,非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先进入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同时自谋生路。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就意味着职工要与企业彻底解除劳动关系(转为领取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显然属于《劳动法》第27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企业经济裁员)。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按什么标准补偿?

1)在补偿办法上,依《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被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上限。

2)在工资补偿标准上:依《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既不按案中的636元/月,也不按300元/月计算。

仲裁:企业月平均工资以劳动统计基层年度表认定的金额确定。在补偿年限上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给予补偿,故被诉人(企业)对补发的经济补偿金应予补足,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

 

案例2:

1)本案属于因计发工资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集体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的劳动争议。本案职工一方为50人,均因计发工资发生争议,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规定,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特别仲裁程序。①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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