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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人骨子里不尊重法律?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0IQatjZDX47th13BK-UEuA

原创:杨鹏新国学

说明:本网转载时,改动个别地方;增加大部分标题。

 

中国人骨子里不尊重法律,为什么?我认为根源在中国人对法律来源的看法上,这就是中国人(特别是今天的大部分中国人)认为法律来源于“圣王之法”、“统治法”。

一、西方人对法律起源的传统看法

(一)神法

认为法律源于上帝,以摩西律法为代表。

摩西十诫,首先是崇拜唯一的上帝,然后才是关于不准谋杀、不准偷盗的人与人关系的规定。人与上帝关系,决定人与人关系。人与人关系,源于人与上帝关系,由人与上帝关系来保障。神法下,法律是上帝意志,尊重法律的问题,是一个信仰问题。尊崇上帝就得尊重法律,上帝之法不容亵渎。履行法律,就是奉行上帝旨命。

1620年美国《五月花号公约》,宣告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公民政治体,强调以正义和平等的原则(just and equal)制订相关法律和规定。将平等写入人类政治文献,新教视角的神法,美国制度精神的神法基因。

(二)自然法

自然法的内涵,《圣经》中已出现。《圣经》“创世记”,上帝派天使毁灭索多玛城,亚伯拉罕向上帝申辩,认为上帝不会违背自己的正义之法,上帝不会不分义人恶人而全部毁灭索多玛城。上帝与上帝不变之正义法,已出现上帝与自然法关系的精神基因。

古希腊、罗马哲学中,亚里斯多德和西塞罗发展了自然法概念(the law of Nature)。自然规律、人心道德法则,源于神圣的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是善的,是正义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知和实践的。

自然法概念,伴随自然权利,人权概念与自然法概念统一。

基督教神学融合古希腊哲学,逐渐将神法与自然法统一,自然法为上帝之法,人的自然权利源于上帝。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神法与自然法合一,宣告美国独立是基于上帝与上帝之自然法(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独立宣言》签署者心中,有共同的上帝和自然法,有上帝之自然法赋予之自然权利精神。)

上帝高于人,神法观念下,法律神圣,法律是信仰。

自然法高于人,自然法观念下,法律是神圣客观法则,法律必须被尊重。

(三)契约法

契约法认为法律源于社会契约,卢梭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是代表。

契约法下,法律是签约人之间的志愿契约,签约人有权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侵犯。履行法律,就是保护签约人权利。如果契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受侵犯的签约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将每个人提升为社会契约签约人,履行法律就是每个人的义务,同时维护法律就是每个人的责任。

神法之下,自然法之下,契约法之下,人们都有尊重和保护法律的内心动力,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还有“神法+自然法+契约法的各种思想组合,执法护法有坚实的心理动力。法治社会的原创国家,神法、自然法和契约法是精神基础。

(四)统治法

统治法,马克思是代表之一。马克思认为,法律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既然法只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统治者就可用可不用,一切看统治者对统治利益的权衡判断。

统治者权力利益至上而非法律至上,被统治者当然也如此,寻求的是依靠权力而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重要的是权力和利益的权衡,而非法律的原则和程序。

统治法观念下,法律有阶级性,法律不是普遍的而是特定阶级性的,法权不是普遍权利,而是统治者的专政保障。

一些学者强调,尊重法律对政权长治久安有益,这是忠臣话语,心里仍然认定法律只是统治工具。

中国人对法律起源的传统看法

(一)神法

法源于神,各文明民族皆有类似观念,中国不例外。

《诗经》中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上天创生众民,有物质有法则。宇宙万物之法则,由上天所生,这属于神法概念。

季文子(鲁国执政国卿,前601568年在位)认为:“礼以顺天,天之道也。”(《左传》)季文子将礼制之源归于上天,认为礼制是上天之道的人间表现,这属于神法概念。

墨家更有神法概念。墨子思想,以“天志”为尊,上天意志为社会制度之源。

(二)自然法

道家黄老学中,有类似的自然法概念。战国《黄老帛书》(现多称《黄帝四经》)中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道生出法。法律,衡量得失的准绳,以明确曲直是非。所以执道者,立法而不敢犯法,法律建立而不敢废除法律。

将法律之源归于天道,法律超越任何人,这是典型的中国式自然法表达。

(三)圣王之法

中国式神法,由于上天信仰被衰退,以上天为依据的礼制随之衰退。孔子保有了基本的上天信仰,但以后儒家逐渐丢失了天和上帝,变成以天子为中心,更不用说其他学派。

老子是天道思想家,保有对天的信仰,所以《道德经》中有神性之天,“天将建之”,天之道也。但后来道家与法家结合,形成道法家学派。逐渐将天与道剥离,道的神性源头被消解,道愈来愈成为客观自然规律,自然规律的揭示者—圣人—地位上升,“道生法”变成圣王生法,圣王就超越在法之上了。

法家商鞅、韩非,将法之源归入圣王。圣王以道立法,圣王因道变法,立也好变也好,皆在圣王。

从法律思想上看,儒道墨三家源头,皆有类似神法、自然法的观念,但这源头之水枯竭。

秦以后墨家被退位,儒道法三家演化,最后都落入以圣王为尊,法出圣王,三家差异只在于道家圣王、儒家圣王和法家圣王有不同特征。

中国先秦法律思想史,就是一部由中国式神法到自然法再到圣王法的过程。而且,中间没有契约法概念产生。

圣王之法下,立法变法是圣王之事。

圣王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立法变法执法监法,都是统治之事。在意的是统治本身,不是统治的法的工具。立法、执行、监督,这是统治特权,岂容民众参与?有法的参与意识和行动,与谋反差不多。民间也知利害,很少有人有意去坚持立法执法和监法的参与,因为这与造反差不多。

三、现代中国人对法律起源的看法

中学政治课学的内容,就是告诉我们法就是统治法,这是一个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问题,面对法就是面对权力。上上下下,对法的看法,都围绕权力在旋转。不是法治思想,而是权治思想。

就算律师之中,也多权治之人。不信就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认为法的来源是什么?有几个人心中会升起神法、自然法、契约法的观念呢?

理解为什么中国人为什么中国人骨子里不尊重法律了?中国人骨子里羡慕和在乎的,是权力。法律只是统治工具,只是权力的奴婢,大家怎么可能尊重法律呢?

中国大地上的法律问题,根子在心智深处,对法律来源的看法就是一个根本问题。是否能建立法治社会,是否能建立一个人人以法律为神圣的社会,首先是法的思想观念的问题。

如果法律人或社会主流思想不进入神法、自然法或契约法的思想之中,仍然沉迷在统治法之中,中国难有法治。

进入神法思想,就得相信法的精神源于上天或上帝的公义。不信上帝不敬畏上天,就难懂法的神圣性。

进入自然法思想,就得知道,法的精神源于不可更改的超越的法则,这超越性的法则在任何个人之上,也意味着人的一些自然权利超越在任何权力之上。

进入契约思想,就要有勇气保护自己的法律谈判权和法律签约权,使自己成为法律的签约人,就得为立法去辩论去投票,就得为执法去监督去抗争,不然就是被剥夺了社会契约签约权的人。

最有力量的,是上帝之法转化为人间之法,上帝之约转化为人间之约,因信仰上帝而相信上帝的公义,因信仰上帝而超越任何个人,因信仰上帝而必须去建立公正的法律,去形成神圣的社会契约。用中国术语,敬畏天命,天命法治。

法治问题,是信仰问题。建立法治,先建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