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法律文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第三节
起诉意见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狱政文书是指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在对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惩罚和
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和监管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从入监到释放,以及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假释;对死缓犯提请
执行死刑等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狱政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能够如实
地反映改造活动的全过程,反映改造工作的质量,能够保证狱政机关的活动合法有序。掌握
其中的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技巧及规范化的格式,对提高改造工作质量,保证改造
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
公安部于1982年6月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狱政文书格式,经过十
多年的不断实践和总结,已逐步完善和规范。狱政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主要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
,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脱逃罪犯捕回
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等。 (二)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主要有: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
等。
(三)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主要有:罪犯入监通知书,
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
死亡通知书,等等。 (四)笔录类文书 主要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个别谈话记录,等等。 (五)其他文书,如释放证明等
第二节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
一概念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
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文书。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
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
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
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没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
行死刑。”这些是在押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 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 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 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
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是监狱和劳改执行
机关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最后,按照上述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我们可作如下理解: 1.只有监狱等执行机关依法向人法院提出对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
的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之后,才能生效。人民法院也只能在监狱等执行机关提
出书面建议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执行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
相制约。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理由、事实
和具体意见,要求依法对那些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法律效力,也是
法院作出裁定的事实与文字依据。 2.这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等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劳政策。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
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
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依法准确地制作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对确有
悔改或立功表现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时地得到减刑或假释,可以使他们看到前途光
明,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增强改造信心,调动劳动积极性,加速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的进 程。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
]×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
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或者“假释”,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包括两项内容: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的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准确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的前提和依据。根据《管教工作细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
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
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
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
,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 叙述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不要用制
作者的感情或主观愿望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用鉴定性语言代替具体事实的叙述。 在叙述假释罪犯的悔改或立功表现时,应全面叙述他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全部表现情况,使“
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构成假释的基本要件重点突出。还要说明假释罪犯已服刑的期限和所
剩的减刑,为人民法院提供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提供根据。 2.减刑、假释的理由和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
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假释)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根据就是法律依据,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何条何款,
供报人民法院裁定用的。报请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刑种不同,援引的条款也不同:对死缓犯提
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
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或假释,依据是刑诉法第二
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
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样,提请假释意见书
的主送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
数等。
三注意事项
实事求是。可供减刑或假释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认真查证核实的,不能偏听偏信,不能道听途说,不能凭空想像,更不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做到事实清楚、准确、真实、具体,证据
充分,并在罪犯档案中有据可查。 叙述集中。主要集中叙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与此无关的
内容,一概不写。 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有过一次或几次减刑等情况,应在罪犯的基本情况一栏内逐一写明,
便于人民法院在审核裁定这次减刑或者假释时正确计算剩余的刑期。 文字简洁,态度正确。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叙述要清
楚明白,文字要简洁,态度要明确。按照法定条件,罪犯是立功还是悔改,是提请减刑还是 提前假释,要写得清楚明白。
【 范 文 一 】
××省××监狱 提请减刑意见书
(199×)×监减字第××号
罪犯陈×,男,现年26岁,汉族,××省××县人,因奸淫幼女罪、抢劫罪,经××县人民
法院于1992年12月19日以(1992)×法刑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
利3年。于1993年1月3日送××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经过反复教育,对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正确的认识,曾多次
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平时的改造中,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维护监内秩序,勇于同违反监规的罪犯作斗争。1993年8月7日午休时,同监犯张×与崔×因赌博发生殴斗,双方动用了木棍、砖头等凶器。该犯见状,立即上前劝阻,最终制止了
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为此,该犯的面部、背部被木棍、砖头打伤多处。该犯积极参加政治
、文化学习,从1993年以来,文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连年被评为监狱的优秀学员。在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同时在技术上主动刻苦努力,现已成为车
间M2120线上的操作能手。1994年7月,该犯与另一名犯人一起,主动承担了1500只7205外圈
的生产任务。为了按时向用户交货,该犯不顾炎热和蚊虫叮咬,每天坚持操作12个小时以上
,结果比原计划提前7天完成了生产任务。在1995年的双增双节活动中,该犯不怕麻烦,以
旧代新,全年共利用废旧砂轮451块,为车间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了努力。该犯
在1995年和1996年度,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和积极分子。双百分考核名列车间第二。 综上所述,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
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觉维护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
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监狱(公章) 1997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的改造档案共3卷302页。
【 范 文 二 】
××省××劳改队 提请假释建议书
(19××)×劳字第×号
罪犯赵××,男,现年34岁,汉族,××县××乡人,因流氓诈骗罪经×法刑字第×号刑事
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九××年×月××日送××劳改支队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初期,对罪恶认识不足,认为量刑过重,缺乏改造决心,后经教育改造,使其逐步
端正了改造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人民政
府将我判刑改造,完全是我罪有应得,也是对我的及时挽救”。在改造期间,该犯能积极参
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政治学习讨论中,能联系思想实际,积极发言。文化技术学习刻苦
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19××年被评为学习积极分子。该犯发现后
及时进行了制止。罪犯孙××和罪犯李××有矛盾,一天,孙犯装了一大包铁屑,准备回监
室殴打李犯,赵犯发现后及时向值班干警做汇报,值班干警当场从孙犯身上搜出了铁屑,消
除了隐患,避免了一次打架斗殴事件。 在生产劳动中,赵犯能服从分配,积极肯干,虽然腿脚有病,行走不便,仍能坚持参加劳动
,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1987年该犯被调任运输工作,能急生产所急,从未耽误过车间的
生产需要,能谨慎驾驶,爱护车辆,注意安全,在开拖拉机期间未出任何事故。××年×月
×日下午一点左右,该犯和犯人姚××开着拖拉机在热处理车间送部件,正办理加工手续时
,忽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该犯闻声后,迅速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泡水后盖在油池
上。但火势太大,眼看火苗就要窜上机车,该犯急中生智,大声召唤其他犯人关闭电源,又
立即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这时大火已蔓延到房顶,十分紧急。该犯不顾个人危险,冒着
浓烟,冲进厂房,和其他犯人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外,用灭火器械将大火扑灭。在救火中,该犯表现突出,为此受到本支队的记功奖励。该犯因流氓、诈骗罪被判刑八年,已服刑
六年零六个月,所剩残刑一年又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靠拢政府,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
能完成生产任务,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
×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劳改队 19××年×月×日(公章)
附:罪犯赵××劳改档案共一卷三十二页。
第三节 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的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或其它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
时有漏罪的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制作
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 的时候所
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制作起诉意 见书的法律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书写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
管起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清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
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年月日
和执行机关等。 如果同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罪犯有数人,应按主犯在前、从犯在后的排列顺序,分别按直述要
求依次写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有被减刑、加刑、调换过服刑改造场所等情况,也应逐一写明,以
便为人民检察院提供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详细情况,有利案情的审查。 4.案由 写明经审查认定的罪名。有两种写法,如系又犯新罪,应写:“现经调查证实,罪
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主要事实
如下”。 (二)正文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重点部分,应着重写明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要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综述监狱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犯罪事实。叙述犯罪事实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
后果。 时间:是指罪犯作案的具体时间,要尽量准确地写明何年、何月、何时、何分。 地点:指罪犯作案的具体场所。实践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处,或同一案件有几个现
场,都要写清楚。 动机: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内心起因。动机对于审查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有着重要的意义
。 目的: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写清目的对于审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
义。在表述目的时,要注意与动机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还应注意,不是每一个犯罪行
为都具有动机和目的,过失犯罪无所谓动机、目的,则不表述。 情节:指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叙述时要特别注意反映案件本质特征的关健情节,
并做到整体情节具有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时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写清手段对于审查犯罪性质和其主观恶
性程度也有重要影响。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无危害后果是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
必备条件,必须清楚表明。 (2)写清侦查中所获得的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已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证
据。如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认罪态度对于审查起诉和量刑有一定意义,要尽可能反映
出来。 写犯罪事实部分应采取记叙的方法。因案件的情况不同,记叙层次应有所差异:罪犯作案多次
,触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时间顺序列举法,以突出犯罪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罪犯作案多次
,触犯两项以上不同罪名,应采用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写法;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先叙述
共同犯罪的事实,然后分别叙述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责轻重。 在写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观,实事求是,严禁使用任何不实之词;二要文字准确,准确贴切
地反映事实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详略得当;四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错代罪 ,写
证据一般使用说明的方法,要求确凿、充分、具体。 2.建议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概括、阐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或隐瞒什么罪行,其性质
如何,危害程度怎样,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响等。 (2)援引有关的刑 法条文和刑事诉讼法条款,以确认其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和明确移送审查
起诉的法律根据。 (3)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建议起诉理由部分的写作程式如下:“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
在监内又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重新犯罪。其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并记录在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特将此案移送你院审查,
依法处理。 (三)尾部 1.分两行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 2.落款: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起诉机关公章。 3.附项:注明随同起诉意见书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的卷数、页数;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
的案卷材料的卷数、页数;其他随同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件数;有些无法移送的证据材料的名 称、数量及存放地点。
三狱政机关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
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
,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
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
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
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
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
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
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
)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起诉意见书所叙述的应是刑法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
实,而不是一般违反监规监纪、不服管教等错误,不能以错为罪。 紧扣新罪和漏罪。起诉意见书中叙述的犯罪事实,应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发生或在判决
时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不能把已判处刑罚的犯罪事实写入起诉意见
书。 对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起诉。即有新犯之罪,又有漏判之罪的,应当一并办
理。 在阐述建议起诉理由时,要明确监狱等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权利和地位,防止
出现“移送你院依法从严惩处”、“依法起诉”请予以严惩”等超越本身权利和地位的文字 。
【 范 文 】
××省××监狱 起诉意见书
(199×)×监管起字第85号 罪犯程××,男,现年23岁,汉族,江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强奸罪经××市×
×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21日以(1992)×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1
992年4月28日送××监狱执行改造。1995年5月12日转来我监执行改造。 现经调查证实,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下列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罪犯程××和68名罪犯于5月上旬由××监狱转来我监执行改造后,这批罪犯中的刘××、
王××、韩××等对转监极为不满,公然煽动、蒙蔽、胁迫同来的罪犯对抗政府,抗拒改造
,并策划越狱。程犯受鼓动后,积极响应。于5月12日、13日、14日三次参与密谋活动。并 提出“散布谣言,煽动罪犯
绝食,聚众闹事,趁机抢夺干警枪支,捣毁监舍,冲出去”的越狱方案,气焰十分嚣张。 5月15日上午9时许,程犯伙同他犯撬开中队文化室大门后,带头冲进室内将锦旗扯下,扔在
地上乱踩乱踏,将室内桌椅、板凳等设施全部砸烂。程犯还抢夺21寸彩电1台(后被另一罪犯
李××用木棒捣毁)。9时46分,该犯又与暴狱罪犯捣毁了中队禁闭室大门,放出被禁闭的罪
犯××、×××、×××,煽动他们参与叛乱越狱。在罪犯叛乱越狱过程中,管教干部曾多
次喊话予以严正警告,但程犯等对此置若罔闻,暴狱活动不仅毫无收敛,反而继续鼓动罪犯
进行破坏活动,负隅顽抗,后被我干警抓获。 综上所述,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罪服法,积极响应、参与了以刘××等犯为首
的越狱集团,并为其出谋划策。在叛乱中,带头捣毁监狱设施,放出被禁闭的犯人,蛊惑罪
犯参与暴狱,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危害了监管改造秩序,是此案的主犯,已构成犯罪
。程犯参与叛乱、越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程犯不得已
才作了交待,并记录在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条第×款的规定,特提请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199×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