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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初任审判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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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试题

程序法试卷

  

一, 刑事诉讼法部分(40分)

(一)选择题(1.5分*10 =15分)

1.公诉案件自( )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辨护人。

     A.立案 B.移送审查起诉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立案侦查、第一次被讯问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就( )。

  A.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进行审查

  B.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C.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D.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3.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A.应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应作出无罪判决

  C.可以自行调查补充证据后作出判决

  D.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

  A.申请回避 B在法庭上向证人、被告人发问

  C.参加法庭辩论 D.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5.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是( )。

  A.所有的侮辱案,诽谤案

  B.所有的虐待案

  C.所有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D.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6.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 )。

  A.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B.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前

  C. 刑事案件立案后判决生效之前

  D.刑事案件立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至判决生效前

7下列几段关于证据的表述.错误的是()。

  A.被告人的供述在证据分类上均是直接证据

  B.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管其供述内容是否属实,均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

  C、被告人是否供述犯罪事实.是能否认定案件的决定因素

  D、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以前供述不一致的,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法庭上的供述

8.下列情况中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

  A.某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后,甲上诉,乙未上诉,二审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甲定罪量刑适当,对乙的量刑偏轻

  B.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经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二

审认为一审对被告人量刑偏轻

  C.被告人犯盗窃、抢夺二罪,被告人不服一审对其盗窃罪的量刑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适当.而对抢夺罪量刑偏轻

  D.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中应适用附加刑而未适用

9.自诉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表现为()。

  A.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B.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撤诉

  C. 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D.被告人可以在诉讼中对自诉人指出反诉

10.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

  A.申诉权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行使

  B. 申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来源,当事人的申诉必然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C.再审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直接提起

  D.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必须由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

 

(二)判断改错题(对下列各题所述判断正误, 对错误之处予以改正;未予改正或改不正确,该小题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0分)

    1.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2.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的判决仅指罚金、没收财产刑。( )

    3.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人民法院对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为成犯罪.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应宣告终止审理.

    4.某商场经理将有偷盗嫌疑的王某拘禁在小屋内达36小时.并令保安人员拷打逼其交代。此非法拘禁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5.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第二审和再审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三)实例分析题(第1题7分,第2题8分,共15分)

    1. 李某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被侦察机关查获后逮捕。在逮捕后次日.李某聘请其表兄李扬(某新闻单位记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李扬在会见及李某后,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侦查机关以不宜取待候审为由,未予同意.案件侦察终结后,移送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委托李扬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遂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择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判决下达后次日,李扬自行决定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抗诉、二审经过审判、驳回了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问;此案诉讼程序上有无问题?简答理由。

     2.张丽(女)与王玉(女)是同厂女工,一日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张丽身体强壮,将王玉全身衣服撕下,抓住王玉头发向众人展示,对全身裸露的王玉进行辱骂,时间长达十多分钟.围观者数十人.事发后五天王玉向某区人民法院状告张丽构成侮辱罪,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中,王玉委托甲为诉讼代理人,张丽委托乙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法庭调查开始时,张丽以审判员李明生与王玉是近亲属为由,要求审判员李明生回避。法庭当庭作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在法庭调查中.王玉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张丽对王玉的侮辱行为造成王玉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张丽赔偿名誉损失费.审判进入辩论阶段,合议庭发现该案一些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了判决。问:

    (1)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合议庭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简答理由。(2分)

    (3)对法庭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的情况应如何处理?(l分)

   (4)此案可否独任审判,为何?(1.5分)

   (5)此案诉讼中是否还有不正确之处?(1.5分)

 

二.民事诉讼法部分(40分)

(-)选择题(从所给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或若干个答案。每小题1.5分.本题共15分)

 I.甲县人民法院将某案件移送乙县人民法院管辖,乙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乙县人民法院应( )

    A.将案件移送丙县人民住院B.提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县人民法院

2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应当向( )申请执行

    A.原第一审人民法院 B.第二审人民法院

    C.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个人有权提出上诉。

    A.不予受理 B.先予执行 C.对管辖权有异议    D中止诉讼 驳回起诉

4.上诉人撤回上诉并经二审法院准许后,当事人( )。

    A.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B.在准许撤诉的十五日内可再次上诉

    C.在准许撤诉的十日内可再次上诉

5.下列案件中,可适用独任审判的包括( )。

    A.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6.下列诉讼中.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A离婚 B.解除收养关系 C、偿还债务 D.归还房屋 

    E.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的借贷关系

7.甲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子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其女丙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 )。

    A.应直将失踪 B.应宣告死亡 C.不应宣告死亡 D.不予受理

8.甲在一居民楼下行走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花医疗费千余元。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而乙否认甲的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这种情况下,应由( )

    A.甲负责举证 B.乙负责举证 C.甲,乙共同负责举证

9.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 )

   A.应予受理 B.不予受理 C.驳回起诉

10.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包括( )

 

(二)判断改错题(2'*5=10分)

    1.某县化工厂排放大量的碳化物,污染了附近甲,乙,丙各自承包的农田,造成粮食减产,甲乙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2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4.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执行程序。

    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审判程序,都可适用调解。

 

(三)实例分析题(第一题3分、第2题7分.第3题5分)

    1.甲某1996年12月17日收到一审判决,于1997年1月2日,向法院邮寄上诉状,二审法院于1997年1月8日收到甲的上诉状。问:甲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甲、李乙,李丙系同胞兄弟,父母双亡后,在a县六下房屋三间,三兄弟在一起居住。十年后,李乙,李丙同去b县,仅李甲住a 县.1995年李甲夫妇先后去世.同年,住在C县的李甲的儿子李明、李亮将三间房屋买给住在d县的张荣.一月后,李乙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李丙得知此事后,表示不参加诉讼.但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

   问:(1)此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3)甲因向两个儿子乙、丙索要赡养费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甲生活困难,便裁定乙丙二人先分别给付甲生活费200元。裁定作出后.乙表示不同意,人民法院告之此裁定不能上诉,只能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处乙、丙每人每月各负担甲的生活费15O元.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为保障甲的生活不受影响、在案件审结前裁定乙、丙二人分别先行给付 150元。

   问:一、二审人民法院哪些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本题共IO分)

1.行政诉讼法的作用就在于( )

    A.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B.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广州市民某甲不服中国专利局关于驳回专利请求的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管辖权。

    A.广州市中级法院B.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D.中国专利局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决定由( )法院管辖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B.原告住所地。

    C.复议机关所在地 D原告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4. 治安行政案件中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被处罚人 B.致害人 C.被侵害人 D.证人

5.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来说是在( )

    A.诉讼开始以前 B.诉讼开始以后

    C.一审判决以前 D.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

6.行政诉讼中人民祛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核实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 )而不是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A.真实性 B.客观性 C.关联性 D.合法性

7.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 )

    A.训诫 B.责令具结悔过 C.罚款 D.拘留

8.行政诉讼的变更之诉的标的物仅限于作为的( )。

    A行政处分 B.行政许可 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

9.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撤诉条件,作出( )

    A视为撤诉的裁定B.不准撤诉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终结审理的决定

10.行政判决具有( )的特点

    A.强制性 B.合法性 C.终结性 D.实体性

 

(二)判断改错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起诉书所列被告不明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则不予赔偿。

    4.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6.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则被告即不复存在。

    7.刘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行行政处罚

    8.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9.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地方规章作出的、而地方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人民法院应送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1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申请法院负责执行.

 

(三)实例分析题(10分)

    1994年4月,某私营公司经理刘陆同新新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海产品合同,因货源紧俏,刘陆不能完全履行,只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尚欠70吨. 新新贸易公司即向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以刘陆诈骗为由.将刘陆收容审查.20天后,刘陆的私营公司 筹足尚欠货款,但公安局仍不释放刘陆。刘陆的妻子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以刘妻不符合起诉原告条件和程序,裁定驳回起诉。刘陆被释放后,即向市公安局申l请复议,请求撤销县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即向县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县公安局私下与刘陆协商.答应赔偿偿损失,要其撤诉,并表示,如不撤诉,将以诈骗罪逮捕刘陆。刘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县公安局则拒不应诉,在两次合法传唤后,仍拒不出庭。在法院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  问:

    1.刘陆与新新贸易公司的纠纷是什么性质的纠纷,县公安局有权解决此类纠纷吗?

   2收容审查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措施?

   3.刘陆的妻子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

   4.县法院驳回刘妻的起诉合法吗?

   5..刘陆申请撤诉是自愿的吗?县法院不准许其撤诉合法吗?

   6.法院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有无法律根据?

   7.县公安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应该怎样作?

 

四,诉讼文书制作题(40分)

  根据下述案情和审判经过情况,按诉讼文书制作要求,写出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臧有花(女, 1968年4月 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坦洪乡南源村)与被告潘雷法(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坦洪乡南源村)系表兄妹,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潘飞岳,现年10岁。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即经常争吵,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自1994年10月始,原告被迫外出打工度日至今。又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结婚登记时,原告仅17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虚报3岁才领取了"结婚证";方夫妻感情现

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请人民法院准予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儿子潘飞岳随何方共同生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抚育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于 1994年初外出做工期间认识了张XX,原告因与他发生暖昧关系而变心。被告虽脾气不大好.但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回家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能和好的。原被告双方虽系表兄妹.但婚姻

关系已成事实、而且已生有子女,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5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收案号(1996)民初字第26号〕由审判长:陈小平;代理审判员:周都明、吴艳辉组成合议庭,由刘雷担任书记员,于1996年4月15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臧有花及其所请律师徐桂珍(女,34岁,汉族,武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告潘雷法均到庭参加诉讼。

    受诉法院查明,原告之父与被告之母系亲兄妹。 1984年,在原告不满 17周岁时,原被告即按传统习惯订了婚。1985年12月4日,原告尚不满18周岁,被告刚满20周岁,双方即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彼此尊重,互相照顾,感情尚好。 1986年11月生育一子.名潘飞岳。 1993年以后,被告脾气逐渐暴躁,不理家务,致使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感到无法共同生活,自1994年10月女方离家外出做工至今。1996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将土木结构平房翻建成砖瓦房一间.价值2000元.购置了"蝴蝶"牌缝纫机一架价值560元。电视机一台,家俱和被褥若干均系臧有花父母陪送。无债务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经征求原被告之子潘飞岳的意见.潘飞岳要求随父亲潘雷法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姑表兄妹,原被告虚报年龄领取"结婚证"及家庭财产状况的一致陈述;(2)武义县坦洪乡颁发给原被告的"结婚证";证人潘兴祖、潘明宝、潘洪法关于原被告双方系姑表兄妹,婚后夫妻关系及家庭财产状况的证言。

    根据上述事实,合议庭会议认为:

    1.原告臧有花与被告潘雷法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首先,原被告双方间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被告双方系姑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双方依法不得结婚;其次,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时,尚不完全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原告登记结婚时,不满18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原被告双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了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真相,虚报了年龄,系骗取结婚证。

    2.潘飞岳已满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尊重其本人意见,允许其随被告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方抚育子女,男女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由原告负担适当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数额要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原告的负担能力。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结婚已满8年.所以原告臧有花个人婚前所有的电视机一台、家俱和被褥若干,被告潘雷法个人婚前所有并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翻建的房屋意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1,准予原告臧有花与被告潘雷法离婚。

    2.原被告之子潘飞岳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臧有花一次性付给儿子抚育费 3000元。

    3.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中:"蝴蝶"牌缝纫机1架、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座落于坦洪乡南源村的砖瓦结构平房一间及家俱、被褥若干归被告潘雷法所有.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王刚副院长于1996年6月3O日签发了主审人草拟的判决书。

(陈会林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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