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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 层
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它是物质生存条件如食物和住房及其生产资料——土地、原材料、工具、家畜和奴隶——的不平均分配。它还包括其他财产、甚至奢侈品和过剩物资——只要这些东西最终被用来交换物质生存条件——的不平均分配。因此,分层包括流通货币的不平均分配,不管流通的货币是牲畜、粮食、贝壳还是金钱。在广义上讲,分层就是财富的不平等。
分层本身有几个可变的方面。一个是财富差别的程度,或称之为纵向差别。另一个是财富分配到各个层次的程度,各个层次之间是互相分离,而不是彼此相联的;这是纵向的分割。这些层次的数目也是可变的,如同一个层次的大小与另一层次的大小可变一样。此外,分配的机制也可变化,有时分配机制取决于人们做什么,如他们的工作或其他责任;有时则取决于他们的出生时间和方式,他们的年龄、性别、种族、出生地或血统。人们从一个等级进入另一个等级的运动,或称之为纵向移动,也可变化。在上述这些方面及其他方面,分层的变化穿越时空,存在于各个社会以及某一社会的不同环境,存在于个人和群体之中,存在于家庭、组织、部落和民族之间和内部。
分层还说明了其他社会生活。例如,历史唯物主义用生产资料的分配解释诸如宗教、婚姻、政治和革命等各种社会现象。如同分层的其他变化方面一样,一般性不平等的程度也解释了多种行为。例如,人们在纵向空间中的位置说明了他们怎样投票,他们为什么反抗,他们的精神病治疗、友谊以及理性生活。
分层也解释了法律,解释了法律的量和样式。例如,人们很久以来就认识到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势:
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这种烦扰人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毫无例外的。
与此相类似,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也拥有法律上的优势。还有其他一些理论也提出这样的观点。更甚的是,分层的量自身就说明了法律的运作行为;纵向空间中的法律的位置(不论高低)和法律的方向(不论向上或向下)也解释了法律的运作行为。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分层的量自身。
分层的量
就上述目的而言,分层的量是社会环境中人们之间的纵向距离。它通过一个人或一群体与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体之间的财富上的平均差异来测定,也可以通过最富有和最贫困的人们之间的差异或者分配中的高差来测定。因此,只要标准是相同的一无论是家畜、粮食,还是货币一不同时空中的分层的量都可以比较。这类差别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
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
于是,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就越多。帮伙和简单的部落是一个极端,如爱斯基摩人和北美的平原印地安人、厄瓜多尔和秘鲁的基巴若人、菲律宾的伊富高人、苏丹的努尔人和尼日利亚的蒂夫人在同欧洲人接触以前,这些社会中的各家庭之间很少有或根本没有分层。因而,这些社会也就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法律。
随着家庭之间的分层,产生了酋长制度,这是具有长久性法律的最简单的社会:
酋长制度与部落或帮伙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经济和政治组织上,而且还在于社会等级问题上——在帮伙和部落中人们是平等的,而在首长制度下人们之间是极不平等
的……酋长制度下的基本社会秩序……是等级制度。这种社会是由个人、家庭、亲属、群体或村庄以及血缘关系组成。而这些血缘关系在各社会中都是不同的。
同样的例子还有北美的西北海岸的印地安人,大多数波利尼西亚和密克罗尼西亚的社会组织,亚洲干旱草原上的游牧人,非洲的各种农业社会组织,以及欧洲的日耳曼或凯尔特部落,其中一直到最近还包括苏格兰的海兰人。在这类社会中,酋长本身就是法律,与分层成正比变化的酋长的权威也是法律。例如,在波利尼西亚,各社会中分层的量变化相当不同,与此相应,各社会中酋长的权威也相当不同。一个极端是普卡普卡人、爪哇的昂通人和托克劳群岛人,在他们那里几乎没有财富的不平等,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酋长式的权威,大部分社会控制是由家庭和年长者施行的。有更多一些分层的是马克萨斯群岛人、蒂克皮尔人和富图纳群岛人,在这些环境中首领的权限略为大些,但对违反命令者的处罚几乎总是很温和的。分层再多些的社会是曼加里瓦人、复活节岛人、曼加亚人和乌韦阿岛人,在这些社会中,首领有了更多的权威。例如,他有时动用严厉的刑罚,但罕见死刑。最后,在另一个极端的是夏威夷人、汤如人、萨摩亚人和社会群岛人,这些社会中财富的分配与波利尼西亚人大不相同,而且在这些社会中首领享有最大的权威。例如,在这些社会中只有首领才对百姓的日常生活直接行使监督,他还可以经常施以严刑,如剥夺财产、放逐和死刑。这一条原则也解释了为什么从总体上看波利尼西亚社会比其他大洋洲社会,诸如新几内亚和澳大利亚,有更多的法律。
同样的原则解释了国家的发展。例如,它解释了在早期美索不达米亚人和中美印地安人中,以及在印度河流域、黄河流域、埃及和印加秘鲁,国家的发生和发展:
如果用“阶级”的术语来客观地描述生产资料获得的分化程度……,那么这些早期国家是典型的阶级社会……。按阶级重新组合已经分层化的氏族与国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但非直接的关系。
同样的形态也出现在欧洲,并在非洲、亚洲、大洋洲和拉丁美洲的现代化过程中得以继续。随着传统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消失,在世界各地,不平等扩散了,法律也以各种方式增加。立法增加了,警察、检察制度、诉讼、损害赔偿和刑罚也都增加了。人们变得更热衷于诉讼。上述所有这些也适用于某个社会的不同地区和社区。例如,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首先在城镇出现法律,而未开发地区最后也最少出现法律,因为这些地方传统力量仍然强大,财富分配也更为平均。这同样适用于各种社会环境,甚至某一社区内部的各种环境。在邻居、同事、朋友之间法律比较少一只要人们相互间比较平等,法律就比较少。
如果产生争议,不同等级的人们更可能将问题提交法庭或其他司法机构。例如,在土耳其农村,几乎所有由警察或其他官员处理的案件都是涉及到不同等级的人们的案件,而相互平等的人们则自行解决他们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见于每一个社会。甚至在每个案件中,法律的变化也与分层成正比。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逮捕与违法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分层成正比,起诉、判决和刑罚也是如此。在民事案件中,诉讼、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或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不同等级的人们之间发生了事故,更可能引起诉讼,法官也更可能判给原告损害赔偿。地位不平等的邻里更可能通过诉讼解决地界纠纷。来自不同社会等级的丈夫和妻子更有可能将其婚姻纠纷提交法庭,法官也更可能准许离婚。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分配不均,他们也更有可能诉诸法律来解决各式各样的矛盾。家庭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分层还可能随时间变化,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法律的量也随之变化。因此,仅仅由于某一方财产的变化,例如继承一笔遗产或同富人的联姻,原先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积累了数月或数年的纠纷也许会突然爆发而引出诉讼。
正如公民之间的分层是不同的,公民和司法官员,如警察、检察官或法官之间的分层也是不同的。法律也随这类关系的分层而增加。这也适用于官员与被告、受害者、原告或证人——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人——之间的关系。它适用于陪审团内的各派别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关系的分层越多,陪审团就可能运用更多的法律。因此,由于一个案件经过法律的不同阶段——控告、逮捕、起诉或审理,案件参与人中的分层可能会变化,案件的结果也会随之变化。例如,一个穷人可能会被大陪审团内的比较富有的陪审员们指控有重罪,而最终却可能被与他同样贫穷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宣布无罪。在同一个案件中,出身贫寒的法官可能会比出身显赫的法官更富有同情心。总之,正如多少世纪以来法律随着世界的分层而增加,它也随着任何关系的分层而增加,甚至随不同日子、不同人之间的关手的分层而增加。
纵向位置
如果人们之间财富分配不平等或分层不同的话,则每个人或每个群体的地位就可能高于或低于其他人或群体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具有等级,或纵向身份。然而,各社会所拥有的财富有不同,因此等级所依赖的条件在各社会也不同。例如,简单社会没有个人土地所有权,但它可能在分配获得土地或部落的其他自然资源的机会上不平等。由于社会环境不同,一个社会中的各种财富也许会以不同方式分配,因此,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可能有几种不同的等级。例如,在复杂社会中、*能分层。财富的安全性也可能分层,一些人的生活需日日盘算,而另一些人投资、储蓄,并获得其他盈余。信用,或者说借债的能力也可能是分层的。但是,不管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拥有多少等级,在
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所有等级总是可以合并起来,因此,每个人或每个群体同所有其他人或群体相比都有一个
概括的等级。
如果人们是分层的,就可以根据他们等级位置的高下来描述他们的社会生活。他们的社会生活可能随等级变化,从一等级上升或下降到另一等级。这事实上适用于法律。可以根据纵向位置来预测和说明法律的量:
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
这意味着,当其他因素不变,较低等级的人们比较高等级的人们拥有的法律少。人们的地位越高或越低,他们的法律也就越多或越少。这里只考察一下同一等级人们之间发生的各种案件,因为不同等级人们之间的案件还有其他特点(见下一节)。在同等级人之间,财产少的人拥有的法律也少,他们与人打交道过程中也较少可能采用诉讼;即使采用了,也较少成功。
例如,如果一个穷人对另一个穷人犯了罪,性质就没有双方都是富人时严重,也较少作为案件发生。因此,在上个世纪美国南部,由于黑人一般比白人的等级低,对黑人冒犯黑人的处罚就比对白人冒犯白人的处罚要轻。就此而言,有关当局也更少可能公正地听取关于黑人之间的犯罪的报告。这种情况同样也发生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穷人在汽车肇事中撞死或撞伤了另一个穷人,较少可能发生诉讼。这样的受害者的生命或肢体总是不值大多的赔偿。
在大多数社会中,妇女和儿童的财产少于男子的财产,因此妇女和儿童的法律也较少。例如,在土耳其农村,妇女和年轻人与成年男子相比就较少提起诉讼或向司法官员提出请求。在部落社会中,未成年的男孩的财产通常少于成年人,因此,当其他因素不变,未成年男孩之间的纠纷很少可能导致诉讼。如果一个男孩杀了另一男孩,性质也没有成年人严重。例如,在英国一埃及的苏丹,努尔人的首领会议认为未成年人之间的杀人所引起的赔偿要少于成年
人之间的杀人。如果是蓄意杀人或谋杀,未成年的男孩所应18赔偿的是20头牛,而成年男子则是40头牛。如果是过失杀人,未成年的男孩只需赔10头牛,而成年男子要赔20头牛。
在现代社会中,与律师的接触程度与等级成正比变化。例如,在美国,高收入的人更可能去请律师,自己拥有房产的人也是如此。请律师的人中大约有一半是为了不动产、遗嘱或继承,即与比较富有的人的生活特别相关的事情。擅长解决这些人的这类麻烦的律师也更多一些。但是,不论是什么样的问题,较富有的人之间总是更爱打官司。他们更可能就任何问题相互提起诉讼,不论是欺诈、过失、诽谤或是离婚。
人们也许会注意到,有些个人和群体本身就是财产,是另外某人的财富;因此,他们的等级也应当担应趔多。一方面,他们本身一无所有;再另一方面,他们每个人都是某个等级较高的所有者的附庸。典型的例子是奴隶的情况,例如在那些西北沿岸的印地安人中:
奴隶,如同这些土著著人的狗,或境遇稍好点,如同独木舟、海獭皮、毯子之类的东西;他们是社会结构的组成因素,但在群体的生活中没有任何主动的角色可扮演。他们的参与是纯粹被动的,就像由幕后的真正演员搬来搬去的舞台木偶一样。
早期美洲的奴隶没有这么极端,他们在某些时候是不动产,某些时候是动产,某些时候是人。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在某些时候也是财产,但大多数时候是人。在许多社会中,各种类型的受赡养者,包括妇女和儿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财产。然而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这类人之间的法
律总是少于其他人。例如,一个奴隶不能对另一个奴隶提起诉讼,即使他想这样做也不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他们无关。相反,他们和其他财产一样受到保护以免被盗窃、伤害,或受到其他侵害。然而,如果他受到违法伤害,则如同其他侵害财产一样,受侵害者是他的主人,而不是他。从法律上看,对一个人的衣服的损坏受侵害的是这个人,而不是衣服。财产本身与受到的侵害无关。殖民地乌干达的巴索加人中,只有男人才对通奸负法律责任,因为这是一种偷窃。正如一位索加首领所解释的:“你问为什么通奸案件中妇女从不受到指控。但如果有人要偷你的鞋子,你难道要指控你的鞋子吗?”人们也许会注意到,由于对财产的侵害是对财产所有人的侵害,在这类案件中法律的量随财产所有人的等级而变化。
另一方面,如果某人的财产侵犯了他人,在典型的情况下,由财产所有人承担责任,无论他是主人、丈夫或其他监护人。政古雅蚓罗维帼,家庭的男主人是唯一有权拥有财产的人,只有他才在法律上存在:
妻子和儿子不能成为原告或被告、指控方、受指控方或证人。整个家庭的全部成员中,只有父亲可以出席市法庭;公共司法只对他存在;也只有他才对他的家庭成员所犯罪行负责。
这也适用于奴隶。与此相似,早期的英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男子对他的奴隶的行为负绝对责任……,家长在所有的可能情况下都对其家庭自由成员的所作所为负责”。18世纪在纽约,主人可能因其奴隶的过错而被处以罚金。在现代社会中,父母会因其孩子造成的伤害被起诉。
所有这些都与宠物或家畜造成的伤害一样。但是一个奴隶对他的主人的另一个奴隶的伤害,或同一家庭内孩子们之间的伤害则不同,因为,从法律上讲,伤害者和受害者是同一个人,受害者不能对自己采取法律行动。
群体也有财产。因而每个群体都有等级。因此,法律与群体的等级变化成正比,这种等级不仅存在于群体之间,而且存在于群体与个人的关系中。甚至可以在各个社会之间列出每个社会之等级,列出社会中区域、社区和邻里之等级。这可以根据居民的财富分配状况来划分,也可以按照社会或地区的财富来划分。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随人口的贫富比例变化。因此,在非洲的达荷美王国,当整个社区住的都是穷人时,法律几乎不触及这些社区:
“丛林地带”,即农村,保留了一种大部分处于国家领域之外的社会组织。在下层阶级居住的村庄里,在占据了耕地和各种油棕搁的世袭领地内,中央政府的活动被排除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是由一个国家的社会和一个非国家的社会所构成的。
同样的格局仍然可以在非洲、亚洲、大洋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地区,在任何存在着财产飞地的地方看见。与此相似,在现代美国,黑人聚集区和贫民窟的法律也按比例地比白人聚集区和城市郊区的法律要少。
除了居民的财富分配状况外,社会或社区的总财富也预示法律的量:与其他社会或社区相比,一个社会和社区的财富越多,它的法律也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波利尼西亚社会中,酋长的权威随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而增加。与此相似,工业化社会的法律多于不很发达社会——如非洲和拉丁美州的那些社会——的法律。当一个社会是另一个社会的财产时——如殖民地,则宗主国有更多的法律。物质境况较好的人们,无论个人、群体、社区或社会,总是有更多的法律。
纵向方向
不管法律的纵向位置高低,法律在纵向空间中有其运动方向。它可能从较高向较低等级移动,即向下移动,也可能从较低等级向较高等级移动,即向上移动。例如,当富人指控穷人时,法律指向是朝下的,当穷人指控比他更穷的人时,也是如此。不论双方的财产多寡,只要被指控人比指控者富有,指控的法律指向就是朝上的。应注意到法律的纵向指向与不轨行为的方向总是相反的:与向上的不轨行为相对应的是向下指向的法律,与向下的不轨行为相对应的是向上指向的法律。对于民事或刑事案件,在司法过程的每个阶段,在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律运动都是纵向移动。例如,立法可以上下移动,诉讼和审判也一样。更重要的是,纵向空间里法律的运动方向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的量:
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
这意味着,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每一种法律——不论是法令、指控、逮捕、起诉、诉讼、判决、损害赔偿或刑罚——向下指向的可能性都大于向上指向的可能性。这表明向上的不轨行为比向下的不轨行为更严重。
例如,在一个犯罪案件中,等级高于侵害者的受害者会比等级低于侵害者的受害者更有可能报警。事实上,累计数字表明,与方向朝上的犯罪有关的报警多于与方向向下的犯罪有关的报警。例如,在现代美国社会警察处理的犯罪案件中,更多的是黑人对白人的犯罪,而不是相反;更多的是青少年对成人的犯罪,而不是相反;以及一般说来,更多的是比较穷的人对比较富的人的犯罪,而不是相反。
这也适用于法院审理的案件。例如,在罗马帝国,等级较低的人要想控告等级高于他的人是非常困难的。在17世纪美洲的纽黑文殖民地,较低等级的人占了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向下的指控多于向上的指控。而且,从长期来看,一旦指控转向较高等级的人,法律甚至可能会自动缩小其先前的管辖权。因此,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当巫术指控转向上层时,巫术审判就陷入停顿。
指控之网开始遍及各地,不仅覆盖了这个国家的表层,还触及到社会上流,于是一些颇有影响力的人们也被投入了人满为患的监狱……。在这种形势下,怀疑主义的苗头逐渐地然而是确定地出现了……。被折磨的女孩们……开始显露出远远超过了她们信用程度的勃勃野。
当她们指控诸如John Alden和 Nathanial Cary时已经够糟糕了,而当她们提出兼有波士顿第一教堂主教和哈佛学院院长双重身份的Samuel
Willard的名字时,地方法官直截了当地告诉她们,她们搞错了。
要打赢一场矛头向上的官司要比打赢一场矛头向下的官司也更困难。例如,当刚果(现在的扎伊尔)的俾格米人被当做班图人的个人财产时,一个俾格米人永远不可能胜诉:
(班达卡人的首领)不认为俾格米人是真正的人,因此俾格米人没有提请法庭审理案件的权利。首领说他总是亲自审理任何一个(班图)村民指控依俾格米人的案件,亲自判决并且不保留任何记录。他讲的相当明白,判决总是有利于班图村民。
在罗马帝国,高等级的一方同样占有优势:
即使法院受理一个低等级的原告提出的指控,并且原告已保证了他的对手出席法庭,原告对于审理的结果也没有多少信心。因为有势力的人,即使不使用贿赂或胁迫,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大。法官和陪审团(如果有的话)很容易为被告的社会地位、财富和优良品性等特点所影响,而这种影响又被认为是完全正当的。
在纽黑文殖民地,也同样是等级较高的当事人更可能胜诉。在今天的墨西哥农村,社会精英几乎不受社会底层的人们的影响:“低等级的人们很少因希望赢而提出诉讼,除非对手与自己在财产和权力上相差无几”。在不同的程度上,这一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也许还可以加上这样一句,如果法官或其他官员的社会等级高于某诉讼人,他就较少可能认为该诉讼人的案件是合理的。在有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如陪审员富有,他就处于不利地位;反之,则处于有利地位。在司法的每个阶段,在每种法律环境中,矛头向下的案件总是比矛头向上的案件更有利。
赔偿和刑罚也是相应地变化。例如,在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公开承认这种侵害的纵向指向:
如果一个人打了同属一个等级的人,他应付给他一马纳Mana)银子。
如果一个人打了比他等级高的……人,则要公开受到牛尾鞭抽打六十下。
如果奴隶打了主人的儿子,他的耳朵将被割掉。
在传统的印度,谋杀以及其他形式侵犯了较高种种姓的可被处以死刑,但是,最高种姓的婆罗门和任何谋杀了较低种姓者的人,则可免除死刑。在15世纪的秘鲁,对印加人或贵族实施的犯罪要比其他犯罪严重。在满清中国,“对地位高的人施暴要比对地位低的人施暴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更近期的例子是,在澳大利亚的巴布亚,1926年的“白人妇女保护令”规定,对于一个强奸或企图强奸白人妇女的土著人必须处以死刑。但是,一个强奸了土著妇女的白人男子,按照实际做法,则可免受法律追究:“一个巴布亚人要想打赢控告白人男子的官司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南非,白人地位高于其他人种,种族间的法律也随着纵的方向变化。因此,犯下的强奸或谋杀就没有犯上的强奸或谋杀严重:
对
1957年至 1959年三年间所有跨肤色的强奸和谋杀案件的现有判决之分析表明,在这段时间里没有一个白人男子因强奸或谋杀非白人而被判处死刑,可是却有37名和13名其他种族的人分别因谋杀或强奸白人而被判处死刑。
从较长时期来看,某些事实更为明显。从来没有一个白人因强奸其他种族的妇女被处死。自
1960年以来,只有两个白人因强奸而被处死;而在这两起案件中受害者也是白人妇女。白人强奸其他种族的妇女通常被判的刑期极少有五年以上的监禁。然而,对强奸白人妇女的其他种族的人来说,死开是普遍的规则。
在美国,对强奸、谋杀和其他犯罪的处罚也是遵循了同样的规律。也许应该指出的是,这类比较应按违法者的实际行为而不是按他被指控的罪行来进行,因为指控本身就是法律的一个可变的方面。因此,从任何一方面看,犯上的犯罪都比犯下的犯罪更严重。
在不同等级的人之间的犯罪案件中,等级之间的差别,或者说纵向距离,都预示并解释了法律的量。但这取决于每个案件中的法律的指向。矛头向下的法律随此巨离增大而增加,而矛头向上的法律之运作行为则完全相反:
矛头向下的法律的变化与纵向距离成正比。
但是:
矛头向上的法律的变化与纵向距离成反比。
因此,地位低的人对地位高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随双方财产差距的增大而增加;而地位高的人对地位低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则随双方财产差距的增大而减轻。假设受害者的等级不变,法律与违法者的等级成反比变化。例如,一个小偷越富有,他的偷窃行为就越不严重。在现代美国,商店指控低等级的人或黑人为窃贼的可能性要大于指控中产阶级和白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同样表现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监禁刑和30天或30天以上的徒刑。当商店内部出现失窃时,对地位较高的雇员的处理较为宽和。不论是什么犯罪,有财产都是违法者的有利条件之一。这也适用于受害者的等级不变或为此目的而假设为不变的情况。事实上,在某些法律环境里,富有的违法者会以某种方式直接花钱为自己购买这种有利条件。例如,在中世纪的欧洲,违法者可以花重金雇得法律决斗的冠军来替他在法律决斗中出战。与此相似,在有些社会中,富有的违法者可以花钱雇律师或雇别人雇不起的好律师。而代理一个比较富有的主顾的律师也总是更有可能打赢官司。
即使被判定有罪并被判了刑,较高等级的人仍有其他一些有利之处。例如,他更可能得到赦免和假释。如果被监禁,他也更可能享有特权。在英国殖民地的黄金海岸(现在的加纳),监狱规章规定:“除了配给黑人犯人的鱼和玉米之外,白人犯人每周还可以得到三次配额,每次包括半磅面包、肉或鸡,以及茶和糖”。在纽黑文殖民地,富有的违法者是不大可能被处死刑的,也不大可能被置于围栏中接受公众的嘲笑、鞭打或其他形式的侮辱。在许多社会中,都可以以支付钱物作为赔偿替代刑罚,或作为罚金替代较重的刑罚。在现代美国社会,交钱则可以替代审判前的拘留,并且在某些案件中替代监禁刑。在许多社会中,富有的违法者即使被处以死刑也不非常严厉;在死刑执行日他不大可能被拷打和羞辱。例如,在古罗马帝国,处死上等阶层违法者的最严厉方式也不过是斩首,这是当时最温和的死刑方式。然而,如果是一个下等阶层的人,他则可能被处以诸如让野兽吞噬、焚烧或钉在十字架上等死刑方式。在非洲的努佩王国,允许有等级的人在夜晚自己的家中被处死,而处死普通人则是在集市的公众场合。
现在假设违法者的等级不变,法律则随受害者的等级而变化。例如,在传统的印度社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随着受害者种姓的提高而增加:
(违法者)的内在自我的污染程度是与他的受害者的varna[种姓]的纯度成比例的;例如,对杀死
Kshatriya[刹帝利,第二种姓]的赎罪苦刑就没有对杀死Brahman[婆罗门,第一种姓]的苦刑严厉;依次,苦刑严厉程度依varna的降低而减轻。污染程度取决于犯罪的重大,而犯罪的重大又依次取决于受害者的纯度。
这不仅仅是个宗教仪式问题,而且还表现在世俗的刑罚问题上。受害者的性别也很重要。例如某个法典规定:杀害一名婆罗门妇女的罪行与杀害一名刹帝利男子的罪行相当,其他等级可依此类推。
赔偿也随受害者等级的提高而增加,受害者越富有,他受到的损害也越大。例如,在美国西北海岸的特林吉特印地安人中,就建立有这样的传统:
各个家庭是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他们构成一种准贵族统治。这种统治是以财产而不是以出身为基础划分等级的。即使首领的等级也是与财产的占有,主要是奴隶的拥有密切相联的……。重要人物的死亡或受伤所要求的赔偿高于普通人受伤所要求的赔偿;首领的性命大约需2~3个人的性命来赔偿。
类似的赔偿制度在英格兰早期的法律中也出现过,在那里这种赔偿被称为Werguild或人的价格。在现代美国,人身赔偿同样与受害者的地位成正比;受害者越富有,他或她的家人得到的赔偿越多。为此,一个富有的受害者也就更可能要求赔偿。于是,对富人造成的事故伤害更可能被认定为过失案件并按此进行诉讼。在导致人员重大伤害的汽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个富有的受伤者更有可能请律师。他更有可能对对方车的驾驶人提出诉讼。如果受害
者依赖富有的人赡养——如富有者的妻子或子女,案件也就更为严重。例如,富人的孩子死于事故要比穷人的孩子死于事故严重得多:赔偿与孩子父母的财产状况成正比。一个富有的父母更可能首先要求赔偿。
假设违法者的等级不变,富有的受害人几乎对一切都更多控诉。例如,在刑事问题中,打电话报警的可能性随受害者的等级的提高而增加。对警察本身的指控的可能性也是如此,如指控“警察暴行”,指控警察种族歧视或进行商业活动等。人们拥有的越多,就越热衷于诉讼,也就越容易胜诉。犯罪的受害者越富有,警察调查案件、逮捕、起诉、审判和惩罚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越富有,案件对他就越有利。
一无所有的人们甚至不允许提出指控。例如,在乌干达的巴索加人中,妇女不能诉请离婚:
按照传统,一个妇女不能自己向法庭提出离婚,……在这方面她的无行为能力是与她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相联系的。在索加社会中,一个妇女总是作为男子的依附,并在男子的权威之下生活:结婚前是她的父亲,此后则是她的丈夫。
昔日许多社会中的妇女和其他受赡养者的情况也都是如此,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因此,法律
通常不保护奴隶——甚至奴隶的生命——免遭其主人的侵害。事实上,罗马奴隶——除了指控叛国罪外——对主人的任何犯罪指控本身就是犯罪,为此他将被处罚充当竞技场的角斗士。
人们可以根据不轨行为的纵向位置和方向立即判断出它们的严重程度。他设其他因素不变,犯上的不轨行为是最严重的;其次是高等级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然后是低等级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对下的不轨行为广法律的量根据以上顺序相应减少,这适用于各种法律。例如,在杀人案件中最严厉的惩罚总是落在杀死富人的穷人头上;其次是富人杀死与其财产相当的人;然后是穷人杀死和他同样贫穷的人;而处罚最轻的则是杀死穷人的富人。
应当注意到:在纵向犯罪中,无论向上或向下,法律的量还随着当事人的纵向位置而变化,而不论其位置高或低。这是从法律与等级成正比变化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当其他因素不变,同是向下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比较富有的案件比双方都比较贫困的案件涉及更多的法律。这也同样适用于方向相反的案件。
分层也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样式,而不论法律的样式是刑事、赔偿、治疗或是和解、例如,向下的法律比向上的法律更具刑事性。换言之,当违法者等级低于受害者时,与违法者等级高于受害者相比,前种违法者的行为更有可能被当作犯罪处罚。又如向上的法律比向下的法律更具赔偿性。因此,当违法者等级高于受害者时,与违法者等级低于受害者相比,前一案的违法者更有可能被要求以赔偿方式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害。再次,向上的法律还比向下的法律更具治疗性。一个人侵害了比其地位高的人可能会受到刑罚惩处,而侵害了比其地位低的人则可能被认为有病而需要治疗。当富人拿了穷人的财产,对他的要求是返还财产或进行精神治疗;而穷人拿了富人的财产则更多被作为罪犯来处罚。
法律的样式随纵向距离而变化:矛头向下时,刑事性法律的变化与纵向距离成正比;矛头向上时,与纵向距离成反比。受害者与违法者相比越富有,就越有可能对违法者适用刑事性样式的法律。但是,违法者与受害者相比越富有,就越不可能对违法者适用刑事性样式的法律。如果违法者比较富有,则适用赔偿和治疗性法律的可能性与其财产成正比。假设受害者等级不变,刑事性法律的变化与违法者的等级成反比。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赔偿和治疗性法律的变化与违法者等级成正比。反之,在违法者等级不变的条件下,刑事性法律的变化与受害者的等级成正比,赔偿和治疗性法律与受害者的等级成反比。
最后,应注意到无论是向上的还是向下的纵向法律与同一等级之间的法律相比,都较少具有和解性。换言之,和解性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反比。这意味着,同一等级的人之间无论是高等或低等都要比不同等级人之间更易于达成妥协。等级相差越远,和解的可能性越小。随着一个社区或社会的分层增加,和解就会减少,而更多地为刑罚、赔偿和治疗所替代。在世界各地,几百年来法律的样式都随财富分配而起伏变化。
剥夺与不轨行为
有一种不轨行为理论认为剥夺的个体更有可能出现不轨。剥夺引起精神受挫,继而解释了引发不轨行为的动机。例如,这种理论的一派观点认为,个人如被剥夺了改善他自己处境的合法手段,就更可能运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或非法经商改善他的处境。另一派观点认为被剥夺了财产的个体更有可能寻衅或破坏,采用暴力或野蛮行为。还应该注意到,剥夺理论都将不轨的动机确定为是与他人相关的相对被剥夺,而不是绝对剥夺。因此,还是个人的等级最终预示了他的不轨行为。
如果将不轨行为理解为从属于社会控制的行为。就会发现许多支持剥夺理论的事实。例如,在美国的犯罪和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官方记录表明,穷人中违法者比例较大:穷人更可能被逮捕、起诉、定罪并被送进监狱或改造所。其他社会中的犯罪和青少年违法犯罪也是如此。但是,应注意,上述情况仅适用于那种被发现的而且易于为法律处理的行为,不包括那些看似违法而实际并未按违法处理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那些被称之为“未被告发的犯罪”和“没有记录的犯罪”根本就不是犯罪,其中包括很多“白领犯罪”和“中产阶级的违法行为”。总之,剥夺理论预示了实际上究竟谁受到了法律制裁。
本书的这种法律理论也预示了这些事实。由于刑法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是不同的,而根据犯罪的定义——犯罪是受刑法管辖的行为,因此犯罪也是随社会环境变化的。由于向下的法律多于向上的法律,向上的犯罪也就多于向下的犯罪。向下的法律与纵向距离成正比变化,而向上的法律与纵向距离成反比变化。当受害者等级不变时,犯罪行为与等级成反比变化。应注意,这些原则适用于任何较低等级人们的实际行为,例如,某行为是否具有更多或更少暴力或掠夺——因为不论他们干什么,都更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也许还应注意到法律的惩罚样式,如在刑法中,尤其可能如此。因此这种法律理论预示并解释了被剥夺财产的人们的高犯罪率。它与剥夺理论所解释的是同样的事实,然而它的解释不考虑不轨者的动机。剥
夺理论用罪犯的行为解释了犯罪,而这种法律理论则以法律的运作行为解释了犯罪。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
分层不仅仅解释了法律,也解释了每一种社会控制,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公开的和私下的,传统的和现代的。每种社会控制都随分层的量而变化,随社会控制在纵向空间的位置和方向而变化。
例如,家庭内的社会控制随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富不平等而增加。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父亲的威权随妻子儿女对他的依附程度而变化。在有些社会中,例如贵族社会和许多农业社会,父亲去世前儿子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独立人格;这种社会中父亲的威权大于儿子较早独立的社会如现代社会中父亲的威权。在有分层的家庭中,向下的社会控制多于向上的社会控制。例如,在贵族式家庭中,更多的社会控制不仅来自于父亲,同时也来自于长子:
在贵族式的家庭中,长子可以继承大部分财产和几乎全部特权,成为家中的首要人物,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他的兄弟的主人。长子的地位越重要,权力越大,他的兄弟们就越平庸,越依赖他。
也许应注意到,在现代社会中与在贵族社会中一样,大多数妻子依赖丈夫的财产;于是,一般说来,丈夫对妻子的指责和约束多于妻子对丈夫的指责和约束。这种差别随妻子的收入及财产增加而减少,随夫妻地位的平等而消失。
组织和其他团体中的社会控制也随分层而变化。一个商店中雇员的收入差别越大,这个商店就越发官僚化。社会控制还随等级而变化,等级高的人们所受的社会控制多于比其等级低的人们。但是,等级低的人们常常受到来自上层的约束,而反方向的约束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在学校里,富有的学生受到的社会控制较少。如果他们惹了麻烦,他们的借口也更容易被接受。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对他们的处罚也比较轻。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富人受到别人的侵害,他更有可能控告对方,他的控告更有希望成功。这也适用于其他各种场合下的社会控制。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比较富有,他就会得到更多更快的保险赔偿。
最后,考察一下礼节这种出现于每一社会场合中和任何人们聚集之处的社会控制。礼节是一种面对面的、相互作用的社会控制,诸如开会、问候、演讲的形式;邀请、入场和离开;手势、姿态、表情和语调。礼节规定了什么是适当和不适当,什么是礼貌和粗鲁,什么是优雅和粗俗,什么是善良、体谅、关心、超然、不得体、不在意或冷淡。礼节的量通过人们需要遵守的禁令、职责和其他规范以及违反后的处罚而得知。礼节的样式也有变化,有的处罚不轨者,有的则由不轨者向受害人道歉,还有的是怜悯不轨者的处境。礼节的量和样式,都依据财产的分配而变化。
礼节变化与分层成正比。例如,贵族社会的礼节多于财产流通较广的社会:
在民主社会中,人口之流动性是如此之大,使得任何确定的团体都难以建立自己的一套行为准则,并保证其被遵守。因此,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按自己的方式行为,行为举止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在贵族社会中一节规则将同一种举止强加于所有的人,使得同一阶级中的每个人看上去都一样而不管他们之间个性差别的存在……。民主社会中的礼节既非精心设计的也非相当确定不变的。
与此相似,在传统的波利尼西亚社会,首领与普通人之间的礼节随社会分层而增加。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分层最少的社会之一的爪哇昂通人。在那里,人们只有在举行部落仪式时才会有那种保护首领的mana,或神圣的禁忌。在另一极端的是分层最多的社会之一的夏威夷社会,在那里有大量的禁忌时时刻刻保护着首领。例如,普通人不能触及首领的身体或财产,甚至连他的影子都不能碰。每个人在首领面前都必须拜倒在地,首领走过的土地也是神圣的。这在其他地方也适用。因此,分层多的家庭,各种规矩也多,对衣着、说话、吃饭时的坐位和称呼都有规定。组织也是这样。正如一个商店或其他组织的“官僚机构”随着其内部的分层而增加,礼节也是如此:有些组织比其他组织允许更随便的举止,例如,对有的人就可以直呼其名而对有的人则不行。
礼节也与等级成正比变化。在社会的各等级中,社会等级高的人比等级低的人的礼节多。他们有更多的就餐规矩,更多的言谈忌讳,更多的各式各样的礼数规则。因此,在各等级中,贵族的礼节多于农夫,成人的礼节多于儿童,主人的礼节多于奴隶或其他仆人。例如,在新西兰的毛利人中,从吃东西的方式就可以推测出一个男子的社会等级:
一个rangatira或出身高贵的人总是可以从他的吃饭举止判别出来。假如吃鸟或老鼠,他总是从动物头部开始吃,并把骨头啃得于于净净……。如果在灌丛中看到新鲜的骨头,一个土著人总是可以根据被啃骨头的样式告诉你是首领还是一个普通人吃的;还有,教养良好的人吃东西时总保持手非常干净。
等级较高的人们还希望彼此注意衣着、修饰、好客以及其他礼节,包括注意他们的孩子和其他受供养人的这些方面。这就是“礼貌的社会”。这里有严格的隐私规则,比如谁可以拜访谁,在什么情况下,谈论什么样事务,以及拜访时间多久。例如,在现代美国社会中:
(在贫困区)几乎是完全没有对富裕邻里来说十分重要的待客计划和准备……。“登门拜访”前很少有电话预约。事先邀请更不多见……。正式的聚会一般说来也同样罕见;鸡尾酒会、正式晚宴、茶会和应邀晚会更是几乎没听说过。
隐私规则包括对各种“领域”的调整,诸如谁可以触摸谁以及互相可以靠多近。隐私随等级
而变化。例如,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礼节要求在社会上层人士之间保持较大的身体距离:
这里……有我们这个社会中不同社会阶级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即不仅那些表示尊重他人隐私的符号不同,而且很明显的是,阶级越高,接触的禁忌也越广泛详尽。例如,在对设得兰群岛社会的研究中,笔者发现:随着一个人从英国中产阶级的中心城市来到乡村下层阶级的小岛,餐桌前椅子之问的距离随之缩小,以致在最偏远的设得兰岛,吃饭或类似场合中身体的接触不认为是对他人空间的侵犯,也不必为此道歉。
孩子之间也较少这类隐私,妇女则少于男子。
然而,如果不同阶层的人们混在一起,那么礼节按纵的方向变化:向下的礼节多于向上的礼节。换言之,要求下层对上层的礼节多于要求上层对下层的礼节。例如,臣民应顺从他的君主,奴仆应顺从他的主人。例如,在昔日南方,奴隶遇到白人时要摸一下自己的帽子,而白人则不必如此。如果两人交谈,奴隶应摘下帽子,并注视地面;此外奴隶也不能当着主人的面吃、喝或坐着。一般说来,社会阶层较高的人在阶层较低的人面前是允许更随便些的。对一个下等人来说是不合适的行为,在一个比较高层的人身上,甚至会被认定是美德:
风趣而有色彩的不拘小节……通常由身居高位者所独享,这使得我们误认为:一个人社交上的优雅使他获得高位,而不是任何获得了高位的人都有这种优雅的可能;后一种情况的可能性也许更大些。
例如,在精神病院的全体员工会议上:
医生有诅咒的特权,可以改变话题,并且很不雅地坐着;而另一方面,其他参加会议的人虽有权参加员工会……对他们却有不成文的要求:他们的举止言行应比医生谨慎些。
社会阶层高的人还可以对其下层表现得亲密一些。在现代美国社会,医生可以直呼护士的名字,但护士对医生应显得尊重些。这也适用于医生对他的病人——至少对那些阶层较低的病人。经理对他的秘书,成人对孩子,还有其他许多关系也都是这样。上级也许还有干涉下级隐私的自由。例如:船长可以随便进入普通船员的房间或前甲板,但反之就不行;军官和他的士兵之间也是这样;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多少有点这样;上级甚至可以有接近下属的权利,可以摸或抓他们,就像大人抚弄小孩的头发一样。而另一方面,如果阶层低的人与其上级不保持一定距离则可能被认为“不逊”。
下层人违反了他对上层的礼节要比上层人违反了对下层的礼节性质更严重。一个人对其上级必须表现出比对他的同伴更礼貌,而对其下层则少些礼节。因此,在现代美国社会中,面对面的社会控制,如皱眉、清喉咙、摇头、盯着、打哼哼和责备等,在对下的场合比对上的场合中表现的更多。一个上层人的失礼,即使是粗俗的,也更容易被完全忽视。上层人可以有他自己的怪痛,而对普通人则未必如此宽容。并且,触犯者的阶层越是高于被触犯人的阶层,他的行为就越是可以原谅。节的样式也随分层变化。触犯上层的违反礼节更可能受到处罚,而对下层的违反礼节则更可能以赔偿方式弥补。于是,在现代社会中,小孩子对成人的无礼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处罚;而如果是成人对小孩粗鲁,一声道歉通常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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