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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重庆打黑的法律史反省

2009127晚讲于“原法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会举办)

 

从今年六月起,重庆市发起了一场规模空前、声势浩大、攻势凌厉的“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特别引人关注。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先生因为领导这场战役而再一次蜚声国内外。对这场打黑战役,重庆人民拍手称快,全国舆论也给与了高度评价。从眼下的秩序追求特别是维护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紧迫需要来说,“打黑除恶”乃顺应民心、刮骨疗毒之壮举,我也为之欢欣。但是,欢欣之余,也多少有些忧虑。就“以法治国”的目标而言,这种“战役式”或“运动式” 执法不能不使人感到忧虑。

这一场“战役式”执法的主导者,是廉能有声的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先生。其直接指挥者,是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先生。王立军是去年6月才被薄书记“点将”从辽宁调到重庆的。他一到重庆,就指挥了大规模的执法“战役”。为了突袭清剿黑枪,200918,重庆公安局调集上千名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在装甲运兵车、指挥车和警用直升机的协同配合下,对地处渝、湘、黔交界地区的多个地下兵工厂及制枪窝点展开大规模的集中清剿和围捕。战役历时21小时,共抓获制造枪支犯罪嫌疑人数十名,摧毁4个地下兵工厂和10余个制枪窝点,缴获仿制式成品枪支58支、半成品枪支6支。这是重庆公安有史以来最大的缉枪战役行动。今年6月,重庆警方又启动了打黑除恶战役,调集约7000余名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这相当于重庆总警力的23%),先后成立232个专案组,向黑恶势力发起凌厉攻势,黑恶团伙头目和骨干分子无一漏网。在为期80余天的整治行动中,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执行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9512人;查办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警员200余人;查处涉黑的厅、处级干部20余人,包括揪出市司法局长文强、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长陈光明等一干人等

这一大规模的战役行动,战果是突出的。我为这些战果而振奋。振奋之余,我联想起了大约两千年前发生在首都长安的一次大规模的执法战役行动。

西汉末年,汉成帝永始元延年间,首都长安社会治安极坏:“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就是说,当时长安黑恶势力横行。一到傍晚,黑恶团伙就开始出来杀人抢劫,死伤横道,报警的鼓声整夜不停

为了挽救危局、强化治安,朝廷任命著名酷吏尹赏出任长安令,即首都市长,并授予“先斩后奏”的全权,“得一切便宜从事”。

尹市长一到任,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执法战役。

“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尹)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辆,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尹)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纳)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尹)赏视事数月,盗贼止,郡国亡命散走,各归其处,不敢窥长安。

这是《汉书·酷吏传》记载的历史上最早的一次“严打”运动,正是汉代的一场“打黑除恶”战役。

把古今的这两场执法战役做一个比较,我们会发现有非常显著的共性:

第一,都是警力倾巢而出、多方协同出征、进行突然袭击的大规模“执法”作战行动。尹赏的打黑行动,“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辆,分行收捕”,就是调动长安市所有的官吏,数百辆囚车,倾巢出动。一次抓获了黑社会团伙骨干数百人。这次行动,除了动用了所有掾史、乡吏、亭长等所有小吏和武警以外,还调动了“里正、父老、伍人”即乡村里的干部或治安联防力量。重庆的打黑行动,则调集了公安、武警、检察、纪检、法院多方面力量,七千多人,两百多个专案组,大兵团作战;破案三万多起,抓捕九千余人。

第二,都是非常规执法,特事特办,超越常规程序手续。尹赏的打黑行动,手段超常。先命人挖好大规模的洞穴,名曰“虎穴”,作为专用监狱;再派吏员警员深入街道基层,发动群众举报(“杂举”)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扞持刀兵者”,亦即没有正当营生却穿着光鲜的衣服,或身着凶服持有刀枪的,统统抓起来,“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指控他们资助支持了黑社会分子。尹赏亲自讯问嫌犯,“见十置一”,即每十人释放一人,其余九人作为罪犯投入“虎穴”,然后在洞口盖上大石板。几天过后打开洞口一看,大多闷死洞中。尹赏的执法手段、手续、程序,显然很多是超越当时法律的,西汉的法律不可能授予地方官这样的任意权力。这样的做法,二十一世纪的重庆打黑当然不会简单重演。但是,重庆打黑也有类似的超常。比如市里要求各级法院对打黑案件做到“三个一律”政策,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不予减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在裁定前也要一律公开听证。”这是非常特殊的。国家的法律从未规定对某类犯罪一律不得假释、减刑;但重庆市的做法已经突破国家刑法、刑诉法的“局限”了。还有,参与打黑案件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被控以“律师妨害证据罪”,办案过程也过于特殊和传奇。李律师1124首次会见被告人龚刚模,1213被批准逮捕,20日被检方正式起诉,30日即将开庭审判。从李庄正式会见被告(即有可能开始他的妨害证据犯罪)时起,至案件正式审判,前后仅仅一个月零几天;从侦查批捕到起诉和审判,三道法定程序,前后仅仅两周多一点就办了。这种办案速度,简直算神速了。

第三,都是由是临危受命、被授以全权的特殊领导干部主持“战役”。西汉的尹赏,得到皇帝的特别信任,被特别“点将”出任首都市长,被授以“得一切便宜行事”全权,就是说有“尚方宝剑”在手,可以先斩后奏之类。薄熙来书记到重庆主持大局,王立军局长主持重庆公安工作,都是在特殊背景下“临危受命”,都或多或少得到了“便宜行事”的大权。特别是薄熙来书记的家世背景以及与中央的特别关系,更是他主持重庆打黑除恶这场特大战役的特别保障。据说,前任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就特别想打黑除恶,但是最后望而兴叹。汪洋书记做不到的事情,薄熙来书记做到了。就是说,这场打黑除恶战役得以进行,靠的不是法定正常权力或法律的一般授权,而是法律之外的特殊因素。

我做这样的古今比较,丝毫没有贬低重庆打黑战役的意思。从感情上讲,我非常赞成薄熙来、王立军们的果断作为。在中国目前的背景下,没有这样刚毅果决的官员的作为,我们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知会坏到何等地步!他们的作为,挽救了秩序,挽救了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但是,从理智上讲,我们在赞颂之余,也应该反省一下一个更要紧的问题。

什么问题呢?简单说,就是打黑除恶只能靠大规模战役式或运动式执法来进行,这是为什么?为何不能靠寻常循规蹈矩的法定机制?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来思考。

一方面,我们国家法律设计的治安机制特别是打黑除恶机制,平常为何不能正常起作用?

重庆的黑恶势力猖獗已经多年,人们早就忍无可忍。用薄熙来书记的话说,“黑恶势力拿刀砍人,就像屠户用刀砍杀牲畜,惨不忍睹”,“老百姓聚集在政府门口,举着血淋淋的照片”请愿是常有的事。他说:“打黑不是我们要主动而为,而是黑恶势力逼得我们没有办法”。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黑恶势力“逼得我们没有办法”,还不一定会有这场打黑除恶战争。说到这儿我们就该问了:为什么一定要等到“没有办法”的时候才能启动打黑除恶机制?在我们还“有办法”的时候难道就不能以寻常执法方式打黑除恶?我们法律设计的那一整套打黑除恶的寻常机制干嘛去了?为何不能在平时遇到黑恶势力犯罪时及时启动起来并起作用?妨碍这一套治安除恶机制在平时正常起作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有几个不大不小的官员(包括文强这样的正厅级官员)包庇黑社会,就是这套机制平常失灵的根本原因吗?果真如此,我们这套机制就是有严重问题的。实际上,对文强这类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那些已经戴上了显赫红帽子的黑恶头领敢不敢动、能不能动,才是这一打黑除恶机制真正启动的关键所在。只有当一种对他们对既敢动、又能动的“扎实”权威“忍无可忍”出场时,打黑除恶机制才能真正启动。过去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因为这样的权威没有出场,或者这样权威还没有痛下决心。直到他们下了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一切机制才正式启动。所以,说来说去,这里是权力、权势的较量,而不是法律机制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法律设计的寻常治安机制为什么会实质上逐渐蜕变为一种“养虎为患”机制?

预防或制止犯罪于萌芽状态,是最理想的治安机制;退一步讲,及时制裁犯罪于尚未严重恶化或蔓延的状态,也算治安机制的正常发挥。但是,我们看到,重庆的打黑除恶是到了忍无可忍的状态,到了黑恶势力威胁几乎无处不在的状态,到了黑恶势力公然杀人“象屠户用刀砍杀牲畜”的状态,到了薄熙来书记所言“被逼得没有办法”、“连清朝道光皇帝和林则徐都不能容忍”的状态,打黑机制才被迫真正启动。我们的治安体制,为什么能这样长期“养虎为患”呢?晋人葛洪《抱朴子·用刑》说:“当怒不怒, 奸臣为虎;当杀不杀, 大贼乃发。水久坏河, 山起咫尺。寻木千丈, 始於毫末;钻燧之火, 勺水可灭;鹄卵未孚, 指掌可縻。及其乘冲飚而燎巨野, 奋六羽以凌朝霞, 则虽智勇不能制也。故君治难于其易, 去恶于其微, 不伐善以长乱, 不操柯而犹豫焉。”这话简直就是在质问我们。当重庆的黑恶势力犯罪仅仅如“钻燧之火”或“鹄卵未孚”之时,就是在“勺水可灭”、“指掌可縻”之际,为什么法定机制都不启动呢?为何一定要等到他们“乘冲飚而燎巨野, 奋六羽以凌朝霞”的程度才出动千军万马发起一场打黑除恶的重大战役呢?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是无法简单给出一个标准答案的。

我们要从两个方面去反省,就会有所醒悟。

第一,我们要反省,我们法律设计的以“勺水”、“指掌”对付“钻燧之火”、“鹄卵未孚”式的犯罪(小规模的、较轻的犯罪)的机制,之所以常常不管用,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还当不得真。体制设计的“勺水”、“指掌”,就是我们层层级级的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力。如果法律规定他们有多大权力,他们就真的有多大权力的话,那么就能够及时把“钻燧之火”浇灭,及时把“未孚鹄卵”捏死。一般说来,动用“勺水”、“指掌”,应该说成本很小,一个公安派出所、一个检察官、一个法官,依法行使权力,也许就够了。但是,重庆的事实表明,他们平时不能依法行使“勺水”、“指掌”的力量,所以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星星之火逐渐燎原,看着小卵孵出鸿鹄并长大。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的法定权力不能全当真,他们的权力并不真的是来自法律。他们的权力大小或真实程度,不取决于法律,而取决于上司。上司的信任和授权是随时可变的,所以“仰上司鼻息”就是自己执法权力的真正限度。假如不同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是依法平等分立的,是有真正相互制衡的;假如基层执法司法官员对小的零星的黑恶势力犯罪及时依法行使权力作出处置时,谁也拿他没有办法,谁也不能批评制止他,谁也不能给他小鞋穿;假如任何官大权大的人都不能把官小权小而依法办案的人“怎么样”,那么“养虎为患”的机制就不可能形成。我们的体制刚好不能如此。权力一元化暨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总有一个权力实际高于法律;一切法律规定的执法权力最后就只能以它的好恶为准,马首是瞻,亦步亦趋。只有与那个权力的意志一致时,那些“勺水”、“指掌”权力才可以当真;不一致时其权力就不能当真。多数情况下,下面的人要保持跟上面一致的最好办法就是,即使依法该动了,也先按兵不动,候察上面的旨意;否则可能让上司不快导致丢官。等待上司的旨意充分探明时,再行使依法早该行使的权力,这样才不会犯错误。正是在这样一个“候察”、“等待”的过程中,“养虎为患”实现了,“星火燎原”实现了,“小卵”养成“鸿鹄”了。到那时,灭火的机制就必须是千军万马出动,百万支巨大灭火枪一起冲天喷射了。

第二,我们的“运动式”或“战役式”执法机制,有时也不一定都是上述外力原因造成的,甚至是我们的执法机制内部的原因造成的。我们的执法司法机制,甚至从古代的同行们那里开始,就喜欢一种大规模作战式的效果,习惯于追求这种宏大的视觉观瞻效果。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执法力量用在星星点点的平时案件中,用在循规蹈矩、中规中矩的寻常执法场合,似乎就没有建功立业的成就感,就没有战果累累的成就感,就没有暴风骤雨、风驰电掣、雷厉风行、雷霆之怒的威风感。所以,我们发现,在基层执法机关那里,很多情形下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甚至所有治安犯罪实行“放水养鱼”的策略;一般接到报案或举报时,他们的一般做法是“等严打战役时再说”,“等上面下了决心再说”。在人治的体制下,不通过这种“战役”,不通过巨大的、有震撼力的统计数字体现的打黑除恶战果,下面无法向上面汇报战绩并邀功请赏,上面也无法展示巨大指挥权势并对下属论功行赏。总之,不通过这类“战役”,上面下面都无法显示自己的特别本领、能力和功绩。这就是我们比较喜欢这种战役式执法的关键。人治的要害是展示人的本领,法治的要害是展示法网不漏。依照法治的要求,在各自的执法岗位上,面对星星点点的具体寻常案件,及时依法办事,及时处置违法犯罪,官吏们只不过作为法网的一个扭结起了一点庸常的作用而已——谁在那个位置上都能做到且必须做到(不做到,就应该追究你的渎职责任),那就没有什么稀罕的了,就无法总结奇能和奇功了。所以,法治社会是不指望执法英雄的,是不指望个人建立不世伟业或惊天奇功的。

从一九八三年以来,二十多年间,经历了多少战役、多少阶段的“严打”运动,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地深刻反省一下呢?

我非常赞成打黑除恶英雄们的在重庆的果敢作为,由衷地感谢他们;但是,我更主张反省目前这种有意无意“养虎为患”的机制,反省这种运动式、战役式的执法机制。我们要是真的搞“依法治国”,就应该从这种机制中走出来,从历史的轮回中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