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已工作十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我要求将期限定为无固定期限的,但单位称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单位说了算。对此我有些茫然,像我这种情况,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签订,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协商情形。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哪怕职工是平生第一次求职,只要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法定情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单位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如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
什么样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双方的许多权利和义务往往都“浓缩”在这一条款中。《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算是“依法建立和完善”:第一,实体方面:内容不违法;第二,程序方面:①职工或工会与企业共同制定;②职代会讨论通过;③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④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必要再订试用期?
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据此我们认为,职工改变工种的需要重新订立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来电1: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日前在一家公司求职时,对方要求我先必须试用4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请问:如果我答应去这家公司,我要怎样才能保护我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
来电2:湖大法学98级某同学:我参加武汉数码港招商人员招聘会,这一单位拟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后再签订合同(试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学法律的我问他们:“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们都是这样做的,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我舍不得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我该怎么办?
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看上面两封信都说到的“先试用后再签合同”的行为是否于法有据,如果违法,如何处理。
这两家单位与求职者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劳动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6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21条)。显然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此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面对这一违法行为,求职者怎么办?我们认为有三种选择:第一,向其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纠正不法之举;第二,向劳动部门举报,请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查处;第三,甘冒风险。显然,这都不是上策,也许在目前法治环境特别是劳动法治环境很不理想的情况下,不会有什么真正的上策。
从现实情况来看,在试用期间求职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求职者要保护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在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面已讲过,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对于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权益损害的,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依法约定试用期限。见《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第三,保护好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和社会保险权。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用人单位当然应该给以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不得逃避责任。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为试用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自动离职是不同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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