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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两道绝妙判词

 

1、宋代杭州府《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判词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孙润/玉郎)因姊而得妇,搂处子(处女)不用逾墙;刘氏女(刘慧娘)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炫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

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裴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徐雅之女)

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偕鱼水。人虽兑换,十六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

已经明断,各赴良期。

 

注: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讲的是三对年轻人的婚姻纠纷。

案情:刘璞久病不愈,拟娶未婚妻孙珠姨冲喜。孙家担心万一女婿治不好,自家女儿就要当寡妇,于是将珠姨之弟孙润(玉郎)打扮成女人代姐出嫁。而刘璞因病不能亲自出来结婚,只好让妹妹刘慧娘出来代替新郎完成仪式,结果两家都不约而同地偷换了结婚人,把方向弄反了,新婚之夜就发生了“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的“无夫奸”事件,而玉郎和慧娘各自早有婚约,慧娘已许配给裴九之儿,玉郎也有未娶妻——徐雅之女。真相大白后,刘、斐两家闹成一场严重纠纷,由杭州府乔太守来审理。

评析:判词主要是变通婚配,可分为三部分:首先讲说孙润与刘慧娘“无夫奸”之案情、缘由和处理。次说裴政与徐雅之女的婚配和原因。最后讲三对年轻人变通婚配的总原因。在这里什么都考虑了,惟独没有考虑法律的逻辑,甚至看不到任何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的正式文字。

乔太守不仅不追究孙润、慧娘二人的奸罪罪责(宋刑统: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反而要“我官府权为月老”,“全其体面”,既当堂成全孙润和慧娘百年之好,又将孙润未婚妻徐雅之女改配给裴九之子裴政,搭配好三对婚姻。

 

2、清代于成龙《婚姻不遂之妙判》

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

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馈,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

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月明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

此判。

 

——先说礼义、情理,再说案件事实,最后作出判决。

雎:《诗经》首篇: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雎(jū)鸠:水鸟名,即鱼鹰。

 

注:于成龙断冯婉姑抗婚案。这是清朝著名廉吏于成龙任广西罗城县令时审理的一起少女抗婚案件。

于成龙1617-1684),字北溟,号于山,清朝山西永宁(今山西离石)人,明崇祯十二年(1639年)举副贡,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出仕,历任罗城知县、黄州知府、福建按察使和布政使、直隶巡抚、两江总督,并加兵部尚书、大学士等职衔。在20余年的宦海生涯中,三次被举“卓异”,以卓著的政绩和廉洁刻苦的一生,深得百姓爱戴和康熙帝赞誉,以“天下廉吏第一”蜚声朝野(曾被圣祖誉为清官第一)。死后谥“清端”,赠太子太保。

案情

罗城县有一市侩冯汝棠,聘请年轻秀才钱万青为塾师,教女儿冯婉姑读书识字。天长日久,师生之间萌生了恋情,私订终身,并暗中同居。后二人又通过媒人,并经汝棠认可,正式定亲。不久,城中有一富家恶少吕豹变,垂涎婉姑的美貌,屡屡以重金贿赂婉姑的丫环,令其诋毁钱万青,夸吕家豪富。汝棠听信了这些谗言,贪慕吕家豪富,遂与钱家悔婚,转将婉姑许配吕家。迎亲那天,婉姑不从,被吕家强行抬去。拜堂之时,婉姑乘人不备,抽出自带剪刀,刺伤吕豹变。然后乘乱逃到县衙,请求县官为她做主。钱万青闻讯亦到县衙起诉冯汝棠悔婚,请求公断。吕豹变经人救治保住性命,亦到县衙投诉,要求惩办凶手。

判词

于成龙受理案件后,立即飞签拘拿冯汝棠,传唤证人,问明情由,并当堂作出了一个堪称典范的判决。

判词前的内容:罗城西门外有冯汝棠者,有女曰婉姑,姿容美丽,尤擅吟咏。爱西席钱万青才,遂私之,即央媒执柯,订婚嫁也。有吕豹变者,本纨绔子,目不识一丁字,涎女色,以多金赂婉姑之婢,便进谗离间。又托媒向女父多方游说。女父汝棠,本一市侩,惑其富,竞悔前约,而以女许之。亲迎之日,强置舆中而去。迨红毡毯上,双双交拜之际,女突从袖中出利剪,刺其喉,血花四射。经多人救护,得不死。女复排众奔逸,至县诉告。而钱万青亦以悔婚再嫁控冯汝棠到县。于成龙时宰罗城,廉得其情,即飞签拘冯汝棠及吕豹变到堂。一鞫之下,立下判书曰:……

判词点评

此为婚姻不遂之妙判的判词,选自《清朝名吏判牍选》,亦收入《新编评注于成龙判读菁华》(中央书店1935年版),最早可能取自于成龙遗著《于忠端公政书》。此判大意是讲市井之徒吕豹变对已与钱万清相恋的冯婉姑心生歹意,而冯婉姑之父冯汝棠嫌贫爱富,竟将小女强行许给吕豹变。冯婉姑为与心爱之人常相厮守,故到官衙求助。颇有点梁祝的味道,只是由于县官的支持,落得了一个比梁祝圆满的结局。

这份判词,先说礼义、情理,再说案件事实,最后作出判决。这是一篇才华横溢的判词,也是一份出色的诗赋,还是一份出色的道德教化文告。它告诫我们,婚姻的真正基础是“男欢女悦”、“夫唱妇随”、“琴瑟欢谐”,是男女双方的感情。无感情的婚配,即使出于“父母之命”也不能予以支持。

于公作出的具体判决是:(1)冯婉姑与钱万青有感情基础,应予结婚;(2)冯汝棠悔婚有罪,本应依法处以杖刑,但因婉姑为父哀求,特免予处罚;(3)后立婚约不成立,吕豹变明知婉姑已有婚约而逼婚,系破坏合法婚姻,应处以杖刑。

在这篇判词里,于成龙对于上面四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直接或间接地作出了自己的抉择,表达了鲜明的态度。

 

争议焦点

这是一起由案情相当简单的婚姻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件如何处理,于法于理都是有争议的。这些争议,大概可以从四个方面看:第一,钱冯二人订婚后,其“无夫奸”(偷情)罪行应否追究?第二,钱冯两家的婚约是否成立?在婚约成立后,冯家有否单方撤销的权利?第三,吕冯两家的婚约是否成立?冯汝棠有否另行许嫁女儿的权利?第四,冯婉姑以利刃杀伤吕豹变,是否应作为人命或伤害案件来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于成龙是否定的。他没有追究钱冯二人的“无夫奸”犯罪。按照《大清律》,“和奸”无夫者,杖八十。本案中,钱冯二人既已“梦隐巫山”,“偷香”有据,依法就是“无夫奸”,但于成龙没有处罚。他实际上认为,男女若“两情相悦”,婚前同居不算什么过错。这是一种超越法律、法外施仁的做法,很得时人好评。

关于第二个问题,于成龙认为钱冯两家婚约成立,冯汝棠不得悔婚。《大清律》规定“许嫁女已报婚书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女家主婚人)杖七十。……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就本案看,钱冯婚姻也许已经到“纳征”或“请期”阶段,所以依法就没有翻悔的权利。所以判词说冯汝棠“本宜惩究”,但因其女儿请求特“免予杖笞”。

关于第三个问题,于公认为吕冯两家的婚约不成立。法律禁止许嫁翻悔,所以冯汝棠再许吕家是非法的。不过,于公不承认冯家悔婚合法, 不承认后一婚约合法,主要是注重婚姻双方的感情和意愿,他认为这才是婚约成立的真正合法性依据。既然认定冯家与吕家的婚约非法, 那么吕家就是知情而定娶已经许嫁他人的女子, 是违法的。《大清律》规定, 女家悔婚另许, “ 后定娶者,知情与( 女家) 同罪”。就是男家也要受杖笞处罚。于公判处吕豹变“ 应予杖责”, 正是依照这一法律规定而作出的。

关于第四个问题,于成龙否认了本案的刑事性质。他没有对案中人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实际上是仅把此案当成“州县自理辞讼”,当成一般户婚案件来处理,没有当成人命案件来处理。若当成人命案处理,就一定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要报上级(府、直隶州厅)复审。把一个凶杀案当成民事案件来处理,这里显然贯穿了一种法律理念:冯婉姑的“凶杀”行为是正当防卫。就是说,于公承认女子有抗拒逼婚的权利;承认以利刃刺杀的极端方式抗拒逼婚抢婚,相当于以极端手段抗拒强奸。于公的观念是相当符合我们现代人的口味的。

其实,除上述四个问题外,也许还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应否把本案视为妻杀夫的“恶逆”案件来处理的问题,二是冯婉姑有否抗拒“父母之命”寻求官府支持自由恋爱婚姻的权利的问题。

按照古代的礼教,婚姻一旦聘定,就基本算是成立①,男女双方就有了夫妻名分。既然婚姻成立,那么婉姑就是以妻杀夫,就构成《大清律》规定的“恶逆”,为“十恶大罪”之一。如果法官依《大清律》将冯婉姑作为“恶逆”杀夫罪犯处以斩刑,也是没有问题的。于公没有这样做。不但没有这样,公反而认为子女没有绝对服从父母主婚的义务,以判决支持了婉姑抗拒“父母之命”、寻求官府支持婚姻自由的“革命”行动。

于成龙的伟大就在这里。他没有简单地受礼教和法律的束缚,敢于依照大众情理,敢于依据男女双方的情感和意愿,作出合乎民情民心的判决。这非常符合后世所提倡的“感情为婚姻的惟一基础”的新理念,这是相当“前卫”的。

北宋时代就发生过一个著名的“阿云之狱”,少女阿云谋杀自己父母为其许配的未婚丑丈夫未遂,当时好多官员主张应该视为妻杀夫从重处理。见《宋史·刑法志》。

 

参考:范忠信:《于成龙断冯婉姑抗婚案》,《中国审判》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