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主要法律文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三节 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四节 刑事裁定书 第五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六节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七节 再审民事判决书 第八节 民事裁定书 第九节 民事调解书 第十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十一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十二节 行政裁定书
第一节 概述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的制作,是法院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可以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无罪的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保护,错误的判决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效地发挥其准确运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无辜,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战斗作用。民事(含经济)、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不仅能公正地处理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而且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与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的法律依据多样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制作所依据的法律,不仅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诸多法律,比公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仅适用刑事法律的单一性相比,内容广泛得多。二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院法律文书不仅适用于包括公诉和自诉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案件,而且还适用于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仅适用于刑事范畴的公安、检察法律文书自然无法与之同日而语。三是制作要求更为严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决定着对刑事被告人的有罪量刑处罚或无罪的处理认定,法院诉讼文书中的判决书是决定被告人最终命运的文字裁判,因此要求极高,极严,任何一点小的差错,都会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导致法律的失误,由此,其制作的要求自然比公安、检察文书要严格得多。
199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准备工作基础上,为了有效规范全国法院系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正式出台了统一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计314种,一直使用至今,从而为法院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做出了贡献。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相比较,不仅内容复杂,而且文种数量也繁多。199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采用以诉讼事件性质和文书用途相结合的综合分类法,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314种试行的样式分为14大类,每类按诉讼性质和程序再分成若干种制作样式。即(一)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类(40种);(二)民事(含经济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类(49种);(三)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类(12种);(四)决定、命令类(19种);(五)报告、批复类(21种);(六)笔录类(15种);(七)证票类(7种);(八)书函类(22种);(九)通知类(39种);(十)公告、布告类(11种);(十一)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专用文书类(18种);(十二)海事案件专用文书类(29种);(十三)书状类(21种);(十四)其他类(11种)。 上述类别除了书状类系诉讼当事人在审判程序过程中依法制作使用的文书外,其余均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中制作和使用文书。本章重点讲授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部分主要法律文书,民事(含经济)、行政部分在下一章中单列介绍。
第二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自诉案件,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 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在辩护人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 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 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 (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 1.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法医鉴定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
(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阐述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是把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裁判结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和立法原理与犯罪构成原理及要件,分析被告人行为的实质,论证应该如何处理,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阐述理由必须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以事、以法论理,有理有据,力求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
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 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盗窃罪来论处等。 (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依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的处理结论,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必须严格推敲,做到判决结果与事实、理由、法律相适应。一审有罪判决书应这样写判决结果:先写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续写判处什么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写,不能不写或滥定。以往有的判决书不写罪名,只写刑罚,如“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还有的判决书中出现过“判处盗窃犯王××拘役六个月”,没有用专句把罪名表述出来,是不妥当的;
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三)尾部 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 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
3.判决的决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书记员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附: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 1.事实和理由 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 (2)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 (3)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4)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5)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 2.判决结果 写“被告人×××无罪”。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尾部 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
范 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8年10月18日 书记员:×××
第三节 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后做出的书面结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181条的规定就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的全面审查。正确的维持原判,错误的予以改判,这样可以有效地纠正一审刑事判决所发生的错误,以期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同时,它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与一审刑事判决书相似,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由于二审法院除了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外,还应针对上诉理由或者抗诉理由正确与否作出回答,所以在内容和写法上与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 分两行写“×××中级(或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右下方写编号,即:“[年度]×刑终字第×号”,编号中的审级代号用“终”字,标题中不标明审级。 2.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8)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9)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3.案由 这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罪名,案件来源(上诉或抗诉),原判情况,上诉或抗诉原因和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到庭诉讼参与人。 (1)由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写成:“×××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这样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可写成:“×××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原审同级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当的主要之点)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上诉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法同前)”。 至于其他诸种情况,比如检察院抗诉、被告人又上诉的,自诉人上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法定或指定代理人提出
上诉的等等,可以比照以上两种列出的方式、结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叙写。 (二)正文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与一审刑事判决书一样,也有事实、理由和主文(判决结果)三部分。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时,要力求全面性和有针对性,因为第二审判决与第一审判决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二审法院应当以上诉、抗诉和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问题为重点,对第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相应地,二审刑事判决书行文时,既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又要针对原审判决有重点地叙事论理。
1.事实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应写明两项内容:一是概述判决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二是另起一段写明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分析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情节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正确的予以肯定,错误的予以否定。如果上诉人辩护人对事实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二审刑事判决书所叙述的事实,不是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的照搬,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受上认(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刑事判决书事实的具体写法有以下三种: (1)概括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而仅以定罪量刑不当或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或抗诉,这种情况事实部分就应概括叙述,着重写明与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有关的重要情节即可。 (2)详细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全部否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肯定原审认定的事实的,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就二审认定的事实进行详细地叙述,并写出肯定原判认定事实的理由和根据,切忌照搬一审认定的事实,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3)半详半略叙述。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部分承认,部分否认,二审应就无争议的事实予以概略叙述,而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详细叙述,并针对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否定的部分事实是否有根据亮明二审法院的观点。 采用何种方法叙述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应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来决定。 2.理由 二审判决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复查后所做出的终审判决,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裁判。所以无论是维持原判或是予以改判,都必须阐明二审法院的观点,这样才能据理下判,折服当事人。在这一部分应针对上诉人(或抗诉机关)的理由,以二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为依据,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确认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上诉人(或抗诉机关)提出的经审查认定正确的理由要予以肯定,错误的予以否定;对于原审判决正确的应当维持,错误的应纠正,指明其错误之处。理由的论述要公允、公正,于法有据,同时还要注意论证要有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论。此外还须保持事实、理由、判决三者的一致性,不要前后矛盾。如何阐述可根据下列情况酌情决定: (1)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畸轻畸重,二审判决书的理由应阐明支持或否定上诉人(或抗诉机关)的具体道理。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则应肯定原审法院判决的正确,对上诉或抗诉理由进行批驳;若二审法院确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就必须指明其不当之处并阐明改判的理由。 (2)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部分错误,二审判决书的理由则应紧紧针对这部分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获取的证据阐明是肯定这部分事实还是否定这部分事实的道理。 (3)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准,同时适用法律亦不当,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需要分别阐明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的道理。阐述应注意论证的条理性,分项阐明,不要将二者混在一起论述。
理由写完之后,还应写明判决适用的法律。在文字上可作如下表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这是其关键项目,由于二审刑事判决只适用于改判,因此只有两种写法: 如系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如系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三)尾部 写明两项内容: 判决结果之后另起一行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右下角由审判人员署名,注明日期,加盖院印。再下由书记员署名,如系判决书正本、副本在日期左方空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蓝戳。 三注意事项 二审刑事判决书由于自身的特点,其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都具有不同的针对性。
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如有一个罪名定得不当,应当将其定罪量刑部分全部撤销,再写改判的罪名和刑罚。 掌握好详与略的关系,对各方意见分岐的问题要详写,对没有异议的地方可以一带而过;对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可作概括叙述,而在甄别事实与阐述理由时,应有重点地分析论证。 叙述原判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要注意避免与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文字上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以免造成表述的拖沓、冗赘。
【 范 文 】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法刑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造纸厂工人,住××县××造纸厂宿舍2幢102室。因本案于19××年4月17日被害人步××所作其夫妻俩遭到两被告人暴力打击等具体过程的陈述,被害人许××的尸体检验报告,步××活体损伤等鉴定,从现场及被告人孙××住处提取沾有被害人血迹的木棍、水果刀、手套等作案工作所证实。两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且所述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关于被告人舒××自首问题,经查,舒××作案后跳楼逃离现场,双脚摔致骨折,只得爬至附近的小山坡上躲藏,后被前来搜索的人员发现,经询问,舒承认其作案,遂当即被抓获。因此,舒××不具有自动投案之行为,原判认定其自首不当。被告人孙××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提出使用暴力,有被告人舒××的供述及孙××本人的交待在案,孙上诉否认此情节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舒××归案后虽能交待罪行,但其在抢劫中直接致死一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其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孙××的犯罪情节严重,也应严惩,但根据其具体罪责,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判定罪准确,对舒××的量刑适度,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263条第1项、第2项,第199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舒××的上诉; 二、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孙××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张×× 代理审判员陈×× 代理审判员杜××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5月5日 (院印) 书记员刘××
第四节 刑事裁定书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称为刑事裁定。 刑事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从内容上讲,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从程序上讲,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等。从形式上分,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等。
刑事裁定书对于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法庭审理活动中,随时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将会使法庭审理活动受阻,而刑事裁定书的运用则是及时地排除诉讼障碍的得力工具,其目的是化解问题,便利诉讼流通,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列示了几种常见的刑事裁定书格式,主要有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该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其写法简便,内容单一,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仅就各类裁定书的写法做综合讲述。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格式比较接近。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般来说,就程序问题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简单,而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复杂。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分两行标出发文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标题不用标明审级。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表述为[年度]×刑××字××号。
3.抗诉及诉讼参与人情况 这一部分,可以参照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的写法来列写。有些裁定,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减刑、假释裁定书,只写罪犯姓名及其身份等基本情况。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一项内,只列该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等基本情况,涉讼的其他人在这一栏不必列写。 4.案由 (1)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以在正文的开头叙写案由,不必单独写出。 (2)二审、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的案由,可以参照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来写。
(二)正文 1993年3月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具体规定了各类刑事裁定书正文的写作程式。以下选择最常用、最常见的几种刑事裁定书作具体介绍: 1.一审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自诉人又不愿撤诉,经说明无效后,作出驳回自诉处理的书面决定。 由于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涉及的事实简单、理由明显,可以合并叙述;对涉及的事实加以简单论述,然后概括地说明驳回自诉的理由即可。如:“自诉人×××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驳回自诉人的理由应当根据具体法条概括地写明。对于裁定结果,可以表述为:“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而作出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在叙述事实、阐述理由方面,由于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需将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概括叙述,然后针对上诉、辩护、抗诉等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予以反驳,并论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裁定结果,上诉(包括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的写为“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或裁定)。”再审的,一、二审分别写为“维持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或“维持×××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裁定。”或“维持本院(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3.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或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对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书面决定。具体可写为: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以……(简写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应写清庭审形式和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 本院认为,……(简述原判事实不表、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和上诉、抗诉的主要意见从略,只要简要地增写“以……为由”即可;对于发回重审的问题和理由,也可作概括叙述,其具体内容,另行附函向重审法院说明;由于此裁定是在案件尚需继续审理情况下作出的,所以审判经过部分不写“现已审理终结”字样。 4.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是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对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依法报送核准死刑的案件,经复核审理,根据核查属实的案件事实和有关刑法条款的规定,确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核准死刑判决时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 本裁定书只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授权的案件不适用本裁定。 具体写法为: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认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具体证据)。 被告人×××(阐明同意判处死刑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依照(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5.减刑、假释裁定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犯予以减刑或假释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对于不同刑种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自的级别管辖,具体表现为: (1)被判处拘役(包括拘役缓刑)、管制等罪犯的减刑案件,由负责执行的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基层法院审理裁定。 (2)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缓刑,以及由死缓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的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3)被判处死缓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所在地的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当地高级法院审理裁定。 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的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1)罪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提起减刑或者假释的机关及其理由; (3)经合议庭审核确认减刑或者假释的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 (4)裁定主文。具体表述如下: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犯××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等)……(写明上诉、抗诉、复核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没有的不写) 执行机关……(写明执行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有特殊情节),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减后的刑种、刑期,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缩短后的缓刑实验期等)” 如果是假释的,可写为 “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年×月×日刑满止)”。 【
范 文 一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
××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长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陈××,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被告人: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自诉人陈××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所述被告人贺××对其故意伤害,但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本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陈××对被告人贺××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二 】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高刑上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原系个体漆工,住本市××县××乡××村×组。19××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朱××,系原审被告人朱××之父。 原审被告人:朱×,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原系××县××乡种子场职工,住本市××县××乡××村西庄一组。19××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戴××,××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朱×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李××不服,朱××征得朱×的同意,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李××于19××年×月×日晚8时许,伙同被告人朱×在本市××县××乡××桥附近,将单身路过的少女程××劫持至中心河电灌站,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对程××实施轮奸。朱×对程××强奸两次。嗣后,上诉人李××于同年×月底至×月间,又伙同许××、钱××(均另行处理)先后在××乡××村附近和××路边拦路侮辱女青年两名;还以“谈恋爱”为名,先后在××影剧院等公共场勾搭奸淫女青年3名,猥亵女青年1名。 李××以投案自首为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经查,李××轮奸少女程××的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取得了罪证对李××传讯后,李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不存在投案自首的事实。据此,李××的上认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上诉要求对朱×从轻处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3款、第56条、第57条第1款、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李××及朱××的上诉; 二、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三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法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东坑镇平川村。因本案于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现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四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赵××,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系××选矿厂工人,捕前住××省××市××区××街××号,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赵××于19××年×月×日×时许,在自家门口见本厂女工马××(被害人,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从门前路过,见其戴有金戒指,金耳环,遂将其骗至自家后院,乘其不备,用木棒照马××的头部连击三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告人赵××故意杀人后,摘下马××的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副(总价值人民币1670元)并从马××的衣兜内拿走人民币120元和钥匙一串。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尸体埋在自家后院之后,又去马××家行窃时被抓获。案发后,从被告人赵××家中搜出被害人马××的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副,并从被告人家后院挖出被害人马××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受伤情况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被告人赵××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赵××,目无国法,为图他人钱财,竟杀人害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五 】减刑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高刑减字第×号
罪犯孙××,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 19××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其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年×月×日以(年度)中刑终字第7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市监狱工作管理局于19××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服刑,接受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历次考试成绩良好。19××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洪灾,自愿捐款,同年“学规范促改造”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该犯遵守监狱纪律,在担任犯人班长期间,能够协助管教干部工作,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除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外,还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加点,包装卫生筷子4000双,撕商标废边6000余张。在“我为祖国做贡献”劳动竞赛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此外,还获得改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次,19××年下半年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并受记功奖励一次。鉴于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第5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五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 范 文
】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第六节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重新进行审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错判而受到损害。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该判决书是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其制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的写法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审理经过在案件由来后续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接着写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样。若是未开庭的,则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是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书写时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并适用相应的证据进行分析评断。要注意交代清楚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注意详略得当。 (1)要概括地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2)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写法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书写方法。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2.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应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示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地评述,阐明改判或维持原判的理由,并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判决结果 这一部分是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部分。它是对一审判决的最后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部分改判;3.全部改判;4.增加新的判决。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书写要求,对这四种不同的判决,在表述上可作如下写法: (1)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 ①撤销×××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②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3)部分改判的写: ①维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 ②撤销×××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③(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4)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①维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②(写明加判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改判的,如果原审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基本正确,二审仅部分变动财产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先撤销原判再改判的写法,而应该直接写:“变更×项为……”因为原判就认定事实而言并无错误,二审只不过是将财产数额作适当调整,使其更为合理而已。 全文写完之后,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主要应写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表明当事人再无上诉权利。因而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方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字样。 2.在此项右下方由合议庭人员,即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并注明制作判决书的年月日,加盖院印。再下方是书记员署名,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
三注意事项 在制作二审民事判决书时,叙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及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应在其基础上补充叙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准、或错误较多的,复审认定的事实就应详细叙述经审查后认定的查明事实,以便进行比较,从中体现出二审对一审事实的纠正。对于事实认定准确,没有出入的,复审事实则可以从简叙述或不予叙述。 在行文中,阐述理由亦需加强针对性和说服力,避免照抄原判理由,反对公式化的空洞语言。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请求的不当之处;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在何处,上诉请求符合什么法律、规定;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则要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请求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理由部分需要论述的内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进行论证。在援引法律条款方面,维持原判的,只须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援引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第七节 再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写明原审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上诉或原审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因抗诉而再审的,应定作:“……(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正文 1.事实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内容与写法上与二审民事判决书类似。首先应当概括叙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主张和请求要简写;其次重点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内容可参照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进行操作。
2.理由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如有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要针对其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的观点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二是写明再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即“依照……(判决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论述再审判决的理由要抓准关键,亮明观点,论述充分,合法有据。 3.判决结果 再审民事判定书的判决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增加新判决四类。 (1)如系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抗诉)维持原判。 (2)如系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的内容)。” (3)如系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三、(改判的内容)。” (4)如系加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加判的内容)。” 另外,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可写:
“原判正确,予以维持。” 如需驳回其他之诉的,在判决项目之后应另列一行,写明:“驳回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其他诉讼请求。” (三)尾部 由于再审的案件,有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也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因而尾部应分别参照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写法书写。
三注意事项
无论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予以改判,其判决书都应体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执法必严,有错必纠。 对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重立新案,不能出具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 无论哪一类再审案件,只要改变原判决时,在判决结果中,都应一并撤销原一审或一、二审判决裁定的全部或某一部分。
【 范 文 】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第八节 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民事裁定书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可根据所解决的具体事项、适用于不同的审判程序、是否立即发生效力、是否适用于诉讼程序等。 按照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裁定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定书,其内容大体与民事判决书相同。但由于判决书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书是就诉讼活动中的某一环节而做出的决定,因而在写法上则比判决书更为简要、概括。本节主要介绍一审民事裁定书部分文种的写法。二审、再审裁定从略。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身份概况 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 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
告×××……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则写本院为了……(写明
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4.准许或不准许撤拆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
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或不准许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5.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 “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三)尾部 1.交待有关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对上述裁定,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
2.署名、日期与用印 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 范 文 】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
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承包合同纠纷,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第九节 民事调解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峰
第十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以及时解决民与官的纠纷,有力地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这对于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案件编号。如:“[年度]×行初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判决书中原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原告是公民的,须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应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委托律师作诉讼代理人,只须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判决书中被告基本情况的具体写法是: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则应在判决书中依次写明,具体写法如上所述。 判决书中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原告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无第三人的案件,此项不写。
4.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按如下格式写作: “原告×××不服××××(原行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有的表述要作相应改变。可参阅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格式。 如果是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还要写明“由××人民法院移送(或指定)本院管辖”。如果有的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则应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正文 1.事实 包括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两个方面。 (1)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一般应概括写明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简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被告辩称的事实,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简述第三人的意见。 (2)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这里应写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本案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若干证据,合议庭经依法审查,应当将本案的定案证据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凸现出来,表述清楚,据以证明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本案事实的关键部分。
2.理由 理由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判决的理由 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说理要有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讲理讲法,恰如其分,合科逻辑。 (2)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参照有关的行政规章。需要参照行政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条、款、项)的规定”。一审行政判决书中除适用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外,还要引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3.判决结果 这是人民法院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作出的司法结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准确的表述。 (1)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3)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 (4)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表述为: “责成××××……(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和期限)” (5)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表述为: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6)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表述为: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的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三)尾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诉讼费用的负担 在判决结果之下另起一行,写明“本案收取诉讼费××××元,由×告承担”内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据此应明确写明败诉方承担的数额,如果均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序的大小,合理分担。诉讼费不能与判决结果并列,因为它不属于争议的实体问题。
2.交代上诉权 用一段固定的文字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限、上诉方法和上诉审法院,应用如下一段文字表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3.合议庭成员署名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的是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据此,在判决书右下角位置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即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按序署名。 4.判决日期及用印 署名之下注明制发判决书的年月日,并按“骑年盖月”的原则,在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在正本或副本上盖印)。 5.书记员署名 在判决书正本及副本尾部左侧空白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 三注意事项 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要准确、清楚。所谓准确,就是要正确认定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不要错列、漏列当事人,这里有几个具体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第一、本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时,应依法由其近亲属为原告,其近亲属包括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能把已经死去的公民列为原告。 第二、本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列为原告,而应将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原告,如兼并后的企业,分立后的组织只要继承了已经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将其列为原告。
第三、任何个人,包括行政机关的办公人员、法定代表人等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四、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将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第五、只有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阐述理由,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不论是维持被告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还是驳斥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论是支持原告方的正当合理、合法之要求,还是否定被告方的错误决定,都要以事实、证据为基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去进行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分析和评论。
主文表述,要明白、肯定、具体和完整。在语言文字表达中,不能语意两歧,使人发生误解;语言要斩钉截铁,一目了然,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的结论。如履行什么、怎样履行、何时履行等等,都要表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凡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都必须全部交待清楚,不能遗漏。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法行初字第×号
原告:吕××,男,73岁,汉族,住××市××镇××村××组。 被告:××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47岁,××市××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 原告吕××诉被告××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胡××为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多次要求被告作出明确处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界限划分的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吕××与相邻胡××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并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原告无权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住××村××组)与胡××(住××村××组)为左右邻居,两户住房之间留有一块24384平方米的空地,双方曾为该地的使用权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8月31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与胡××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相邻地基,以××组与××组沟心为界,南北一条线,线东归甲方(原告)使用,线西归乙方(胡××)使用;界东乙方临时利用的猪舍,乙方在春节前拆除,其地基转让给甲方,其中草堆地在10月底让给甲方。”后原告又要求以路心为界重新作出界限划分。1995年4月30日,××村村民委员会又召集该村××组和××组共同磋商,作出了《关于××组与××组庄台之间界限划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两组之间的界限以沟心为界,两侧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得划为个人承包面积和旱地,已划入的由各组划出核减;界限中心两侧各留30cm不准搞建筑物(除胡××原有的猪舍,草堆能让出外,厕所限在冬至拆除)”后××镇××村村民委员会出面拆除了胡××的猪舍,但是厕所未拆除,草堆未搬出。原告吕××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集体所有,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相邻之间土地使用权界限划分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且原告所诉要求执行《调解协议》和《界限划分规定》又不属被告职责范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要求被告××镇人民政府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关于界限划分规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十一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审理并以二审行政判决书结案,可以切实纠正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可能发生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案、错判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指导和监督,有利于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公正执法。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写在标题的右下方。如:“[年度]×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如果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都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而二审行政案件,则既可以开庭公开审理,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认为事实清楚”时,实行书面审理。故该项的写法应根据上述两种不同情况来决定。行文格式如下: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度]×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书面审理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该部分应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案件所审理的客体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主要是通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表现出来的。这一段的表述,可先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再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上诉争议的内容写完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理由,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由等。进行分析论证,还应同时写明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阐述理由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参照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事实分析和法理分析,回答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 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引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外,还应当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3.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不同的情形,有一种不同的判决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述三种用判决进行处理的不同的结果,在行文时可以分别表述为: (1)维持原审判决的,写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变更判决的,此项不写)” (三)尾部 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效力、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要区别情况而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对一、二审两审的各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
尾部其他内容的具体写法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写法相同。
【 范 文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法行上字第2号
上诉人:黄××,男,63岁,汉族,××县人,个体户,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陈××,××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县××乡司法员,住××乡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市卫生局,地址:××市××湾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市卫生局副局长,住××市××西路××号。 上诉人黄××为对送检牛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上诉人黄××于1988年2月初宰杀其买回的一头水牛,在牛腹腔中发现七八块鸡蛋大小物品,黄视为牛黄,即拿到××县中药批发部辨认,后将该“牛黄”烘干(重640克)要求卖给该中药批发部。由于牛黄是贵重药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药检部门检验是真牛黄才予收购。2月23日,上诉人和中药批发部的工作人员一起将该“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是“本品经按《中华药典》(1985年自版)牛黄项下检验,外观性状,显微鉴定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应作天然牛黄药用”。1988年4月18日市药检所将少量送检物及检验结果送××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华药典》1985年版一部和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的有关规定,不是正品牛黄,不可作牛黄供药用”。××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精神,于1988年8月5日以×卫药罚字[1988]第005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做出如下处罚:一、就地没收假牛黄,监督公开销毁;二、不给予经济处罚。上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进行中,被上诉人又重新做出撤销原处罚通知书,改为行政处理,以×卫字[1988]089号文件“关于没收黄××同志送检假牛黄的决定”对上诉人送检假牛黄予以没收,在适当时候公开销毁。上诉人仍不服,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将从牛腹腔中取出的物品做“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目的是为了辨明是否牛黄,然后卖给国家。就这一事实来说,黄××虽无过错,但牛黄是一种名贵中药材,用于治疗疾病,属特殊商品,应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现上诉人送检“牛黄”经××市和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均证实不是牛黄,因此,便无医用和经济价值了。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失去控制流入市场以假乱真危害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第3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市卫生局×卫字[1988]089号关于没收送检假牛黄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假牛黄的及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无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颜×× 代理审判员:潘× 代理审判员:覃×× 1989年7月21日 (公章) 书记员:林××
第十二节 行政裁定书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可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3.尾部 告知上诉事项,可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需送达起诉人。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 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和申请事项。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写明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理由,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可分两种情况表述: ①停止执行的,写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②驳回申请的,写成:
“驳回原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的申请。” 3.尾部 告知提请复议权,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基本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最后是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等基本情况。 2.正文 (1)案件由来、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撤诉理由)” (2)人民法院认为应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引用据以作出裁定的法律条款。 (3)裁定结果。根据不同的理由分为两种: ①准许撤诉的,写成:“准许原告×××撤回起诉。”②不准许撤诉的,写成:“不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3.尾部 准许原告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双方分担;不准许撤诉的,此项不写。 最后为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五)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等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发回重审理由。写明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几种情形中哪一种或哪几种。 (2)发回重审的法条引用。 (3)裁定结果。可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3.尾部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六)维持或撤销第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 1.首部 (1)文书标题、编号和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只列写上诉人(即原起诉人),不写被上诉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则要分项列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可表述为:“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1)裁定理由。通过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阐明二审法院的明确观点,为裁定结果的提出打下基础。
(2)根据裁定理由引用相关法条。 (3)裁定结果。 ①维持原裁定的,写成:“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写成: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尾部 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再写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且加盖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行政裁定书时,应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表述方法,确保内容准确,形式规范,行文流畅。
不同的行政裁定书,由于其所处的行政诉讼的阶段不同,在裁定书的尾部所告知的权利亦明显不同。如,对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有依法上诉的权利;而对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裁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只有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第二审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不服,既无规定上诉权,也无规定复议请求权;而第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则须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行政裁定书中的有些种类与民事裁定书中的部分类型相似,如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等。类似的行政裁定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
范 文
】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行初字第2号 原告:胡××,男,50岁,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男,34岁,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199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50元,由舒××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97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