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返回目录 |
译序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为此,孟德斯鸠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名为《对<论法的精神>的辩护》一书。对反对统治阶级的恶意中伤予以回击。 《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这一脍炙人口的理论为历代资产阶级所啧啧称道。首先运用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是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领袖们都对《论法的精神》烂熟于心,而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订入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布的《人权宣言》中也宣布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19世纪末,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接触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倡言变法,在他的《戊戌奏稿》中便明确提出了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思想。虽然戊戌变法归于失败,然而中国腐朽没落的封建王朝终于还是被孙中山为首的新兴资产阶级发动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孟德斯鸠的资产阶级宪法论以及法制观念也曾深刻地影响过民国时期的宪法和法制。只需稍稍留意一番当时的宪法、民法、刑法的内容,就不难发现许多内容都源于《论法的精神》的重要思想。 孟德斯鸠(Chari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他生于贵族家庭,幼年学习过古希腊语和拉丁语,后来专攻法律。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长职务。在工作中,他认识到封建法律是为王权服务的,开始怀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公允。1728年他辞去法院院长职务,从此他潜心读书,涉猎各类学科,获得了广博的学识。他到欧洲各国旅行,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于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学巨著。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摈弃了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社会观念上的一成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他以史为鉴,以世界古今各国社会政治制度为依据,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演变的过程。虽然他并没有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却也将进步的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当时神学一统天下的时代中,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撼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营垒——黑暗的教会统治。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因此在他的具有辽阔视野的、包罗万象的、建立在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之上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领域里,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立足之地。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是:他的理论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著名政治理论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3.“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关于国际法孟德斯鸠也有许多新颖的真知灼见。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其宗旨在于反教会、反封建、反暴政;大张旗鼓地倡导资本主义。 但是,孟德斯鸠的学说也有其局限性,他与当时的其他资产阶级进步思想家一样,在社会理论上仍然是一个唯心论者。他受其贵族阶级意识的限制,只能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绝非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 《论法的精神》在我国最早的译本名为《万法精神》;还有1931年由严复先生以文言文译出的《法意》。1982年由张雁深先生用白话文重译。近年来又有其他译本问世。我们的这个译本是根据巴黎加尔涅·弗拉马里翁出版社1979年法文版原文译出。在重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已出版的有关译本,以及相关的材料,本书由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董晓涛合译,我们力求将原文的主旨以现代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展示给读者。各卷导读由译者撰写。译文中的缺点和不足,请广大读者和理论工作者批评指正。 孙立坚 樊瑞庆 1999年7月于西安 |
论法的精神 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