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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在汉口的中国第一部全国宪法性文件[纪念双十节]

诞生在汉口的中国第一部全国宪法性文件[纪念双十节]

 

编者按:

19111010,武昌起义爆发。“血钟一鸣,义旗四起,拥甲带戈之士遍于十余省”,全国23省、关内18省中的13省宣布独立,建立军政府或都督府。1112,雷奋、沈恩孚、姚桐豫及高尔等以江苏都督府代表和浙江都督府代表名义通电全国,促各省派代表到暂无战事的上海商讨筹组临时政府事宜。1115,上海、江苏及福建三省代表召会议,议决成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130,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以湖北军政府为中央军政府,各省代表赴武汉,商议组织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122,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汉口英租界开会议决由雷奋、马君武及王正廷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23,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及广西十省代表共二十二人在大纲上签名确认。1214奉天、山西、江西及广东四省代表签名追认。

1228,在南京召开临时大总统选举预备会。1229,各省代表在南京召开选举临时大总统会。临时大总统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条选出。参加选举的有直隶、奉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四川等十七省代表四十五人,孙中山获得十七张有效票的十六票,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形式虽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123公布,191212修正)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