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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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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包括对什么是真、善、美的表现。因此它包括了关于现实的性质的思想,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的,也不论是超自然的、形而上的,还是经验的;科学、技术、宗教、巫术和民间传说就是例证。它除了社会控制行为本身外,还包括关于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和错的,适当和不适当的等观念;价值、意识形态、道德和法律都具有符号的这种特点。最后,文化还包括各种审美生活、精美艺术和大众艺术,诸如诗歌和绘画、服饰和其他装饰艺术、建筑甚至烹任艺术。应当明确,文化除了人们的体验方式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存在。文化出现在各种社会场合,其量和样式总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换言之,文化也有运作行为。因此,人们可以预测并说明每种文化本身的行为。

    人们还可以用文化来解释其他社会生活,用文化的一个方面来解释另一方面。历史唯心主义理论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它把社会生活视为某种独特的文化精神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作用的一种表现,是观念不断成为现实的表现。与之相似,许多对稳定的社会形态如部落社会的解释也都将日常生活视为一种或多种文化基调的体现。另一个例子是整体理论,它将文化的每个方面都同其他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所有的方面长期以来都随着更基本的文化价值的波动而转化。还有一个例子是制度化理论,它认为在不断变化的历史条件下,文化价值引导社会行为趋向平衡。

    文化理论也被运用于法律。例如,历史法学派的理论认为法律是每个社会和时代所独有的、较大的文化环境的体现。另外一种理论用“公众意志”和“时代精神”来解释法律。有人用习俗来解释,也有人用文化价值观来解释,还有人用文化的理智和规范的方面来解释。应该注意到,法律有其自身的文化方面,有其自身的关于现实的形象,以及其自身的意识形态、价值和各种规则。其中还包括各个案件的辩护词和证词。对现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数量繁多,包括众多法律家自己的许多文献。对部落及其他各种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也可资利用。人们可以用法律文化来解释法律,如同用它解释社会控制一样。概而言之,可以用各种文化的量、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自身的文化位置与方向来解释法律。

                   

文化的量

 

    文化的量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变化。在某些地方,文化非常多,以致初来乍到者需要花费数月乃至数年的时间来熟悉它的许多特性,否则就无从知晓;而在有的地方,只有很少的文化,并且早已众所周知。有的社会、群体、场合或个人的文化多于其他社会、群体、场合或个人的文化;语言、概念和思想的数量不同,民间传统、科学、宗教和巫术、价值观和习俗、服饰以及其他装饰的总量也不同。每个地方和每个人都展示了多种文化,但有些地方和有些人的文化会多一些。并且,从长期看,文化会有增减。总之,人们可以计算各种文化,或将各种文化合并计算。因此,我们可以比较现代社会与部落社会、科学图书馆与公共汽车站、以及教授与他的妻子或儿女的文化。

    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

       

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

 

    在各种社会中,部落人,尤其是以游牧方式生活的猎人和采集者,文化最少。这样的例子有南非的布须曼人、扎伊尔的俾格米人和菲律宾的尼格利陀人等。上述这些部落的人只有一种语言,信奉一种宗教,对任何事情都只有一种理论。与现代社会相比,他们的思想、价值观或艺术都比较少。在一个部族或部落中,所有的住宅都是一样的。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家具,各家情况都大同小异。服饰很一致:男子穿得都一样,妇女也是如此,而且他们每天穿的衣服也无变化。珠宝、发式和化妆品也都相同。歌曲舞蹈也相同,一年年几乎没有什么改变。甚至每天每顿的食物都是一样的。在日常生活中,这类社会没有法律。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社会有语言文字,有许多亚文化群,有信仰、纪念碑或庞大建筑,有生产食物或其他物品的精湛技艺,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那么这个社会就有法律。如果这种符号意义的生活随时间而不断发展,法律也会不断发展。简而言之,在创造性活动或其他文化活动繁荣之时,立法和诉讼也随之增加。例如,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律的发展尤为迅速。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内,当文化发展达到了在大型现代化社会如苏联、美国所见到的那种规模时,法律也就越来越深入个人的生活。法律文化本身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学院。

    在简单社会中文化的量也发生变化,有的地区的文化的量多于其他地区。例如,沿海地区普遍要比内陆地区有更多的文化,城市地区的文化多于农村地区,河谷和高原地带的文化多于山区,有些社区的文化多于其他社区,有些居住区、职业、组织或家庭的文化也会多于其他居住区、职业、组织或家庭。当其他因素不变,符号生活最先进的地方,法律也最繁荣。在一个社会或社区内,法律在文化空间中的分布是不均衡的。与此相似,有些个人的文化    多于其他个人。这是个量的问题,而不是质的问题,是客观意义上而不是主观意义上的文化身份的问题。个人的文化取决于他有多少思想,取决于他的穿着、饮食、行为、观察和娱乐。个人生活中的文化的量预示了其生活中的法律的量。文化身份高的人比其他人爱好诉讼。如果一个有文化的人——在这种数量意义上——侵害了另一个有文化的人,适用的法律则要比发生在两个没有文化的人之间的侵害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更为严厉。换言之,有文化的人之间发生的事情性质更为严重些。因此,法律的变化与识字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成正比。有文化、受过教育的人更可能对他人提出诉讼,他们胜诉并获得较多赔偿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不论如何衡量,法律的变化都与文化成正比。

这甚至也适用于法律文化本身。与社会控制相似,法律的变化与它本身的文化、它的戒律和规则的量成正比。法律文化丰富之处,法律控制也较多。表现为诉讼更易发生,损害赔偿加重,刑期更长。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同的法院和案件,都表现出这种态势。无论在哪里,只要可以比较各种文化的量,就可以预测并解释法律的量。

             

文化方向:类型一

   

不轨行为有纵的方向,即不同等级之间的向上或向下的不轨,也有半径方向,即从社会生活中心向内或向外的不轨。与此相似,在不同文化的量之间,也存在着文化的方向。例如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对一个受过教育的人的侵害,就是较少文化对较多文化的不轨行为。在此案中,法律的方向与之相反,是从较多的文化指向较少的文化,而控告的方向则与之相同。这种文化的方向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的量:

 

指向较少文化的法律多于指向较多文化的法律。

 

于是,当其他因素不变,文化少的人对文化多的人的侵害要比与此方向相反的侵害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如果受到侵害的是文化多的人,比如受害者的受教育程度高于侵害者,那么每种法律都会更多:即更可能报警,也更可能起诉、诉讼、定罪、严判、处以高额损害赔偿或其他。群体之间的纠纷也是这样,文化身份高的一方更可能向法律部门投诉,也更有可能以任何方式赢得诉讼。

然而,文化差别的幅度或文化距离也能预示并解释法律的量。但这取决于文化空间中法律的方向:

           

指向较少文化时,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正比。

 

但是:

           

指向较多文化时,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反比。

   

因此,如果侵害者受教育程度低于受害者,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就随他们之间受教育程度的增大而增加。但如果侵害者受教育程度高于受害者,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就会随他们之间受教育差距的增大而减轻。这意味着,当其他因素不变——包括受害者的特点,法律的变化与侵害者的文化程度成反比。与此相对应,当其他因素不变——包括侵害者的特点,法律的变化与受害者的文化程度成正比。

首先考察一下有文化的违法者的优势。例如,在14世纪的英格兰,“僧侣特权benefit of clergy)”原则最初只适用于教士,它规定,犯有重罪的僧侣只受教会法(ecclesiastical authority)管辖,后来该原则又适用于任何一个能读一节圣经的人。然而1487 年之后,俗人只能使用一次这种特权,使用时要在他的拇指上烙上印记以便将来确认他是否已经使用过这项特权:

   

直至1487年,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可以随意经常杀人,其唯一的后果就是被送到教区主教[教会法庭]那里进行涤罪……。这种运用了几个世纪的法律听起来难以置信,但事实如此。即使在14 8 7年以后,一个识字的人第一次犯杀人罪得到的惩罚也不过是在他的左手大拇指上烙上“M”

 

*M”是英文谋杀者的第一个字母。——译者注

 

一个有文化的俗人不像一个僧侣那样享有特权,尽管后者不像前者那样有文化。但他的境况仍比文盲或最没有文化的人要强。在其他社会中也是这样:当有人有文化而有人没有文化时,文化是一种法律上的优势。教育也是如此:当其他因素不变,违法者受教育越多,他的违法行为就越轻微。例如,在现代社会中,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最不易受法律伤害,其次是受过高中教育的人,最后是仅上过语法学校或受教育更少的人。

另一方面,如果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受教育越多,该违法行为就越严重。只要是文化的贮藏者——不论是教师、专家、牧师还是巫医,就能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对这样的人实施的违法,后果都更糟;而且一般说来,这样的人更容易感到受了侵害。他也更可能向当局提出指控,诉诸法庭,从而得到他想得到的。例如,在现代美国,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雇律师。总之,一个受教育较多的人更有可能寻求律师的帮助,也更有可能将他的纠纷提交法庭。

最严重的一种不轨行为是文化较低的人对文化较高的人的侵害,其次是文化程度相当的人之间的侵害,再次是没有文化的人之间的侵害,最后是比较有文化的人对比较无文化的人的侵害。一个文盲对一个大学毕业生所实施的侵害远比两个大学毕业生之间的侵害严重,其次严重的是两个文盲之间的侵害,最后是大学毕业生对文盲所施的侵害。但这种原则仅在其他变量包括文化的其他可变方面保持不变时才成立。

                   

文化位置

     

有些文化比其他文化更为普遍,更为常见。例如,有些观念出现的次数更多,宗教、服饰、食物、舞蹈、理论、发式、道德规范、医药或游戏也是如此。在某些社会中几乎每个人都是相同的;在有的社会中则存在众多亚文化和更多的个性。有些人在做所有的事情时都遵循社会最普遍的方式;有的人则与众不同,总带有自己的特点。总之,常规是一个数的变量。例如,在现代美国,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要比波西米亚人的生活方式更符合常规——仅仅因为中产阶级生活方式更为经常。新教徒或天主教徒的生活方式比犹太教徒的生活方式更符合常规——仅仅因为新教徒和天主教徒的人数更多一些。意大利人或爱尔兰人的生活方式比希腊人或亚美尼亚人的生活方式更符合常规;民主党人或共和党人比共产党人更符合常规;嗜好烟酒比吸海洛因或可卡因更符合常规。最后,应当明确,由于有些人比其他人更符合常规,常规界定了一种文化的身份。

 正如法律随等级或其纵向位置的不同而变化,或者随社会一体化程度或其半径位置的不同而变化,法律也随常规或文化位置的不同而变化。文化位置靠近文化主流时,法律增加;偏离文化主流时,法律减少:

       

法律的变化与常规成正比。

 

因法律随着其从一种文化身份指向另一种文化身份而变化,我们首先考察一下文化身份相当的人,在文化身份相当的人中,遵循常规的人拥有的法律多于不遵循常规的人。

当其他因素不变,一位美国的中产者比波西米亚人更有可能向法庭控告与之地位相当的人。与此相似,一个长老会教徒起诉另一个长老会教徒的可能性大于一个摩门教徒或耶和华目击教徒起诉另一个摩门教徒或耶和华目击教徒的可能性。各种亚文化群的法律都较少。因此,在美国,中国城、希腊城、意大利人聚集区、印地安人保留地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集地都很少有法律。在千年盛世教徒以及其他不常见的教徒中;在政治激进分子和其他乌托邦主义者中;在神秘主义者、和平主义者、素食者、裸体主义者、旅游者和摩托骑士中,也很少有法律。并且,在越不合常规的人中,法律也越少。这适用于任何地方,适用于任何一种法律。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一方比另一方更符合常规时法律的运作行为。

 

文化方向:类型二

   

正如在不同量的文化之间——例如,在受教育不同的人们之间——不轨行为有其方向性一样,在不同程度的常规之间——例如,在美国一个中产阶级和一个波西米亚人之间或一个非犹太人和一个犹太人之间——不轨行为也有方向性。这种文化方向不考虑绝对意义上的文化的数量,涉及的只是文化出现频率上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方向与不轨行为的方向相反,而不论不轨行为的方向是从较多的常规性指向较少的常规性,还是从较少的常规性指向较多的常规性。另外,这也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

       

指向较少常规性的法律多于指向较多常规性的法律。

 

换言之,一个不遵循常规的人对一个遵循常规的人的侵害要比反方向的侵害更为严重。

例如,在19世纪的美国,印地安人对白人所施的犯罪要比反方向的犯罪严重得多:

   

可以立即看到……美国决定为印地安人保留区提供一个充分的司法体系,并且印地安人将像白人一样受到严密的司法系统的保护,然而实际上存在很大差别……。这些〔法律〕被一次次运用来对付印地安人罪犯,如果一个印地安人对白人实施了犯罪——首先当然是谋杀——美国则要求部落将罪犯交给政府……。如果部落不交出罪犯,政府就会派出军队来逮捕罪犯或扣押人质直至罪犯露面……。不论印地安部落如何不愿意将部落成员交出来由政府处罚,但几乎没有发生过违抗不交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对印地安人所进行的犯罪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表明司法手段是不可能控制得了的……。边远地区的白人对印地安人所实施的犯罪之频繁——赤裸裸谋杀很常见——令人震惊……。白人对印地安人的谋杀和其他犯罪成为两个种族之间摩擦的最主要根源之一……。法律和条约自身并不有效,执法不力使法律成为笑柄。根本不可能让典型的边远社区宣判一个伤害或谋杀印地安人的人有罪。

 

尽管现在美国印地安人仍处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但这种不利已不像过去那样严重。他们之间在常规性上的差别——文化距离——也不像过去那样大。法律随这种文化距离而变化,并且依赖于文化空间中法律的指向:

       

指向较少常规性时,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正比。

 

但是:

       

指向较多常规性时,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反比。

 

因此,印地安人和白人之间的距离越近,在白人和印地安人之间双向流动的法律的量就越接近。从这些命题中可以引申出两层含义:首先,当其他因素不变一包括受害者的特点,法律的变化与侵害者的常规性成反比。其次,当其他因素不变——包括侵害者的特点,法律的变化与受害者的常规性成正比。由于印地安人在美国仍是文化上的少数,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他们比白人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印地安人也更容易受到刑事指控、逮捕、起诉或宣判以及各种民事诉讼的伤害。然而,如果受害者是一个印地安人,该侵害就没有那么严重。

殖民地和其他现代化之前的社会常常将不同民族群体组成一个单一的行政单位,这就有可能观察各个群体的法律命运是如何随其文化形态出现的相对频率而变化的。例如在坦噶尼喀殖民地(现在的坦桑尼亚),卡古路土著政府(现在的Ukaguru)包括了五个不同的部落:卡古路、恩古路、坎巴、戈戈和巴拉古龙。有的部落是父系游牧社会,有的是母系定居社会,有些是尼罗-闪米特人,有的是班图人。然而大多数人是卡古路人,属于班图的一个民族;司法官员也是如此。因此,卡古路法官对非卡古路人,特别是对这个区域内最不守常规的巴拉  古尤人处罚严厉也就可以理解了。即使在婚姻纠纷中,如果一方是卡古路人,另一方不是,法庭的判决总是有利于卡古路人一方。在同一殖民地的穆索马地区,马赛人在这一地区占少数,“马赛人即使偷了牲畜也会有人报告警察,但是……在这个地区及其社区内更为常见、经  济损失也更为严重的偷窃却很少或几乎无人报告”。这种情况在独立后的坦桑尼亚依然存在,但现在的主要是逐渐出现的、现代人与保持传统的人之间在生活方式上的差别。在卡古路,巴拉古尤人比任何其他部落的人都更加守旧。因此,他们在法律上最为软弱可欺。

在现代美国社会中,一个像波西米亚人那样生活的人在法律上更为软弱一些。例如,百货商店的顾客告发一个波西米亚式商店扒手(外表像“嬉皮士”)的可能性要大于告发一个常规的商店扒手。司法过程的每一阶段都重复了这种现象,如果是波西米亚人,商店老板更有可能报警,警察也更有可能逮捕他,检察官更有可能起诉他,法官也更有可能认定他有罪并处以重刑。任何人,如果他的衣着、谈吐、行为方式、思想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常规,那么他在任何一种法律上都会更为软弱。在一个教徒社区中,不信教者在法律上更为软弱。一个不上主日学校的男孩也更容易遇到麻烦。一般说来,一个人与他的邻居越相似,越融入群体之中,他也就越具有法律上的免疫力。

不循常规本身在法律上就是弱点。例如,在征服了印地安大平原之后,美国政府阻止印地安人的各种习俗和仪式,如太阳舞、头皮舞*、印地安人传统服饰、留辫子等。然而,在某

 

*太阳舞是美洲印地安人,尤其是平原印地安各部族为乞求野牛繁殖和作物丰收而面对象征生命的太阳的一种舞蹈。头皮舞可能是为乞求先人保佑的一种舞蹈。——译者注。

 

些印地安人保留区,印地安人官员却在惩罚那些看上去不合印地安常规的人。例如,普韦布洛的印地安人官员惩罚美国化的印地安孩子:

   

不愿脱去[美国式]衣着的男孩和女孩被强迫扒下衣服,绑在桩子上鞭打;拒绝给孩子穿印地安人服装的父母被捆住双手的拇指,吊在柱子上鞭笞。将子女送入学校的父母也曾受到相似的侮辱。

 

在马萨诸塞殖民地,禁止清教徒穿过于炫耀的衣服。这也表现出同样的情况。早期的清教徒将不遵循常规的人完全排除在他们的社区之外:

   

为了保证清教徒的共同领地,镇子并不简单地拒绝外来者居住。它仔细研究每个接近它的边界的人,不论是英国人、美国人还是其他外人。它的不同意意味着这个人得搬到别处去。在18世纪的马萨诸塞,一个人要迁入某个镇子不是简单地搬过去就可以了;他需要申请当地的许可。每个社区都保留只接受它愿意接受的外来者的权利,直至革命时期这种权利一直存在,无人置疑。“那些性情与我们不合的人,那些对我们有害的团体”,被认为是与和谐和同质(homogeneity)敌对而不予容纳……。除非得到了镇子的许可,当地的居民甚至不能招待他们。

 

现代社会,即使像美国这样,也仍然限制外来移民入境,其文化在现有人口中最少得以体现的人们最难获得入境许可。

人们也会因其思想不合常规而受到惩罚。在许多社会中都可以看到的一个例子就是惩罚异教徒。持不同政见者也会受至法律制裁。还有一种间接的手段是指控不守常规的人为巫师.除此之外,也可能会禁止一整个亚文化。例如,在17世纪法国,路易十六颁布了一道迫害吉普赛人的法令:

   

我们呼吁我们的执法人和管理人……逮捕那些被称作波西米亚人或埃及人的人,包括这些人的妻子、子女和他们的其他追随者;让男子戴上锁链,罚他们在战船上永久服役。对于妇女和女孩,如果发现她们仍过着吉普赛人的生活,第一次抓住要剃去她们的头发;那些尚不能在战船上千活的孩子应速到附近的贫民院同关在那里的孩子一起喂养。此后,对于那些继续像波西米亚人一样生活流浪的妇女,将在鞭笞之后逐出国境。所有这些决定都无须任何其他形式的审判。

 

20世纪的一个时期里,欧洲某些地方对犹太人的禁令与此相似。

不轨行为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侵害者和受害者的遵循常规的程度。最严重的不轨行为是不守常规的人或群体对比较守常规者的不轨行为,其次是常规性相同者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程度相同的不合常规者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守常规的人或群体对常规性较低的人或组织的不轨行为。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法律的量按此顺序减少。

 

文化距离

     

有一种文化距离是文化量的差别,另一种是文化频率上的差别,即常规性的差别。现在再考察一下另一种差别,即文化内容的差别或称之为文化的多样性。人们可以测量每一社会环境中每一个方面的这类文化距离。每种差别都是一种距离,所以人们之间会存在各种宗教的、意识形态的、道德的、语言的和审美的距离,所有这些距离汇总起来就构成了文化距离。一个较大环境中的文化多样是由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的平均文化距离和最不相同的个体之间  或群体之间的文化范围所界定的。正如可以测定人们之间的分层或亲密关系一样,人们也可以测定不同社会、社区、邻里、组织、婚姻、朋友或姻亲中两个人之间或众人之间的化距离。甚至不论在什么环境下,这种文化距离都可预测并解释法律的量:

         

法律和文化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变化。

 

换言之,在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非常丰富之处,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都很少有法律。这适用于法律的每种表现形式,从它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化,到不同纠纷中的诉讼和审判,直至不同案件的刑罚严厉程度。

     

首先考察一下法律的演化。在最简单的社会,如游牧群体中,几乎没有文化的多样性,也就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它不存在亚文化群,没有文化的冲突,也几乎不存在现代化社会中所见到的创造性或个体性。除了与他们自身非常相似的人们之外,他们与其他部落或社会的文化生活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接触。如果与外国人之间有接触,文化距离很可能极为巨大。因此,一个简单的部落很少感受到文化的多样性;一旦感受到,这种感受将是巨大的。

综观历史,极端之间产生的文化差异解释了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例如,在非洲,在现在的博茨瓦纳的恩格瓦图人、南非的祖鲁人、赞比亚的本巴人、乌干达的班严科勒人、尼日利亚的科德人以及其他部落的人之间产生的一个国家。这里的每一种人都是“不同民族的混合体,每种人都知道他们各自的祖先和历史”。相反,在肯尼亚的罗格里人、加纳的塔伦西人或苏丹的努尔人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况,比较说来他们都是同质的。假设文化多样性之外的其他因素都不变,那么比较各种社会就会发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文化越多样的地方,法律也就越多。

随着一个社会的现代化,它的文化也走向多样化。这在欧洲经历了几个世纪,但在非洲、南美洲、大洋洲和其他仍处在半部落状态的地方,这最多是发生在几十年间的事情。这些地区的有些部落很久以来就通过贸易或战争征服而互相了解——但是多少年来这些特殊的社会还是自成一统。甚至在欧洲人到来之后,他们还是可以在大多数时间内与本文化的人呆在一起。偏远村庄里的生活还是像过去那样,法律也像昔日那样罕见。然而,当地居民与欧洲人的接触越多,他们的法律也越多。例如,随着欧洲人抵达贝吉纳(现在的博茨瓦纳),茨瓦纳人突然有了大量的法律:

 

 事实上,茨瓦纳人所有已知的立法都是在西方文明的最初影响下产生的。假定关于早期的立法资料的极度贫乏并不简单地是由于缺乏书面或传说的记载,而是确实反映了这类立法稀少,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同欧洲人的接触需要更经常行使首领立法权……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存在于直接受到……欧洲影响的那些部落生活的领域内。

 

文化多样性在殖民地的经济生活中——在矿山、种植园、城镇和码头——格外显著:

   

在缅甸就像在爪哇一样,观光者的第一个突出印象就是人种的混杂——欧洲人、中国人、印度人和土著人。这是在最严格意义上的一种混杂,因为他们尽管混合在一起,却没有互相融合。每一群体的构成都有自己的宗教、文化和语言,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只有在市场上,在买卖关系中,他们才作为个人相遇。这是个存在于同一政治单元中的多元的社会,社区的各个不同部分并存,却又彼此隔离……。有人发现在远东的热带地区遍布类似于缅甸的情况——在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或美国的统治下;在菲律宾人、爪哇人、马来人、缅甸人和安南人中;不论殖民地政府的目的是纳贡、贸易还是提供原材料;受宗主国的直接统治或间接统治。东西方交往最明显、最突出的结果就是多元社会的形成。在马来联邦,当地居民人数仅占总人口的1/4。在南太平洋地区也是这样……。在非洲各附属国,东非有印度移民,西非有叙利亚人……。这种多元社会有相当多的表现形式,但在各种形式中,现代热带经济是其突出特点。

 

随着这种多元社会遍布世界各地,法律也增加了。

北美部落的情况虽有所不同,但结果大同小异。北美的印地安人既没有留在原来的土地上,也没有被欧洲人拉去做苦力,他们被赶进了保留区,在那里不同部落的人有时发现他们竟是头一回见面。例如,易洛魁人的六个民族被赶到一起,“一个莫霍人可能与一个卡尤加人是邻居,卡尤加人可能与图斯卡罗拉人是邻居,因而超越本部落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在这种状况下,产生了适用于所有部落的易洛魁法律。有些印地安人则在白人中生活,他们越是融入白人之中,感受到的法律也就越多。

在像美国这样的现代社会中,仍保留着一些居民成份单一的领地,也有一些法律很少能进入的亚文化,但都在消亡中。想要生活在一个不受其他生活方式污染的文化上的全封闭器内变得越来越困难。文化的差异到处可见,在建筑物和公园里,在街道上,在一切事物中。同一性的最后领地,昔日的民族聚集区也分崩离析。法律随这一切的发生而增加。

纠纷的解决与法律的形成遵循着相同的原则。例如,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解决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纠纷的法律不能用于解决犹太人之间的纠纷。在 19世纪早期的美国,解决印地安人与白人之间纠纷的法律不能用于解决印地安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今美国的中国城,中国人与非中国人之间的纠纷导致诉讼的可能性要大于中国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在一个意大利人聚集区,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意大利同胞:

   

劝说他们中的某人报警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他们避开所有社会控制的公共机构。他们以一种极不正规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合同以及商品买卖,通常仅限于直接的各方当事人。

 

事实上,这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所有的同民族的人。正如一个人较少指控与他同属一个民族群体的人一样,他较少报警,警察也较少可能逮捕侵害者,法官也较少可能会判其有罪或处以重刑。起诉同一民族的人较少获胜,即使败诉,也较少上诉。如果某民族的人伤害了与他同属一个亚文化群的成员,他支付的赔偿将少一些。不管他干了什么,如果受害者情况与他相似,他的行为的性质就轻些。这个原则到处都可以适用,甚至包括婚姻和朋友关系。例如,如果丈夫和妻子信奉同一宗教,他们就较少可能通过法庭解决他们的婚姻纠纷,即使他们诉诸法庭,法官也较少判其离婚。

这个原则还适用于政府官员和公民之间的事务。因此,在一个美国城市里,一个意大利血统的官员对待意大利血统的人会较为宽和,波多黎各血统的官员对波多黎各血统的人、犹太血统的官员对犹太血统的人都可能会更宽和些。打乱这种局面,法律就会增加,不论是逮捕、司法判决还是假释的决定都会增加。例如,在意大利人居住区,意大利人警察逮捕意大利男孩的可能性要小于逮捕黑人男孩,尽管他也会采用其他方式惩罚意大利男孩:

 

 通常警察只是简单地骂一句“混蛋” 或者“滚到一边去”,如果这话是同一少数民族的人说的,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就会引起更大的麻烦和许多反控。亚当姆区的意大利人警察很少以这样的非正式方式对待黑人男孩。把他们抓起来是更简单安全的办法。

   

但请记住,法律与文化距离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型的。于是,当了一个官员与一个公民之间的文化距离极大时,当一方对另一方而言是外来人时,法律就会减少。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对来自另外一个社会的人会相对宽容一些,如对旅游者或外交人员。

在世界各地,法律都随同质文化的分化和不同文化的同化而增加了。然而,诸如家庭、朋友和部落等许多社会环境仍是同质的,仍然几乎没有法律。也有一些社会环境是非常多样性的,也几乎没有法律。例如,巨大的文化距离仍将非洲和大洋洲的一些国家的许多民族隔离开来,他们之间很少有法律。但这些差距正在逐渐缩小。曾经彼此陌生的人们正在逐渐分享一个更大的世界,更大的文化。差别到处都在增加,然而人们的共同之处也日渐增多。同样,尽管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距离仍然很大,但世界文化正在趋向同质化,国际法也在增加。

文化距离也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的样式——不论是刑事性的、赔偿性的、治疗性的还是和解性的。当其他因素不变,刑事性法律的变化与文化距离成正比,赔偿性法律的变化则与文化距离成反比。例如,如果纠纷双方是同一民族群体的成员,警察更可能设法使受害方得到赔偿或使双方和解。如果案件上了法庭,法官也较少可能惩罚违法者,例如,他也许会允许对违法者进行心理治疗。各社会中法庭的形式甚至法律的形式都是如此。例如,逐一考察各个案例,部落法庭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庭相比,前者较少惩罚违法者,而就总体来说,部落社会中刑事性法律少于现代社会。但是,对于刑事性法律来说最不合适的文化条件却是对和解性法律最为合适的文化条件。而对赔偿性法律和治疗性法律最合适的文化条件却是处于这  两者之间的文化条件。正如法律的量随文化的多样性而变化,法律的样式的变化也是如此。

              

亚文化群与不轨行为

     

有一种不轨行为的理论用不轨者对亚文化群的参与来解释不轨者的动机。具体说来,不轨行为可以视为对亚文化的价值的遵从。于是,从较大的社会角度看是错误的,在不轨者的同伴看来却是可以接受甚至是美好的。亚文化群理论有几派观点。例如,根据“差别联系(differential association)”理论,犯罪行为是犯罪组织中美化犯罪的后果。另有一派观点将青少年犯罪解释为对社会下层的亚文化的价值观和期望值的遵从,在这种亚文化群中,所崇尚的是粗暴、刺激和寻衅。再有一种观点认为吸毒是对一种亚文化参与的结果,而这种亚文化认为吸毒是一种美德。民间理论也这样解释不轨行为。例如,在美国大众观念中,也许会用黑人文化、波多黎各文化、波西米亚文化或摩托骑士文化来解释犯罪。这种理论也被用于在北欧的南欧人、在法国的阿拉伯人、在英国的西印度群岛人,以及各地的吉普赛人。

这些理论是有事实根据的,在被逮捕、定罪和判刑入狱的人中,亚文化群的成员占的比例较大。然而,同样的事实也支持本书的法律理论:法律的变化与侵害者的常规性成反比。这意味着,如果其他因素不变,亚文化群的成员更容易受各种法律的攻击。如果他们从事犯罪活动或其他侵害活动,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而且他们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以立法形式确认或由各个案件中的指控者以及诸如警察和法官之类的政府官员来认定。因此,本书的法律理论和不轨行为的亚文化群理论预测并解释了同样的事实。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

   

一般的社会控制随文化的数量和差异而变化,并随其在文化空间中的位置和方向而变化。例如,科学中的社会控制就是如此。科学家中间的社会控制是非正式的、分散的,很少涉及任何一种诉讼或正式行为。因此,一个科学家很少受到诸如被审查或被驳回之类的公开羞辱,科学家主要受制于他的同事的观点,他的名声取决于同事们对他的工作的评价:

     

科学世界的统治权力不是被赋予某个人或某个机构,而是分成很多部分,每个科学家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权力。科学家每次作出某项决定时最终依赖的是他的良知和个人的信仰。作为科学的最高统治者之一,他影响科学的内容或科学生活的秩序。这种权力的行使会对其他科学家的利益产生极大影响。

 

一个科学家的同事们注意观察该科学家工作的每个方面,工作的内容以及与他的工作有关的观念。例如,同事们希望他客观、不偏私,希望他与别人分享他的知识和发现。同事们希望他工作谨慎小心,要求他有独创性,并在成功时保持谦逊。科学家中的社会控制通常是间接的、微妙的,但也是无法逃避的。然而,社会控制的量也随科学场合的不同而变化,因此有的科学家就比其他科学家受到更多的社会控制。

科学理论是个量的变数。科学家中的社会控制直接随它们而变化。于是,当科学知识随时间发展起来后,科学中的社会控制也随之发展。几个世纪以来,科学标准大大增多,也更加严格,科学上的不正当行为的严重性也增加了。例如,剽窃现象在今天就比在过去性质严重——其后果也更为严重。这也适用于对剽窃的错误指控,对科学发现的歪曲,工作质量糟糕以及其他科学上的不正当行为。科学家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比以前增强了。这出现在科学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大学、研究中心、专业协会、非正式网络、联合项目组,出现在合作者和同事之间。科学杂志的编辑和审稿人也维护科学标准,如同评奖委员会、招聘委员会和学术职称晋升委员会一样。这些机构都随着科学本身的发展而成长起来,事实上,许多机构以前甚至根本不存在。因此,在各种社会中,科学上最先进的社会对科学家的社会控制也最先进。最发达的学科(如物理和化学)内的社会控制多于初级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在每一学科领域中,较为突出的科学家当中的社会控制也较多,这种突出性是由他们的理论的数量和成就表现出来的,如他们的学术文献的发表和被引用。在重要大学和研究中心任职的优秀科学家不断地审核他们同事的研究成果的质量,而那些处于较低水平、从不发表论文的教师则不必为这类事情费神。

科学中的社会控制随科学在科学空间中的方向而变化;指向较低科学层次的社会控制多于指向较高层次的社会控制。与之相应,某个优秀科学家对相对逊色的科学家的指控与反方向的指控相比,前者发生的可能性更大,性质也更为严重。例如,在大学或其他研究机构中,一个发表了许多出色论文的科学家对一个相对逊色的科学家的不轨行为就没有反方向的不轨行为性质严重。即使有人相信那个逊色的科学家的指控,而那位出色的科学家也不大可能受到社会控制的制裁。因此,一个高级别的科学家几乎可以不担任何风险地、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伤害比他级别低的同事。例如,他可以掠夺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观点,作为自己的成果在演讲中宣读或出版。这种方法甚至可能进一步提高他的声誉。一位杰出科学家享有某种豁免,而且他越杰出,享有的豁免也越多。但那些无此资历的科学工作者则必须小心翼翼地对待杰出的同行,因为杰出科学家的评价举足轻重,即使不毁掉、也可以严重损害他们的声誉。因此,当其他因素不变,科学领域内的社会控制与侵害者的声望成反比,但与指控者的声望成正比。因此,一个初出茅庐的科学工作者是最易受伤害的,他的控告几乎不算什么。

 科学家中的社会控制还随他们的常规性而变化。例如,在科学家中,遵循常规观点的科学家比那些爱奇思怪想的科学家有更多的社会控制。但这里社会控制的方向也十分重要:遵循常规的科学家对不遵循常规的同行所持的标准要高于对那些接受较流行理论并与他相似的同行所持的标准。所有的其他科学家也都是这样。不遵循常规的科学家的不当行为显得格外严重:他的独创性尤为可疑,他的激情尤不恰当,他的不逊尤为可恶,他的错误更难以容忍。这一原则说明了为什么当其他因素不变时,一种新理论会比旧日理论遇到更多的社会控制。因此,科学中的拓荒者在他早期可能比别人碰到更多各种类型的阻力,甚至嘲笑。在这个意义上,天才会损害科学家的声望。如果一个不守常规的科学家指责那些遵循常规的同事,这种指责并不构成严重威胁。比较说来,遵循常规的科学家对他的指控是具有免疫力的。如果洛守常规的科学家引用了不守常规的同事的著作而未加说明或未以其他方式致谢,也不怎么严重。而如果一个级别较低的科学家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防止自己的观点被隐匿或要求得到承认,他的那些遵循常规的同事就会认为他大逆不道。

最后,文化距离也预示并说明了科学家中的社会控制。在大量的科学理论中,有些在内容和形式上很接近。这种文化距离界定了科学家之间的距离,并预示和说明了他们当中的社会控制。当他们的理论处于非常相似或截然不同这两个极端时,社会控制就很弱或不存在。例如,做同类工作的科学家中社会控制很弱,而在完全不同领域里的科学家当中,社会控制也很弱;另一方面,如科学家们的理论之间的距离既不近也不远,界乎两者之间,熟悉但又并非早已完全熟知(second nature),有差别但又并非完全不同,则科学家中的社会控制会更多一些。在专门科学家之间内的社会控制多于合作者之间,大学的各个系内的社会控制多于各个系之间。一个科学家的同行决定了该科学家的声望,同行一般了解他的工作,但这种了解有一定限度。因此,如果同事们认为他不行的话,他会觉得同事们采用的标准不对,或觉得同事们未理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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