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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社会控制规定了不轨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做出反应,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或错,什么是违反、责任、反常或扰乱。法律是社会控制,但礼仪、习惯、伦理、官僚制和对精神病的治疗也是社会控制。正如法律是国家公民中的社会控制一样,部落成员也有其社会控制;同样,家庭、车间、教会、派系集团和体育比赛的成员之间都有各自的社会控制。不论何时何地,不论是在街道上、监牢中或晚宴上,只要人们相互以标准要求,就存在着社会控制,而不论标准是明示的或暗示的,也不论标准是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社会控制把人们分为体面和不体面的;它使有些人丢脸,却保护其他人的名誉。
社会控制是个量的变数。一种场合中的社会控制多于另一种场合,无论是社区、组织、家庭、朋友还是其他关系,都是如此。例如,有的场合有更多的指控,更多的刑罚,更严厉的刑罚。一段时间内的社会控制会多于另一段时间一无论是一个时代、一个世纪、一年、一季、一天还是一个小时。另外,在每个案件中,一种社会控制会比另一种在量上更大。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一般比其他社会控制的量更大,因为它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不轨行为反应更多。例如,法律上的惩罚通常被界定为比官僚制的或非正式的惩罚更严厉的惩罚。并且,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会比另一种方式更重大:刑事型控制一般是最大的控制,其次是治疗型控制、赔偿型控制和和解型控制。这也根据各种场合的不同而变化。
社会控制可以解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假设人们遵循他人的期望,就可能用社会控制的差别来解释行为的差别。社会控制可以解释处于组织内、邻里间、公共场合中和面对面偶然相遇中人们的行为。一种社会控制可以解释包括法律在内的另外一种社会控制。因此,假设司法官员和公民都遵循他人的期望,人们就可以用其他社会控制来解释法律上的差别。例如,人们可能用部门的期望、同事间的期望、邻里或社区的期望来解释警察的行为。公民间的社会控制甚至会禁止法律本身。例如,南非的佩迪人认为到白人法院去打官司是“最大的背叛”。乌干达殖民地的布尼奥罗人认为任何诉讼都是“不友好的”。现代美国商人们也持有类似看法:“一个人不能急忙找律师……因为他必须举止体面。”报警甚至与警察合作都可能是不轨行为。缺乏社会控制也可解释不轨行为。例如,缺乏家庭或其他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可以解释青少年违法犯罪。或者,由于社会控制防止不轨行为,法律的缺乏就可以解释各种类型的犯罪。然而,另一种理论认为人们并不遵循他人的期望,它用社会控制本身来解释不轨行为:社会控制促使不轨者更加不轨。
最后,社会控制还解释了不轨行为和其他社会生活而不考虑任何动机。正如可以用分层的量或组织性来解释法律一样,也可以用其他社会控制的量来解释法律。体面作为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也可以解释法律的运作行为。这包括体面本身的量、体面差异间的法律的指向以及这些差异的程度。首先,我们考察一下其他社会控制的量。
社会控制的量
在其他社会控制比较弱的地方,法律相对强大:
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这个原则说明了许多已知的事实,预示了其他事实,并且隐含了先前的一些的公式。
例如,在墨西哥农村,一个社区的家庭控制多于另一社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社区的婚姻纠纷很少上法庭解决:
权威的格局是理解这些城镇中解决冲突的不同方法的关键。在这两个城镇中,有冲突的丈夫和妻子都既承认家庭中男性长者的权威,也承认社区法院的权威。然而,根据我们的判断,恰帕斯城中家庭年长男性的权威大于奥伽卡社区中家庭年长男性的权威,这种差别是通过两个城镇中的夫妇对法院的利用程度反映出来的……。在奥伽卡城中,家庭中年长男性的有限权威是与早期继承、分居、在性和生活方面可以很容易得到替代配偶和父母的人、以及家庭对于非家庭安排的婚姻有意拒绝负责相联系的。法庭只承担那些家庭失去的或放弃的责任,并代表国家对婚姻行使所赋予的权威。在恰帕斯社区中,继承的推迟、父氏家庭居住以及在配偶或父母关系之外缺乏其他替代者这些因素,都趋向于支持家庭年长男性在解决婚姻纠纷中的威权。法律所起的作用是补缺性的。
另一方面,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中,家庭本身的控制都多于其他群体或关系。因此一般来说,家庭纠纷较少可能诉诸法律。例如,在17世纪的美国,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很少互相诉讼,而邻居之间则经常有这样的事。在现代美国也是如此,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家庭纠纷更少可能告到法院;家庭越强有力,这种可能性就越小。警察可能较少听到家庭内的犯罪,他们更多听到的是自身没有其他社会控制的陌生人之间的犯罪;即使警察听到家庭内的犯罪,也较少可能将它当作犯罪——不论是在写书面报告时还是在作出逮捕决定时。起诉的可能性也较小;即使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也较小。甚至即使被判有罪,侵犯自己家庭成员的违法者也较少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有的家庭的社会控制多于其他家庭,这种家庭的成员就会有更多的法律上的豁免。因此,一个年轻人受父母的控制越多,他受法律控制的可能性就越少。
然而,在美国这样的现代社会中,家庭控制少于传统社会中的家庭。由于现代化,家庭控制在各处都被削弱,而法律则相应增强。例如,在台湾,族或家族逐渐失去了先前的威权。它的制裁力因土地使用权的改变而受到破坏,与村子外面的经济联系的增长则更使它的管辖变得不再重要。村子里的其他社会控制也衰落了。随着这一切的发生,台湾的农民越来越多地转向警察和法院。这种情形出现在世界的每个地方,在有些社会是逐渐出现的,而在另一些社会则是迅速甚至突然发生的。在欧洲,这个过程持续了几个世纪。而对北美的许多印地安人来说这几乎发生在一夜之间,就如同他们被迁入保留区一样快。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的大多数地方,这个过程如果发生了的话,也只是在最近。例如,在非洲,家庭控制是如此强大以致几乎没有青少年犯罪法。在埃塞俄比亚,直到1974年才通过第一个青少年法。在莱索托、博茨瓦纳、斯威士兰,直到1969年才有了少年法庭。
法律也随所有其他的社会控制而变化。法律的变化持续了几个世纪,它的增长伴随着其他社会控制的消亡——不仅是家庭内的社会控制,而且还有村庄、教会、车间和聚集区内的社会控制。法律还随着不同的社会、同一社会中的不同社区、不同场合而变化。例如,在以色列,法律在各个kibbutzim或农业聚居地都不同。在一个kvutza或公共居住区内,有很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如嘲笑、责备和疏远,但几乎没有或根本没的法律。然而,在一个moshav内,由于各家庭分散居住,非正式控制相当弱,法律却因此多一些。在任何人们密切关注他人的行为并随时批评和惩罚不轨者的场合中,法律都不太重要。例如,威尔士的农村就是这样一个地方。在那里,亲属和邻居们不断地互相评价,成群的年轻人则以用稻草堵烟囱、朝窗户里扔死鸟、朝身上掷牛粪或其他恶作剧来骚扰违犯者。相上之下,在拉拉加——委内瑞拉的修达·瓜亚纳的一个村庄——的居民中,社会控制几乎等同于法律:
对拉拉加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情形的一种描述是:它的社会结构是如此松散以致于管不住任何人,通常不可能在社区调动起足够大的和足够统一的群体来强制制裁不轨者。不被赞同的人只是为个人和一群个人所反对;后者会盯着不轨者并发表议论,但不轨者仍能找到支持者,而且没有任何公共设施禁止他入内……。这种非正式控制的软弱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当人们一旦确实与邻人发生争吵时,他们就很可能要叫警察……。由于缺乏组织良好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使得村子自然而然地求助于更大的社会*所提供的非个人的控制机制,甚至于一些相当琐碎或相当个人的事也不得不如此。
*指国家。在英文中,社会这个概念可以指具体的村庄、聚居地之类的社区,也可以指国家,即所谓的更大的社会。——译者注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一个公民摆脱了其他社会控制,他就很可能发现他已被送上了法庭,甚至送进了监狱。例如,在老挝,泰国人受到的社会控制少于老挝人,所以泰国人在法律上更为软弱。如果两个老挝人之间发生纠纷,他们会找
naiban或村长,由村长充当调停人。如果村长解决不了,他们会去找tasseng——几个村子的非正式的首领。只有当tasseng也解决不了时,他们才会去找政府官员,而这种情况很少出现。然而在同样条件下,泰国人只受法律管辖。这解释了为什么近年来万象的监狱中的大多数犯人是泰国人,尽管这个省内大多数公民是老挝人。在现代非洲社会中,居住地和部落有时可能有同样的含义:如果纠纷超出家庭,当事人可能求助于村里的长者,或其他某个非正式的审判机构,但外来者不属此机制管辖,所以外来者在法律上就比较软弱。在更加现代化的社会中也是如此。有些人通常受到更多的社会控制,这使他们在法律上享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例如,士兵、水手、牧师和僧侣就是这类人。因此,其他社会控制解释了中世纪英国的“僧侣特权”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犯有严重罪行的神职人员只受教会的管辖。
社会控制的量根据不同场合而变化。例如,私人场合中的社会控制多于公共场合,而法律则少于公共场合。有自己的保卫系统的组织,法律也较少。朋友间的法律也少于一般关系。法律甚至在同一天的不同时刻也不同。例如,当人们入睡时,大多数社会控制也就松懈了,而法律却增加了:
夜晚是警察活动最频繁的时刻……。睡觉期间的公共控制的加强可能是与非正式控制的瓦解相联系的。当人们之间的交往停止时,除了官方的威胁或身体的制约外就没有其他制裁了。在夜晚,社会的法律结构变得赤裸裸,白天里那些如同血肉一样附在法律骨架上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复杂系统在黑夜里都剥落了。
规范位置
正如社会控制界定了谁是不轨者一样,规范位置界定了谁是体面的。体面是个数的变量,人们可以通过群体或个人所受到的社会控制而得知这一变量:一个人受到的社会控制越多,他的体面就越少。因此,一般说来受法律制约比受其他各种社会控制的制约更不体面。受制于刑事法律特别不体面,而且犯罪程度越严重,越不体面。
在早期的英国、美洲殖民地和其他社会中,一个罪犯有可能终生都背恶名;他可能被烙上印记,被割开鼻子或割掉耳朵,或者受至其他身体残害。在传统的印度社会中,体面与否以纯洁和不洁来界定,做苦工是违法者可以洗清自己的唯一方式。所以在许多社会中,一个人可能因不轨行为“败坏”、“法污”和“脏了”他的名誉,但他可以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洗涮”自己的名声。然而坏名声也许会永远抹不掉。
体面是一种规范的身份(status)。类似于等级或纵向位置和社会一体化程度或半径状态,其本身就是个变量。有些等级高、社会一体化程度高的人或具有其他身份的人有可能同时是体面的,但并不必然如此。任何人都可能失去体面,或有损体面。另一方面,例如,一个人可能很穷或者没有工作,但仍很有体面。应当注意到,与其他身份类似,一个人的规范身份部分地是由与他有关的人员的身份界定的,诸如他的家庭成员、朋友或同事的身份。因此,一个不轨行为有可能使整个群体丢脸,毁了一个家庭的名誉,甚至长达几代人,或损害一个组织及其成员的声誉。
另外,正如人们有不同的纵向位置或半径状态一样,每一种社会控制也都界定了它自己的规范身份,都降低了受其管辖的群体或个人的体面程度。因此,从某种社会控制的角度上看某人可能名誉不好,但从另一种社会控制的角度上看却又不是这样。例如,某人可能有犯罪记录,这从法律的角度看不体面,但他可能是个很顾家的人,是一个好朋友或好邻居。学校的成绩单、工作表现或服役记录都是如此。或者也有可能某人在各个方面都很好,唯独在家中不是这样。最后,应当明确的是,尽管一个群体或个人在不同的场合中有不同的规范身份,这些身份累加起来就是他在社会生活中基本身份。因此,多种社会控制分别地和共同地界定了体面。
法律随它在规范空间中的位置而变化,这是由人们在法律环境中的体面程度所测定的。越是体面,法律的量越多:
法律的变化与体面成正比。
因此,当其他因素不变,不体面的人们之间的法律少于体面的人们之间的法律。例如,有前科的人之间与其他比较体面的人相比,他们更少可能向警察报警。每种被社会遗弃者——任何声名扫地者,也都是如此。在他们中间,妓女很少报警,赌徒、同性恋者和吸毒者也都很少报警。不论发生了什么,一个职业盗窃犯都不会去报警。事实上,底层社会本身就是个规范位置,其中每个人的名誉都不好。监狱和精神病院也是如此。
即使某个不体面的人诉诸法律指控另一个人,他也很少能成功。在这个意义上,不体面的人之间的犯罪不太严重。警察对此很少调查或逮捕,起诉、定罪或严厉刑罚都可能较少。例如,抢劫一个酗酒者比抢劫一个比较体面的人的性质轻得多,对赌徒、同性恋者或吸毒者进行的犯罪也是如此。对任何“自己不干净”的人犯罪在性质上都要轻一些:
在有些情况下,对受害人的犯罪发生在受害人自己正在从事犯罪的时候……。尽管在对加害人提起刑事诉讼时,受害者本人的犯罪活动不能作为加害人犯罪行为的辩解,但警察在这类情况下也不愿意逮捕加害人。最常见的这类案件是某人靠卖淫或拉皮条赚取的钱被别人骗走了……。警察之所以在这类情况下不愿采取行动,部分的原因是他们知道这类案件不可能顺利起诉。如果原告“自己也不干净”,发出逮捕令就不大可能,而且法官在这类案件中也不愿定罪。
因此,不管怎样,当不体面的人之间发生犯罪时,违法者所担的风险较小。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事务。一个不体面的人也较少可能以任何方式控告另一个与他处于同等规范县也坐上。即使他提出控告,他也较少可能赢。体面的人相互间的诉讼,胜诉者能够得到较多的赔偿。如果他们败诉,则更可能上诉并获胜。越是体面的人,拥有的法律也越多。下面考察一下当诉讼一方比另一方更体面时的情形。
规范方向
像其他状态一样,规范身份也有它自身的优势和不利。例如,在现代美国,一个曾被判有罪的人就比较难找到工作,而且——尽管差别较小——曾被指控但并未被判定有罪的人也难以找到工作。有警方记录和其他社会控制的记录,也都有其不利之处。不利之一是法律上的不利。正如法律随它的纵向指向而变化或随它的半径指向而变化一样,法律也随规范指向而变化。
如果违法者不如受害者体面,或受害者不如违法者体面,不轨行为就有规范指向。法律的规范指向与不轨行为的指向相反。因此,如果不轨行为是从较少体面的人指向比较体面的人,法律的规范指向则是从较多体面的人指向较少体面的人。这就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的量:
指向较少体面的人的法律多于指向较多体面的人的法律。
当其他因素不变,较少体面的一方受法律制约较多,而得到的法律上的利益可能性较少。体面的一方对不体面的一方提出指控的可能性要大于反方向的指控,而且不论怎样也都更可能指控成功。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体面的一方胜诉的可能性也较大。从法律的角度看,他的案子更好办些。在刑事案件中,不体面一方的言词不如司法官员或其他更体面的人的话更有份量。如果被指控的违法者不如受害者体面,则逮捕、起诉或定罪的可能性都更大,而不是相反;严刑也更有可能。而且这种被告也更少可能上诉,即使上诉,他也较少可能获胜。
例如,在史世纪的英格兰,被宣布为罪犯的人是最不体面的。他没有任何权利,在任何人面前都很软弱可欺:
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和“没有朋友的人。”他被剥夺了全部所有权、占有权和订立契约的权利;国王有权荒置他的土地,然后将他的土地转给他的领主;他的财产被收归国王;他订立的所有契约和对领主的所有忠顺效忠的义务也被解除在果国王重新给予他法律地位,他将像个新生婴儿一样重返这个世界。
被开除教籍的人的境遇与之相似,尽管没有这么极端。“被开除教籍的人……是精神上的麻风病人,他不能进行任何法律上有效的行为,他不能起诉,但可以被起诉。”一直到17世纪,被革除教籍的人仍不能在英国法庭上做证人,此外,其他各种规范身份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邻里意见之重要是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在教会法中,名声不好(“恶名”)足可以使某人被起诉,而在普通法法院中,刑事案件的陪审团成员不是没有偏见的评判者,他们是违法者所在社区的成员并对违法者在社区的表现有充分了解,也得到人们的认可*。“当约克郡的一名绅士因同谋罪受到审判时,他要求并得到许可由来自他的家乡的够资格的绅士们组成陪审团,这样可以知道迄今为止我是怎样生活的”。
大现代社会,法庭采用“人格证人(character
witness)”**,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在当代英美刑事审判中,据说是为了就事论事保证公正,对陪审团的组成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来自被告生活的社区之外的、对审理的案件不知情的人。——译者注
*对诉讼一方的名誉、人格或一贯表现做证的证人。——译者注
有过前科的罪犯要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在法律上更为软弱。他更有可能被逮捕、起诉、定罪和惩罚。他想获得监狱假释也更困难。就假释来说,假释本身也使得有前科的罪犯在法律上更加不利。有过犯罪记录的人还会受到“惯犯法”所规定的特别严厉的惩处。过去有过犯罪记录的少年在法律上也更为不利:
在审理少年犯时,司法官员如果认为该少年“虽有罪但基本上还不坏”或“虽有罪但有时还不太严重”,他就有较大可能警告一番再次犯此罪的严重后果,然后放掉这个少年……。而另一方面,如果司法官员认为该少年是个“朋克”*,是个“经常惹麻烦的人”或其他什么类型的不可救药的坏孩子,就很可能会逮捕他……。当然,违法行为的程度也是处理时考虑的因素之—……。[但]以前与警察打过交道的次数对处理有更重要的影响。与警察的接触通常都记录在案,便于查找,档案记录中包括了从逮捕和定罪到与治安警察的任何微不足道的或偶然的接触。如果一个少年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没有任何前科,通常会被释放。然而,如果他是第三次、第四次被抓住,他以前同警方接触的累积就足以影响到对他的道德品质的判断,而不论他这次犯罪的性质如何,也不论他以前与警方接触的原因是什么。
*美国社会中喜爱奇特装扮、不循社会常规的人。——译者注。
几乎所有的摩托车帮和波西米亚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体面的,所以他们在法律上也更不利。一个人只要有一点不良记录就值得怀疑。他更有可能被监视或被骚扰,而且他一旦有不轨行为,情况也会更糟。事实上,不论他做什么,都更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不轨的人。
此外,如果一个有前科的人指控比他体面的人,他也很少胜诉。像中世纪英格兰的罪犯一样,他们甚至完全得不到法律保护。例如,在传统的印度社会中,因为妓女是不洁的,所以允许杀死妓女。在现代社会中,对妓女的有些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但仍不如对其他更体面的人的犯罪那么严重:不论是逮捕、起诉、定罪或判刑,侵害妓女的人在法律上都没有在后一种情况下那么不利。妓女如果死于事故,她的性命也不值钱。在任何诉讼中,妓女都很少获胜。与其他不体面的人一样,她也较少可能指控任何人。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囚犯和有精神病病史的人或者任何被社会遗弃的人。任何曾受到过社会控制的人都只有较少的保护,因而在法律上也更加不利。
不轨行为的严重性与它在规范空间中的方向和位置相对应。最严重的不轨行为是不体面的一方对体面的一方的不轨行为,其次是体面的人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不体面的人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体面的人对不体面的人的不轨行为。不论是指控、定罪、损害赔偿或刑罚,每种法律的运作都遵循以上的顺序。也许还应注意到,在规范方向相同的案件中——不论是从较少体面指向较多体面还是相反,当事人双方都比较体面与当事人双方都不大体面这样两类案件相比,前一类的不轨行为性质上更严重。但只有在双方的体面程度的差别保持不变时,这一原则才成立。
体面程度的差别是规范距离。这种距离本身也是一个数的变量,它可以预测并解释法律:
指向较少体面者的法律的变化与规范距离成正比。
但是:
指向较多体面者的法律的变化与规范距离成反比。
例如,如果违法者不如指控者、司法官员、陪审团成员或证人体面,他就会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换言之,他先前受到的社会控制越多,他再次行为不轨的后果就越严重:法律与违法者的体面程度成反比变化。例如,在现代美国,一个人受到酗酒指控的记录越长,时间越近,他被投入监狱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个原则适用于每一种法律事务。它也适用于指控方:法
律的变化与受害者的体面程度成正比。有受过任何一种社会控制的记录都是不利的,法律的记录尤为不利,特别是刑事记录。而且这种记录越差,此后的记录就可能更糟糕。
贴标签和不轨行为
有一种不轨行为的理论认为给行为人贴上不轨的标签会促使他再次不轨。这就是巾标签理论。这种理论中的各派对不轨行为人再次不轨的动因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其中一派认为不轨者的被剥夺,诸如生活艰难,来自他的社会名誉的丧失,这解释了再次不轨。另一种解释是不轨者处于社会生活边缘,诸如失去了先前的同伴。还有一种认为,不轨者为了寻求支持和保护而参与了行为不轨的亚文化君。再有一种观点则用不轨者对社会控制本身的逆反反应,如他所感到的不公正或对不轨者身份的自我确认来解释再次不轨的动因。不论怎样,贴标签理论的各家观点都认为社会控制使不轨者更遭。
事实也确实表明有不轨行为记录的人比其他人更容易有不轨行为,他的不轨记录越长、越严重,这种可能性也越大。例如,在美国,在押犯人的大多数此前至少进过一次监狱,刑满释放的大多数会被再次半刑。因此,过去犯过法的人比其他人更可能再次犯法,这个原则也适用于逮捕、起诉、定罪和判刑。贴标签理论以社会控制促使不轨行为人再次不轨这个理论预示并解释了这一现象。例如,监狱生活使刑事犯更加冷酷,为他终身犯罪做了准备。而且,有了进过监狱的记录也使得一个人很难再成为一个好公民。
然而,本书的法律理论预测了同样的事实。但它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了这些事实,它不考虑不轨者的动机以至行为。它只是指出:指向较少体面的人的法律多于指向较多体面的人的法律,以及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法律的变化与违法者的体面程度成反比。因此,以前惹过麻烦的人,不管他干什么都更可能会再次惹麻烦。而且他的记录越差,这种可能性就越大。例如,他更有可能受到监视、指控、人身和住宅搜查、逮捕、起诉、定罪或判重刑。另外,有过前科的人的行为,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是非法的。他可以说是终身都处于假释之中,而且这种假释随时都可能被取消。他以前的犯罪记录越长越严重,他再次陷入声名扫地的境地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这个意义上,即使不考虑不轨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社会控制也总是使不轨行为人更糟。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用其他规范生活来解释各种社会控制。像法律一样,每种社会控制都随其他社会控制以及它自身的规范位置、方向而变化。这适用于各种样式的社会控制,不论是刑事的、治疗的或赔偿的。这里可以精神病的治疗为例。
不论是否表现为发疯、中魔或精神病,只要被界定为并被当作不正常来治疗的行为,就会受到多种社会控制。其中包括家庭内部的、朋友间的社会控制,以及工作地的、邻里间的或村子里的社会控制。一个人所受到的这类社会控制越多,他的行为就越少可能被认定为发疯或“有病”,也越少可能由什么专家来进行心理治疗或其他治疗。换言之,精神病的治疗与社会控制成反比。例如,在现代社会中,心理治疗与家庭控制成反比。于是,独自生活的人比有家庭生活的人更可能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其他人,包括心理医生,也更有可能认定独居者患有精神疾病。独居者更有可能住院治疗,呆的时间也更长些,即使出了院,也更有可能再次入院治疗。一个家庭内的社会控制越弱,其成员被认定为并被当作精神病来治疗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在一个家庭中,有的成员会比其他成员受到更多的家庭控制,所以会得到更多的豁免。例如,一个孩子几乎可以干任何事而不会被称作疯子,也较少可能被送进精神病院。这一原理也适用于其他场合中一如朋友或同事间一受到较多社会控制的人。在这个意义上,精神病随场合而变化。其他种类的社会控制越少,精神病就越重。
同样的原则说明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中对精神病的不同治疗。例如,精神病医院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控制的崩溃而到来的。现代家庭排斥其不正常的家庭成员,而且更可能首先把他们当作不正常。但在家庭控制依然很强的社会中,精神病人都留在家中。例如,在加纳农村,虽然有精神病院,但对那些即使从现代观点看来是相当严重的精神病人也很少使用:
农村地区的大多数长期精神分裂症患者都受到他们亲属的耐心、持续的照料,邻居对他们也很宽容。不是把他们赶进人手不足的精神病院同其他病人呆在一起,这样他们的康复前景可能会更好些。如果他们病情发作,有破坏性的暴力行为,或在丛林里四处游荡,通常会把他们关起来或锁在柱子上,但也总是尽早把他们放开……。年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总是由他们的父母照顾,尤其是母亲表现了令人难忘的毫无怨尤的奉献精神。父母去世后,则由兄弟、姐妹接替照顾病人。
在墨西哥的萨波特克印地安人之中,那些在现代环境里会被当做精神病人而住院的人,仍然是他们中的一员:
疯子与其他人同吃、同喝、同样交往……。有一个人时疯时醒,很有规律,但村民对他的情况并不在意。另外一个人是被“关”在房子里,而所谓“关”不过是个竹棚……。从实践上讲,在这个社会中尽管肯定有我们会认定为是精神病的人,但在其文化中却没有精神病人。
传统家庭对其成员有它自己的社会控制。相比之下,现代家庭中这种控制则较少,而且可能第一个建议其成员去寻求专家的帮助。如果家庭在世界范围内继续削弱,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被认定为有精神病,并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精神病的治疗还随它的规范位置和方向而变化。因此,与法律一样,它也直接随体面程度而变化。体面的人相互之间所要求的心理健康标准高于不体面的人相互之间的要求。例如,在现代社会中受尊敬的公民,如商人或专业人员,与那些规范身份较差的人如妓女、吸毒者或囚犯相比,更可能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病。例如,体面人之间更可能说对方神经过敏或酗酒,以这种方式界定自己,并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精神病的治疗在规范空间上也有方向,并且,与法律一样,指向较少体面的人的精神病治疗多于指向较多体面的人。这意味着有过不轨行为的人更可能被比较体面的人认定为精神病人,而不是相反。精神病史本身就是这样一种记录,所以,以前有过精神病的人会比其他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并被当作精神病人治疗。他会这样看待自己。事实上,在现代美国,从精神病院出来的人中有1/3再次住进精神病院。如果一个有过精神病或有过其他不轨行为的人说某某人疯了,很少有人听信。而且他的治疗记录越长,他周围的人就越体面,他与周围人的差别就越大。换言之,当指向较少体面的人时,精神病的治疗直接随规范距离而变化;而指向相反时,这种治疗与规范距离成反比变化。
在精神病院内,病人的记录或病历总是随时可供参考,它详细记载了病人的所有不轨行为。记录越不好,他出院也越难。治疗的时间长短本身也载入病历,以衡量病情严重程度。因此,病人住院时间越长,他越不可能出院。在这个意义上,精神病治疗只使病人的情况越来越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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