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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与中国法制西化的开端》一章教学纲目

(仅供陈会林课堂上的同学参考)

 

说明:

本纲目将全章内容分为上、中、下三编。

上编与中下编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上编包括中下编的内容;中下编带有专题性,是上编第三节新政中的内容,其中中编是新政中的预备立宪,下编是“新政”中的修律。

中编与下编是交叉关系,下编“新政”中的修律,内容包括“新政”前期的修律和后期预备立宪(中编内容)的修律。

 

总目

上编 开放改革(近代70/18421912总论)

第一节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第二节 19世纪后期的“变法”运动与法制改革

第三节 20世纪初期的“新政”:改革官制、启动修律与仿行宪政

中编 仿行宪政中的预备立宪(1905-1911)

第四节 预备立宪:中国启动宪政的尝试

下编 “新政”中的修律(1902-1911)

第五节 概况

第六节 实体法的修订与近代化变革

第七节 诉讼法的制订与诉讼制度近代化

第八节 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与近代审检体制的建立

第九节 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的建立

第十节 监狱法的制定与监狱制度的改良

第十一节 官制改革立法与司法行政制度近代化

第十二节 修律评析: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细目

上编 开放改革(近代70/18421912总论)

第一节 条约制度的形成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一、近代条约制度的形成

二、条约制度对法制的局部破坏(1842-1901

(一)割地与租界制度:侵夺领土主权

(二)协定关税制度:破坏关税主权

(三)外籍税务司管理海关制度:侵夺海关管理权

(四)治外法权制度:破坏独立司法权

1.领事裁判权制度

2.租界会审制度.

3.条约制度破坏司法主权小结

三、条约制度对法制的全面冲击(1901-1912

四、条约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双重影响评析

第二节 19世纪后期的“变法”运动与法制改革

一、洋务运动(中体西用)中的局部法制改革

(一)近代国际法的输入

(二)教育制度的近代变革

(三)选官制度的变化

二、戊戌变法与资本主义法制改革

(一)变法的主旨

(二)变法的举措

(三)变法的局限

第三节 20世纪初期的“新政”:改革官制、启动修律与仿行宪政

一、庚子国变与变法谕和新政诏

二、俄国败于日本与“新政”转行宪政

三、十年新政:改革官制、启动修律与仿行宪政

 

中编 仿行宪政中的预备立宪(1905-1911)

第四节 预备立宪:中国启动宪政的尝试

一、背景

二、目标、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准备、决策与规划

四、丙午官制改革:三法司蝶化新生

(一)官制改革的再次启动和指导思想

(二)中央官制改革与三法司的蝶化新生

1.中央官制改革原则

2.组建十二部

3.三法司改革

1)刑部改为法部,再成司法行政机关

2)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再成审判机关

3)都察院职能改革

4)司法独立改革中的部院之争

5)丙午中央司法机构改革简论

(三)地方官制改革与地方近代司法体制的初建

(四)官制改革总评

五、宪法性文件的制定

(一)1908:《钦定宪法大纲》

(二)1911:《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六、类宪政机构的规制与成立

(一)1907年《谘议局章程》与谘议局

(二)1909年《资政院院章》与资政院

(三)1911年《内阁官制》与责任内阁

七、《地方自治章程》与地方自治

(一)《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三)地方自治制度评析

八、对预备立宪的评价

 

下编 “新政”中的修律(1902-1911)

第五节 修律概况

一、如何理解“清末修律”

二、修律的缘起与动机

三、修律的决策与规划

四、修律的指导思想

五、主要以日本为学习对象

六、修订法律馆

七、立法体制变化☆

八、修律的内容☆

九、修律的主要主持者沈家本

第六节 实体法的修订与近代化变革

一、刑法的变革

(一)19105月:《大清现行刑律》

(二)19111月:《大清刑律》

(三)1906-1911年:礼法之争

二、民法的制定

(一)指导思想与体例

(二)内容及其特点

(三)简评

三、商法的制定

(一)官方版本

(二)民间团体(商会)版本

(三)商事立法特点

四、行政法的制定与行政制度改革

(一)《内阁官制》与中央行政机关改革

(二)《各直省官制通制》与地方行政组织改革

(三)选官立法与官吏管理制度改革

(四)户籍立法与户籍制度改革

(五)《违警律》与治安制度改革

(六)报律与有限新闻自由制度形成

五、经济法制变革

第七节 诉讼法的制订与诉讼制度近代化

一、190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二、191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三、1911:《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第八节 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与近代审检体制的建立

一、司法机关组织法的制订

(一)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二)1909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三)1910年《法院编制法》

二、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三、近代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建立

(一)审判机关改名

(二)四级三审制的确立

(三)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案件

(四)刑事诉讼审判特别制度

1.刑事诉讼的检、审分离制

2.刑事预审制

3.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制

4.刑事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的制度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

(六)合议廷制的创立

四、近代检察制度的建立

(一)检察机构的设置

(二)最高检察机关:审录司和总检察厅

(三)地方检察机关:各级检察厅

(四)检察机关的职权

五、法官与检察官的考试、任用与管理

(一)三级:特简官、请简官、奏补官

(二)初任法官、检察官的考试与任用

(三)第一次考试的资格与科目

(四)对法官的特别限制与权利保护

第九节 辩护制度与律师制度的建立

一、时贤主张

二、诉讼律的规定

三、司法机关组织法的规定

第十节  监狱法的制定与监狱制度的改良

一、改良监狱制度的提出

二、监狱立法及《大清监狱律草案》

三、监狱制度的改革

(一)实行看守所与监狱相分离

(二)改革监狱管理体制

(三)建立新式监狱

(四)设置监狱学科,培养新型监狱管理人才

第十一节 官制改革立法与司法行政制度近代化

一、专门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

二、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的确立

第十二节 修律评析: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一、清末修律(法律移植)的模式

二、清末修律的实质

(一)中国加入国际秩序的投名状

(二)尽量借资产阶级法律形式确认君主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

     确保统治阶级私有财产和政治特权的“中兴之策”

(三)以法律确认列强在华特权

(四)促进民族资本主义发展

(五)促使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发展轨道。

三、清末修律的特征

(一)中西结合、西化为主

(二)效仿日本和大陆法系

(三)移植抄袭痕迹明显

(四)以上因素决定清末法制的特点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一)为中国加入近代国际秩序提交投名状

(二)奠定中国近代法制框架

(三)确立中国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四)为民国法制奠定了基础

(五)促进中国的社会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