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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

陈会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原载《湖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内容提要:“吃讲茶”是清代至民国时期长江流域的一种专门的解纷习俗。它的解纷模式属于不同于国家解决和个人解决的社会解决。这一模式以临时集会的形式,以茶馆为纠纷解决场所,以“中人”或茶客为解纷主体,将民间调解与民间审判有机结合。它所走的多元化解纷路线、它对民间和谐文化元素(茶文化)和民间公共舆论场所(茶馆)的利用等因素,对于矫正中国今天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国家(诉讼)单边主义”倾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吃讲茶;习俗;纠纷解决;社会和谐

 

我们在考察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到过去的中国民间有一种专门用来解决纠纷的民俗叫做“吃讲茶”。这一解纷习俗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它是如何解决纠纷的?又为何衰落?有没有复兴的可能?能不能为矫正今天在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上出现的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诉讼单边主义”提供一些有益的传统本土资源?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对“吃讲茶”习俗略加考析。

一、“吃讲茶”:解决纠纷的专场茶会

(一)载籍中的“吃讲茶”

“吃讲茶”习俗源于何时何地,似已无从查考。现在所知见的有关载籍主要是清末民初的民俗汇编和清人笔记、小说。如胡祖德《沪谚外编》中说:“‘吃讲茶’:因事争论,双方往茶肆中,将事由宣之于众,孰是孰非,听凭公论。”[1](P67)徐珂《清稗类钞》记载:“吃讲茶者,下等社会之人每有事,辄就茶肆以判曲直也。凡肆中所有之茶,皆由负者代偿其资,不仅两造之茶钱也。”[2]P5389郁慕侠的史料笔记《上海鳞爪》记载:“下层社会中的群众们,双方每逢口角细故发生,必邀集许多朋友到茶馆里去吃讲茶。怎样叫‘吃讲茶’呢?就是双方的曲直是非,全凭一张桌子上面去审判。倘结果能和平解决,由一和事老者将红绿茶混合倒入茶杯,奉敬双方的当事人一饮而尽,作为一种调和的表示。”[3]P114

“吃讲茶”习俗也在民国时期的一些小说中反映出来,如李劼人《暴风雨前》[①]这样描述长江上游川渝地区的“吃讲茶”情形:“假使你与人有了口角是非,必要分个曲直,争个面子,而又不喜欢打官司,或是作为打官司的初步,那你尽可邀约些人,自然韩信点将兵,多多益善,——你的对方自然也一样的。相约到茶铺来。……大家声势汹汹地吵一阵,由所谓中间人两面敷衍一阵,再把势弱的一方数说一阵,就算他的理输了,……将两方几桌或十几桌的茶钱一并开销了事。”[4](P55)

今人考察和转相介绍“吃讲茶”习俗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笔者所寓目的主要有《天下四川人》、《太湖茶俗》、《茶艺百科知识手册》、《常熟地方小掌故续编》、《趣谈中国茶具》、《茶趣》、《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旧上海黑幕》、《流氓的历史》以及日本人千鹤大师的《茶与悟》等等[②]陈世松《天下四川人》中说:“四川俗语说:‘一张桌子四只脚,说得脱来走得脱’。当民间在房屋、土地、水利、山林、婚姻等方面发生纠纷,争执不下时,便由双方当事人出面,共同邀请地方上的头面人物作为主持人,通过在茶馆说理,以调解和处理纠纷。这就是在旧时四川民间流行最广的一种勾兑方式——‘吃讲茶’。”[5](P211)

有意思的是,我们还在文献中看到西方的黑手党也有类似中国“吃讲茶”的纠纷解决方式。如美国作家约瑟夫·皮斯顿、理查·伍德利著的《虎穴探秘——黑手党纪实》中的第十七章标题就是“吃讲茶”,讲到纽约的意大利移民区王子街20号波南诺家族斯蒂夫·坎诺内所开的交谊俱乐部,就是黑手党“吃讲茶”的常驻“茶馆”。[6]这似乎是显示了这一机制的某种普适性。

(二)“吃讲茶”是解决纠纷的专场茶会

综合上述材料,可知“吃讲茶”实际上是民间专门为解决纠纷而举行的一种专场茶会,这一茶会以茶馆为纠纷解决场所、以“中人”或“中间人”、“公道人”(下面统称“中人”)或茶客为纠纷解决主体。其发生的一般情形是: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既不想私了,又不想对簿公堂,但又愿意尽早平息争端或讨个“说法”,于是双方约定时间和茶馆,邀请地方上的头面人物”(作“中人”)和各自的亲邻或同行(似作陪审团),到时聚集在选定的茶馆里吃茶评理,解决争端。一般是“蓄谋已久,有备而来”,但也不排除随事而起、临时进行。

“吃讲茶”至少在清代、民国时期的长江流域,特别是川渝、江南等地区比较盛行。不同地方的“吃讲茶”,称名也不同,如江南地区又称“闩人头”,在川渝地区又称“勾兑”方式[③],在旧上海又称为“斩人头”。“吃讲茶”的兴盛有诸多原因,除了它本身在正常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有效解纷机制之外,还有一些社会原因,如江南地区“绍兴出师爷”[7](P159)。师爷是当时官府的幕友,也就是专业顾问,如“刑名师爷”相当于法律顾问,“钱谷师爷”相当于财政顾问。师爷回籍以后,在地方上颇有影响力,加上他们精通法律,是现成的“中人”阶层,有了他们的感召,“吃讲茶”自然盛行。此外江南、四川一带流行“吃讲茶”与这里的黑社会组织发达有密切关系[8](P262),如浙沪有青红帮、四川有袍哥(哥老会)。这些帮会或自用或参与“吃讲茶”,对“吃讲茶”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吃讲茶”解决纠纷的程序

“吃讲茶”的程序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肯定是有差异的,根据有关文献记载[④],其大致的情形如下:

(一)“吃讲茶”前的准备

当事人双方启动“吃讲茶”的准备活动主要有约定日期、选定茶馆茶楼、邀好“中人”和“亲友团”、通知茶馆。选定的茶馆档次一般要高一点,象绍兴布业会馆中的“适庐”、宝珠桥头的“第一楼”,上海四马路的绮虹楼、豫园的春风得意楼、东新桥的聚宝茶楼等茶馆都是四方闻名的“吃讲茶”地方。[9](P135)“中人”一定要是双方都信得过、办事公道、德高望重乃至家道殷实的族长、绅士等地方知名人士。“亲友团”可以是左邻右舍、亲朋好友,也可以是知情人士。所有这些事项,当事人都应该事先通知茶馆,不过也可以临时通知。茶馆有义务接待“吃讲茶”,茶馆一旦接到通知,便不能拒绝,这是地方风俗或当时通行的规矩。虽然个别茶馆老板为预防惹事生非而事先打出“禁止讲茶”的招牌,但要真是“碰到吃讲茶的朋友来了,这‘禁止讲茶’的效力就等于零了”[3](P114),如果强行拒之门外,不仅会被同业中人耻笑,而且被广大茶客视为“不讲义气”而以后不再到该茶馆吃茶。

(二)“吃讲茶”现场的布置

茶馆被选定“吃讲茶”后,会为双方当事人安排好座位。一般要在显眼的桌上放置两把茶壶,壶嘴相对,表示双方意见不合,同时示意有人在此“吃讲茶”。茶馆左手上方摆有专门的雅座,江南地区则是在靠近店门口账桌的地方安排一对成双的“马头桌”(有“唯其马首是瞻”的意思)[10]。雅座或“马头桌”专供担当主持或“批判”的“中人”或德高望重的老茶客落座。另有一些地方是“中人”居中而坐,当事人双方各坐两边。有的茶馆为表示对“中人”的尊重,会单独给他们沏上一壶茶,让其独饮,当然茶叶往往是上好的龙井、碧螺春之类。

(三)当事人陈述原委、申述理由

既然叫“吃讲茶”,就要既吃茶又讲话,而且关键是“讲”,讲什么?讲道理、讲“斤头”(方言,讲条件、讨价还价)、讲面子。首先是当事人双方“讲”,然后是众茶客和中人“讲”

当被邀集的所有人坐定后,纠纷双方当事人(有的地方是堂倌或茶博士给大家逐一沏上“焖碗茶”,并客气地请大家“随便说说”、“胡吃海侃”,目的是融洽气氛。当茶倌或茶博士上第二壶开水时,“中人”将手中茶壶往桌上重重一放,有如惊堂木拍案或法槌击台,全场肃静,“庭审”正式开始。先请双方当事人当着众多茶客的面,各自陈述纠纷的前因后果,同时表明态度、申述理由。有时还要提供证据,包括证人、证物等等。其间往往难免唇枪舌剑,激烈争论。但因有双方特邀的“中人”和其他茶客在场,双方一般都会注意分寸,语气尽量平和。

(四)茶客和“中人”的评议与调解

参加“吃讲茶”的茶客,可以是事先被当事人邀请的亲友,也可以是自由参加的路人或喜欢凑热闹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生人,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乡人。“吃讲”过程允许旁听,并且允许旁观者讲话。有些传闻已广、群众关心的纠纷,围观的人数很多,里三层,外三层,非常热闹。[11]在当事人陈述之中或之后,茶客中的知情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情况和自己的耳闻目睹,发表个人意见,或作分析判断,或作和好劝导。其中即有劝解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事佬”,也有分析开导、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者。若遇有一方自恃势大,态度横蛮,威胁要挟,通常会有人出来主持公道,你一言、我一语地谴责。如谴责无效,还会有一些人起哄,弄得当事人(蛮横者)十分难堪,被迫收敛。倘若评议中有人摔杯砸碗,“中人”和茶店老板会要求理亏者全数照价赔偿,“这时堂倌便忙了,架在楼上的破板凳,也赶快偷搬下来了,藏在柜房桶里的陈年破烂茶碗,也赶快偷拿出来了,如数照赔。所以差不多的茶铺,很高兴常有人来评理。”[4](P55)

对于茶客的评议或劝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作出一定的反应,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或者说“中人”会见机行事,适时出场,在强调或综合某些观点之后,将其转述给当事人定夺。如果此时当事人能接受某种意见,解纷任务就算完成,“吃讲茶”到此为止。

伴随调解过程的,往往还有一套特别的仪式:由“中人”把两只茶壶的壶嘴相交,表示和好,由理亏一方向另一方赔礼道歉,另一方则不计前嫌,双方握手言和。如果一方仍有异议,此方还可将自己的茶壶向后拉开,再行“叙理”,某项调解意见或“中人”的评判被认可后,又把双方茶壶拉到一起。可见这里的调解是一个可以反复进行的过程。

(五)“中人”裁判

如果茶客评议或劝解仍不能解决问题,“中人”就会综合各方陈述,阐述个人见解,判断谁是谁非,提出“公断”意见。一旦“中人”说“就这么定了”,终局裁定便告完成,当事人必须接受。此时由败诉方付清全部茶费(有时是对半开),所谓“凡肆中所有之茶,皆由负者代偿其资[2](P5389),此费在江南一带称为“满堂红”[12](P102)四川等地则因此直接将“吃讲茶”称为“付茶钱”[13](P51)这里的“买单”是象征性的,如实泡30壶,可能要付50100壶的茶钱。

“中人”最后的裁决过程也有一套特别仪式。在四川,当事人双方起身握手表示服从裁决时,茶博士会不失时机地过来,将当事人饮用过的茶壶壶嘴相交,表示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同时“中人”或茶博士将红、绿两种茶混在一起,泡上一壶由红、绿茶叶混合的“和解茶”(以示共同认可裁决),由“中人”亲自向双方当事人的茶碗中斟茶,争执双方当着众人的面,各自将混合茶一饮而尽,以示冰释前嫌。[14](P61)在江南,若“中人”判一方理亏,则把该方的壶盖掀开反扣,茶资由该方支付。当然,对方也可显示大度,把自己的壶盖也反扣过来,那茶资就由双方“二一添作五”,一人交—半了。[7](P156)这些仪式的意义正如棚濑孝雄所讲的:“在某种社会里,友好关系的恢复被作为准审判过程最重要的目的。通常在纠纷解决后,作为友好关系恢复的象征要举行一定的仪式。”[15](P29-30)

(六)调判结果的执行

“吃讲茶”调判结果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即不执行调解或裁决就要承担一定的制裁后果。凡通过“吃讲茶”定案的纠纷,当事人不得翻悔和“赖皮”,而且不能“告官”,否则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在乡邻之间就难有立足之地。[10]在江南地区,纠纷解决一旦选择了“吃讲茶”解决,哪怕是“吃讲茶”过程中动武,武斗的败方给胜方“烧路头”(高烧红烛,燃放鞭炮,请“路头菩萨”来作和事佬,有时还要请酒数席[12](P102),以示服理认输,赔罪道歉),也决不能告官,否则就会被视为“不吃硬”的败类,在社会上永远抬不起头来。[14](P62)受到舆论谴责、被视为出尔反尔的不仁不义之辈,在乡邻中“难以立足”,在社会上“抬不起头”,这在田地相连,房屋相接,出入相见,鸡犬相闻,婚姻相亲,水火盗贼相救[16](P210)熟人社会中,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制裁。

 

三、“吃讲茶”解纷机制的现代法理解析

从上面的考察与分析可知,“吃讲茶”解决纠纷有一整套特别的机制,其要素有:(1)自愿发起。发起者是纠纷当事人,一如自诉。(2以茶为媒。不仅解纷地点在茶馆这一重要的公共休闲和舆论场所,而且整个过程都以喝茶为重要载体。(3)众人参与。参加者除当事人外,主要是包括“中人”在内的众茶客,他们或是被邀请的亲友,或是自愿参加者;(4)权威人士主导调解或裁决。以“中人”为主要组织者和调处人。他们通常是本地权威人士,如族中长辈或地方乡绅,可以由纠纷双方事先邀请,也可以现场临时指定或推选,但无论通过什么程序产生,“中人”通常是社会上有名望、办事公道,特别是双方都信任的人。5)程序大致严明。“吃讲茶”的核心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双方分别向茶客陈述纠纷的前因后果并表明态度,然后请茶客评议兼调解,如果仍不能达成协议,最后由“中人”作出裁决。(6)强制效力。主要体现在“吃讲茶”调判结果的执行过程中。当然,这种强执力是民间意义上的,与今天法治语境下的强制力有所不同。

“吃讲茶”的上述解纷机制是什么性质的机制?基于“古为今用”的研究动机,下面我们运用现代解纷理论略作分析。

现在的法学理论一般把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ADR[⑤]两大类,前者的解纷主体是国家,解纷方式是司法审判;后者的解纷主体以民间社会组织为主,但也可以是国家和个人,解纷方式是避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具体的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调解、仲裁、混合四种。[⑥]

“吃讲茶”的解纷机制属于非诉讼机制(ADR)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一机制中的解纷主体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具体的解决方式属于哪一种?这些问题并非一目了然,或者说已有的看法分歧很大,所以有具体分析的必要。

(一)吃讲茶”是一种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

这里的“社会”是指因特定机缘而形成的、没有朝廷命官或国家权力不直接管及的各类民间生活共同体,一群具有自主权利的人的公共关系载体,也就是与国家和个人相对应的民间社会。从解纷主体来看,“吃讲茶”表面上是个人解纷的情形,即纠纷双方当事人自已邀约具体的调处人——“中人”——进行调处。但是,这里当事人并非是邀约调处者个人调处纠纷就完事了,他还要邀请“亲友团”并且允许其它乡邻乃至路人参与。在真正调处时实际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临时集会,或者说通过集会形成了一种的临时的社会组织。这一社会组织是专为解决纠纷而形成的有机体,它有代表或头领(中人),有组织(被邀请或允许,集中于茶馆),有成员(众茶客或参与者),有场所(茶所),有活动程式(约定俗成的程序),而不是一帮乌合之众。吃讲茶”的解纷主体实际上是由“中人”代表或主导临时集会组织而不是“中人”个人,“中人”的调处是代表这个临时集会组织进行的。“吃讲茶”的本质就是公众参与、公开调处的社会解纷方式。

(二)吃讲茶”的解纷方式是有调解程序夹杂其间的民间审判

对于“吃讲茶”的具体解决方式,目前人们的看法有很大分歧。这些看法大体上可归结为两类:第一类认为“吃讲茶”是民间和解、民间调解、民间仲裁或民间审判(街头法庭审判[⑦]等诸方式中的一种;第二类笼统地认为是“和解或调解”[17](P90),抑或和解、调解、仲裁、审判全部都是[7](P156)。后一类显然违反了研究范式,没有讨论的必要。这里看前一类。笔者认为这些看法都不恰当。第一,“吃讲茶”不是和解。因为真正的和解是无需第三方正式参与的,而“吃讲茶”主要是靠“中人”解决纠纷的。第二,“吃讲茶”不是民间仲裁。因为真正的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而“吃讲茶”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追求公开,越公开越好,靠公开解决增加其解纷效力。第三,“吃讲茶”不是单纯的民间调解。这个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吃讲茶”过程中虽有调解情节,但这一过程最后往往要进入裁断环节。其次,即使调解阶段使纠纷得到解决,这里的调解因其协议(一般是口头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而不同于一般的或单纯的民间调解。[⑧]第四,“吃讲茶”不是单纯的民间审判。“吃讲茶”的过程实际上是可简可繁的,如果在茶客或旁听者的评议、劝解环节实现了和解,“吃讲茶”的使命就告完成,此时就没有裁断的成分了。

那么“吃讲茶”的解纷方式是什么呢?显然,它是属于混合型的,具体来说,属于有调解程序夹杂其间的民间法庭裁决或街头法庭审判。基本性质是民间审判,但有调解方式夹杂其间,这在形式上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民事诉讼[⑨],只不过这里的一切都是民间意义上的。

我们可以从“吃讲茶”程序、过程与效力三方面来看。(1)从程序上看,“吃讲茶”酷似法庭裁决。“吃讲茶”几乎具备了法庭审判所有程序要素(这里的法庭裁决当然是民间的)。如“吃讲茶”前的准备相当于起诉和受理,“吃讲茶”现场的布置相当于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陈述原委、申述理由相当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茶客和“中人”评议、调解相当于法庭调解,“中人”的裁决相当于判决和裁定。此外,“吃讲茶”中的茶馆、“中人”、茶客、茶壶、茶资等也相当于正式的诉讼审判元素:茶馆相当于“法庭”,“中人”相当于“法官”,茶客(公众)相当于“陪审团”,“中人”面前的茶壶相当于“法槌”(重放茶壶表示“吃讲茶”正式开始,两只茶壶嘴相交表示裁判成功),理亏一方所付茶资相当于“诉讼费”。(2从过程来看,“吃讲茶”的关键程序中有调有裁或调后裁。这一点前面已经论述。(3从效力来看,“吃讲茶”的调解协议或裁决结果具有与法庭裁决近似的强制效力。这也在上面作了论所述。“吃讲茶”这种近似正式法庭调解或裁决一样的强制力来自于“吃讲茶”中约定俗成的规矩,来自于事理、社会舆论、社会公德标准,来自于“中人”的威望英国女社会学家斯普林克尔指出:“在中国,和谐具有极高的价值,对原则的坚持往往被视为搅乱和谐的行为而遭人厌弃。所以,对方已作出了让步的姿态,仍固执地主张自己权利的当事者在这个社会里就冒着与舆论为敌的危险。”[18](P114)当然,“吃讲茶”作为一种民间的、非正规的秩序恢复机制,其合法性是通过“法不禁止即允许”的方式取得的,或者说是从官方放任、默许,“睁只眼闭只眼”、“民不告官不管”的态度中获得的,其裁决无法得到国家司法执行体制的制度性保障,这一点甚至与明清时期乡里组织调处纠纷也无法相比[]。所以其裁决的强制力与国家司法审判的强制力只是可以相提而不能并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它是“民间法庭裁决”。

四、“吃讲茶”的弊端与衰落

正常情况下的“吃讲茶”形式灵活、成本低廉,既不伤情面又化解矛盾,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民间解纷模式。但是,“吃讲茶”本身即有难已克服的弊端,而且这一弊端是致命的。

“吃讲茶”属于民间自发的临时集会,缺乏有效的硬性约束机制,易于演变为恶化纠纷的机制。一方面,“吃讲茶”的对象除了乡里良民之外,也包括地痞流氓乃至黑帮组织(袍哥、青红帮之类)在内。“上海地棍之吃讲茶,未必直者果胜,曲者果负也。而两方面之胜负,又各视其人之多寡以为衡,甚且有以一言不合而决裂用武者。”[2](P5389)另一方面,“吃讲茶”主要依据公共道德、乡俗和习惯来解决纠纷,有时当事人之间无理可讲时,要么全凭“中人”自由裁量,要么全依“丛林规则”由当事人各方武斗决定胜负,所谓“谈判不能解决,结果或许诉诸武力,以茶馆为战场,以坐凳茶碗作武器”[2](P5389);所谓“引类呼朋,纷争不息,甚至掷碎碗盏,毁坏门窗,流血满面扭至捕房”[19](P110)所谓“若两方势均力敌,而都不愿认输,则中间人便也不说话,让你们吵,吵到不能下台,让你们打,打的武器,先之以茶碗,继之以板凳,必待见了血,必待惊动了街坊怕打出人命,受拖累,而后街差啦,总爷啦,保正啦,才跑了来,才狠住吃亏的一方,先赔茶铺损失。”[4](P55)这时“吃讲茶”的后果就走向其初衷的反面,轻者异化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活动,重者酿成血腥凶斗,旧仇未了新仇又生,不仅没有解决纠纷,反而扩大或恶化纠纷,造成对社会秩序的更大破坏。

正因为如此,“官中皆深嫉之”[2](P5389),乃至官府“奉宪谕禁止,犯则科罚店主”[19](P110),特别是清末民初,即将倒台的清王朝,刚刚上台的民国政府,一个个都是“太上老君急急如敕令”[8](P263),明令禁止“吃讲茶”,所以四川、上海的许多茶馆都曾狐假虎威,在醒目之处挂出“奉谕严禁讲茶”的木牌。“吃讲茶”约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便风光不再,在解放后渐渐淡出民间社会。“吃讲茶”衰亡的原因除了官府的限禁之外,更重要的是社会进步、制度递嬗的结果,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吃讲茶”逐渐被人民调解、仲裁,以及乡镇派出法庭的司法诉讼所取代。

五、“吃讲茶”解纷机制的现代积极因素

传统文化习俗的复兴已成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之一,这类习俗诸如打麻将、赛龙舟接财神[11],包括也有解纷功能的敛巧饭[12]等等,更不用说鞭炮轮回[13]婚丧习俗和年节习俗了。那么“吃讲茶”有没有复兴的可能或必要?笔者以为,作为一种习俗整体,“吃讲茶”没有复兴的可能和必要。一方面,“吃讲茶”的制度机制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而另一方面,在今天走向法治的社会中,“吃讲茶”有了很多新的替代形式。总之,这一习俗在总体上基本上可以说是真的过时了。

但是,去芜存菁,取精用弘,“吃讲茶”的解纷机制中仍有很多有价值的因素值得我们好好总结和转换利用。比方说:

(一)走多元化解纷道路

这体现在“吃讲茶”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

外在方面:“吃讲茶”在当时是作为民间解纷习俗嵌入整个社会解决机制中的,以今观昔,它是非诉讼机制(ADR)中的一种,属于国家司法解决纠纷和个人自力解决纠纷以外的民间组织解决纠纷形式。“吃讲茶”习俗是多元化解纷道路的体现,是纠纷解决机制中多元主体精神的载体。

内在方面:(1)解纷主体多元。以“中人”为代表的地方权威人士起主导作用,但所有茶客、亲友或路人都可参与,一如庞大的陪审团队伍;(2)解纷方式多元。即将民间调解与民间裁判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充分让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间或杂以旁人的评议来化解矛盾,最后以民间裁判来保障纠纷的解决;(3)效力保障多元。一是民间权威人士的保障;二是众人参与、公开调处的舆论或民意保障;三是适用(在民间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习惯法或道德规范的规则保障

(二)利用民间和谐文化元素

这在“吃讲茶”中的具体内容就是利用茶文化。“吃讲茶”以茶为媒,而茶文化具有有利于化解纠纷的和谐效应。

1、茶性平和。“吃讲茶”为什么吃茶而不喝酒?一种最可能的原因是,茶与酒不同,酒性热烈,使人兴奋激动,喝多了扰乱思想,容易言语失度,仪态失检,不利于息争解纷;而茶性相对平和,不伤脾胃,喝茶能解渴除烦,醒脑提神,使人冷静理智,心平气和,所以遇到纠纷需要化解的时候,吃茶比喝酒更合适。

2、喝茶是一种礼仪。喝茶不仅满足茶客生理上的享受,而且还是表征廉俭、雅静与友善的礼仪,它能改善品茗者的精神生活,为人际交往宣染和谐气氛。例如商人会聚于茶馆,一边饮茶,一边谈生意。虽说商贸如商战,但茶能润滑他们之间的关系,所谓买卖不成情谊在。

总之,茶道进入社交领域和精神领域,便形成一种颇具民间特色的和谐文化,从而有利于“和为贵”传统对纠纷当事人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

(三)利用民间重要的公共舆论场所

这在“吃讲茶”中的具体内容就是利用茶馆。“茶铺,在成都人的生活上具有三种作用:一种是各业交易的市场。……—种是集会和评理的场所。不管是固定的神会、善会,或是几个人几十个人商量甚么好事或歹事的临时约会,大抵都约在—家茶铺里,可以彰明较著地讨论、商议、乃至争执;要说秘密话,只管用内行术语或者切口,也没人来过问。……另一种是普遍地作为中等以下人家的客厅或休息室。”[4](P54-55)“社会大世界,茶馆小天地”,以茶馆为纠纷解决场所,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一方面,有“公众”才会有“公理”。茶馆是个社交场所,三教九流、芸芸众生汇集在此,对于发生纠纷的各方,凡态度诚恳、善于退让的一方常常会赢得同情,博得好评,而蛮不讲理者往往会受到众人责难。另一方面,有权威才有效力。稍有档次的茶馆,其座位都有雅俗之别,雅座中茶客的身份尊贵,其对是非善恶的评判具有较的权威性,从而也具有较高的效力。

以上三个方面是“吃讲茶”的正面因素给我们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所指示的正确方向,其具体内容倒不一定要照般硬套。今天中国的解纷机制中有一种与和谐社会建设相悖的倾向——“国家(诉讼)单边主义”,也就是纠纷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以诉讼为主的国家解决方式,置非国家方式(如“人民调解”、民间解纷)于“妾身未明”、“民不自主”的境地[14],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纠纷的即时、有效解决。法院的工作效率是有限的,而且许多纠纷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诉讼单边主义的直接后果就是把许多纠纷从小拖到大、从弱拖到强,恶性循环,没完没了,直接破坏社会和谐。上述“吃讲茶”的三个方向性因素对于我们克服“诉讼单边主义”具有重大启示和积极意义。

 

苏力先生曾说:“我们这一代学者完全有可能根据我们的经验做出我们的贡献。……(因为)我们的历史传统、我们的众多的人民(包括我们自己)给了我们一个学术的‘富矿’,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20](自序)“吃讲茶”也许就属于苏力先生这里所说的“富矿”。“吃讲茶”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它是专门解决纠纷的习俗,而且还在于其解纷机制是一种以临时集会形式、混合解纷方式进行的民间社会解纷模式;具体内容是以茶馆为“审判庭”(纠纷解决场所),以“中人”或茶客为“法官”(纠纷解决主体),有调解程序夹杂其间的民间法庭裁决或街头法庭审判形式。其常态在当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民间解纷模式。虽然它因“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规律的作用而衰亡但它走多元化解纷道路、充分利用民间和谐文化元素(茶文化)和民间重要的公共舆论场所(茶馆)等因素,在今天仍有价值和魅力,对于矫正中国今天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上的“国家(诉讼)单边主义”倾向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吃讲茶”是不必复兴但值得追忆的习俗,它再次证明,中华民族不仅有追求社会和谐的特殊传统,而且有实现这种和谐的智慧或手段。

 

 



[注释]

[①]李劼人(1891-1962年)著《暴风雨前》,本书初版于1936年,由中华书局印行,后来多次修订再版。

[②]陈世松《天下四川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朱年《太湖茶俗》,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王建荣等《茶艺百科知识手册》,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政协常熟市委员会编《常熟地方小掌故续编》,1985年;罗文华《趣谈中国茶具》,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王从仁《茶趣》,学林出版社2002年;苏智良,陈丽菲《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远博《旧上海黑幕》,远方出版社1998年;高秀清,张立鹏《流氓的历史》,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日)千鹤大师原著,张桂华编译《茶与悟》,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

[③]“勾兑”原本是一种酿酒工序,即将不同酒窖、不同时间酿出的白酒进行统一调制,以协调香味、平衡酒体。川渝等地区将与对方谈天论地,协调双方兴趣,以拉近关系、增进友谊的行为也称为“勾兑”。

[④]相关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文献:朱年:《太湖茶俗》,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0-92页;[]千鹤大师原著,张桂华编译:《茶与悟》,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第329-330页;罗文华著《趣谈中国茶具》,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156-160页;王从仁:《茶趣》,学林出版社,2002年,第260-263

[⑤]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意思是“替代纠纷解决程序”,指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等。所谓“替代”并不是不要诉讼方式,而是指原本应该由诉讼解决的纠纷,现在实际上改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ADR的概念已逐渐为中国学界所接受。

[⑥]这是国内外通行的分类。如《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里就说到了上述四种方式。

[⑦]有“街头法庭审判”提法的文献有日本千鹤大师的《茶与悟》(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第329页),罗文华的《趣谈中国茶具》(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156页)等。

[⑧]此处所谓“强制力”即强制执行力,是指不执行调解协议或裁决结果就要承担一定的制裁后果的效力。在现代法理上,单纯的民间调解是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如大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第12条);台湾《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调解事件,对于当事人不得为任何处罚”(第19条)。而诉讼内的调解就不一样的,如大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院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里“吃讲茶”中的调解,也具有民间审判意义上的“诉讼内调解”性质。

[⑨]《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⑩]同处于民间社会的乡里组织解决纠纷可能有国家法规直接的规定或授权,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明太祖发布《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打、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赴告官,务要经由本官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由里甲老人理断。”里甲长或里老人理断纠纷“许用竹篾荆条,量情决打”。

[11]民间传说正月初五是财神的生日,所以过了年初一,接下来最重要的活动就是接财神——在财神生日到来的前一天晚上,各家置办酒席,为财神贺辰,以求全年财运兴旺。

[12]正月十六吃敛巧饭是北京市怀柔县琉璃庙镇杨树下村从清嘉庆年间开始举办的全村聚餐活动。后来这一民俗一直流传下来,最初只有村里女性参加的活动变成全村男女老少都参与的合家饭和谐宴,促进邻里和睦,凝聚乡村民心。敛巧饭既是乡间集会,有“乡饮酒礼”的遗风。目前敛巧饭作为民俗正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见陈凯一:《600村民同吃敛巧饭二百年习俗要申遗》,《北京青年报》200736;刘可:《琉璃庙千人同吃敛巧饭》,《北京日报》200736

[13]在年节和办红白喜事时燃放鞭炮以示吉祥喜庆或镇妖辟邪,是中国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但自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于环境与安全的考虑,中国各大中城市大开始通过行政手段严厉“禁鞭”,十多年后,“禁放令”实际上开始逐步取消。

[1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这使得人民调解更多地是代表国家而不是社会自治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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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智良,陈丽菲.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

[10]兰兰.名茶、茶风与茶馆往事. http://dqnews.zjol.com.cn/gb/node2/node9/node73/userobject1ai46083.html,2007-08-12.

[11]匿名.吃讲茶.http://www.foodqs.com/news/jkys14/2003112117220.htm,2007-08-12.

[12]政协常熟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常熟地方小掌故续编.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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