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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和高检公布7项新确立罪名 取消3项旧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公布7项新确立的罪名。包括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
  同时取消刑法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项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3.08.15颁布2003.08.21实施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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