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术萍踪·寸心知集 >> 浏览文章

揭秘传统民间社会秩序的新路径新图式

 

揭秘传统民间社会秩序的新路径新图式

——《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评述

The new way and new scheme of Revealing the tradition folk social order

——The comment on The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the Geographical-link Society Settling Dispute

 

胡兴东*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原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年第9

 

      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曾说:“对于传统的认识是一项具有特殊困难的任务,因为我们不是处在它的对面,而是时时刻刻处于其中。”对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秩序的解读成为20世纪以来的显学,但就民间社会适应政治国家的发展进程来说,这种解读很难说是富有成效的。

    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秩序的形成有自己的特定机制,这是公认的事实。这一特定机制得以长效运行与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内生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触及法律秩序的核心,是我们理解国家与社会、情理与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探清中国传统民间社会解纷机制的全景与规律,成为历史学界、社会学界和法学界共同的学术高峰!

    有高峰,就有攀登者。近来读到陈会林博士近50万字的大作《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让我们感受到了学术攀登者的力量与成就!

  笔者读完该著,掩面冥目而思,觉得此著具有以下特色与创新:

  第一,提供了探查中国传统民间解纷机制的新路径。中国传统民间社会有着什么样的结构理路,民间社会的不同组织之间相互如何影响,这些问题是学界一直想解决却没有有效解决的课题。没有很好解决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缺少富有成效的路径与方法。具体来说,以前的传统民间社会研究大都聚焦于血缘社会组织,甚至笼统以宗法社会而蔽之,这就导致对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的整体认识走向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歧路。该著一方面以“还原历史”为职志,以地缘社会为视角,纵深探查传统民间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摆脱了以住学术界纠缠于血缘社会的单向度进路,可谓别开生面,独辟蹊径!另一方面又不是自我封闭,不是只顾一端,不及其它。作者专门论述了地缘社会与血缘社会的内在有机关系,指出:“地缘社会,其真实样态既具有地缘性也具有血缘性(血缘因素主要是宗族组织),或者说,地缘性组织中往往渗透了血缘因素,血缘组织的辐射范围也往往与地缘区位相重合,形形色色的地缘社会权力组织大都是地缘与血缘因素混生的产物。

  第二,描画了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结构的新图。这一新图景就是:(1古代中国人的生活共同体存在着一个国家与社会二元并存(与西方相同)但并不完全对立(与西方不同)的总体结构,这里的“社会”是一种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是人民在国家机关以外自发组织起来满足自身特定需要的组织形态,或者说是一群具有自主权利的人通过特定机缘(血缘、地缘、业缘等)组成的、没有朝廷命官或国家权力不直接管束的民间生活共同体。(2中国传统民间社会有着多元而又交叉重叠的各种组织形式,依其形成机制的不同,这些社会形式有血缘社会、地缘社会、业缘社会、信缘社会、江湖社会等。血缘社会即因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组织),具体形式有宗族、宗亲会等;地缘社会即以地理因素为主要机缘而形成的社会(组织);业缘社会即以相同职业或兴趣爱好为主要机缘形成的社会(组织),如产业社会、生产社会、商业社会、职业社会、学术社会、行会、艺趣社会等;信缘社会即基于某种共同的信仰(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等)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社会(如复社、东林党)、宗教社会(如寺院、教会)等;江湖社会即通过“义气”、“结拜盟誓”或特定经济目的、生活目的为机缘形成的社会(组织),如帮会、会党、以及部分民间艺人组织、部分秘密社会或黑社会等。3)每一种社会形式又有自己的具体组织形式,例如地缘社会组织有乡里组织、乡约组织、同乡社会组织、乡间结社组织、乡间集会组织等五种具体形式。这种描绘“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为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的构成与全貌打开了多扇认识之门!

  第三,展示了中国传统民间社会解纷机制的新图式。这种展示是通过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传统的地缘社会解纷机制——进行的,这里的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的内容主要有:(1)解纷主体是里老人、里长、保长、约正、会馆首事、会首或“社长”、“中人”、“公道人”等地缘社会组织首领,其中以乡绅为主角。这里的“乡绅”即乡里的士绅,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曾经做过官的人,包括致仕、卸任、坐废的回乡官员;一类是将要做官的人,包括府州县学的生员(秀才或相公)、国子监的监生,以及在乡试、会试中及第的举人和进士。(2)解纷方式有调解、裁判、神判、混合调处等,其共同特点是教化与维权相结合,也就是寓教化于解纷,以解纷促教化,教化与解纷有机统一、相得益彰。实现教化与维权统一的具体途径主要是坚持多元方式调处纠纷。(3)解纷理念是息事宁人,亦即和谐第一、维权第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和为贵,权为次”,“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总之是不仅要化解纠纷,而且要宣示和教化社会和谐意识。(4)解纷原则是妥协与自治。妥协原则即纠纷调处的最高要求是通过促使当事人相互让步来平息争端,不要搞僵关系、伤害感情;自治原则是指民间社会组织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解决纠纷,不受国家过多干预,主要体现为纠纷人的“合意”与解纷人的“自决”两个方面。(5)解纷适用规则主要是社会生成法(规约章程、民间乡俗习惯、情理信义等),社会生成法属于广义的法规范式“天理-国法-人情”中的“天理”和“人情”,是“铭刻在公民们内心里”的真正的法。(6)效力保障方式有官府支持、乡贤保证、神灵威慑、社会生成法保障、制裁机制等。这里的乡贤即乡土社会的贤达或领袖,是乡土社会中德高望重、精明能干、有钱有势,对地方公益有贡献的名人。(7)地缘社会解纷机制具有与其它民间社会形式(例如血缘社会)解纷和国家司法解纷联接互动的开放性。其中地缘社会调处纠纷与国家司法之间实际接轨或联接形式主要有“送官究办”、“官批民调”、上报或协办恶化成刑案的纠纷。(8)地缘社会组织解纷是社会自治的重要形式,这种自治是一种内向度的管理性自治,既不同于同期西方的市民(城市)自治,也不同于近现代民主宪政体制下的地方自治和社会自治。

    第四,论述全面而不繁琐、深入而不累赘、深刻而不晦涩、创新而不怪论。对于创新研究,笔者比较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关键概念的界定,二是研究对象的分类,三是结构体系的逻辑安排。该著在这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1)概念界定是科学思维的起点,既能体现学术水准(把握命题的准确度)又可反映学术素养。该书用“导论”的一节和独立的两章对基本概念进行全景立体式的疏理,例如,界定“地缘社会是指以地理因素(包括自然地理因素和人文地理因素)为主要机缘或纽带而形成的社会”;界定“解纷机制是指特定主体通过具体的方式、理念、规则和效力保障体制,有效化解纠纷,以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解纷范式”,等等。作者还就概念界定中的某些创新成份予以特别说明,例如指出“人文地理因素”(主要表现为行政区划)是地缘社会形成的机缘之一,乡间结社和集会组织也是地缘社会的组织形式,这些都是本著首次提出的观点。(2)分类是人类理性认识的重要形式。该书对研究的核心对象“地缘社会解纷机制”所内含的“社会”和“解纷”两大关键内容进行了严密的分类:“社会”分为上述五大组织形式,“地缘社会”又有五种具体形式(具体内容见前);“解纷途径”依解纷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解纷和民间解纷两大部分,民间解纷又可分为个人解决和社会(组织)解决。就这样,作者把研究对象的“坐标系”清晰地呈现在读者的眼前。(3)体系安排是整体把握研究对象的综合体现,历来是创新研究的最大困难之一。本书的结构以“概念疏理-历史还原-文化解读”的递进形式安排。全书先用近三分之一的篇幅疏理核心概念(作为创新研究,这是非常必要的),然后重点探查五类地缘组织参与社会纠纷解决的历史实情,最后进行全面的“文化解读”。全书论述可谓环环相扣、步步深入。

    第五,材料丰富多样,论述具有深度与广度。中国古代史料多若浩海,但有关民间社会的原始材料稀缺而且寻觅困难。其原因正如该著所说的:“天下治权始乎州县”的国家治理模式,使得官方历来较少关注民间社会组织,历代正史、政书对社会制度的著录,几乎都是详中央、略地方而疏于民间基层,罕述州县以下“社会”的史实。该书作者本着“拼合碎片,整理史料”的“历史还原”理念,通过调动北京、天津、重庆、武汉等地的官员以及作者的同学、学生等人力,多种途径收集运用了乡治乡约法律文献、契约文书、诉讼档案、州县档案、碑刻馆志、法律圣谕、风俗方志、公牍笔记等八大类原始资料,使研究达到了陈寅恪等学者倡导的“挖掘新材料、掌握新方法、得出新结论”之学术境界。

  研究有新得,学术无止境!该著所呈现的只是中国传统民间社会解纷机制一个侧面、一道风景。但这一侧面、这道风景触发了我们对很多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例如,书中指出:古代中国的法规范模式是“天理-国法-人情”,其中的“人情”包括伦理之情和乡土之情,乡情是传统社会的第二大“人情”,是保障地缘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精神力量,是地缘社会解纷所依仗的主要规则。此番“人情”阐释,对我们研究法律对立面的情理因素提出了新的挑战:民间社会中的“情理”到底有着怎样的多样性图景?它在不同民间社会组织中到底各有怎样的“千秋”?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追问和思考。

    本书是一种创新研究,对某些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是难免的。依笔者拙见,书中至少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一,地缘社会组织的解纷机制有什么特色?或者说与其它形式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血缘社会组织)的解纷机制有什么不同?第二,中国古代地缘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和农耕社会,近现代地缘社会属于生人社会和工商社会,二者在人际关系模式不同、经济生活方式各异的情况下,其解纷机制的可比性有多大?第三,何以证明“传统地缘社会解纷机制在明清时期体现最充分”?或者说明清两朝的地缘社会解纷机制与以前的到底有什么不同?对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解答,势必影响我们对传统地缘社会解纷机制乃至整个民间社会组织活动的总体把握。

    顾炎武说:“自成一家之言……必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而后为之。”此谓学术研究必须考虑前人所未能达到而后世又极为需要的领域,该著研究的主要价值应该说正在于此。会君从事法律史和法律文化教学与研究多年,浚求博证,笃学深思,为学术界奉献出这样的学术精品,当在情理之中!



*作者简介:胡兴东1975-),男,云南临沧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