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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奴役

    奴隶可以说是为家庭而存在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家庭的成员。因此,我们要把奴隶所受的奴役和某些国家的妇女所受的奴役区别开来。我所说的家庭奴役是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中两性的天然不平等

    在天气炎热地区,女子八九岁或十岁就达到结婚年龄[1],因此在这些地区童年和婚姻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二十岁就算是衰老了。因此在妇女身上理智与容貌的美丽从来不能并存。当她们的美貌要征服天下时,她们的理智却予以拒绝。当理智取得了胜利的时候,她们的美貌已不复存在。所以妇女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在她们变老的时候,理智不能被她们拥有,当她们年轻的时候,美貌尚未取得征服天下的霸权。因此,如果宗教不加以反对的话,一个男人遗弃自己的原配妻子另觅新欢便是很容易的事,因而产生了多妻制。

    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易衰老,达到发育成熟的年龄比较晚,在年龄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她们的丈夫与她们相继变老。他们在结婚时已经变得更加理智,有了更多的知识,这是因为他们有了一定的生活经历,很自然,这一切为婚后两性生活中带来一种平等,因此,法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在寒冷地区,几乎男子都是纵酒无度。而妇女在这方面有节制,因为她们总是处于防卫的地位。因此,妇女比男子更理智。

    大自然赋予男人力量与理智,对男人权力的限制也仅限于力量和理智。大自然把迷人的魅力给予女人,并要求随着她们魅力的消失,她们的优势与影响也不复存在。但是,在炎热地区,女人的娇艳迷人只是少年时期,此后的生活历程中概无魅力可言。

    所以一妻制的法律,从欧洲和亚洲的情况相比,它更适合于欧洲气候条件下的人的身体状况。同样的道理,伊斯兰教在亚洲很容易建立而在欧洲建立起来则是困难重重。基督教在欧洲能够维持下去而在亚洲则受到了摧毁,而最后,伊斯兰教在中国取得了这么大的发展,而基督教却在这里无所作为。人性总是服从这个最高动机,即它要干什么就干什么,它要用什么就用什

    某些特殊理由使瓦连提尼耶诺斯[2]允许在他的帝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条法律对于欧洲气候来说是太过分了。所以它被狄奥多乌斯、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废除了[3]

第三节  一夫多妻与抚养能力

    有些国家,一夫多妻制一旦建立,尽管许多女人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丈夫的财富生活,但是我们不能说在某一个国家的一夫多妻制是由于财富而产生的。因为贫穷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在下边谈及野蛮人的时候,将要予以说明。

    在一些强国里,一夫多妻制,与其说是一种奢侈,不如说是造成穷奢极欲的原因。

    在炎热的气候环境下,人们的需求不多,抚养妻子儿女的费用也较少[4],所以能娶多个妻子。

    第四节  一夫多妻制及有关情况

    从欧洲各地的统计情况来看,那里的男孩多于女孩[5]。亚洲[6]和非洲[7]则相反,旅行家告诉我们那里出生的女孩要比男孩多。因此,在欧洲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而在亚洲、非洲则规定了一夫多妻制,这和气候是有一定关系的。

    亚洲寒冷地区,和欧洲一样,生男多生女少。喇嘛们说,在他们那里,法律允许一妻多夫[8],就是由于这个原因。

    但是,我不相信因为男女比例失调而导致许多国家采用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我想要说明的是有些国家的多妻或多夫制比较符合自然规律,而有些国家则违背了自然规律。

    旅行家告诉我们,在班谭,妇女与男人的比例是十比一[9]。如果这些情况是真实的话,我认为这是一夫多妻制的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条法律的由来

    在印度马拉巴尔沿岸的乃尔部族[10],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而女人却可以有好几个丈夫。我认为我们是能够找到这种风俗的源头。乃尔是贵族部族,所有这些国家的贵族都是军人。在欧洲,军人是不许结婚的。在马拉巴尔,因为气候的缘放,要求结婚非常强烈,所以人们尽量使婚姻不造成负担。于是他们好几个人娶一个老婆,这就减少了他们对家庭的眷恋和家务的料理,使这些人把精力集中在习武打仗上。

第六节  多配偶制

    我们姑且不谈那些对多配偶制还能容忍的情况,而对它作一概括的考察时,我们可以说多配偶制对人类、对两性——无论是凌辱人的一方还是被凌辱的一方一都是无益的。它对子女也是没有益处的,因为不便于父母对子女的一视同仁。一个母亲能够爱两个孩子,但是一个父亲不可能用一个母亲对两个子女那样的情感去爱二十个子女。一个女人有几个丈夫的时候,情况就更糟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父亲能够相信,或其他父亲能够相信某几个孩子确属于他的孩子的时候,才会有父爱。

    据说摩洛哥国王的后宫里有白、黑、黄三种肤色的女人,不幸的是,这位国王几乎连什么肤色的女人都不需要。

    一个人有了许多妻子,常常不能防止他爱慕别人的妻子。淫欲和贪婪是一样的,拥有了财宝反而更加渴望财宝。

    在查士丁尼时代,许多哲学家因为厌恶基督教而隐退波斯高士洛斯附近的地方。据阿加提亚斯说,最使他们感到惊奇的是,在那里准许多配偶,但是多配偶的人,仍然和别人通奸。

    我们也许可以说,多妻制,就是人的本性不能认可的情欲的根源。因为一种堕落的行为常常会引起另一种堕落行为。在君士坦丁堡爆发革命,苏丹阿基默德被迫退位时,据历史资料记载,那里老百姓曾抢劫隹雅别墅,竟然在里边没有见到一个女人。据说,在阿尔及尔[11],大多数后宫里没有女人。

第七节  多个妻子的平等对待

    多妻制的法律之后接着而来的是关于平等对待妻子的法律。穆罕默德许可人们娶四个老婆,并要求对他们一律平等,包括衣食和夫妇义务。在马尔代夫群岛也建立起同样的法律[12],在那里一人可以娶三个老婆。

    莫伊兹的法律甚至规定,如果有人让他的儿子与一个奴隶结婚,后来又与一个自由人女子结婚,他对前妻不得中止提供衣食和应尽的夫妇义务。他可以给新娶的妻子多一些,但是给前妻的不能比以前少。

第八节  男女的隔离

    在那些好享乐而又富裕的国家里,男人们要娶许多老婆。这是多妻制带来的后果。由于妻子的数量太多,就得把她们幽禁起来与男人分开。要维护家庭秩序,就得这样做。就像一个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设法躲避债权人的追逐一样。有的地方由于气候的原因性欲极为强烈,道德几乎无能为力。让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诱惑会带来冲动,有进攻而不会有反抗。在这些地方,告诫无用,只有铁窗门锁才能解决问题。

    中国的一部古典著作认为,一个男人在一个偏僻地方的房屋里与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如果不对女人动手,那么他就是一个道德超群的人。

第九节  管家与治国的关系

    在共和国内,公民的地位是有规定的,平等、友爱、温和地对待公民。到处都能感受到自由。在那里要对妇女行使支配权不那么容易。如果气候环境要求这种支配权时,专制君主政体便是最适合的了。在东方建立平民政体总是那样困难,这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反之,对妇女的奴役是非常符合专制政体的本质的,它所感兴趣的就是滥用一切权力。因此,在亚洲无论什么时代我们总是看到家庭奴役和专制统治形影不离。

     一种政体如果它的首要要求是安宁,又把绝对服从叫做和睦的话,那么就应该把妇女幽禁起来。要不然她们的阴谋诡计将给丈夫带来极大的不幸。一个政府要是没有时间体察民情,它便会单凭表面现象和感觉对一切行为采取怀疑态度。

    我们欧洲妇女性情轻佻,举止随便,有自己的爱好与厌恶,有高尚和低俗的感情。如果把欧洲的妇女的这一切搬到东方国家去,使她们像在我们社会中那样活跃,那么自由,难道会有一个家庭的父亲能享受片刻安宁吗?那将会出现到处是被怀疑的人,到处都是敌人,国家面临崩溃和血流成河的局面。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在有许多妻子的情况下,家庭越是失去单一性,法律就越应该把各个分散的部分集中在一个中心,利益越是分散,法律就越应该引导这些分散的利益走向一个共同的利益。

    这主要是依靠围墙来实现的。人们不但应该用院落的围墙把女人和男人分开,而且在同一围墙内还应该把她们分隔开来,使她们在家庭中各有一个特殊的家庭。从这里为她们提供所有以下品德方面的实践:廉耻、贞操、端庄、恬静、和睦、服从、尊敬、爱情,最终使一切感情都投向世界上本来最好的东西,那就是惟一的对家庭的依恋。

    当然;妇女有许多属于她们要干的事,但是我们又不能彻底排除她们接触那些可能使他们萌发其他思想的东西,那些我们叫做娱乐的事以及那些我们所说的大事。

    我们看到东方许多国家,对妇女的幽禁越严,风俗也就越纯真。在大国,就必然有大贵族,财富越多,就越有办法把妇女禁锢在高墙深院里,阻止她们的社会交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土耳其、波斯。莫卧尔、中国、日本等帝国,妇女的美德令人赞叹。

    在印度情况就不同了,无数的岛屿和不同的地形把它分成许多小国。许多原因使这些小国家成为专制国家,对此我这里不加评论。

    在那里抢劫的人是穷人,被抢劫的也是穷人。那里的所谓大人物,也只有很少的财富,被称为有钱的人,也只够维持生活而已。因此,那里对妇女的幽禁就不怎么严,他们也不能采取多么有力的措施去控制她们,因此那里的伤风败俗是难以想象的。

    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气候的弊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予以自由放纵,将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在那里性的威力是那样的显赫而廉耻则是那样的苍白无力,使人难以理解。在巴丹,妇女的性欲非常强烈,所以男人们不得不用某种饰物作掩护而避开她们的纠缠。据斯密士讲,在几内亚的那些小王国,情况也好不了多少。似乎在这些国家甚至连两性各自的戒律都丢掉了。

第十一节  与多配偶无关的家庭奴役

    在东方某些国家幽禁妇女不仅仅是由于多妻制,还有气候的原因。

    谁要是看过书中记载的在印度的果阿和葡萄牙在印度的殖民地由于妇女的放荡造成的恐怖、犯罪、阴险、卑劣、毒害、暗杀,再把这些与土耳其、波斯、莫卧尔、中国、日本等地的妇女品德的纯真相比,就会清楚地看到,不论是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多妻制都有必要把女人与男人分隔开来。在印度的上述地区,宗教只许娶一个妻子。

    这些事应该由气候决定。在我们北方各国妇女的品德本来就很好,人们的情绪镇静,不浮躁,没有过分的讲究,爱情理智地珍藏在人们的心灵里。所以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管理好她们。在这些国家把妇女幽禁起来还有什么用处呢?

    人们在这种气候条件下生活、交往是非常愉快的。性别仿佛变成打扮社会的一种装饰,妇女虽然只属于丈夫一人拥有,但是她也为大家带来快乐。

第十二节  天生的廉耻心

    所有的民族对女性的淫乱都持蔑视态度。这是大自然给所有民族的告诫。自然规定了防卫,也规定了进攻,它把性欲根植在两性的身上,给予男性鲁莽,给女性腼腆。它给人长久的休养生息的时间,却只给人暂短的时间来繁衍后代。

    说淫乱是遵循自然规律的,那是不正确的。相反,它恰好是违背自然规律的。遵守这些自然规律的是贞操与克制的表现。

    另外,觉察自己的缺点是高级动物的本能,大自然使我们具有羞耻心,也就是为我们的缺陷而感到羞耻。

    因此,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自然规律和人的智力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

第十三节  嫉妒

    人们应该把情欲所产生的嫉妒与风俗、习惯和戒律上所产生的嫉妒区别开来。前一种嫉妒表现得热烈而贪婪,后一种则是冷静又有些令人恐怖,可能在冷漠中又掺杂有蔑视。

    前一种是爱情过分的一种表现,它是从爱本身产生的;后一种来自纯粹民族的风俗习惯,地区的法律、道德,甚至有时来自宗教。

    嫉妒几乎总是气候自然力所带来的影响它同时又是消除这种影响的办法。

第十四节  东方的家庭管理

    东方人的老婆是经常换的,所以女人不能管家。把管家的事交给了阉人,让他掌管所有的钥匙,并且由他来处理各种家庭事务。沙尔旦说:“在波斯,别人像对待孩子那样,把妻子所需衣物交到她们手里。”这些似乎最适于妻子干的事,在任何其他地方也是妻子们首先要操劳的事,在波斯却与她们无关。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离婚与休婚是有区别的,离婚是由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而为;休婚则是一方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而采取的行动,不考虑另一方的愿望与利益。

    妇女们有时确有必要提出休婚,但是对她们来说,休婚是非常困难的。法律令人难以接受。它把休婚的权力给了男人而没有给女人。丈夫是一家之主,他设法使自己的妻子严守本分,或者是让不守本分的妻子重守本分。因此似乎在这些丈夫们手里,休妻只是一种权力的又一种滥用而已。但是一位妇女采取休婚的做法,只是一种很不幸的补救罢了。她已经嫁过一次人,她的容颜已差不多要失去光彩的时候,她竟然不得不要寻找第二个丈夫,这是一种莫大的不幸。

    女性妙龄时期的娇艳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即使到了暮年还能使丈夫愉快地回忆起当年的风采而恩爱不渝。

    所以总的原则应该是,凡是给男子休妻权的国家,也应该给女子同样的权力。不仅如此,在气候使女子在家庭奴役的环境下生活时,法律似乎应该给妻子休夫的权力,而只允许丈夫有离婚的权力。

    当妻子被幽禁在闺阁内时,丈夫不应因她们有失道德风尚而休妻,因为如果她们有不轨行为,那是丈夫的过错。

    只有在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丈夫才有权因妻子不生育而提出休妻[13]。而在多妻制的情况下,妻子不生育对丈夫是无关紧要的。

      马尔代夫的法律允许重娶被休的妻子[14]。墨西哥的法律禁止重新结合,违者处死[15]。墨西哥的法律比马尔代夫的法律更合理些,因为即使分离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婚姻的永恒性,而马尔代夫的法律则不然,好像把结婚与休婚都同样地当做儿戏。

    墨西哥的法律只许离婚而不许休婚,这是不允许那些自愿分手的人重新结合的又一个理由。休婚好像取决一时的思想感情的变化,而离婚好像是一种原则性很强的重要事情。

    离婚通常有很大的政治意义。而考虑它的民事利益的话,它是为着夫妻双方而制定的,对于子女不一定有利。

第十六节  罗马的休婚与离婚

    罗慕路斯准许丈夫休妻,如果发现妻子与人通奸、投毒或伪造钥匙的话,他不给妻子休夫的权力。普卢塔克把这条法律叫做非常不合理的法律[16]

    雅典的法律[17]使妻子和丈夫都拥有休对方的权力[18]。在罗马初期,尽管有罗慕路斯的法律,但是,妇女们毕竟获得了休夫的权力。很明显,这条法律是罗马的使节们从雅典学来的法律之一,并把它列入十二铜表法里。

    西塞罗说,休婚的理由是来自十二铜表法的,我们不能怀疑十二铜表法增加了罗慕露斯所规定的休婚的理由。

    离婚权也是十二铜表法的一条法规,至少也是十二铜表法所带来的结果。因为,一旦夫妻双方都拥有休妻的权力,双方就更有理曲通过协商,志愿分开。

    法律并没有要求提供离婚的理由。根据休婚的性质,休婚应该说明原因,而离婚则不必要陈述理由,因为,法律可以规定解除婚姻的理由;然而夫妇双方的互不相容是最主要的理由。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19]、瓦莱雷-马克西穆斯[20]和奥路斯·格利乌斯[21]谈了一件在我看来不可能是真实的事。他们说,尽管在罗马人们有休妻的权利,但是因为他们非常相信占卜,所以在五百二十年的时间里没有人使用过这种权利,直到卡尔维利乌斯·露加,因为妻子不生育而休了她。只要了解人的思想实质,就会感觉到,法律把这样的权利给予每一个人,竟然没有人使用,该是多么奇怪的事。科利奥兰奴斯因被流放,在动身的时候建议他的妻子再嫁一个比他更好的男人。我们刚才在上边提到十二铜表法和罗马人的道德风尚,大大地扩大了罗慕路斯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如果从来都没有人行使这种休婚(对方)的权利,为什么要扩大范围呢?另外,如果公民非常相信占卜,认为休婚不吉祥而不使用休婚权的话,为什么罗马的立法者对占卜不那么相信呢?法律将会如何不断地败坏道德风尚呢?

    我们把普卢塔克的两段话作一比较,就可以消除对这件事情的疑虑。在前边提到,罗慕路斯王的法律在三种情况下准许丈夫休妻。普卢塔克说:“法律规定,在其他情况下休妻的人,要把他财产的一半给妻子,把另一半奉献给谷物女神色列斯。”因此,只要愿意接受这种处罚,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休妻。在卡尔维利乌斯·露加之前没有人休妻。普卢塔克说,“露加在罗慕路斯二百三十年后休了他的妻子,是因为她不生育。”这就是说他休妻的事发生在《十二铜表法》制定前的七十一年,《十二铜表法》扩大了休婚的权利,增加了休婚的理由。

我所引证的这些作者们的著作宣称,卡尔维利乌斯·露加爱他的妻子,但是因为妻子不生育,监察官让他宣布休妻,使他能为共和国生男育女。为此,引起了人民对他的反感。要明白罗马人民憎恨卡尔维利乌斯的真正原因,就应该了解他们的才智。他的休妻,并没有遭受到人民对他的唾弃,这种事并不是人民所关心的。但是卡尔维利乌斯向监察官发誓说,因为他的妻子不生育,所以休了她,为的是给共和国增添儿女。人民发现这是监察官们要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在本书的后边,我们会看到罗马人民对类似的法规总是厌恶的。但是这些作者所说为什么会相互矛盾呢?原因在于普卢塔克对事实作了考察,而其他作者讲述的则是奇闻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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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阿拉伯和印度等气候炎热的国家,女子八岁就可以结婚,九岁就能生育,见普利多《穆罕默德传》。

[2]见约南德斯《论王位和临时继位人》。

[3]见法典《犹太人与神明》。

[4]在锡兰,一个每月用十个苏就能维持生活。那里的人只吃米和鱼。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2卷第1篇。

[5]阿尔布诺发现,英国的男孩数量多于女孩。但人们却由此得出结论说各种气候条件下都是如此,则是错误的。

[6]参阅康波费尔的著作。他告诉我们在美阿果的某一次统计中,人们看到男子的人数是1822072人,女子的人数是223573人。

[7]参见斯密士《几内亚旅行记》第2篇,关于安梯地方的记叙。

[8]杜尔亚德《中华帝国》第4卷第4页。

[9] 《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1卷。

[10]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27章。

[11]罗及埃·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

[12]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12章。

[13]这并不意味着基督教应该允许因不生育而休妻。

[14]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

[15]梭里《墨西哥征服史》第499页。

[16] 《罗慕露斯传》第11章。

[17]这是梭伦的一条法律。

[18]《菲利普二世》第69章。

[19]《罗马古代史》第2卷。

[20] 《著名作家言行录》第2卷第4章。

[21] 《阿的喀夜话》第4卷第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