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2000级法学专业(双学位)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及参考答案
(考试时间:020908)
一、写出以下法学名著(篇)的作者(每小题2分
共20分)
1.《理想国》 |
2.《法学总论》 |
3.《论法的精神》 |
4.《社会契约论》 |
5.《法哲学原理》 |
6.《古代法》 |
7.《认真对待权利》 |
8.《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
9.《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
10.《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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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题(共15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分)
1、柏拉图所说的国家正义就是:
A.中道的美德
B. 各人应得其所得
C.
遵守法律
D.不同等级的人,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达到社会和谐
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句话的作者是:
A.
汉密尔顿
B.杰佛逊 C.黑格尔
D.孟德斯鸠
3、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观点是: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4、“不公平的法律便不是法律”反映了:
A.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
B. 实在法高于自然法的观点
C.上帝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
D. 永恒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
5、假定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一块蛋糕,当以采取一人划分,另一人先取的程序最为合理。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种正义属于:
A.实体的正义
B. 社会的正义 C.程序的正义
D. 公平的正义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在历史上提出过国家分权理论的思想家有:
A.亚里士多德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E. 汉密尔顿
2、边沁对社会犯罪进行了分类,它们有:
A.私罪
B. 公罪
C. 半公罪
D. 内向罪
E. 混合罪
3、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普罗太哥拉
B.苏格拉底 C. 康德
D. 黑格尔
E. 马克思
4、奥斯丁分析法学的理论基础是:
A.功利主义
B. 自由主义 C.实证主义
D.自然法理论
E.社会契约论
5、杰佛逊认为天赋人权包括:
A.生命权
B.财产权
C.自由权
D. 追求幸福权
E.健康权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
20分)
1、罗马五大法学家
2、社会法学
3、新自然法学
4、科斯定理
五、论述:(每题15分,共45分)
1、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主要内容与理论基础。
2、波斯纳对刑法的经济分析。
3、简评法律全球化。
参考答案
一:
1、柏拉图 2、查士丁尼
3、孟德斯鸠
4、卢梭
5、黑格尔
6、梅因 7、德沃金
8、庞德
9、凯尔森 10、昂格尔
二:
(一)1、D
2、D
3、B
4、A
5、C
(二)1、ABCE
2、ABCDE
3、CD 4、AC
5、ACD
三:
1、公元426年由罗马皇帝钦定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蒂努斯。
2、社会法学是19世纪产生、20世纪流行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主张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弗兰克等。
3、以提倡复兴自然法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有广狭两义。狭义专指主张复兴非神学自然法的派别,广义还包括主张复兴神学自然法学说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马里旦)。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主张“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
4、科斯定理是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前提和基本框架,经济分析法学家的所有著作都可以被看作是科斯定理的具体运用。科斯定理第一律和第二律合在一起简化表述就是: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利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四、答案要点:
1、法治论的主要内容:“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理论基础:(1)“恶性普在”的人性论基础。(2)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的认识论基础。
2、刑法的功能不过是对犯罪行为课以额外成本,刑法必须通过提高犯罪行为成本的方法,达到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的目的。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上,应该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
3、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这样一种法律发展潮流:一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进行了新的立法或对以前的法律进行修改,以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对其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旨在排除对外商的歧视,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内容和国内市场结构的规则,这些规则内化为各个成员国的国内规则。
法律全球化有两种表现形式:使一国的法律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称为全球的地方主义;使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则内化为一国的规则称为地方的全球主义。
对法律全球化中第三世界的法律改革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它是“法律帝国主义”的继续;二是认为它是新的法律发展运动。考生应认定一种观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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